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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绝伪劣假药和换药名提价的建议

火烧 2010-09-18 00:00:00 网友时评 1038
文章提出通过药品法杜绝伪劣假药和换药名提价问题,建议签订疗效协议,明确药品定价与赔偿机制,加强药品审批与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与药品安全。

      关于杜绝伪劣假药和换药名提价的建议

    为能真正有效地杜绝伪劣假药和换药名提价,建议制订药品法。
杜绝伪劣假药
    药品法要明确规定:任何一种药品,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都必须与购买者签订一份协议书,保证疗效。无效退还全部购药款;造成事故的除退还全部购药款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伤害程度判刑;假药(比如用面粉丸子冒充名贵中药丸子)虽不直接伤害患者,但延误治疗本身就是伤害,所以一律予以取缔并严惩;则伪劣假药就不敢出笼了。
    任何一种药品,其疗效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而且人也存在个体差异,同一种病同一种药,有人吃了疗效很好,有人吃了没效,甚至可能有人吃了还有副作用,这都是正常的。但这些问题并不会影响药品生产厂家与购药者签订协议书。
    比如,某一种药,将所有成本和合情合理合法的利润全加上,应当定价50元,一百份应是5000元。其疗效为95%,无效4%,副作用1%,无效全部退还购药款,副作用除全部退还购药款外,还应根据患者被伤害的程度予以赔偿。任何一种药品,在被批准正式生产之前,其无效率、副作用及副作用对人的伤害情况以及伤害程度,都应当有详尽可靠的实验数据。则其100份这种药无效退款数量、副作用赔偿数量都是有数的。那么,这一百份药实际只有95份为有效销售,收入4750元,再减去副作用赔款(比如副作用赔款是500元),剩4250元。但药品生产厂家合理合法的收入应当是5000元,为了实现厂家的正当收入,可将这种药定价为每份57.90元,销售95份可得5500.5元,扣除副作用赔款500元,厂家实得5000.5元,厂家不吃亏。而消费者也不吃亏:无效者退回购药款等于没花钱,副作用者也得到了赔偿,而有效者多掏了点钱,肯定是情愿的。
    当然,制订这样的法律除上述情况外,还涉及到如何判定是否有疗效的问题。在法律中可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决不要含糊其词。
    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敢同购药者签订这样的协议书,那说明药品本身就有问题,心中有鬼,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予以取缔也就在情理之中。如果厂家不愿同购药者签订这样的协议书,说明他们生产药品的宗旨只是为了赚钱而没有真心实意地想为老百姓解除痛苦。这种毫无社会责任感、毫无爱心的厂家能留着吗!予以取缔也是理所当然的。
杜绝换药名提价
    这些年来,药品生产厂家将老药换一个名字,重新注册一下,换一下包装,便成了一种新药,价格一下就上去了,有的甚至上涨几倍十几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政府部门也了如指掌,可就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黑心资本家一心只为赚钱而不顾人民死活,理应遭到严正谴责和严惩。而政府只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下决心解决吧。
    药品法要明确规定:凡审批一项新药注册时,除要求申报人提供技术资料(适应症、研究过程、试验情况、临床试用效果、有效率、治愈率、副作用、适应人群等等)外,还应要求申报人提供药品的完整处方即成分、含量,并提供这种药品的生产现状。知道了处方即成分、含量和生产现状(当然,药品监管部门自己要清楚地掌握情况,不能完全依赖于申报人怎么说),就能知道这种药的惯常名称、以前是否有人注册过,凡已有注册的老药,应拒绝注册,我们的药品监管部门应该鼓励研发新药。还应要求申报人提供生产成本和利润率,由审批机关直接将价格和广告词定好,以避免私自乱定价和夸大其词地欺骗消费者。成本低、利润率低的优先批复,虚报成本和利润的不予审批。按理说,疗效差、副作用大的药品也不应该批准生产(治疗世界性绝症的药品除外,这种药只要有一定疗效就应允许生产,并鼓励继续研究以求提高疗效)。
    一旦出现老药换新名称注册的事,就应当立即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罪和受贿罪;经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同意生产的药品,如果质量不过关,或是疗效很差,或是副作用很大,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罪和受贿罪。
    要求申报人提供药品的完整处方又涉及到秘方保密的问题,药品监管部门为申报人保密,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应该做到的。
    事实上,只要药品监管部门心里装着老百姓,只要有那么一点点爱心想为老百姓做点实事,要解决这两件事并不难。下决心解决好吧,老百姓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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