砷超标?权超标!
“砒霜门”水落石未出。说“水落”,是因为被责令下架的“有毒”饮料经3家权威机构检测完全合格,海口工商终于承认之前的“砷超标”结论与事实不符;“石未出”,是因为还有人在和稀泥,视民众恐慌和企业巨额损失若无事一般,责任相关方直到现在还在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我们想知道,为何海口工商公布的检测结果与权威机构的复检数据严重不符?当初信誓旦旦地说,初检机构资质足够、检测人经验丰富、仪器设备经过校正,“检测程序不存在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对送检样品检测结果负责”。那么,初检数据和真实值相差几十倍是怎么回事?分析化学我还真懂一点,检测程序设置本身包含了纠错考虑。当然,既然是人做的事,“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但与真实值相差二三十倍,在排除了技术因素后绝无可能。饮料砷超标,这是一个很可能置一个名牌企业于死地的结论,影响必定是轰动的,按照正常逻辑,对外公布之前一定会重新审核,直到在能力范围内确认无误。
砷超标的结论是检测机构作出的还是海口工商作出的?又或者,是共同商定的?为什么呢?是技术原因还是人为因素?事情的发生已有时日,内部应该是早就理顺了,又不涉及国家机密,早公开对谁都有好处。这事儿要能长期捂下去,那才真叫怪了,因为执法机构一脚踢到了铁板——坚信产品质量并作风强悍的农夫山泉。
我们想知道,海口工商发布消费警示并命令下架是否越权?理论上,对于紧急和重大安全危害,海口工商是有权在复检之前发布信息的,但砷超标是“紧急和重大安全危害”吗?砷元素有多种化合价,三氧化二砷的毒性是很大的,五氧化二砷毒性并不大,零价砷基本无毒。仅仅是“总砷超标”,如果是略微超标,或虽超标但基本不含3价砷,既不是紧急危害也不是重大危害。当然,只要是砷超标,不论几价砷超标,都是不合格产品,都应该受到处理,但如何处理要依法办事,谁也别胡来。
从1975年开始,砷被认为是很多动物必须的元素,比如用含砷量过低的饲料喂养山羊和猪,可观察到出生率低、发育迟缓、不断死亡,哺乳动物缺砷还会引起脾脏肿大、头发生长不良。砷对某些癌症呈现良性作用。另一方面,砷对动物的良性作用,有数量范围限制,超出范围则出现负相关。如果饮料中总砷超标,长期饮用会导致慢性中毒,但不存在“紧急和重大安全危害”。砷在食品中广泛存在,海鲜中的含量就非常高,只要不是大量海鲜和大剂量Vc同吃,就谈不上什么危险。由于在饮料中添加砷元素没有表观上的意义,故几乎可以确定不会在饮料中人为添加砷元素,就算超标,也就是个原料采购问题,超量到“紧急和重大安全危害”的程度是肯定不会的。因此,关于“农夫”和“统一”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的风险警示信息,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海口工商是否越权一目了然。
我们想知道,海口工商为何在这次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错误”多且低级?按照规定,检验抽样时必须由工商部门、被检单位、负责检验的机构三家在场,共同确认;抽样检测的书面资料、处罚决定要通知生产商;被检验者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海口工商并非稚嫩机构,难道这些法规统统不知道?
“我们和企业方对法律条款有不同理解”——条文说的是“依据各自职责公布”,超出职责范围行事就是越权;“我们认为商家会通知厂家”——商家是否通知是商家的事,关键是你应该通知而没有通知。
我们想知道,大事未了,风口浪尖上的海口市工商局长何运杰怎么就调到省工商局去了?如果省工商局急需何局长这种人才,那也得等到水落石出,并且确定没有责任再调走。相关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急匆匆调走,是将人藏起来还是奖励其政绩?主要领导调走,难道更有利于查清真相?水落石未出,不该调他走,要是已经撇清了他的责任,那就意味着内部已经完全查清了来龙去脉,可为什么现在还不公开?难道涉及国家机密?民众已经受到恐吓,相关部门有义务告知真相。
我们想知道,整个错误是纯技术因素还是黑手操纵?初检的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说超标,复检的广东河源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4家机构,一个是地方级,3个是国家级,无一例外地得出了合格的结论。“砒霜门”若非技术因素,那就是黑手操纵。
笔者猜测,初检机构大拍胸脯是唬人,目的是让企业就此低头。最大的可能是初检机构由于技术原因,得出了略微超出上限的错误数据,但海口工商认为总算逮着了,机会来了,在大事宣扬“砷超标”时故意不说超了多少,只顾打着“砷超标”的幌子往死里整,因为若只是略微超标,达不到轰动效应,要一拳击倒,就要设法让人将该饮料和“砒霜”联系起来,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是分不清砷与砒霜的关系的。如果是黑手操纵,无非是两种情况:1、索取不成找茬打压;2、受人钱财替人牟利。若真是这样,记过、降级、开除都不适用,“被超标”是要法办的。
我们特想知道事情的全部真相,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和对企业损失的赔偿情况。执法机构的公信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信心指数,有赖于真相的彻底披露和后续的公正处理。法律法规不仅仅是规范生产商,同时也规范执法机构。提供劣质产品是厂商之过,质劣而不为人知是监督者之过,质量合格而谎报不合格,客观上是执法机构恐吓无辜的消费者。
强烈支持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可能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