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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性的“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

火烧 2009-12-24 00:00:00 网友杂谈 1040
最高法发布新规,要求媒体对在审案件报道需避免恶意倾向性,否则将追责。新规模糊媒体与法院关系,引发对新闻自由与司法监督的讨论。

开创性的“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  

据中新网1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完全站在法院的角度对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庭审、法院工作等提出了要求,就好像媒体的新闻报道权是法院给予似地。尤其是要追究在审案件的“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责任,更是开创了新闻史新的一页。  

对这项规定的开创性认定,新闻媒体的工作职责首次由法院来制定,新闻报道的准则首次由法院来“修订”。吃了这么多年的新闻饭,还首次新闻除了真实性要求之外,还可以用有无恶意来衡量。  

什么叫“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一篇批评在审案件判决不公正的报道,一篇揭露在审案件权、钱、法交易黑幕的报道,这样的报道有没有恶意?这样的报道揭示的是“损害司法权威”事实,是否有损司法权威?如果这样的报道被认定为“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那么法院干脆再下个规定,明确所有对在审案件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都将追究责任,这比“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更加容易理解和执行。  

因为,要判断一篇报道的恶意是在报道本身还是报道的人,不捕风捉影很难下结论。这样一来,是不是“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全凭法院的感觉,法院说是了,写报道的人是有口难辩。规定是法院定的,结论是法院下的,处罚是法院给的,这样对付“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法院就形成了一个垄断的闭环,这样有利于法院对在审案件报道的掌控。  

凭心而论,高法的这个《规定》,让人分不清法院与新闻界的关系。是媒体监督法院,还是法院指导、监督媒体工作,完全被《规定》模糊了。“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这么一个开创性的名词说创造就创造了,有没有经过新闻界的认同,有没有经过最高立法机构人大的认可,都不得而知。  

12月22日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2010年新年招待会,国新办主任王晨出席并致辞。面对中外媒体,王晨表示,将以更开放姿态向世界传播中国。(中新网)  

王晨的这个表态与高法这个《规定》一前一后,同样事关中国新闻,却呈现一放一收的截然相反的态势。王晨所说的“更加开放的姿态”,对国外媒体来说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决定了他们在中国境内活动的自由度。而高法这个《规定》似乎在告诉公众,“更加开放的姿态”对于国内媒体来说,好像不是这么一回事。  

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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