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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教师法》后有《教育法》的悖论

火烧 2011-09-14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指出《教师法》先于《教育法》的法律冲突,质疑其实际意义,认为其更多是政治概念先行,而非依法治国。同时批评《教师法》对教育的腐蚀作用,并与《公务员法》进行类比,引发对法律体系的深刻反思。


  据报道,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此前,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教师节的议案,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也就是说,先有《教师法》然后才有《教育法》。什么是上位法,什么是下位法,令人糊涂。《教育法》共十章,其目录为: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且不说《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与《教师法》的床上架屋式的冲突,我们的疑问在于:当一个国家的教育的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都没有落实以前,抢先出台一个《教师法》能有什么实际意义?除了提虚劲、空许愿,能给教师带来多少实惠?由此观之,《教师法》的出台其政治意义远超过法律意义。《教师法》不是依法治国的产物,而是政治概念先行、权力开道的产物。而“教师节”更是观赏意义远超过实际意义。


  与此有点近似的事是,我国目前有《公务员法》却没有《公务法》。政府应该如何干好公务,政府机关应该如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应该如何杜绝“第一次上访训诫,第二次上访罚款,第三次上访劳教”这种无法无天的喧嚣,如果没有一部规范公务行为的法律,那怎么行?一部冠冕堂皇的《公务员法》无非是规定了公务员可以享受哪些特权和待遇而已。在没有规范公务行为准则的前提下,《公务员法》不过是给公务员的特权提供法律依据、为官员的腐败预留空间而已。同理,没有《教育法》的《教师法》,想的并不是怎么搞好教育,而是给教师许诺特权,用小恩小惠模糊教师的良知、摧毁教师的职业操守。这种所谓的《教师法》对中国教育的腐蚀作用、对教师队伍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不可低估。


  当国资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教师法》为法律依据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时,更使得《教师法》有了阴谋色彩和制造分裂危及社会稳定的嫌疑。《教师法》,“教师节”,到了深刻反思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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