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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究竟怎么啦?云南高院脑子进水了!

火烧 2011-07-04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引发广泛争议,案件因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被中院判处死刑,但高院以自首等情节减轻处罚,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上午从网上看到了一篇文章,说的是: 2009年5月16日 ,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8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10年7月15日 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做出了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此判决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此案简要案情: 2009年5月16日下午1点 ,因陈年琐事,罪犯李昌奎在受害人王家飞(女,18岁,未婚)家门口,遇到了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即与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奸后用锄头将王家飞敲打致死并拖至屋内;接着,李昌奎将年仅3岁的王家红颠倒提着,在铁门框上摔死;最后又用绳子将姐弟二人脖子勒紧,逃离现场。案发后,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捉拿凶犯。李昌奎在出逃后的第五天,即 2009年5月20日 在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 16” 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王家飞父母)经济损失3万元。  

应该说,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是实事求是和符合法理精神的。然而,当此案经过云南省高院二审后,高院虽然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故于 2011年3月4日 ,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做出了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的令人匪夷所思的终审判决。  

通观此案,围绕云南高院的终审判决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笔者遂有了以下几点感想:  

一、像李昌奎这样一起比药家鑫杀人案更加凶残的恶性故意杀人案,且事实清楚,中院定性准确,为何审理、判决竟然拖了将近两年?陕西的药家鑫杀人案,西安中院在案发后9个月,就全部审理判决终结了,而云南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为什么会如此久拖不决?  

二、药家鑫杀了张妙,罪行仅仅就是药家鑫撞伤张妙后不予施救,反而持刀将人杀死,这就足以使他获罪伏法了。而李昌奎,不仅对王家飞实施了殴打,而且对其实施了强奸;不仅对王家飞实施了强奸,而且用锄头将王家飞打死;不仅将王家飞强奸并打死,而且将其仅有3岁的弟弟王家红,颠倒提着在铁门框上摔死;不仅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俩弄死,临逃走前还要将他们的脖子用绳子勒紧。如此之凶恶无比的犯罪,难道李昌奎的罪行真的要比药家鑫轻、而且必须进行如此的轻判吗?  

三、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但西安中院认为,由于药犯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自首情节不足以免除其必须伏法抵命的罪行,所以对其公正地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难道李昌奎的所谓“自首情节”,就足以免除他连杀姐弟两人、显然要比药家鑫罪行还要大出许多倍的滔天大罪吗?  

四、陕西、云南同是中国西部的省份,执行的同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陕西的药家鑫杀了一个张妙,就被杀头了。而为什么云南的法律,却会对李昌奎这样一个连奸带杀、连杀两人,犯有滔天大罪的人,却作出了这种令人莫名其妙的轻判呢?难道中国刑法在不同地区的适用,对同一类犯罪在不同地区的判处,竟可以有如此让人看不懂、想不明的天大差别吗?  

五、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对任何罪行的判决,都应该是惩治罪恶,伸张正义,既能让受害者得以瞑目,又让社会公众接受认可。然而云南高院的判决,又让王家飞、王家红及其父母,等来的是什么呢?又让社会公众和各界,等来的是什么呢?请看,当云南高院的判决出来后,是怎样的情形吧:  

(一)有网友发帖称: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非常准确。李昌奎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强奸之后用锄头打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强奸杀人甚至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这样恶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这个“免死牌”有点依法无据,应当依法严惩。网友“黑林小娇”说:中国法律制度真是让人费解,弹性是要有的,但是不能偏离轨道吧。这样发展下去,真不敢想象以后会有什么样的案件发生。这让我想起了杨佳: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二)王家飞、王家红家乡的老百姓们,他们用6张16开纸,密密麻麻地写上自己的名字,盖上自己鲜红的手印,向云南省高院请愿,要求对李昌奎重新进行审理和判决,要求李昌奎以命抵命,要求法律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这难道不是对法律和云南省高院的嘲弄吗?笔者以为,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人犯了死罪之后,都是乡邻百姓签名请求法官刀下留人,此时法官会不会留下此人,还要依法三思而行。而如今,云南高院自己判决了“刀下留人”了,竟得不到社会各方面的接受和认可,得到的却是老百姓和社会舆论的质疑、抨击、请愿、甚至是唾骂,不知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们,会作何感想?  

(三)高院判决后,王家飞、王家红的父母认为:李昌奎是在受到公安机关追大力捕、躲逃无门的情况下,于杀人的第五天,不得不在逃跑的异地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这样的“自首情节”,怎么就能够成为省高院免除其连杀两个无辜、应该以命抵命的滔天罪恶呢?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愿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还是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令其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这样的被迫赔偿,怎么能够成为省高院做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结论呢?至今,犯罪嫌疑人李昌奎并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丝毫谅解。这种情况下,云南省高院一纸这样的终审判决,对于无端失去一双儿女的王廷礼和陈礼金来说,除了无奈和痛心,还能有什么呢?  

六、最后,笔者想问云南高院院长和法官两句话:一句是,如果李昌奎杀死的,不是王家飞和王家红,而是你自己18岁的女儿和3岁的儿子,你们会这样判决吗?另一句是,你们的云南省高院,还算得上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吗?  

同时,笔者还在想:可怜的中国法律,你究竟是怎么啦?难道你真的是个小姑娘,随便就可以任那些没有道德的法官们去打扮、去践踏吗?云南省高院啊,你为什么会做出如此低智商、反民意的判决来?笔者想来想去,百思也不得其解,最后不得不怀疑:中国的法律,是不是病得不轻了?而云南省高院,是不是脑子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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