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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贪的贪腐行为很文化?

火烧 2010-09-15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质疑中国巨贪贪腐行为是否属于暴力犯罪,指出其隐性暴力手段和社会危害,呼吁依法严惩,反对法外开恩。

中国巨贪的贪腐行为很文化?  

   

一段时间以来,免除贪官死刑的论调,在我国甚嚣尘上,而且也几乎成了查处落马贪官的潜规则。现在,大凡一个贪官落马,不管他贪腐的金额是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还是上亿,很少被认定“情节严重”,结果都是死缓或者有期徒刑。  

为什么要免除贪官的死刑呢?不着调的精英普遍认为,贪官的贪腐行为不属于暴力犯罪。这句话的潜在意思就是说,贪官很文化。文化人犯罪,当然不适用死刑。  

贪官的贪腐行为真的很文化吗?真的不属于暴力犯罪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知道,所谓暴力行为,既有如“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显性暴力行为,也有大量的隐性暴力行为;既有自己实施的直接暴力行为,也有指使他人实施的间接暴力行为。就贪官本身而言,或许没有实施显性、直接暴力行为,但却普遍实施了隐性、间接暴力行为。  

我仅以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为例,简略说明这个问题。  

纪委书记本来是一个监督权力的职务,是市场看守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曾锦春在盘踞市纪委书记的11年期间,通过玩弄权术、疏通关系、霸道行事,逐渐形成纪检权力完全聚敛于曾一人之手的局面,“曾锦春说立案就立案,说双规就双规,说放人就放人”。仅2001年到2002年,曾锦春就非法拘禁干部群众30多人;而且就连非党员干部也被其以种种理由受到“规制”。这不是一种隐性暴力行为是什么?  

非但如此,曾锦春还在郴州培植了两股黑恶势力,黄生福是宜章县浆水乡的黑恶势力头目,另一股黑恶势力是刘××。他用靠非法拘禁解决不了郴州告状四人小组同盟中的王文汉和黄元勋,就指使刘××和黄生福对其实施追杀。这不是间接暴力行为是什么?  

曾锦春自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至二00六年九月担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通过实施隐性的、间接的暴力手段,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13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2877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就是这样一个人们即使“食其肉,寝其皮”都不足以解民恨的巨贪,2009年8月14日,尽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长沙市中院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但时至今日,一年多了吧,媒体也尚未报道其执行死刑的消息,这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莫非曾锦春已由死刑转为死缓?  

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象曾锦春这类巨贪的贪腐行为,非但不文化,而是十分暴力,而且这种暴力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为什么要对他们法外开恩?为什么不能痛下杀手?和谐社会难道就是通过免除巨贪死刑来构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既是对和谐理念的极大歪曲,也是对科学发展观的严重悖逆,更是对民意主流的肆意嘲弄!  

庆父不除,鲁难未已;巨贪不杀,官场能清?虽然处死贪官不是解决官场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但完全摈弃这种措施也万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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