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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前提应是改革机构体系

火烧 2010-09-21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强调依法行政必须改革机构体系,实现职能与权力分离,防止腐败。提出通过监督机制和制度设计,限制领导权力,确保法治社会运行。
      我国正向法治社会转型,依法行政必将给社会带来更加光明的前途,但在人治机构框架下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就像世袭制机构框架下难以推行科举制一样,仅仅靠舆论导向是不够的,必须改革机构体系。
      现代银行企业运作模式已经接近法治社会模式了。收银员上面设有主任,权力也很大,他负责审批一些事情,是审批的必须环节。但是符合规定的单据这个主任不得不批(也有透明办公、摄像头监控的功劳),同时这个主任又不能自己“发明”单据命令收银员执行,收银员的任命升迁等等与这个主任无关。于是这个主任只是职务上的、业务上的主任不是权力上的主任,他就没有办法以权谋私、没有办法腐败。
      真正的法治社会就应该是这样,每级工作人员只按部就班执行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不执行上级的命令。想实现上述的法治状态需要构建什么样的机构框架呢?
      第一,应该把领导身上人事权力职能和业务职能分开,(监察权和行政权真正分离),人事权力职能由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只要不授人事权给部门领导,就空前提高了腐败成本。社会靠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并举监管社会正常运行。
      那么监督部门会不会腐败呢?新的制度限制了官员成建制地串通起来腐败的空间,非正常收入少了购买保护伞的能力也就削弱了,当然监督部门同样要靠一个与其竞争并列监督并且相互监督的部门来约束。
      第二,不授权各级领导者有自发命令权,只让他成为单纯的一个业务环节以及业务指导者。领导 应该是 顾问型的、教师型的、专家型的,本质仍然是工作人员,而不是代表一切甚至代表 法 的“法人”。法治社会  法  是领导,一切以 法 为准绳运转,不需要 肉体化 的领导了,每个人只对 法  负责,不对 上级、领导、法人 负责。托马斯·潘恩曾精辟地论述:“在非法治的国家中,国王便是法律,而在法治的国家中法律便是国王。”   
      改革之后每级领导的权力就被限制住了,他只能按照法规按部就班地做自己份内工作,而不能以任免升迁奖励等手段要挟下属执行自己口头的、书面的、随意的命令。没有由人发出的命令,就杜绝了人徇私的可能。
     那么削弱领导权力会不会降低领导的作用?要看到如此改革削弱的是领导法规之外的权力,降低也是降低了他腐败的作用,对于他依法行政的职能没有丝毫影响。少一些别出心裁的不知道为谁牟利的政绩工程我们社会会更稳定,会发展的更快。
      中国近代“权能分治”思想源于孙中山先生,他在充分研究古今政治制度之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这一构想,可惜他身逢乱世,没有机会实现这一造福国民的政治构想就辞世了。
     职能与权力不分开,就造留下了权力可以谋私的空间。古代朝廷常以官位赏赐有功之人,无形中等于赏赐者和被赏赐者都默认公权力能够使个人获得好处,而以公权力为个人获得好处势必危害公共利益。韩非就敏锐地发现过这个问题,上古的人可以轻易禅让天子的位子而今天县令却绝不肯离开县令的位子,难道是因为人的思想觉悟下降了吗?韩非说不是,是利益的原因!上古的天子是苦差,是职务不是权力,是一个为大众操劳大事的工作岗位,而今天的县令是个能以权谋私、福及子孙的位子。(《韩非子.五蠹》)
     职能与权力分开,还应与待遇分开,古代有的朝代 官位 与 爵位 分设是一种科学的解决思路,满清之初,八旗军人建国有功,但是如果赏赐这些素质普遍不高的人官位则会胡作非为危害国家。于是清朝借鉴古人先进经验,用爵位而不是靠官位赏赐有功之人,在清朝哪怕被封王爵也没有行政权力,只是享受这一级别的礼遇和俸禄。
     我国现在有人提出“谁决策、谁负责”仿佛是法治思想,实质这仍然是人治思想,首先决策权就不应该下放到“法人”或者法人挟持的“领导小组”手中,因为法治的一个光辉思想就是不过度依赖于人的本质品性,首先从制度上就要尽量不给人作恶的可能,预防腐败比查处腐败更有现实意义。“谁违法开枪杀人就追究谁刑事责任”这不是法治思想,“根本就不允许个人持有可能危害公众的枪支”这才是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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