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才能摆脱意识形态困境
本文作者按:这一篇文章和6月18日发表在乌有之乡“思潮碰撞”栏目中的《我为什么拥护社会主义——一个50后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思考》一文,都是从我的一部已经完成了的书稿中摘编而成的。这篇《中国如何才能摆脱意识形态困境》基本上是书稿的第一章内容;第二章题目为“矛盾——一种新的辩证的唯物主义社会历史理论”;第三章题目为“中国与西部地区人类历史评析”:第四章题目为“关于中国近代史”。全书稿共约21万字。
书稿完成半年多来,我曾将之投寄给了多家出版社,都因为所谓的“需要送审”“涉及政治敏感性”等而至今未能出版。我理解,马克思主义是当今中国抵御西方意识形态进攻的唯一一道屏障,是当今中国能否保持稳定和继续健康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不容颠覆的。虽然我这部书稿并不是在否定或反对马克思主义,可毕竟触碰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但正如我在这篇《中国如何才能摆脱意识形态困境》(和书稿)中所说的,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无所不用其极的步步紧逼之下,已经越来越不容我们再这样抱残守缺下去了。我们必须勇敢的迈出这一步。也许,那迎来的将是中国(主体)社会历史科学理论研究的真正的春天。
中国如何才能摆脱意识形态困境
毋庸讳言,我们应当承认,在当今中国的广大人民群众中,甚至在共产党的党员、干部中都仍然普遍存在着一种对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的茫然,甚至是怀疑的情绪;而各种各样的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发展理论却在当今的中国大行其道,并且从某种理论的意义上说,它们还时常是占据着上风地位的。这在中国社会中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也成为了危及中国的发展与稳定,危及中国现代化事业最大的也是最具根本性的潜在因素。“当代的首要问题是意识形态存在危机……自8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所面临的真正危机,主要不是经济危机,也不是由于腐败导致的政治危机。根本的危机是由于意识形态与现实分裂所造成的精神的危机,价值的危机,信仰的危机……”。(《何新:《思考——我的哲学与宗教观》,时事出版社,2001年,第137页)这当不是虚妄之谈。
马克思主义需要大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中国化,必须要能同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的现实相联系,这已经成为每一个关注中国国家前途,关注中国社会主义前途的人们的共同愿望和呼声。但马克思主义究竟怎样才能大发展?马克主义又究竟怎样才能实现中国化?或者说,我们究竟怎样才能解决当今中国所面临的“由于意识形态与现实分裂所造成的精神的危机,价值的危机,信仰的危机……”。我认为一直以来,我们的理论界在基本思维方式上是存在着一种致命的局限性的。极端一点地说,正如西方中世纪的宗教理论家们对待“圣经”一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我们的理论界实质上也是将马克思主义当做“圣经”来对待,而不是将马克思主义当做一种可以发展,也必须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超越的活生生的科学理论来对待的。可生活在变化,社会在进步,历史也在发展,它们已经越来越远地超出了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能概括和规范的圈子了,(实际上,毛泽东和邓小平领导下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已经在实践的意义上远远的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能概括和规范的圈子了)而我们的理论界却还只是(能)在这个圈子里打转转,只是(能)在这个圈子里大谈什么创新和发展,而不能(敢)越雷池半步。这也正是我们国家的主体社会历史理论研究至今也走不出其困境的真正症结所在。(也正是因此,西方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历史和社会发展理论才可以大行其道)
我认为就近代以来全部的社会历史学来说,无论在理论体系的科学性上,还是在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认识与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社会历史学都仍然是代表着最高水平的,都仍然要远远地超出西方其它各种各样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发展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社会历史学在最基本的历史观上已经为社会历史学迈入真正的科学殿堂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但是尽管如此,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也仍然是存在着一种根本性的基本理论构架上的重大缺陷或者说局限性的。也因此,我们也只有首先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本身的这种局限(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现有理论框架内去冥思苦索,去机械的教条的比附引申),中国的主体社会历史和社会发展理论才可能摆脱当今的困境,中国的主体社会历史和社会发展理论才可能进入到一个崭新的更高的理论境界。一个真正中国化的,更加符合人类历史发展实际的,因而也更加科学的——仍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发展理论体系也才可能建立起来。
中国必须迈出这一步。中国也急需迈出这一步。
让我们先从社会生产力问题谈起。
我们知道生产力因素是构建马克思主义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和灵魂。马克思主义是把社会生产力因素看做是决定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一个新的社会形态结构都只能是在某种新的更高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才可能建立起来;社会物质生产力因素也是使得一种社会形态结构向另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结构发展演化及最终发生转变的决定性因素,“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人们在他们的交往[com-merce]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人们在发展其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532、533、536页)这样,在上述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就可能同达尔文在生物学领域所做的一样,在人类历史学领域也构建出一个人类社会——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的——由低级形态逐步向高级形态发展、演化的历史进化图谱;这样,我们就可能如同人们在生物学领域中认识与理解各种生物种类一样,从人类社会总体范围和总体历史纵深的角度上来认识与理解各个(种)人类社会——甚至那些已灭绝的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了;这样在人类对自身历史发展的认识与理解的道路上,马克思、恩格斯就第一次把自己的整个理论体系置于在了一个唯物主义的,可以使之成为真正科学的基础之上了。可以说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学的最伟大之处。
但是对于社会历史科学来说(对于有机生物学来说也是一样,即有机生物种类的进化也同样是建立在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的基础上的,亦即对外部生存环境压力的适应能力的提高基础之上的),把认识仅仅停留在以上的水平上仍然是不够的,问题的真正关键乃是在于如何在这个基础上,在“这样一条道路”上走下去。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其生产力水平的发展都不是一条均匀上升的直线,而是一条极其复杂的有时甚至可能是呈下降的曲线。因此我们若要从生产力的角度上来认识与理解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我们就不但要知道生产力这个因素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我们还必须知道生产力在人类社会中是怎样发展着的,以及为什么会发展 ,为什么有的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在某一时期会较快,如近代的西欧、美国和日本;为什么有的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在某一时期又会较慢,如近代以来直至1949年以前的中国;为什么有的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又会长期的处于某种相对停滞的状态之中,如近代以前生存在非洲、美洲等地区许多仍处于某种原始状态中的社会……如果我们不知道生产力这条线索在人类社会中是怎样发展着的,以及为什么会发展,而只是泛泛地一般地来谈论生产力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那么这就只能是一句大而无当的,不能同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发展实际相结合的空话。换句话说,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首先是人类社会在自身生存活动中,或者如上面马克思所说“即在生活时”产生的结果,而我们是不能从这个结果出发来直接认识与理解产生它的原因的。因此也只有首先认识与理解了生产力在人类社会中发展变化的原因及其具体过程,我们也才可能真正的理解生产力本身,也才可能真正的理解生产力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也才可能真正的理解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说马克思主义没有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正是也必然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然而,我认为也正是在这里,在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最根本问题上,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却陷入了自己基本理论构架上的失误。具体的说,这种失误就在于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经济基础与社会上层建筑这两大基本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认识与理解上与客观历史实际之间存在着重大的本质性的偏差。
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与上层建筑结构这两大基本结构体系之间的结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是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运动在(几乎是单方面的)决定着上层建筑结构的形成及其活动与发展变化的;而上层建筑结构则是处于一种实质上的被动的附庸地位的。如果说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层建筑因素也起作用的话,那么这种作用充其量仅仅只能被称之为被动的“反作用”,或者如恩格斯所说的非“决定性的作用”。“……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它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365页)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同上,二卷,32页) “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同上,一卷,73页),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可以被看做是单纯的社会经济运动的产物。由此马克思甚至认为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就可以等同于整个社会的整体运动规律,这正如马克思在其《资本论》序言中所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同上,二卷,101页)(请注意,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而这个“自然史的过程”并不包括社会上层建筑结构形态。)所以在考察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时,马克思认为“……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同上,二卷,33页)而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矛盾则自然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 ”。既然如此,那么在研究人类社会的时候,只要抓住了社会的(单纯的)经济结构这个最重要最根本的,也可以说唯一本质的东西,理解了它,自然也就可以理解整个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了。事实上马克思也正是这么做的。
我们看到事实上马克思也正是把社会的经济结构与上层建筑结构人为的拆裂开来,而试图从单纯的社会经济结构,从社会的所谓“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单纯的经济运动中获得对生产力发展的理解,并从而获得对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理解的。不管怎么说,《资本论》这部几乎耗尽了马克思最富创造力的大半生精力而没有完成,由恩格斯整理补编完成的宏篇巨制,这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著作从实质上说只能说是一部经济学著作,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二卷,100页) 另外,统观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著作,我们也几乎看不到一部正式的从理论上论述社会上层建筑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或者说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的著作。
虽然恩格斯在其晚年也曾一再强调过以下观点,“……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政治形式及其成果—— 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和事变,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忘掉这种联系)向前发展。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
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萦回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4卷,695-696页)但恩格斯的这些话也仍是让人难以理解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究竟什么是决定的东西?既然经济的因素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就必然还有别的决定性的因素;“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在这里“经济运动”究竟是作为一种绝对独立的事物(不要忘记马克思曾正式而极为确定的说过“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在独自发展,还是它也必然地要受到这些“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的制约和影响?;“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仅仅“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吗?如果“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即这样一些事物和事变,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忘掉这种联系”,忘掉这种联系?那历史还剩下了什么呢?这不必然地又要回到单纯的“经济运动”中来吗?恩格斯在这里绕了一个复杂的圈子最后只能再绕回来,归根结底“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只能是单纯的“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总之,不管怎么说,毕竟在理论实践上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着手来解这个“复杂”的方程式,从实质上说,他们也仍然是圄于以上恩格斯所说的“一次方程式”中的,虽然不是“简单”的一次方程式。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一种实质上的经济一元决定论,这是近代以来许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者也都承认的。此外,就连许多西方资产阶级的学者们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如当代美国社会学者丹尼尔·贝尔就曾指出“国家的力量(的确,还有它可能起到的自治作用)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事实。然而,在极大的程度上,国家的这种作用,尤其是在经济事务中的作用,却几乎没有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探讨中起到作用…… ”(【美】丹尼尔·贝尔著,赵一凡、蒲隆、任晓普译《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89年,285页)
马克思主义在基本社会历史理论上的经济一元决定论必然会造成其如下根本性局限。
一、从现代系统论的角度上来看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历史理论
近代以来的历史学可以说一直是在从人类社会某一个或大或小的孤立的部分出发来试图认识与理解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这正如中国古代寓言“盲人摸象”所形容的,摸到象腿的人说象如一根柱子;摸到象耳朵的人说象如一把蒲扇;而摸到象身体的人却说象如一堵墙……然后就把这些部分拆解分析下去,结果莫衷一是,人人说得好象都有些道理,但实际上却又不尽如此。“历史研究的困难常常在于:对于一些重大历史现象,我们不难从经济上、政治上、意识形态上分别找出许许多多的原因来。使历史学家们深感困惑的,不是他们怀疑自己观点的局部正确性,而是一旦把自己的观点放到整体中、放到历史发展中去看,就会发现各种原因互为因果而自己不过是抓住历史发展的链条中的一环而已”。(金观涛、刘青峰著《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湖南出版社,1984年,19页)从实质上说,马克思主义也仍然是如此。
人类社会是一个有着其整体意义上的生存与发展的有机整体系统机体,因此我们也必须从整体的系统的角度上才可能真正科学的来认识与理解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我们这样说是因为:有机的整体系统机体虽然是由其各部分结构而成的,但构成整体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代表整体,都不能与整体等同起来,并且整体也不是其各构成部分的简单累加,从本质上说整体已经是一个有着自己的整体特征的新的事物了。这正如现代系统论创始人之一的贝塔兰菲所说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个有点神秘的说法的意思简单说就是,构成特征不能由孤立的各部分的特征来说明。因此复合体的特征与元素特征相比是‘新的’或‘突然发生的’。但如果我们知道系统里的各个元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系统的行为就可以从元素的行为推导出来……”,(【奥】路德维希·冯·贝塔兰菲著,秋同、袁嘉新译《一般系统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45-46页)因此既然我们要认识与理解的对象是一种叫做“人类社会”的,并且同它的各构成部分相比是不同的“新的”事物,那么当然我们也只有从这个事物的整体系统的角度上才可能做到。我们也只有真正从整体上,也就是只有全面的系统的“知道系统里的各个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也才可能真正认识与理解整体,我们也只有首先理解了整体也才能更好地理解部分,而从孤立的部分出发我们却不能正确的来理解整体。
这样,当我们从同样的角度上来看待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时候,我们也许立刻就会发现前面所说的马克思主义在其基本理论框架上的根本性缺陷,即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分析实质上仍然是局限在社会经济层面之内的,实质上仍然是从社会经济结构这个部分的角度上来看待和理解人类社会这个整体的。如果说马克思主义也曾涉及到社会上层建筑领域,那么起码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对这个领域做过全面的研究分析,并没有予以过认真的对待,更没有从人类社会这个系统结构最高层次意义上的两个子系统,即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上层建筑结构之间的(辨证的矛盾的)关系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也就是说从整体的系统的角度上说,实质上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学并没有真正达到在最高层次意义上,即人类社会的整体意义上来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的高度。(另外,我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因而也在更本质更深刻的意义上影响着制约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矛盾关系,即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机体与其外部生存环境之间的矛盾关系。从生物学的角度上说,达尔文的“适者生存”和“生存竞争”理论也正是在这一层次展开的,但这却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所基本没有涉及到的。这种矛盾关系,我们将另文论述)
二、如果我们把社会上层建筑结构看做是完全的由其经济结构所决定着的,如果我们把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道德的哲学的等社会上层建筑结构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及整个作用过程忽略不计,然后把社会单纯的经济结构内在的所谓经济规律支配下的经济运动与整个社会的历史运动等同起来,那么事实上我们就是在人为的取消了人类社会最高层次意义上的,也就是社会内在整体意义上的——即经济结构与上层建筑结构之间的——矛盾和矛盾运动,我们就是在人为的取消了人类社会整体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辩证法,我们就必然会把原本是辩证的迂回曲折而又丰富多采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不适当地抽象简化为一种机械的简单的直线的历史发展图式。
(一)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4卷,532页)“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二卷,100页)可如果事实真的是这样,那么在某种物质生产方式下建立起来的一切人类社会,它们在经济结构上不但应当是高度一致的,并且在上层建筑结构上也必然是高度一致的。
如果仅仅从西欧各封建社会和西欧各近代社会的范围来说,马克思的以上说法看上去好象还有些道理,可一旦当我们把眼光扩大到整个世界的范围,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以上说法的狭隘性,例如把中国封建社会与西欧封建社会比较一下就会很容易发现,(在大体相当的小农产品经济生产方式下)这两种社会在家庭乃至家族组织结构、政治组织结构、社会法律结构、意识形态结构等上层建筑的几乎一切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是不可能用表面的形式上的差异这种说法来搪塞的;我们再以近代史为例,如果能够摆脱对马克思主义教条的束缚,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近代的以工业商品经济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近代社会形态中,甚至可以形成两种在上层建筑结构形态上截然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即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面详细探讨);另外,即使是在所谓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日本以及南韩、新加坡等亚洲各社会与西欧北美各社会在上层建筑结构上也有相当大的不同,这些差别都是从上述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一元决定论的角度上所无法解释的。而社会上层建筑结构的不同,必然对其社会经济结构的作用也不相同——在近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甚至会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形式,即所谓的计划经济和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形式,进而它们对其各自社会历史发展的影响也必然会不同。如果人为地取消了人类社会在上层建筑结构上的差别,人为地取消了人类社会不同的上层建筑结构对其经济结构的也必然会是不同的影响,如同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人类社会都是在某种统一的单纯的经济结构、经济规律的决定和制约下形成、发展和变化着的,那么全部人类社会的结构形式及其历史发展岂不也都会是高度统一千篇一律的了吗?(在这里,我们也能看到当今西方资本主义所宣扬的“普世价值”理论的影子)不用细究,稍有历史常识的人一眼就可以在这里看出这种理论逻辑结果的荒谬性。但遗憾的是从实质上说,马克思主义却确实仅仅是从以上角度上出发来看待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
(二)马克思说:“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二卷,32-33页)
1、“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那么,在这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不是一个固定的常数?换句话说,人类社会从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向另一种更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发生转变时,每一个人类社会所需的生产力水平是不是都是一样的?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即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都是由其经济结构的自身内在规律决定着的,那么由于“适用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交换形式的规律,对于具有这种生产方式和交换形式的一切历史时期也是适用的。例如,随着金属货币的采用,一系列适用于借金属货币进行交换的一切国家和历史时期的规律起作用了……”,(3卷,490页)也就是说,由于经济规律在所有人类社会中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统一的,所以,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也就是从单纯的经济发展,经济规律的角度上说,人类社会从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向另一种更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发生转变时,这个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对每一个人类社会来说起码都应当是大体相同的(如果我们还不能精确计算的话)。但历史事实却并不是这样,最明显的历史事实也许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与西欧封建社会向近代社会形态的转变。我们知道中国封建社会曾长期延续达两千多年之久,并且无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上,中国封建社会都要远远地超过西欧各封建社会。如果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一元决定论,从单纯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从马克思的所谓“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即单纯的经济发展规律的角度上说,那么首先进入到近代以工业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的社会就应当是中国,而不是西方各社会。但历史事实却是,西欧各封建社会是在比中国封建社会低得多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跨入近代社会形态发展阶段的。(这正是著名的所谓“李约瑟难题”)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解释这种现象呢?我认为这里的原因只有从中国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结构与西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结构的差别,从它们对社会经济结构发展变化的不同作用中才可能寻找得到。对此,中国学者金观涛、刘青峰在其合著的《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一书中曾从这个角度上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就这个问题本身来说,我认为他们的思路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有道理的,因此他们的解释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而这却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一元决定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内所根本做不到的。 (但问题仍在于,金观涛、刘青峰却又由此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即他们又是从单纯的上层建筑结构的角度上,也可以说是从单纯的上层建筑结构决定论的角度上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这当然仍然是片面的。)
2、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这时与生产力发生矛盾的仅仅是现存生产关系吗?这时全部旧有的整个社会上层建筑仅仅是完全被动的看客吗?决不是的。如果这时与生产力发生矛盾的仅仅是现存生产关系,那么事情就确实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简单得多了,但实际上这时与生产力发生矛盾的并不仅仅是现存生产关系,更主要的是还有在背后支撑着现存生产关系的全部旧有的政治的法律的军事的意识形态的等整个上层建筑结构体系,这难道还需要证明吗?也正因为如此,这个“现存生产关系”的变革才会异常的艰难,这个“社会革命”才往往需要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过程,这个“社会革命”才无比的复杂多变、回环往复而且波澜壮阔。
马克思又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那么,为什么这些庞大的上层建筑的变革会“或慢或快”?同样,在这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一元决定论,如果经济基础结构的变革原因是统一的,那么这些上层建筑的变革也就必然也是统一的,那又何来“或慢或快”之说?这也仍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一元决定论的角度上所无法解释的。我认为,这里的这个上层建筑的变革之所以会“或慢或快”的原因也只能是从上层建筑结构本身的原因中去寻找。如果我们不详细的研究考察不同的人类社会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发生变革时之所以会“或慢或快地”——这往往意味着上百年乃至更长的历史时间——原因,如果抛开了社会上层建筑因素在这个历史运动过程中的作用,那人类的历史还剩下什么了呢?一条没有曲折也没有差别的光秃秃的经济发展直线而已。
(三)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断言,西方资本主义的整个社会形态结构将在他们所生活的时代,或者在他们之后不久就将崩溃灭亡,而为他们所说的一种更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所替代。但事实却是直到马克思、恩格斯逝世一百多年后的今天,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却仍然在表现着一种强大的生命力,仍然在高速的运动发展着。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理论,尤其是作为一种把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当作研究重心的社会历史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发展判断出现如此之大的偏差,那它肯定是在什么地方出现了重大的失误。那么这种失误到底在什么地方呢?我认为这种失误也仍然是出自于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历史发展理论上的经济一元决定论。
正如前面所说,马克思、恩格斯对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解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他们对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单纯经济结构,经济运动的分析研究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恩格斯极为深刻和全面的研究分析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特点及其运行发展变化规律。由此,马克思、恩格斯揭示出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在其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所必然会带来的两个它们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重大缺陷:
1、马克思指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247页)。“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内在动力和资本主义再生产中激烈竞争的外部压力,迫使资本家不断地进行资本积累。
(1)资本积累必然导致两极分化。随着资本积累和生产规模的扩大,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资产阶级手中,而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无产阶级则只占有少部分社会财富。这样随着资本积累必然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即一极是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另一极是多数人只拥有社会财富的较小部分。
(2)资本积累导致相对过剩人口或产业后备军的存在。资本积累不但是社会财富占有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而且是资本主义社会失业现象产生的根源……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是一般趋势,这是由资本的本性决定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动机和直接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资本家便尽可能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资本积累,通过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扩大生产规模。在生产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和资本总额的扩大,在自然形式上,每个劳动力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在价值形式上,不变资本部分日益增多,可变资本在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从而资本有机构成得以不断提高。在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情况下,由于可变资本的相对量的减少,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相对地减少,其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大批工人失业,形成相对过剩人口。所谓相对过剩人口,就是劳动力供给超过了资本对它的需要。这种过剩人口之所以是相对的,是因为它并不是社会生产发展所绝对不需要的,而是由于他们不为资本价值增殖所需要,使他们成为‘过剩’的或‘多余’的人了。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积累会不断地并且同它的能力和规模成比例地生产出相对的,即超过资本增殖的平均需要的,因而是过剩的或追加的工人人口’” 。(赵先明、任永波等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43-144页)
“机器这一缩短劳动时间的最有力的手段,变成了使工人及其家属一生的时间转化为可以随意用来增殖资本的劳动时间的最可靠的手段;于是,一部分人的过度劳动成了另一部分人失业的前提,而在全世界追逐新消费者的大工业,却在国内把群众的消费限制到忍饥挨饿这样一个最低水平,从而破坏了自己的国内市场。‘相对过剩人口或产业后备军同积累的规模和能力始终保持平衡的规律把工人钉在资本上,比赫斐斯塔司的楔子把普罗米修斯钉在岩石上钉得还要牢。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而期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另一种产品分配,那就等于要求电池的电极和电池相联时不使水分解,不在阳极放出氧和在阴极放出氢”。(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3卷,749页)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必然会造成资本家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越来越严重和尖锐的,并且是根本无法调和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2、“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要求生产中所耗费的资本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同时要求实际生产过程所耗费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得到实物的替换,否则社会再生产就会停顿,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威胁。所以,使社会总产品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实物上得到替换,以使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社会总产品在实物上得到替换,在价值上实现补偿,客观上就要求两大部类内部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和两大部类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既要保证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更要保证扩大再生产的实现。生产资料的生产既要满足本部类对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补偿,也要保证两大部类扩大生产规模后对追加生产资料的需求。消费资料的生产则既要满足两大部类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也要满足扩大生产规模后对追加消费资料的需求。上述比例不只是总量上的比例,还是结构上的比例。只有两大部类的生产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在结构上保持一定的比例,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才能正常实现,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
……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所决定,两大部类的生产都是在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进行的,具有严重的盲目性,这就导致了两大部类生产在规模上和结构上经常处于失衡状态。这种失衡和脱节经常表现为生产过剩,以至于社会总产品的实现,即实物替换和价值补偿难以顺利进行,最严重的就是引发经济危机”。(赵先明、任永波等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47页)
“事实上,自从1825年第一次普遍危机爆发以来,整个工商业世界,一切文明民族及其野蛮程度不同的附属地中的生产和交换,差不多每隔十年就要出轨一次。交易停顿,市场盈溢,产品大量滞销积压,银根奇紧,信用停止,工厂停工,工人群众因为他们生产的生活资料过多而缺乏生活资料,破产相继发生,拍卖纷至沓来。停滞状态持续几年,生产力和产品被大量浪费和破坏,直到最后,大批积压的商品以或多或少压低了的价格卖出,生产和交换又逐渐恢复运转。步伐逐渐加快,慢步转成快步,工业快步转成跑步,跑步又转成工业、商业、信用和投机事业的真正障碍赛马中的狂奔,最后,经过几次拼命的跳跃重新陷入崩溃的深渊。如此反复不已”。(三卷,749-750页)
“经济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种基本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上,表现为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与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的矛盾;第二,在生产上,表现为个别企业内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赵先明、任永波等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52页)
也正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上述固有的必然的客观历史趋势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得出了以下结论:
“社会的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社会的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个别工厂中生产的组织性和整个社会中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对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它生而具有的矛盾的这两种表现形式中运动着,它毫无出路地处在早已为傅立叶所发现的‘恶性循环’中。诚然,傅立叶在他那个时代还不能看到:这种循环在逐渐缩小;运动无宁说是沿螺线行进,并且必然像行星的运动一样,由于同中心相碰撞而告终。(三卷,747页)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相信并断言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必然会在他们所生活的时代,或者在他们之后不久就将崩溃灭亡的原因。
客观地说,从单纯的资本主义工业商品经济发展变化的角度上说,马克思、恩格斯上述的研究分析是相当深刻的,他们也确实客观的符合实际的揭示出了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商品经济的最基本的内在矛盾。并且如果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真的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认为的那样是由单纯的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规律所决定着的,那么,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历史发展的预言也就可能是正确的。
但正如我们前面所一再强调的,人类社会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机体,而这个整体系统机体是由其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结构这两大子系统结构的有机结合而成的。人类社会这两大子系统结构构成了一种缺一不可,既必须要能够相互协同合作,又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矛盾关系。也正是这两大子系统结构的这种既相互协同合作,又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着的矛盾运动——而绝不是某一方面在单向的——决定着人类社会这个有机的整体系统机体的生存和发展。
而从社会上层建筑结构作用的角度上说,也正是以政治组织结构为主导的西方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结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缓解了其经济结构所产生的上述矛盾。
1、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通过政府税收极大地改善了失业以及低收入社会成员们的生存状态。
至当代,“在西欧的一些国家,企业利润的最高累进税曾达到过70%,以至一些企业主都不愿在本国投资了……虽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还没有废除继承权,但通过高额的遗产税,对有些财产的遗产税率,几乎达到了没收的程度……马克思恐怕没有料到,发达国家通过税收对每年全国新创造财富在全国范围进行的再分配,高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1997年欧盟15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平均为GDP的48.9%,美国为35.2%,日本为36.2%……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政府,对全国GDP的将近一半(欧盟)或1/3强(美、日),进行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的资金,用于‘国家的阶级职能’部分(如军费、监狱等)的并不多,主要是用于‘国家的社会职能’部分,如社会福利、退休金、教育补贴,以及服务于社会各阶级的各种公共工程”。(沈骥如著《中国不当“不先生”——当代中国的国际战略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37、38页)
2、“除了增进效率和平等的作用以外,政府还有增加经济稳定的宏观作用。资本主义自从产生以来,就不时受到通货膨胀(价格上升)和萧条(很高的失业率)的周期性的困扰。有时这些事件非常剧烈,象本世纪20年代德国的超级通货膨胀那样,以至于紧接着就发生了社会动乱、革命和战争……今天,由于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和他的追随者以及他的批评者在思想上的贡献。我们对于如何控制经济周期的起伏波动,有了更好的理解。
现在我们懂得了,通过仔细运用政府的货币和财政权力,产量水平、就业量和通货膨胀可以受到影响。政府的财政权力就是刚才讨论过的——征税和支出的权力。货币权力涉及到调节通货和银行体制,以便决定利息率的水平和信贷的条件。通过这两种关键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政府可以影响经济的产量、就业和价格的走向。部分是由于这两种政策的刺激,全球的市场经济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70年代初经历了一段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著,高鸿业等译《经济学》上册,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86页)
“1926年,凯恩斯在《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书中,对古典经济学自由放任主义和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自由放任是一种经济上的无政府状态。在没有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情况下,社会总是处在总需求不足的状态。充分就业、收入平等、社会公正等目标是无法自动实现的。只有扩大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范围,通过实施积极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和投资,才能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凯恩斯经济学成为西方国家化解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重要理论来源”。(王健编著《国际政治经济学简明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46页)“可以说,凯思斯的这种政策思路,重建了经济政策的整个基础,确定了功能财政在现代作为一种常态政策的地位”(杨春学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导读》,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年,89页)
在这里,我们看到,首先,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国家税收,在保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对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行了“再分配”。通过这种“再分配”,资本主义社会极大地缓解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其次,政府通过运用自己的货币和财政等权力,可以在宏观上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进行有力的调控,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延缓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周期,缓和了其对社会生存的危害和冲击。这也正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如马克思、恩格斯所预言的那样迅速走向灭亡的根本原因和秘密。
(四)关于人类社会形态结构更替演进的历史分期问题。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发现生产力因素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根本性作用,以及由此决定着的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结构的更替演进,是人类在对自身历史发展认识与理解过程中的一次历史性飞跃,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最伟大之处。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一个人类社会都是在某种经济结构形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任何一种新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态也都只能是在某种新的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才可能出现。本来,从这个原理出发,我们就可能找到一个以社会经济结构形态的发展演进为基础的,符合全部人类社会内在发展逻辑的连续的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序列。这样我们也就——如同达尔文在生物学界所作的那样——找到了一个从宏观上来把握与理解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坚实的科学基础。但遗憾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发现了上述原理,但由于在具体历史发展理论构建上的经济一元决定论,他们在关于人类社会形态结构更替演进的历史分期问题上也出现了重大的根本性的失误。
这要从人类社会的物质分配关系问题谈起。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社会历史理论是建立在其经济一元决定论基础之上的,这导致了马克思把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上层建筑结构人为地拆裂了开来,并且仅仅是从单纯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角度上来认识与理解人类社会的物质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所以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社会的物质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与社会生产关系是被看作是不可分割的完全硬化在同一统一体,即在某种生产方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结构之中的,它们被统称为社会生产关系或社会经济关系。
马克思认为一个社会的物质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自然而然地完全地是与其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相联系着的,完全地是由其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着的。马克思甚至认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的反面……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2卷,581、586页)。 “……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卷,32页)……这样,马克思就把对人类社会的物质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完全局限在经济结构之内,甚至完全将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的物质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等同了起来。
并且还不仅如此,问题的关键还在于,(1)马克思还进一步就用这种社会的物质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替代了生产关系,然后就是用这种物质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为标准来理解和划分其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历史分期的。(2)由于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统一的,都是遵循着某些大体相同的运动和发展规律的,而马克思、恩格斯又认为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结构又都是由其经济结构所单向的制约和决定着的,所以他们认为他们所熟悉的,可以较为系统详细研究说明的西欧社会历史就可以作为整个人类历史的代表标本的(其实,以西方的历史为标准尺度来衡量解读整个人类的历史,是近代以来西方历史学的一种整体性倾向,它们被恰当地的称之为“西方中心主义”)。而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个著名的关于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结构更替演进的历史分期,实际上也正是在上述两点基础上提出来的。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后来前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们又据此进一步把它发挥为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五阶段论)。
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即使是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学领域内部,马克思的这个历史分期也引起了巨大的混乱,可以说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今天之所以陷入其难以摆脱的危机与困境的一个根本原因。
先来说马克思的“亚细亚”社会形态。我们知道即使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在印度以及许多其它亚洲社会(还有俄罗斯和许多其它斯拉夫人的社会)中还普遍存在着各种程度不同的生产资料乃至物质产品的公有制所有制形式。正是据此,马克思将这些社会定义为“亚细亚”社会形态,后来有时也称为“东方社会”。也是据此,马克思将这种“亚细亚”社会形态放在了以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为标准样板的私有制社会,即 “古代”社会形态之前。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这种“亚细亚”社会(经济)形态指称的仍然是一种原始(公有制)的,或者说最接近人类原始(公有制)社会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或者如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三卷,761页)中所说的是某种“次生”的原始公社公有制社会。
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人们对东方历史研究的不断广泛和深入,人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无论从这些社会(尤其是中国和俄罗斯等社会)的实际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基本物质生产方式上,还是从它们的以君主专制政体为主导的整个上层建筑形态的发育水平上讲,将这些社会看作还仍然是处于如此低级的社会发展水平上实在是太牵强,太明显地不符合这些社会的历史发展实际,甚至可以说是荒谬的(我认为,马克思晚年也一定对此有所觉悟,也许这也正是他在“资本论”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而不惜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东方社会的真正原因)。正是因此,20世纪20年代之后,在世界范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界中,这个“亚细亚”社会形态问题引起了多次大规模的激烈辩论。为了与这些“亚细亚”社会,或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和俄罗斯社会)的实际历史发展水平相适合,众多的论者纷纷提出了“亚细亚”社会特殊论,即主张“亚细亚”社会形态是有别于西欧发展路径的一种独特的发展模式,主张将“亚细亚”社会形态与马克思提出的“古代”社会形态,甚至“封建”社会形态放在同一发展阶段上。客观地说,这样做确实非常明显地要更加贴近历史实际。但问题的关键是在于,这些论者似乎都没有意识到,如果把这些社会的发展阶段定在与“古代”社会形态平行或之后,那么事实上也就从根本上颠覆了马克思划分人类社会形态演进序列的原本意义和初衷。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如同达尔文在有机生物界研究中所做的那样,马克思提出这个“演进”序列的原本意义和初衷是要从整个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抽象出一个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的,以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演进为基础的,符合全部人类社会内在历史发展逻辑的依次的社会经济形态发展更替演进序列,从而为我们找到一个从宏观上来把握与理解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科学基础。而如果在这个发展序列中出现并列,那么我们研究的就已经不是什么人类社会的依次发展更替的演进序列,而是同一形态发展阶段上人类社会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如果这样来改造马克思的“形态”序列,实际上就等于是阉割了马克思的“形态”理论,使得马克思这个“形态”理论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和价值。但若仍以马克思的原义来理解这个“亚细亚”社会形态又实在是无法使它同已经十分明显的历史实际统一起来。可以说这是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内打转——如许多学者煞费苦心的从马克思著作中断章取义,甚至从马克思从未发表过的“人类学笔记”中寻找依据,试图证明马克思也是同意‘亚细亚’社会形态特殊论的——所根本就无法走出的困境。因为马克思的上述“形态”划分从根本上说就是建立在某种错误的,即它实际上并不是建立在(生产力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而是被置换成了以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划分标准的基础之上了的。
再来看马克思的“古代”社会形态。马克思的这个“古代”社会形态完全是在古希腊、罗马社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同样,马克思也是主要从物质分配,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来定义说明他们的这个“古代”社会形态的,也正是因此,后来的苏联学者们又将这个“古代”社会形态引申称之为“奴隶制”社会。
我们知道,就古希腊、罗马——其实还有更早的古埃及、古两河流域各期文明——社会来说,由于其氏族血缘组织崩溃解体的较早,所以在古希腊、罗马社会中其私有制也表现的特别明显和充分,这种私有制形式特别明显地表现为个体或个体小家庭的私有,而其剥削形式也主要表现在对(外族)奴隶的个体人身奴役和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但如果我们能够更全面地来考察这个问题,我们也许会发现,古希腊、罗马社会的这种私有制形式,或者说奴役和剥削形式并不是人类社会在这一发展阶段上的唯一表现形式。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中国的商、周社会,尤其是周代社会,无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还是在——以农、畜牧业为主的——基本生产方式上都已与古希腊、罗马社会大体相当了,因此将中国的商、周社会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放在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上是适合的,对于这一点现代的历史学家们似乎也没有很大的异议。但由于生存环境和历史的原因(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详细探讨),中国商、周社会的氏族血缘关系组织并没有遭到破坏,它们反而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高度发达有序的“氏族—宗族”组织形式。所以它表现出了一种与古希腊、罗马非常不同的“氏族—宗族”所有制形式(这是一种宗族集体所有和宗族内部已出现较大贫富差别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并且由于这种“氏族—宗族”血缘组织具有的坚硬外壳,它们的(对外族的)奴役和剥削形式也与古希腊、罗马社会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即它主要表现为战胜了的“部族—氏族—宗族”一般并不打破、拆散被征服了的“部族—氏族—宗族”组织,而采取对这些“部族—氏族—宗族”的某种整体奴役和剥削的方式(其实,即使是在古希腊,斯巴达人也是大体上采用这种方式的)。
这样,当我们用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的所有制——实际上是古希腊、罗马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来概括整个人类的这一社会(经济)形态时,就必然会为中国商、周史研究带来了无法解脱的迷惑和困难。这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为了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相契合,中国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只好煞费苦心的在中国的商、周社会中寻找存在个体奴隶和对这种个体奴隶实行奴役和经济剥削的证据,实在难以寻找,甚至只好拿墓葬中的殉人来充当证据。这只能是徒劳的。
关于封建社会形态。马克思的这个社会形态概念也完全是根据西欧历史提出来的,也是把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作为这种社会形态的标准样本的。同样从今天我们所能掌握的历史事实来看,马克思的这个社会形态概念并不科学,也同样极为牵强。我们知道西欧封建社会是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由以日尔曼人为主体的众多的外围社会入主而建立起来的。当时,这些社会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上,还是从社会上层建筑的发展水平上都要比原罗马帝国低得多,它们甚至根本就没有能力保持和继承罗马社会已达到的社会发展程度。对于原罗马社会来说,这些蛮族的入主实际上只能说是意味着一种历史的倒退。因而,从西罗马帝国灭亡直到西欧“文艺复兴”的这一历史时期,无论从社会基本物质生产方式上——仍采用标志着个体农户仍不能建立起自己的独立经济体的劳役地租形式,这只是同中国西周时期的井田制相仿——,还是从社会政治组织形式上——分封制——,都只能说与中国的西周时期相似。只是到了“文艺复兴”前后,封建西欧各社会才开始陆续进入到较高形式的以实物地租为基础的自由个体小农经济发展阶段上来。而“文艺复兴”之后,同时西欧又开始了向近代社会形态的过渡。所以,如果我们将个体小农产品经济生产方式作为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发展阶段(这即是我们常说的封建社会)的话,那么,西欧封建社会实际上并不能说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例,而毋宁说它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特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2卷23页)。同理,我认为,就研究与理解人类“封建社会”这一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角度上说,具有二千多年封建发展史的,并且在这一发展阶段上曾取得了最高和最丰富文明成果的中国封建社会才可以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典型事例。
所以我们若要认识与理解人类的“封建社会”这一形态结构,也只有理解了在人类这一发展阶段上发育生长的最充分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我们也才能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发育程度较差的西欧封建社会,而不是相反。但近代以来,由于受马克思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人类社会发展程度,及以西欧历史为中心的方法的禁锢,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研究中,人们恰恰就是用西欧封建社会为标准来衡量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其实对于中国封建社会来说,西欧封建社会实在是一个太小也太简陋的篮子,它根本就盛装不下中国封建社会这个庞然大物,于是人们就只好按照“神圣”的马克思主义的这个狭小的框框来肆意剪裁中国的封建史,这是极其荒唐的。
马克思的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来划分人类“社会形态”依次演进序列的方法造成的最大混乱莫过于人们对二十世纪以来世界出现的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体制的误解。
本来,按照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学说,如果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还可能产生一种比近代工业商品经济形态更高级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设想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那么这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也只能是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或者更确切的说是近代工业商品经济形态已经走完自己的发生、发展历程,社会生产力水平又已高度发展了的基础上才可能出现。这正如马克思也曾正确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但在马克思之后,也就是1917年之后,在世界上却陆续出现了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自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意义上的众多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里最关键之处是在于,这些社会主义社会毫无例外地都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仍十分落后的前近代,或至多只是初步进入近代社会形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按上述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学说这是不可能的“决不会出现的”的事情。
诚然,正如许多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辩解的,马克思、恩格斯是曾设想过,西方以外其它落后国家有可能越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即越过所谓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但即使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这也是有着极为明确的限制条件的,那就是只有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首先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条件下,或者起码“俄国革命与西方社会主义革命同时发生”。(选集4卷724页)也就是说,只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形态发展阶段,然后在这些社会的影响、示范和带动下,这种跨越才有条件,也才可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其实也不难理解,例如直到解放前,在我国西南地区生存的某些少数民族仍是处于某种初期文明发展阶段上的,如果随着中国主体大部分地区逐步走上近、现代化,在这些地区的影响、示范和带动下这些少数民族也溶入进了整个国家的近、现代化进程,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些少数民族实现了社会发展阶段上的跨越。但如果没有中国主体地区率先走上近、现代化,如果没有这些地区更先进社会形态的实际影响、示范和带动这个先决条件,这些少数民族的“跨越”就不可能出现,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在最发达的西方社会至今都还仍处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条件下,何来什么所谓的“卡夫丁峡谷”? 在最发达的西方社会至今都还仍处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条件下,苏联、中国等这些基本上仍是处于前近代,或至多只是初步进入近代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又谈什么跨越?跨越的落脚点又在那里?仅仅依靠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极简略的所谓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设想”和“预言”,就能实现一个仍处于前近代形态中的社会,或至多只是初步进入近代发展阶段的社会直接跨越现实的近代工业商品经济形态,而进入一个此前人类历史上还从没出现过的更高级的经济形态发展阶段,这可能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凭什么可以妄谈这种无中生有的所谓“跨越”?我们凭什么可以说,苏联、中国所建立起来的实际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上——我们且不说马克思主义这种理论的正确与否——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即使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角度上也是说不通和自相矛盾的。
我认为这个问题也只有彻底跳出马克思主义狭隘的经济一元决定论的禁锢,彻底跳出马克思的以社会物质分配关系,或者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来划分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演进序列方法的束缚,从社会上层建筑结构对社会经济结构,乃至人类社会整体生存与发展的组织与调节作用,从社会上层建筑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矛盾运动的角度上才可能获得理解。(关于近代社会主义问题,我们后面再详细探讨)
……
所以,我认为近代以来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之所以会走上一条以经济一元决定论为基础,以西方历史为基准,以机械的刻板僵化的“五阶段”社会发展理论和单纯的阶级斗争理论来剪裁历史,来削足适履的道路,从纯学术理论的角度上说,并不是因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者们对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理解上有偏差,而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现有理论框架中只能导出这样的结果。
附书稿第二章提要:
第 二 章 矛盾——一种新的辨证的唯物主义社会历史理论
唯物主义的看待人,看待人类社会,看待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从原则上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原则基础上我们究竟应当怎样来认识和理解人们的这个“社会存在”?除开人们承继下来的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经济结构”,对于每一时代的人们来说,其社会的由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哲学的习俗的等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结构体系是不是也是一种社会存在?正如前面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是不承认社会上层建筑也具有这种“社会存在”的意义的。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所谓的“人们的意识”甚至是同社会的宗教的道德的哲学的等意识形态乃至整个社会上层建筑混为一谈的。这样马克思主义就把人类社会这个有机的整体机体人为的拆裂了开来,而试图从社会单纯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中来认识与理解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是一种实质上的经济一元决定论,它取消了人类社会内在的最高层次意义上的矛盾和矛盾运动,即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和矛盾运动,这是造成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发展理论一切失误乃至错误的最深刻根源……
一、任何一个人类社会都首先是由社会的经济结构与社会上层建筑结构这两个最高层次意义上的子系统结构而成的,而这两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则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辨证的矛盾关系。所以在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发展过程中,不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并且社会上层建筑也同样在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制约着社会经济运动的过程。社会上层建筑并不是(像马克思认为的那样)社会经济结构发展变化的被动附庸,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层建筑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一样也是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对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理解就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社会的经济因素,当然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社会上层建筑因素。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的)根本原因,首先在于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上层建筑结构的交互作用,在于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上层建筑结构之间的矛盾运动。
二 、如果我们把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理解仅仅局限在人类社会的内在因素上,那也仍将是不完全的。在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另一种矛盾运动形式,即人类社会做为一个整体有机系统机体与其外部生存环境之间的矛盾运动。并且这种矛盾运动形式将在更高层次的意义上,因而也在更大的更深刻的程度上影响着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而这一点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上没有涉及到的。
下面就让我们从这两个层次上的矛盾运动的角度上来深入探讨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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