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贪官受贿新论想起子罕辞玉
由贪官受贿新论想起子罕辞玉
人民网上,有一篇《不妨编一部贪官藏钱术大全》的文章。该文披露了贪官藏钱的招数,存入境外银行法、异名存钱法、枕头藏钱法、垃圾桶藏钱法、茅坑藏钱法、床底藏钱法、皮带藏钱法、屋顶藏钱法、花池藏钱法、排气扇藏钱法、煤气罐藏钱法、地下藏钱法,还有鱼塘藏钱法等等。贪官的这些藏钱招数,令人眼花缭乱。
我以为,贪官不断丰富着的藏钱术,其实是在不断创新的“受贿理论”的指导下实现的。我们知道,任何藏钱高招的背后,必然掌握着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受贿理论”,并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把权力当成摇钱树,从而推动贪官贪婪欲望的不断膨胀。
本文通过整理一些贪官受贿的案例,罗列出他们所创新的千奇百怪的“受贿理论”。这些“理论”主要有:
1.尊重论。广州市番禺区广播电视台原台长方伟刚为自己的受贿行为狡辩说:“供应商送来的钱,我都收了。要是我不收他们的钱,他们心里就不踏实。而我收了钱,他们就认为能从我这儿得到公平的待遇。同时,我感到人家送钱给我是对我的尊重。”
2.疏远论。辽宁省鞍山市教育局原局长闫海涛,是这样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辩护的:“如果我当时把别人送给我的钱退还回去,那与周围人的关系就更难处理了……我认为那样做就是对部下的不信任,是对部下的疏远。”
3.正常论。曾任云南省麻栗坡县委书记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原局长赵仕永振振有词:“作为县委书记,我帮助企业发展,他们产生了效益,出于感谢送给我点钱物,我收了,这正常呀。”
4.温和论。还是上面这位贪官,曾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我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
5.约束论。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是这样对待自己受贿的:“我没有贪污,我那些钱都是借的,或者做生意赚的。”面对办案人为什么钱不还钱的质问时,她狡辩说:“我不是没有能力还钱,我是非常有能力!没还钱是因为他的工程没完,钱在我手,我能约束他。”
6.认真论。浙江省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李啸是这样看待受贿的:“别人送东西有诚意,我又何必这样认真?”
7.转送论。安徽省铜陵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吴广春如此解释自己的受贿:“我所收受的钱物……有90%的钱物是他人托我的爱人转送的。”
8.互钓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原总经理闻宇在狱中说:“朋友”与自己的关系,实质上是“钓和被钓的关系”。
9.人情论。四川原汉源县委书记汤福锦,一直认为与行贿人是“人情往来关系”。
10.保管论。山西省临汾市煤管局原局长杨吉春,在法庭上,把受贿的钱说成是“暂时保管”。
11.炒股论。江苏省吴江市国土资源局汾湖分局副局长陈马根自我申辩:“受贿?我是帮他炒股呐!”
12.不为论。开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长春,是这样辩护自己的受贿行为的:“钱,我是收了51万,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没异议;但我没为他们(行贿人)办事,因此我对收受的部分财物的性质有异议。”他的意思是说,我没有为行贿人办事,就不能算是受贿。
13.辛苦论。安徽省滁州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兆丰,把受贿也看成是一种辛苦。他对办案人员说:“你们反腐败辛苦,我搞腐败也很辛苦啊!”
14.扶贫论。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有一句著名的受贿经典语录:“我受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5.运气论。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赣南第一腐败大案中的男一号”李国蔚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时的感叹语:“我犯这事,是因为社会风气不佳。查到我头上,算我运气不好。”
16.当官论。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原副主任王毛弟,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时,说了一句举国震惊的话:“我贪污,全怪上级领导让我当领导!”
17.榨血论。原重庆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证照科科长卞忠及其情妇,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共同捞钱314万元。最后竟然将责任归罪于情妇。他无耻地这样说:“我曾在办公室里给她下跪,但她还是没有放过我,我太懦弱了,她想榨干我的血。”
18.拜求论。江苏省睢宁水利局原局长张新昌对于收受多位下属钱物的辩解,颇具“创意”。他说,行贿的人“都是含着眼泪让我把钱收下的,我觉得我不收就对不起他们。”
19.良心论。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交通厅厅长王兴尧在庭审中,为自己辩护,说什么“此时此刻,我的心在淌血。”他还认为自己太冤枉了:“天地良心!本意上我不想收钱,想收的话机会太多了!”
20.对质论。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在庭审时没见到一个行贿人出庭,于是,便发出大声诘问:“行贿人哪去了?”他意图通过这种诘问,与行贿者当场对质,从而推卸或减轻自己的罪行。
21.推辞论。原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李昌波:“我收钱不是受贿,而是因为自己脸皮薄,人家硬往他口袋里塞了十八万,我怎么好意思推辞呢。”
22.关系论。原黄山市政协副主席吴洪明,在法庭上大声喊冤:“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做些牺牲,都是允许的”他说他收钱“是为了让上下级搞好关系。”
23.受害论。原重庆市渝中区环卫二所所长范方华是中国历史上“最倒霉的贪官”,他一次收受贿赂近三十万元,本想捞一把,不料偷鸡不成,反倒贴四十万的“封口费”。于是,一句“我也是受害者啊”,企图得到法律的宽容。
24.清廉论。原开化县委书记翻身落马,蹦出一句令人咋舍的台词:“收了钱,还觉得比别人清廉。”
25.对比论。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因受贿在家中被逮捕时,愤愤不平。他说:“比我受贿数额大的人多得是,为什么要抓我?我想不通,不想活了!”
26.证明论。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金额巨大,铁证如山,不仅没有丝毫忏悔之意,居然还口出狂言:“历史将证明我这是最大的冤案”。
27.安全论。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所收受的贿赂,大多来自国企。他说,国企的贿赂,“比较安全”。
28.出血论。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于国华,创造了一个雷人的受贿经:“靠我挣钱,就得出点血”。
29.仁义论。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盐河卫生院原院长费沛德,拒收家庭经济困难病人的红包,而对“有钱人”的贿赂则坦然收下。他认为,自己的这一受贿原则很“仁义”,他甚至不认为这种“仁义”之举是受贿。
30.选择论。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原副经理刘同华,在庭审中自比“君子”,声称自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非常原则”,因为他是选择性受贿:事没办成的不收,关系不密切的不收,几个人同时送的不收;原江苏省南通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向新明的受贿理论与刘同华比较起来,更“与时俱进”,他坚持的受贿原则是,一是不熟悉的人送钱基本不收,二是敏感期内基本不收,三是事没办成之前基本不收。
31.发展论。潼南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新生的受贿理论更是雷人:“我没有受贿动机,所履行的是正常职务行为,是为了发展,体现了发展才是硬道理。”
……
本文所收集的贪官们创新的“受贿理论”,肯定不是“有才”贪官创新的全部,肯定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尽管这些“受贿理论”五花八门,无奇不有,令人眼花缭乱,匪夷所思,但终究都是玩火。玩火者必自焚,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写到这里的时候,我不禁想起春秋左丘明《左传·襄公十五年》中记载的“子罕辞玉”的故事,说的是宋国有人得了块玉,拿去献给当权的大官子罕,子罕不受。献玉的人说:“给做玉器的师傅看过,说是件宝物,才敢贡献的。”子罕道:“你的宝物是这块玉,我的宝物是‘不贪’;我若是收下你这块玉,你和我的宝物岂不都丧失了?还不如各人留着各自的宝物好啊!”
古代的子罕尚且知道“不贪为宝”,现代官员却不知玩火自焚,实在是令人痛心,更令人痛恨。和古代的子罕比起来,上述那些创新“受贿理论”贪官之人格是何等地猥琐,思想境界是何等地卑贱,人生追求是何等地荒唐。
古代的子罕因为“不贪为宝”而流芳千古,时下的贪官因为“见利忘义”而遗臭万年!
贪官创新的“受贿理论”是一面镜子。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想永葆政治上的坚定、经济上的清白、工作上的廉正、作风上的正派,就必须多照照镜子,多整整衣冠,多听听警钟,多思思责任,多想想民生,多悟悟教训,多洗洗手足,多练练真功,正本清源,防微杜渐,眼不乱看,心不乱想,手不乱伸,脚不乱行,“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为”,做一个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底线、慎始慎终的清官,做一个高尚的、纯粹的、有道德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有益于人民的“现代子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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