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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

火烧 2010-11-21 00:00:00 经济视点 1025
文章探讨分配制度由产权制度决定,分析私有制与公有制下的分配差异,指出民营企业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强调公有制主体地位对避免两极分化的重要性。

《中华魂》2010年第11期

分配制度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

贾克诚


  看了《分配制度改革应有三个“提升”》(《北京日报》2010年4月26日理论周刊)一文后,很受启发。该文和某些西方经济学者的文章不同,不是就分配谈分配,而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依据,从分配问题产生的根源——产权制度层面来思考问题。该文来自国家发改委研究院,难能可贵,可喜可贺。但是,该文虽然指出了“分配问题涉及深刻的产权制度”,但对它的分析有些分散,重点不突出。我想就这一问题谈几点补充意见。
  人类历史上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私有制的产权及其分配制度,二是公有制的产权和分配制度。私有制的产权和分配制,最典型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制: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从事劳动,收入归资本家所有,工人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以取得工资。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产权决定了产品的分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没有过大的贫富差距,没有两极分化。但在生产力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也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因此需要改革。
  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增加了,但出现了两极分化。城镇居民中10%的人占有全部城镇社会财富的45%,而另一个10%的人只占有城镇社会财富的1.4%,贫富差距非常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偏低。
  目前,我国的分配制已经不是“按劳分配”为主了,因为公有制企业已不占主导地位,民营经济已占全国GDP的65%左右,占经济总量的70—80%,城镇非公有经济中的就业人员的比重从1978年的0.2%提高到2007年的75.7%(《人民日报》2007年2月1日《民营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中国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主要取决于民营企业中的收入分配制度。
  劳动者的收入首先取决于企业的初次分配。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初次分配中,工人的工资收入太低。例如:沿海的某织造公司有职工1392人,职工的月均工资1100元,企业主的年剩余利润为1108.56万元。业主家庭成员的收入为职工收入的280倍,而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的收入差距更大,有的达到上千倍,比美国企业年均109倍高出很多。我国劳动者的收入仅占其创造价值的18%。“出资者获取900元利润,劳动者只得1元,资本收入侵占劳动贡献的程度已相当惊人”(王国益《民营企业收入分配新论》第54页)。民营企业中的这种收入分配制度,是由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决定的。
  在我国的民营企业中,产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企业主,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他们与企业主的关系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工人的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和供求关系两个因素决定的。这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解决分配问题“由分配制度改革切入,向产权制度改革提升”,主要是要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提升。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企业中,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但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按劳分配发生了变化。在“抓大放小”方针指导下,中小型公有制企业改为私营企业了,大型的国有企业也实行股份制改革,产权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国有企业的主人究竟是谁?
  关于股份制企业的性质问题,理论界有争议,但从股份制企业高管的天价年薪看,产权很难说是公有制,分配制度也不是“按劳分配”。例如:2009年某股份制公司,高管(副总经理)的年薪为2859.21万,董事长的年薪有时高达4616万元(《北京日报》2010年4月19日)。这么高的年薪,难道是按劳分配吗?他们的收入是劳动收入,还是剥削收入?还是两者的混合?不实行“按劳分配”的企业怎么会是公有制企业呢?看来,按劳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根子还在产权制度。关于我国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开放初期,有些理论家认为不清晰,现在改为股份制以后,产权清晰了,还是更不清晰了?股份制企业的收入分配权,实际上属于谁呢?广大劳动者创造的企业收入,为什么会使少数高管成为大富豪?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实践证明,股份制的公有产权并不清晰,劳动者的公有产权,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
  邓小平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他能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中国的改革的实际问题。他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预见。实践证明,不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就不可能成为主要的分配方式,就不能避免两极分化。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分配问题,也就必须按照邓小平的理论,解决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国务院《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第七个重点是“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收入分配政策调节体系建设”。希望今年的改革既治标、又治本。

附文:

分配制度改革应有三个“提升”
 
  发布时间:2010-04-26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常修泽 

  150年前,德国人拉萨尔曾抛开所有制问题,单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并把这一思想写入《哥达纲领》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进行了批评,认为应该超越分配问题,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思考问题。今天,中国的情况与当年德国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是,“超越分配,深入实质”的思维,对我们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基于此,我在这里提出收入分配改革的三个提升。

  第一个提升:由促进经济发展切入,向促进人的自身发展提升

  收入分配问题,有一个“工具论”和“实质论”的区隔问题。所谓“实质论”,就是真正站在“人”自身的立场,来谋求促进人的自身解放和每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如此失衡,从人的角度来研究,反映了人权的某种缺失,特别是劳权的缺失。我们只要研究一下最近这些年劳动者报酬在整个初次分配中比重的大幅下滑,就可以明显看出。这里牵涉如何看待“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说”的问题。对此应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确实劳动力成本低廉,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贸的增长及其外汇储备的增加,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对此“优势”不应简单否定;但另一方面,也必须冷静地看到:这里确有劳动力价格被低估和扭曲的问题。而劳动力价格被低估和扭曲的实质,则是中国劳权的弱化。至于少数企业的低工资,已经跌破了文明的底线。上述“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同时也是一种“低劳权的劣势”,是利润蚕食工资。因此,现在讨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提升到人权特别是劳权的高度,要有保障人权特别是劳权的制度安排,使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

  第二个提升:由分配制度改革切入,向产权制度改革提升

  分配问题涉及深刻的产权制度,主要涉及如下三个:

  1、土地制度。目前,中国社会的财富流向,第一位向哪里集中?经过大量的事实调查和资料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位的集中点是房地产行业。这里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双重垄断”: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而且价格较低,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地位未完全实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就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在权力与资本合谋中,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

  2、资源产权制度。与房地产行业相类似,另一个财富流向的集中地是矿产资源开发行业,比如人们议论的煤老板暴富问题。为什么煤老板这些年迅速暴富?这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有很大的关系。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导致利益不合理分配。目前,中国资源企业的成本,一般都只包括资源的直接开采成本,而像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等尚未完全体现,形成不完全的企业成本。可以说,“不完全成本”是目前煤炭行业取得暴利的最主要原因,也是“煤老板”们超常致富的奥妙之一。

  3、垄断性经营制度。目前,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相对滞后,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是市场准入环境不宽松,进入壁垒障碍依然严重。二是支配市场的原垄断企业与新进入企业不对等,使得有效竞争难以实现。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国有资本“一家独大”的问题依然严重,民营资本进入困难。可以说,当前社会热议的“收入向垄断性行业倾斜”的问题,与上述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有直接瓜葛。

  解决以上三个方面问题,都不能只停留在收入分配层面,而应由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入,向产权制度改革提升。

  第三个提升:由财富创造和分配机制转型切入,向政府和社会方面的转型提升

  财富创造和分配机制转型,不可避免地要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转型问题。为什么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收入比重下降?为什么劳权明显弱化?关键在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还没有完全掌握自己的命运,还缺乏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目前来看,资方力量(含国有资本)在一些地方还比较强大,相对来说劳方的力量比较薄弱,没有形成“劳资谈判”协商的机制。虽然一些企业也有工会,但是在关键之处,人们看不到工会的力量。这就涉及深层的体制改革问题。还有,政府自身的转型更是刻不容缓。我们讲了多年的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未见全面启动,这也涉及深层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问题。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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