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特别访民” 上访实录》第二章 8 . 9 . 10
8、 违法的铁证
——办理机关三次“答复”原文(话)摘录 ;
【1】 第一次答复(即“口头答复”):
2007年10月25日 答复会实况
(根据录音整理)
隆林县委组织部杨世爵部长主持会议,百色市编委办黄副主任负责答复。地点:隆林民族宾馆会议室。
杨部长:……下面我们请市编委办黄副主任给我们作答复。
黄副主任:大家给市里的信访件市委收到后,市委领导批示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来答复。得到领导的批示以后,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和市人事局已经派工作组到隆林开展调查,调查了以后,我们形成书面汇报,向市委作了汇报。今天经市委同意,派我们几个同志下来对大家信访作答复。
经我们调查,在2001年、2002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当中,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自治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也就是桂办发(2000)40号和中共百色地委办公室、百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地区直属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百色地区直属机关定编定员的通知》即百办发(2001)122号,还有中共百色地区委员会《关于机构改革中领导干部分流安排的若干规定》,也就是百发(2002)7号文精神,隆林县于2002年3月13日印发了《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也就是隆办(2002)11号文。文件明确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凡达到《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罝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休年龄的党政机关人员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但2004年年底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愿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并于同月25日召开县直干部职工大会。由于此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渠道不畅,因此提前退休成为隆林县人员分流主要渠道。为了鼓励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隆林县又结合县情出台了更加优惠的政策,于2002年4月22日印发了《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隆办(2002)11号文件<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也就是隆办(2002)37号,又明确“凡符合桂办发(2001)40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6月30日办理提前退休时,可在隆办(2002)11号文件规定享受职务和级别工资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和“凡在6月30日前办理提前退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提前退休年限可视为工作年限享受隆林津贴计入退休费”。以后,为了完成机构改革分流工作,对符合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科级干部由单位领导、县组织部领导,还有分管领导负责做思想动员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一般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做思想动员工作,当时全县符合退休条件是399人,除了2人沒有办理退休手续以外,397人经组织批淮办理了退休手续。
因此,我们认为,隆林县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是严格按上级规定实施,沒有存在违反自治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隆林各族自治县在2002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是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集体领导下进行,是有组织,有步骤推进的。是组织行为,它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在操作中不能把这工作的其它什么责任推给哪个领导,这是不正确的,而且我们执行文件也是按自治区、按上级文件执行,没有执行错误。
第三点:在2002年百色地区12个县市都是按上级部署的机构改革步骤进行,分流政策自上而下制定,隆林是在“6+1” 等优惠政策鼓励下当时有397人符合办理退休条件人员办了退休手续,现在你们上访信里提出要求恢复工作,不符合,沒有政策依据。我们答复是这三点。
杨部长:……在今天上午作这个答复之前,县里也召集大家开了会,市工作组也作了调查了解,所以这个会议不再安排进行座谈,我们县里意见也服从和贯彻上级这个答复,希望老领导、老同志正确对待这个答复……
信访人覃锦廷发言:我只说一句得了,说多也没用,我们只要求要一份书面材料,其它什么也不要,也不用说了。
黄副主任回答:因为领导喊我们下来只做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待我们回去请示领导同意以后再寄来。
信访人陈远春发言:从去年11月起反映申诉到现在,没有哪个领导讲一句说明要理与不理,十七大要召开了才急急忙忙下来……
接着其他信访人接二连三发言,指责领导在受理信访件中不负责任,有意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包庇违法者(略)。
【2】第二次“答复”(即 2007年11月21日 用传真补作的书面答复)
关于隆林县2002年机构改革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反映问题的答复
覃锦廷、黄顺锋等同志:
你们向市委来信,反映2002年隆林县机关机构改革,凡2004年工龄满30年的干部都定为分流人员,被迫提前退休,现要求公平解决退休待遇的问题的来信收悉。经市委领导批示,由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市人事局三个部门组成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听取联合调查组的核实意见后,原则同意。现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由我办给予你们答复。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答复意见附后。
百色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盖该办公章)
2007年11月21日
附件:
关于隆林县2002年部分提前退休人员信访事项的答复
隆林县部分提前退休人员(上访人员):
你们向市委反映《关于要求罢免阙建林、谢德强县委书记职务并给予纪律处分》的上访信收到,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1、关于“阙建林、谢德强(时任隆林县县委书记,分管组织人事副书记)二人,目无法纪,滥用职权,强行侵犯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在隆林县2002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中公然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极力主张搞“一刀切”, 把凡到2004年工龄满30年的干部直接定为分流人员,实行一律免职,一律不允许参与竞争上岗,一律逼迫提前退休” 的问题。
2002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当中,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地)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市(地)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0〗40号)、《中共百色地委办公室、百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地区直属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百色地区直属机关定编定员的通知》(百办发〖2001〗122号)和《中共百色地区委员会关于机构改革中领导干部分流安排的若干规定》(百发〖2002〗7号)文件精神,隆林县于 2002年3月13日 印发了《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隆办〖2002〗11号),明确“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凡达到《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罝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休年龄的党政机关人员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但2004年年底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愿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 。由于此次机构改革分流渠道不畅,因此提前退休成为隆林县人员分流主要渠道。为了鼓励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隆林县结合县情出台了更加优惠的政策,于 2002年4月22日 印发《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隆办(2002)11号文件<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隆林各族自治县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隆办〖2002〗37号),明确“凡符合桂办发(2001)40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 6月30日 办理提前退休时,可在隆办(2002)11号文件规定享受职务和级别工资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凡在 6月30日 前办理提前退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提前退休年限可视为工作年限享受隆林津贴计入退休费”。为完成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对符合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科级干部,由单位领导、县组织部领导,县分管领导负责做思想动员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一般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做思想动员工作,当时全县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是399人,除了不愿意提前退休的2人外(一人在本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另一人调到企业工作),其余397人经组织批淮办理了退休手续。隆林县委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动员符合文件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沒有违反上级规定。
2、关于“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即恢复工作)”的要求。
2002年,百色地区12个县(市)都是按上级部署进行党政机构改革步骤,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是自上而下制定的,在“6+1” 等优惠政策鼓励和组织的动员下,当时有隆林县共有397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自愿或者经过组织做一次或多次思想动员后同意提前退休,经组织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了退休手续。已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再恢复工作是沒有政策依据的。
希望你们以大局为重,继续发扬在职在位时的传统和作风,理解和执行上级的政策,关心隆林发展大业,共同努力搞好家乡的建设。
中共百色市委组 织 部(公章)
百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百色市 人 事 局(公章)
2007年11月21日
【3】 第三次“答复”(即2008年元月22日传真作的所谓“受理答复” ):
关于隆林县2002年机构改革部分提前退休人员信访事项受理答复
覃锦廷、黄顺锋等同志:
你们于 2008年1月10日 致信反映2002年隆林县机关机构改革,凡2004年工龄满30年的干部都定为分流人员,被迫提前退休,要求解决退休待遇的问题的来信收悉。现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你们申诉的问题应由隆林县委、县政府作出处理意见。为此,就你们信访申诉的问题应以书面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先由隆林县委、县政府做出正式书面答复,然后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逐级申诉。
特此答复
百色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盖市委、市府信访专用章)
2008年元月22日
9、 剖析三次“答复” 错误观点与违法行径
(一)第一、第二次“答复”,故意掩盖真相,颠倒是非。
1、“答复”意见违反逻辑,歪曲事实,蓄意包庇侵权责任人。
首先第一点答复意见,即“我们认为隆林县党政机构改革是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施,沒有违反自治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存在着以偏概全缺乏论据及歪曲事实的逻辑错误。“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包括确定政策与具体操作即“出台文件”与“具体操作”两方面工作,缺一不可。因此要论证隆林县机构改革是否按上级规定实施有无违反上级规定的问题时,必须同时从上述两方面进行论证才符合逻辑。可是,“答复”只说明了当时出台了隆办(2002)11号文及该文件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精神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论述了出台的文件符合上级规定的问题,并沒有论述(实际上是故意隐瞒不提)“具体操作” 方面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的问题,而隆林机构改革发生的侵权错误恰恰出在“具体操作” 工作上,即不按文件规定另搞一套,搞所谓“30年工龄一刀切”,不管其本人愿不愿意都一律强行免职和逼迫提前退休,不给参加竞争上岗和提出不办退停发工资,而这些做法都严重违反中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答复” 故意隐瞒这些情况不提而故意反反复复单方面強调出台文件正确性问题,以正确的一面来掩盖错误的一面,用单方面的工作来代替全面工作,然后作出上一结论来否定信访事项,企图以偏概全来掩盖真相,隐瞒事实包庇错误。当然,隆办11号文符合上级规定精神,但在具体操作时已完全背离该文件规定另搞一套,其结果已造成了全县机构改革工作严重违反上级规定的事实。“答复” 竟然勿视这个事实而作出截然相反的答复意见,这不是故意颠倒是非吗?
其次,答复意见的第二点,即所谓属组织行为不应追究领导人责任的问题,更是不经推敲,荒谬至极。按这种逻辑,共产党毛主席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追究日本战犯罪行和推翻蒋介石反动政府也是不正确了?因为日本侵华,蒋介石反共反人民也是通过集体领导,有组织有步聚推进的。依这种逻辑还可以引出更多更荒唐的东西来,也许因此,补作第二次“答复”时这点意见就被删掉不再提出了。当然“答复” 并不在乎逻辑荒谬,只在乎能官官相护。
第三点答复意见,即信访人“要求恢复工作不符合,沒有政策依据”的问题,这纯属横蛮不讲道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党的政策历来是有错必纠,《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纠正”。这不是政策依据吗?党的政策和党纪党规在此为何失灵失效?党的监督机制在滥用职权者前面简直是形同虚设,可悲!
2 、“答复”一口咬定399人“符合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纯属強词夺理和故意歪曲篡改政策法规。凭什么说我们“符合提前退休条件”?隆办(2002)11号文明确规定办提前退休除了工龄与年龄符合要求外,还要“本人愿意和经任免机关批准”。我们办退并非 “本人愿意”,而是由于工龄一方面符合要求后领导通过组织手段硬逼办退,我们本身不愿意提前退休,根本不符合该规定要求,而硬把我们说成“符合办理退休人员”,真是横蛮不讲理 。尤其在第二次“答复” 中,还特别提出“除了不愿意提前退休的2人外,其余397人经组织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 的问题来,企图以此“证实” 其所谓大家自愿办退的说法,这是非常滑稽也十分荒唐可笑。
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还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这些上访人中,尤其是其中的科级干部,绝大部分是党员领导干部,当时大家对县领导以合法的身份,以组织形式大肆进行非法“逼退” 工作,一开始就进行抵拒,可是领导一意孤行。面对一切反映都无济于事大家只好本着遵守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而挥泪办退,以此而言,说明这些共产党员心目中有组织讲原则讲党性,守纪律顾大局。至于不办退的2人,他们是在抵拒无效的情况下采取抵赖的办法坚持对抗到底,这从党的组织原则来说是不允许的,试想假若当时这一大批共产党员都象该2人一样坚持对抗和抵赖到底,隆林的政治形势将发生不可想象的混乱状态,县委还能控制这个局面吗?党的组织原则不允许如此,大家只好以大局为重含泪办退以稳定局势。但是讲大局并不等于掩盖矛盾包庇错误,所以过后大家一直坚持反映以至进行集体上访要求纠正。再说这两位赖着不办退的同志后来情况怎样呢?其中一人是刚从其下属企业提拔上来不久而能返回原企业工作,而另一人由于不给参加竞争上岗沒有岗位单位不安排工作又无处投奔而终日无所事事,人家上班他只好东游西逛,当然最后县里也未敢扣他一分工资,出现这样的情况说明什么问题还不清楚吗?真没料到,对于这种由于领导决策的错误严重损害了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而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问题,作为上级党委的处理答复意见,竟然釆取这种态度和看法,竟然如此不正视事实和置党的组织纪律原则于不顾而提出这样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指驴为马指马为牛的荒唐问题岂不可笑?倘若允许和提倡用这种观点和方法看待和处理事情,党的组织纪律原则就应当束之高阁了,倘若如此,党还能有多少生命力?
3、 “答复”从头到尾字里行间处处贯穿着弄虚作假颠倒是非和哄骗欺诈的情形。 明明知道隆林县机构改革工作严重违反上级规定,却硬说是“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实施”;明明懂得隆林另搞一套与其它县市做法截然不同,却硬说整个“百色地区12个县(市)都按照上级部署进行”; 明知隆林“一刀切” 的做法根本找不到上级政策和法规依据,却硬说是“自上而下制定” 的;我们本人并不愿意提前退休,根本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提前退休条件,硬把我们说成“符合文件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我们办退是由于县领导百般威逼而不得已为之,它却说是在“6+1” 的“鼓励” 和组织的“动员”下办退;“6+1” 的出台,本是一件极端荒唐之事,它却极力赞扬和美化它是“结合县情” 和“ 更优惠的政策” 等等,不择手段极力地隐瞒逼退事实掩盖侵权真相,硬把一切都说成合法化。这情形,非常象当年日本鬼子,明明是“侵略” 中国,却硬说是来“帮助” 中囯,还美其名曰“东亚共荣”,尽是一派胡言。
如果说隆林机构改革做法是“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组织实施”, 那就等于说隆林以外的其它县(市)都违反上级规定了,因为在百色地区乃至全国各地,除了隆林外沒有哪个县市搞人员分流 “一刀切”,其它地方沒有对30年工龄干部实行一律强行免职,一律不给参加竞争上岗,一律逼迫提前退休,更没有哪个县市出台“6+1” 所谓“更优惠政策” 以诱逼。再说隆林实行的“一刀切”、“ 三个一律” 和“6+1” 可真是象“答复”所言的“自上而下制定”吗?这些做法在上级文件里诸如“答复”所提到的桂办发(2001)40号、百办发(2001)122号、百发(2002)7号文件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条文依据,这不是故意撒谎和企图推卸责任,又是什么?这明摆着是官官相护和拉大旗作虎皮来恐吓人?
4、关于“6+1” 所谓“更优惠政策” 的真相。 其实,“6+1”( 指隆办(2002)37号补充通知规定 给办退人员加6级职务工资和1级级别工资 )是当时县领导进行“逼退” 遭到激烈反抗后为了平息众怒和能够继续进行逼退工作所采取的手段,不是什么优惠政策,尤其对本有能力竞争上岗立志报效国家和人民不愿意提前退休的人来说,根本不起任何“鼓励”作用和“优惠”价值,它不过是县领导为了达到假公济私目的而玩弄借刀杀人又装善人的权术,是县领导完全勿视他人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硬要强加给人并逼迫接受的极不平等的交换条件,其结果只有给那些无能力竞争上岗本就打算提前办退的人从中捡到了便宜,并给隆林这个老少边山穷集一身的国定贫困县财政加重了不少不应有的负担,也加深了隆林县机构改革工作错误的程度。说我们是通过“6+1”“鼓励” 后办退,简直是污蔑和侮辱人格,没有良心不换位思考的人决不理解这种感受。
5、第二次“答复”最后提出“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再恢复工作沒有政策依据”,这是个极典型的勿视事实勿视法规勿视他人合法权益以权压法的霸道观点。由于县领导百般威胁和逼迫,我们确实按其“规定程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这“规定程序” 并不是 “法定程序”。当时一开始县领导首先强行罢免我们的职务,我们沒有班上,后又不给参与竞争上岗,接着又提出不办退也不再安排工作,沒有工作就停发工资,己经别无他路那能不办?这便是所谓 “按规定程序办理” 的实际内容和具体过程,这种“规定程序” 合法吗?办事不讲“法定程序” 而讲“ 规定程序” 能算依法行政?违法办了事不肯承认不愿纠正,还用花言巧语来欺骗世人,这是什么作风?还讲不讲党性?讲不讲法规?讲不讲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二)第三次“答复” 严重违反法规和法定程序,弄巧反拙暴露了真面目。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对信访亊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办理机关三次“答复” 都严重违反了以上规定, 第一次即2007年10月25日作的“口头答复” 违反了 “书面答复信访人” 的规定, 第二次即2007年11月21日补作的传真“答复” 虽作了“书面”, 但不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市委名义发文,而以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市信访办等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名义答复信访人,根本不符合规定要求。特别是第三次即2008年元月22日作的所谓 “受理答复”,竟然完全违背了上述规定所指定要求答复的三个方面内容及不顾办理程序和处理权限硬把本信访打转回头,明显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为什么办理机关进行了“处理答复”之后还要返回头作“受理答复”? 这不是耍花招捉弄人吗?如果说此 “受理答复” 能够成立、合法、符合程序,那“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及其所进行的工作就是非法和违法的,必须予以追究。《信访条例》沒有先派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然后作“受理答复” 的规定,更没有先进行“处理答复” 然后再进行“受理答复” 的规定,肯定此“受理答复” 的合法性,势必要否定这“调查组”及其工作的合法性,这是明摆着的道理。
尽管办理机关作此“受理答复” 时,故意隐瞒其先前曾进行的“调查核实” 与两次“处理答复” 事实的发生和存在,只字不提先前所作处理答复意见,但这不但不能证明其合法性,反而正好表明其对先前所作的“处理”与“答复”意见已自行放弃和实行全面否定,而其先前的 “处理答复”对本信访事项都采取全盘否定,如今其先后彼此之间就形成了“否定之否定”,负负得正,恰恰说明本信访事项无法驳倒,不容否定,反证了本信访请求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显而易见,办理机关中途易旨另起炉灶的结果,不但骗不了世人,反而弄巧反拙充分暴露其肆意践踏法律法规,糟踏公道正义和死心踏地掩盖事实包庇违纪官员真面目
总之,办理机关反复进行三次“答复” 的事实存在,这一事实证明了本信访事项在程序上早已进入“办理”及“复查”工作阶段,也充分证明了第三次答复作“受理答复” 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以权压法、乱法和故意刁难信访人的行为,同时说明了信访人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广西区党委及区信访局复查和督查督办是符合程序,符合法规的,上级机关既不进行“复查答复” 也不进行督查督办是“不作为”,严重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表现。
总而言之,隆林县机构攺革搞“一刀切”逼迫我们提前退休没有政策和法规依据,是非法、违法、越权、侵权和滥用职权及故意歪曲、篡改政策法规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渎职行为。事实俱在,证据确凿,我们上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可办理机关百色市委却不依法“予以支持”,这到底为什么?我们向广西区党委及区信访局请求复查和督查督办,理由充足,有法可依,但至今不依法“答复” 也不督查督办,到底为了掩盖什么?太不可思议。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是英明正确的,但党的各级组织如此,怎能贯彻落实?党啊!如此这般,怎能叫人再相信和爱戴?如此下去,您还有多少生命力?
10、 无稽的“结论”与滑稽的“证据”
——驳三次“答复”
2007年10月25日 的“答复”,是个无稽加滑稽的“答复”。这么说并非指它故意违反法规图谋事后消踪灭迹而作“口头答复”之事,而是因它由“无稽”的结论与“滑稽”的证据糊乱并凑而成,即论据不能论证论点,让“结论”毫无依据,又与调查所得情况完全相悖,根本不能成立。
首先,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不是说隆办(2002)11号文有错误,而是说县委故意违反该文件规定搞 “一刀切”不给参加竞争上岗一律強行免职和逼迫提前退休的错误,而“答复”不就此针对 “一刀切”做法是否违反文件规定的问题进行论述,却偏偏回避这个问题不提,故意反反复复陈述和強调该文件沒有违反上级规定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岂不是多余之举?然而,除此之外就沒有列出别的证据了,可见“答复”作出所谓的“我们认为,隆林县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是严格按上级规定实施,沒有存在违反自治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缺乏根据,找不到证据支持,根本无法成立。而这一“结论”是所有答复意见的大前提,毫无根据不堪一击,其后面两点意见自然也就无可取之处了,难怪办理机关中途废弃了它而另起炉灶。
其次,这一“结论” 完全与调查所得情况相反,是个无中生有和故意颠倒是非的谬论。这个问题在信访人请求自治区党委复查的报告书中陈述得很清楚,现将一些内容摘录如下: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市委工作组先后两次进隆林,第一次来进行调查工作,第二次是来宣布办理结果,开会向信访人答复处理意见。在时间上,从首次进隆林的头一天算到公布办理结果时为止,历时13天,可是在这期间,实际开展调查了解工作真正与信访人进行谈话的时间总计不足8个小时,即13日下午4点多钟开始找第一个调查对象班仕平同志谈话约一个半钟头,14日上午8时分别与黄绍忠、黄大英二位同志谈话共约两个多钟头,后来由于闻讯主动赶来找工作组的几十名信访人要求而改为进行集体谈话,当天集体谈话活动从上午10点多到下午两点钟。除了进行这不足8个小时的谈话调查工作之外,工作组并没有再进行过其它诸如《信访条例》所规定举行听证或通过质询、辨论、评议、合议等方式继续开展调查了解工作,而所有这些参与谈话的信访人,包括三名个别谈话和48名集体谈话,大家都有凭有据地陈述自己被逼退的过程和冤屈情况,全部以真情实况来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真实性与严重危害性,都一齐指控阙建林与谢德强是侵权事件的制造者,共同要求追究阙、谢违法违纪责任。可是,到头来办理结果却竟然无中生有地得出与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完全相反的结论,岂不怪哉?因此,完全可以这么认为,出现这种非常现象和严重问题,不是工作组在向市委汇报时故意歪曲事实,误导领导以致作出如此毫无事实根据支持,与信访人反映情况毫不相干的错误结论,便是市委领导勿视调查组调查了解所得情况,勿视信访人意见和要求,勿视信访人合法权益,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搞官官相护包庇阙建林、谢德强二人。
据有关人员说,当时工作组也曾经去翻阅一些档案材料,但发现当时被罢免职务的近百名县直各部门领导人中多数没有辞职报告罢免手续和程序都违法,还发现许多人在《退休表》里填写提前退休的原因都是“天知道”和“县委叫我退”及“县委搞一刀切理解和不理解也要执行”之类的话,反映出不少人办退实属被迫得无奈后不得已而为之,感到问题严重又无理由说服信访人只好立即赶回向市委汇报,然而向市领导汇报之后却做出了完全掩盖真相隐瞒事实的“答复”,而且领导还特意交代“只作口头通知不作书面答复”,更让人气愤。上级领导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当时信访人沒有录音,这些不轨之为完事后就已消踪灭迹,办理工作也就早在那个时侯被划上句号了。正因为有了“答复”录音材料才使信访事项不被马上扼杀而得以延续并让各种真相不断暴露。
上述情况表明,“答复” 除了故意回避实质性问题之外,还故意隐瞒调查实情,故意放弃调查所得的重要证据不提而作出与事实完全相反且毫无证据支撑的答复意见,实属故弄玄虚无中生有和故意颠倒是非,纯属无稽之谈。所以后来办理机关中途易旨也是自然之事了,奇怪的是,原形毕露后还要改头换面,最后补作的“答复”竟然不顾违反法定程序甚至编造谎言重演旧技粉墨登场,岂不无稽和滑稽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