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死循环
一位湖北老头着急打车去北京站。出租司机嫌近不愿去。老头急了,说,给你50元去不去?司机不去。老头急眼了,说,给你70元总可以了吧?司机动心了,送老头到了北京站。结果被执法人员抓住了。按照规定:议价宰客的出租车属于业内违规,应处以2000元的罚款。后来出租司机找人求情,给了执法人员900元,未开罚单,了事。
这就是法治的死循环。
法制因此不再起作用。
大家一定能够举出更多的例子。
庞德说,“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
“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基于需要依靠个别的人来使法律机器进行运转和对它进行操纵。”
“本本上的法律并不总是与实际中所运用的法律相一致的,甚至在执意主张用法治进行管理的社会中,也还是存在着权力失控的飞地。”
事实上,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已引起了西方社会深刻的反思。有学者指出,西方法治观念已经给西方社会带来了“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止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等不良影响。
上述现象均属社会病态而决非现代社会所要追求的目标。
而我们中国目前的状况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可以说,没有法制运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法治就会到处都是死循环。法制就会变成既得利益者、贪官污吏、流氓、黑社会对付老百姓的工具。
近现代以来,许多志士仁人一直希望通过“变法图强”模式达到彻底改变旧中国腐败政治制度和贫穷落后面貌的目的。但其历经失败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脱离社会现实基础和客观条件的法制变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那我们究竟该怎么办?
其实我们的老祖宗是很聪明的,可惜我们遗忘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重视“法治”的同时特别注重“德治”,强调“德法并举”、“出礼入刑”,诸种社会控制手段综合运用的做法早被实践证明为高明理智之举,它对于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
周公,高人也!
马克思也是高人!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所以,尽管法制变革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但从根本上说,法律的内容和性质是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所决定的,法制变革能否成功也往往取决于后者。
中国戊戌变法的失败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其关键之处并不在于变法者的态度是否坚决,也不在于变法的内容是否先进,而在于这种变法具不具备必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众支持等现实社会条件。
中国古代社会长达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统治和落后封闭的小农经济,严重窒息了民主政治的生长发育,“官本位”、“义务本位”等传统观念则时时侵蚀着现代法治文明理念的形成。君不见中山市女市长“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而实际上地方上这种现象实在是太普遍了。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在地方上,只有当官才有出路”。“小圈子”、“潜规则”无处不在。正是这些东西导致了中国法治的一个个死循环。
而今,我们社会的法治变革条件已经逐步成熟!
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通信工具的飞速创新,交通工具的快速进步,人们的生活真地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只有一些既得利益者,或者迂腐者还在抱残守缺,幻想固守既定利益,将头埋在沙土里装鸵鸟。
人们最迅速地获得各种信息,好的坏的;人们进行最直接的辩论,群体的人对人的;人们可以很迅速地进行空间转换,最迅捷地最有效地采取现场措施。
人们已经认识到,把法律作为唯一准绳那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践踏。
传统意识,人们在迅速抛弃;民主意识正在迅速增长;君不见,上访大军浩浩荡荡。他们实际是为民主而坚持着。他们没有采取暴力,他们尽量避免触碰法律准绳。
但是,中国现代社会还缺乏的就是弘扬正气的主流思想和道德规范。这是破解法律死循环的关键。
道德、正义应该是每个人的灵魂,这样的灵魂是“无价之宝”。如果这件“无价之宝”存在,司机不会为70元出卖灵魂。同样,执法者也不会为900元出卖灵魂触犯法律。
可喜的是,重庆打黑揭开了中国法治变革的序幕。这张大幕一揭开就是不可阻挡的。就象当年唐童带领的两千玄甲军,足以战胜窦建德百万大军。因为这场变革首先就是要构筑法制运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进行地。
我们乐观其成。
期待法律的死循环一个个被打破。
注:该文引用了众多大家、大虾的文字,谢了!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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