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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火烧 2011-07-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31
文章围绕中国特色民主制度展开,强调通过制度建设实现管权管事管人,提出民主集中制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改进方向,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动党内民主发展。

用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传承党的事业必须靠一套好的制度。有了一套好的制度,才可能避免这种“人亡政息”的历史悲剧不断重演。  

民主是一种全球性的历史潮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首要的是配置和健全起各种旨在保障党内民主、促进科学决策与党性养成的制度。这是一个关乎党的事业能否传承千秋万代的根本所在。  

经过90年的风风雨雨,作为中国脊梁的党,现已认识到了这种制度建设的根本性、紧迫性、全局性。对此,胡锦涛告诫道:“90年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党的团结统一。”  

这种纲领性的构架,为建设党内特色民主制度提供了一个方向性的指针。在实践层面如何把握住这个特色性的指针呢?笔者以为,最为重要的是守住两个基本点,一是党章,二是民主集中制。在这两个基本点上,必须做到不动摇、不折腾、不放弃。这两个基本点守住了,党的自身稳定也就有了保障和依靠。  

当然,也还要看到在这个民主集中制的实际运作中,也还存在着不少集中太多、民主太弱,调研水分多、实情少,说官腔、套话多、说真话、实话少,下情传不上来、决策脱离社情民意、脱离生活实际,很多事儿不是导源于自下而上的民主、多半都是一些主观冲动的长官意志的对下传达或按图索骥、削足适履式的承办等消极不良、亟待解决的东西。在对“四个服从”这种组织纪律的遵守中,很多民主性的意见都被这种缺乏制衡的“集中”给为我所需地过滤掉了,而沦为某种沉没的东西。  

在民主与集中之间应该保持有某种旨在促成两者相互制衡的构架。民主出来的众意和共识应该成为这种决策机制的一个基础。当某些人或上一层级的“集中”不能传达或承办这种“众意”的时候,应该把对这种集中的否决权赋予给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更高层级的“集中”当然可以按照某种“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原则机断处置自下而上民主出来的“众意”,但必须忠实于自己的这种职责,即按照众意决策办事。在这种相互制衡的构架中,民主应该是一种深入群众倾听、排查、收集众意的过程;集中则是一种对民主出来的众意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过程。民主与集中应该是一种辩证发展、相互提升的过程。在民主的过程中,每一个党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允许自由表达出各种建设性的意见和针对党内问题的各种看法。任何人都不能凭借权势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发展党内民主,一定要排除以威凌人、以势欺人、以权压人、以位挤人、以言罪人。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和剥夺别人讲真话、讲实话、讲实情的权利。要通过党员意见箱、民主生活会、问卷调查、意见征集等形式畅通党内民主渠道。要以推进党务公开为平台,扩大党员民主事项。要以推进党员的知情权、表达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切实保障党员在党内民主中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要以完善党代表、支委会、支部书记等差额直选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党员对它们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以此保障这种民主出来的众意有序、渐次上升为党的意志。党代表大会要进一步扩大基层代表的比例份额,确保基层声音、群众诉求有序、渐次传达上来。党代表要实行常任制,任期内不得被上级组织或代表大会随意撤换;如需撤换,须经过其所在选区党员的多数票决。党代表要定期通过党务公示栏、电子信箱,以述职报告的形式接受所在选区党员的监督和质询。党代表大会提案及各种待议事项在会前必须广泛下发到各个支部进行民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或报告的形式,交其所在选区的党代表代为上达。党代表参会、议定事项必须向其所在选区的党员如实汇报履职情况。如果选区党员认定其代表不能履行其受委职责,可联名向所在选区选委会申请撤换其代表资格。党代表选举应允许参选人以海报、集会演讲、候选人同台辩论等形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竞选。党代表应配置党员意见箱、电子信箱和热线电话等渠道,全天候地受理和排查所在选区党员反馈出的各种意见。党代表应定期巡查回访到各联系支部或党员联系点收集各种党员意见,并反馈自己上达的各种意见受理情况。党代表的履职在其任期内应给予一定的工作津贴。党员的民主权利应能够保障它们可以不受上级组织干涉地选举、撤换和罢免自己所在选区的党代表,并如实地根据得票的多少确定自己的代表人选。党的上级组织只具有按照选区党员人数等比例分配代表份额和修订党代表参选资格等事项的权力,它不能根据自己的组织意图随意指定基层代表的候选名单。组织指定的非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数不能超出代表总人数的六分之一。党代表大会通过公开、透明、直接的票决选举产生它的常委会及其这个常委会的成员。常委会成员的内部分工由当选书记通过内部协商的形式解决。党代表如果发现它们选举产生的常委会或其部分成员不能按照受托职责和议事规则议定各选区代表上达的各种党员意见和提案,可采取联名的形式申请它的撤换罢免或重新选举。如果联名的人数超出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则这个常委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它的重新选举;否则,其合法性就被自动终止掉。  

如果能发展出这样的党内民主和党代表的代议制,这种民主集中制和党代表大会的内部运作才可能得到一种微妙的制衡。代表、书记及其少数人组成的常委会不能专权,不能独断;党员及其基层代表的监督权、表达权、知情权、选举权才至于沦为一种虚无的摆设。只有用这样的制度才可能把党内的权、事、人都管理得规规矩矩,才可能制止住各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2011年7月4日 初稿于论道书斋    胡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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