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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访民” 上访实录》(续)

火烧 2011-06-14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记录了多名干部因工龄被强制提前退休的控诉,揭露了隆林县‘一刀切’退休政策的争议,涉及提前退休规定、工资待遇及个人权益受损问题。

 2、            揪心的控诉与无奈的法规

——部分受害党员干部上访诉求意见书和有关法规条文摘录  

为使外界对隆林县“一刀切”真相的了解,下面摘录部分受害人在上访诉求意见书上所陈述被“逼退”情况与请求,以便从中进一步对本信访事项的了解。

 时任县妇联主席黄彩萍同志写道:我出差广州回到单位,单位的同事对我说:“你已经被免职了,说你工龄已满30年,要你提前退休”(实际上当时工龄才满27年)。 当时我很生气,我才45岁按退休年龄还差10年,论身体和工作经验都不应该逼迫我退休。想找他们讲道理,可他们说:“通也得通,不通也得通,谁叫你们的工龄己满30年” 等等。强行逼迫我提前退休10年,剥夺了我们的平等权利和工作权利,致使我的心灵和人格受极大的创伤和凌辱。  

 时任县委办公室机要秘书岑翠英同志写道:2002年5月的一天,办公室主任召集所谓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五位办公室干部职工开会,他说:“现在喊你们来你们应该懂了,要你们在 6月30日 前办理退休手续,一个也不留,你们各自抓紧办理不要把时间拖下去了,你们是县委办的,不要拖后退,别的部门都在办了,现在提前办还给增加几级工资,并且以后工资福利待遇还得与在职的一样,有机会提升工资同样享受直到法定退休为止,过了这次机会下一批就沒有优惠政策了,不办退原单位也不能给你们工作了,也不允许参加竞争上岗了,作为分流人员三年后你们的工资也将与财政脱勾了,到那时侯你们沒有单位谁给你们发工资” 等等,根本不由我们自愿不自愿的了,也不给我们考虑的余地,然后就派通讯员拿退休报告表发给我们填。沒有田地,沒有工资如何养活家人儿女?当时我很伤心,很失望则违心地不知不觉地填“服从”了。到现在为止,我的退休证还没盖上批准退休单位和接受安置单位两枚公章呢!  

 时任县民政局副局长黄正隆同志写道:本人一直艰苦在乡下四年多时间连续分别到天生桥移民库区和田林县移民搬迁点工作,众所周知,做移民工作既复杂矛盾多,难度大,本着为移民生活保障和安定,哪里需要就不顾艰苦到哪里去,踏踏实实,任劳任怨地工作,不辞劳苦,趴涉山水,走村串户做耐心细致疏导工作和测量田地等大量工作,有时挨饿饭、饿到肚子痛和头晕眼花。可是突然有一天我得到通知:“你被免职了,不给工作了,给你回来办提前退休”,我的心似乎“呯”的爆炸,非常悲愤,为移民为民政工作艰辛万苦,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怎么一下子不给我工作了呢?……本人回来就被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陈××(现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叫去训话了,当时也有十几位科级干部在一起,她说:“你们已够30年工龄了,县领导规定给你们提前退休,要在 2002年6月30日 前办退的还有优惠政策给你们增加几级工资,以后上级有调资机会你们同样享受,过了30号才办退手续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了,但是同样给你们退休,一个也不留,不办退也不允许参与竞争上岗,不再安排工作,沒有工作自然沒工资领了。”作为上有老下有小的每个家庭,如果不办退又将产生怎样的后果?按训话中说三年后就自然消失彻底与财政脫勾,那下去的生活怎么过?被迫无奈只能挥泪办退了。  

时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专职党组副书记张朝阳同志写道:二00二年,隆林县委在机构改革中,不分青红皂白,不讲文凭,不讲水平,不讲政绩,不讲身体状况,更不讲政治素质,只凭满30年工龄为“标准”, 进行一刀切,强逼凡在这个“标准” 范围内的人员全部退休。我就是其中之一员。当时,我35年工龄,54岁,按国务院的规定,尚有六年的工作时间,可是,当时的隆林县委组织部长找我谈话,说:“你已经满30年工龄了,按县委机构改革的规定,你要退休”。 当时,我说:“我的身体还好,从法官的任职条件来说,我还能胜任”。 组织部长说:“这是全局,你要顾全大局,政府行政部门都已经搞完了,就剩下法院、检察院了,你们不能影响大局”。我说:“我回去考虑”, 部长又说:“经县委研究决定,你的领导职务已免了”, 我说:“领导职务免掉不要紧,只要我是个法官就行了”。 当我回到院后,我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汇报,领导说:“你给院长说一下(当时代理院长是王登仁),由院长出面与县组织部商量,不要搞一刀切,要保留骨干”。院长向组织部汇报后,还是不行,并且还要他做我的思想工作,一定要退!院长找我谈话后,我拿着高院的文件再次去县组织部找领导,接待我的是陈××副部长,我把高院的关于法院系统机构改革的规定文件给她看,陈副部长连看都不看并说:“这是你们系统的,我要执行县委的。如果上面认为你是骨干的话,你叫上面调你走吧!”我再也沒有说话的余地了。过后,组织部三天两头催法院,法院院长又找我,说:“看来不退不行了,大家都退得,还是退了吧”,就这样,为了不影响这个“大局”,所以只好在退休表上签字,但并非是我的意愿。  

 时任县公安局法医某支部书记吕贵烈同志写道:当时是县委书记阙建林亲自抓公检法三家,经常深入公检法召开三家领导会议,公安局长和政委又多次召开公安局提前退休人员会,主管各科室领导、政工、纪检工作人员也同时上阵,层层施加压力,天天找人谈话,他们当时的口号是凡是30年工龄的都一律办理提前退休。否则,不安排工作,全部下岗,要我这个支部书记带头,一定要按他们规定的规格人人写提前退休报告,如果 6月30日 前不把报告交到组织部,不但你们下岗,连我们局领导、政工、纪检干部都受到处分,所以要求你们人人过关。由于种种压力和逼迫,本人精神上受到沉重的打击,思想上很混乱,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后来得知地区组织部、编委联合下文通知政法机关人员分流注意保留业务骨干。本人正是业务技术骨干,职称高,又是隆林县公安局技术头子……30年中曾荣获广西首届100名破案能手,荣立三等功各一次,9次受到地县公安系统嘉奖,15年被评为地县局先进工作者,两次出席广西公安系统表彰会,三次出席百色地区政法系统严打表彰会……因而我多次找局领导和县委组织部,跟他们讨个说法,仍是无个结果,在这关键时刻,承担家庭经济主力的我,确实是怕下岗,最后捏着鼻子恼怒之下写了提前退休两行字的报告。  

时任县公安局副局长黄绍忠同志写道: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隆办(2007)11号文件在县公安局正式向全体民警传达。当天我在乡下搞案件,几天后回来局长找我谈话说“工龄已满30年的统统提前退休,不得讲条件”。 当时自己在未得听文件精神的情况下认为这是中央精神,必须无条件执行,于是即写了申请书打算办。过后不久即四月二日百色地委组织部、地区编委办联合下发《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注意保留公、检、法机关业务骨干的通知》明文指出:“要注意保留公、检、法机关有足够的办案业务骨干,不搞人员分流政策一刀切”,自已又在查阅隆办(2002)11号文件规定“本人愿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本人实际,认为自己还不属于提前退休对象,可以不办理退休。其理由有几点:一是当年自己才46岁,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限;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文件都明确规定“本人愿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属非强迫性;三是自己在历年的岗位年度考核中圴获称职,优秀档次以上,属优秀公务员;四是自己从警二十多年,任公安局副局长十多年,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属业务骨干;五是身体健康,素质好,学历要求达到,属年富力强;六是本人所在单位定行政编制169人,实际在编在职人数166人,清理提前退休33人,退休之前缺编3人,退休之后缺编37人。从编制差额数可以说明县公安局不是机构澎胀,超编超员,无岗可聘的单位;七是法律法规赋予自己仍享有继续工作的权利。于是本于又收回了原写的申请书并向组织提出不同意提前退休的意见和看法,同时又向公安局党委写了要求参加竞争普通民警岗位的报告,然而自己的合理合法要求却遭到各级领导严厉回击……县委副书记唐××、组织部长石××、副部长陈××和政法委书记林××等领导层层分别找谈话,他们都抛开隆办(2002)11号文件精神说道:现在退还得“6十2” 那么高的待遇还不做,过了机会以后就沒有了,你想通也得退,不通也得退,如果你不退就不给在公安局竞争上岗,只能到其它部门或企业去参加竞争,万一竞争不上你自己找单位,找不到单位一年以后停发你工资作自动离职处理。从五月份起,他们几乎每天都要喊去谈话一到两次,说话份量一次比一次重,施加压力的程度也一次更比一次大,直到我办退的那天他们都还不罢休。因此,我在种种欺诈、威胁和逼迫之下,被迫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违心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结果下午四点多石××又再次喊我到他办公室去谈话逼我必须马上办退,一气之下我把刚办得的退休证甩到他面前并严厉地问:你们是否给我领两份退休金?如果允许的话我马上去办第二本。一句话弄得石哑口无言。从上述事例可以说明和证明我办理提前退休不是本人自愿,是县领导釆取欺诈、威胁、逼迫的手段而被迫办退的,而且他们免掉我的职务也是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实施的,两者都是属于侵犯人权行为。因此在向县委政府反映意见无效的情况下只好上访,依法維权。  

时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陆卫国同志写道:2002年5-6月份,我被隆林县委组织部的领导多次找去谈话,给我施加压力,威胁说,你们这些人员是这次次机构改革分流对象,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如果在2002年6月底前不办理退休,后果是难以想象等话。在这种情况下,我违心地填写了退休申请表,实际上是被强迫退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心里难平啊!要求拨乱反正,恢复工作;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侵权渎职者的法律责任。  

 时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际新同志写道:六月中旬一天,县委组织部陈××副部长又通知我们到组织部会议室开会,喊我们尽快办理退休手续,并威胁说“如果在六月三十日前谁不办理,过了六月三十号以后同样强行办理,同时不得享受有关那几级工资” 等等的话,事后几天检察长黄建棻同志又找我说“现在退休上面给那么几级工资也退了,如果在六月三十号以前不去办,超过三十号你同样得去办,到时就不得享受那几级工资了”,反复说不办看来不得,便要我写上辞去副检察长的报告书,次日县人大常委会即下文全免去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我是在这样的逼迫情况下才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时46岁。我要求一恢复被非法剥夺的合法权益,二追究非法剥夺我们合法权益的时任县委主要领导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副书记的责任。  

 时任县矿产局局长蒋宴云同志写道:当年未满48岁的我,从局长岗位被强迫提前退休,当时组织部领导找我们谈话时,采用一种欺骗和恐吓的手段,口头上承诺今后我们调资一律与在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而事后并没有履行组织上的诺言,并威胁说,凡是不办提前退休者,就只发一年的工资,作分流人员处理。对隆林这次机构改革采取的“一刀切” 的横蛮做法,本人当时就十分想不通,后经到区人事厅、区组织部上访了解,全广西乃至全国都没有这种做法,完全是一种违背中央、不负责任、坑人害人的“土政策”,是莫大的错误做法。本人被迫提前退休后,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尤其到南宁时,别人总认为我犯了什么错误才被赶下台的,很多亲戚朋友都投以轻视的目光。这对一个对革命满腔热情的人来说,是莫大的伤害,是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巨痛。为此,本人强烈要求组织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此事。  

时任县直属党委书记陈远春同志写道:2002年4月某天,时任县委组织部长的谢德强找我和几个同志到组织部谈话,谢说:县委已决定,凡是满30年工龄的,一律免职,一律不准参加竞争上岗,一律办理退休。你们是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要与县委保持一致,维护县委的威望。我说:文件上规定要“本人愿意”,这样做岂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吗?逼迫就范,与情与理与法都不合。谢不正面回答,而是反复强调这是县委的决定,必须执行。我提出:非要这样做的话,能不能让我们不上班,不要“6+2” 的工资,不办退,待遇和在职一样,待年龄够60岁时,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这样做既基本符合公务员条例,也是对爱护干部的一丝慰籍。谢回答:这不行,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办退,如不办,满一年后停发工资。并且谢还承诺,你们办退后,以后调资,按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办理。在这种以权压法的逼迫下,我们只能扼腕叹息,叹息我们不能报效国家,正值青春年华时被权力抛弃为废人。那年我才46岁,整整提高了14年。几年来,我们精神受到压抑,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我们揭露此事真相,一是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二是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而呼吁!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务员管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与后来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同);第七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与《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二)点规定同);第七十八条规定退休年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第七十九条关于工作年限满30年提前退休的规定:“本人提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与《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同);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与《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同)。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和“(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上述权利”。

《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已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党员,听取其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纠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信访条例》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追究导致或者办理信访事项中的违纪违法责任的规定都十分具体明确。

隆林县委故意违反政策法规搞人员分流“一刀切”,严重侵害了大批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受害党员、干部是根据上述法规提出信访事项和进行上访活动的,且在中央一再强调从严治党,以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情况下进行的,可是,在办理和复查过程中有关领导机关却勿视事实,不讲党纪法规,并故意弄虚作假颠倒是非,不仅让信访人无可奈何,也使法规党规无所作用处于无奈之地。明明隆林县委领导违纪违法办事酿成冤案,上级领导机关不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进行纠正,反而纵容包庇任其肆虐,形成案中案,冤上冤,岂不怪哉?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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