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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欠薪,何需讨薪

火烧 2011-05-16 00:00:00 网友时评 1029
文章指出深圳住建局红头文件限制讨薪方式,引发争议。认为应解决欠薪问题而非限制讨薪,强调行政机关应关注矛盾主要方面,避免越权行政,维护劳资关系平衡。

不欠薪,何需讨薪

张凤耀  

欠薪与讨薪,构成一对矛盾,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没有欠薪,就没有讨薪,所以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欠薪。  

在社会生产领域,一般说,欠薪的是资方,讨薪的是劳方;也0就是,资本所有方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工资、血汗钱。这就是说,欠薪与讨薪这对矛盾的出现、存在,反映出劳资关系紧张,有问题,而主要责任在代表矛盾主要方面的资方。  

深圳市住建局发出红头文件,对讨薪的方式作出限制,语气十分强硬,看似底气十足;但引起非议和指责。  

本人认为,深圳住建局的红头文件,确有问题。  

首先,它在解决矛盾时,着力于矛盾的次要方面(讨薪方),而非主要方面(欠薪方);结果是,不但未能如愿解决矛盾,反而形成反感,激化矛盾,还引起全国对深圳住建设局的讥笑。先人毛泽东主席在《矛盾论》中早已论述过,要使矛盾转化,即化解矛盾,解决矛盾,要着眼于矛盾主要方面。就是说,住建设局应管好资方,不欠薪;一旦出现欠薪,尽快监督资方补发欠薪,决不可等到工人忍无可忍,再去限制工人讨薪。这就本末倒置了,那就必定会功倍事半。  

其次,深圳住建设局是深圳市政府的一个行政机构,根据中央政府不准欠薪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住建局理应不让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资方欠薪,这是职责。一旦资方欠薪,又逼使劳工讨薪(不到忍无可忍,劳工不会集体讨薪),这说明住建设局没有做好自己的应做的工作,存在明显失职和不作为。照理,深圳住建局应主动向被欠薪劳工道歉,并帮助劳工讨薪;运用自身职权,监督欠薪资方尽快向劳工补发欠薪。绝不可自身应做工作不做,反而协助欠薪资方,对讨薪劳工限制这个那个,扮演欠薪资方保安或门卫的角色。  

第三,住建局不是第二公安局。劳工讨薪,不用向住建局申请批准;讨薪劳工若有过激行为,该管的是公安局,而非住建局。所以深圳住建局的行为,超越行政范围和权限。  

本人建议深圳住建设局,吸取教训,认真改过。第一,深入学学《矛盾论》。行政机关遇到又需处理的矛盾特别多,形形式式,大大小小,各式各样,即使是仅作为方法论,学好《矛盾论》也大有好处。第二,不要越权、超范围行政。行政越权、超范围,不仅起不到应有作用,反有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第三,屁股要坐正。人民政府为人民,资方、劳方都是人民,资方造成的后果 ,就要资方承担责任,不应袒护资方,更不要给资方当保安或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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