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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为什么要这样判

火烧 2011-07-11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云南高院将李昌奎案改判为死缓,引发公众对司法慎杀理念与法律公正性的讨论。文章分析改判背后的原因,质疑司法独立与民众舆论的关系,反映法律在现实中的应用困境。

闹得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尘埃落定不到一个月,媒体又曝出了云南高院将中院一审对于奸杀少女并摔死男童案凶犯李昌奎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的新闻,再度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云南高院的两位院长在其组织的媒体通气会上表示,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不存在徇私舞弊”;而且该判决经过了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另外,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再说,慎杀、少杀甚至最终废除死刑,符合司法文明进步的大趋势。  

对此,我不怀疑两位院长所说的大部分事实,但谁都知道,满足了“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 “不存在徇私舞弊”、“经过了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这些条件的判决并不代表着就一定是正确的判决。尽管两位院长从专业的角度极力解释了“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我等平民的直观认识就是:李昌奎是一个比药家鑫更凶残的家伙!  

所以,我不想再去讨论云南高院这次判决的对与错,而只是觉得: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相距如此之近,前期社会对于药家鑫案的激烈争辩不可能不反映到作为暴风眼的司法部门,就是作为判例法来借鉴也不至于作出(至少在目前阶段还不至于作出)如此改判啊。可是云南高院还就是这么作了改判。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云南高院的着眼点就在于“慎杀、少杀甚至最终废除死刑”的司法理念,说明了云南高院对于自己的这一理念在药家鑫案中遭遇了失败而不满,觉得公众的舆论干扰了司法的公正,挑战了司法界的权威,所以,他们要在李昌奎案上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权威,所以,他们就是要这么判,就是要借着李昌奎普通农民的身份不可能徇私舞弊的改判来为“慎杀、少杀甚至最终废除死刑”取得突破口,来为他们手中的法权以后的服务性质取得遮羞布。  

在探讨中国的改革与发展道路的问题上,人们比较倾向一致的看法就是必须改掉过去权大于法、以权治国的状况而走向法大于权、以法治国的道路,一些法学界的人士更是追求法高于一切,强调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对此,我曾经深表赞成和支持。但是,现在看来,事情并不是那么美好。因为追求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的一些精英们的表现是这样的脱离广大的人民群众而高高在上和不可一世,是这样的崇拜和依附于金钱,所以对于人民群众的社会舆论监督是这样的不满;他们曾经幻想和标榜的“具有最专业的法学知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堪称道德楷模的法官们”将维护人间的正义而带来美好幸福生活的图景不仅没有实现反而背驰较远。于是,我们明白了,法律并不是超然于阶级之上的普世观音,它只要信奉资本主义的那一套,就不可避免地将沦为金钱的奴隶,沦为替少数人服务的工具。这一点,“中国最著名的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先生看得最清楚,针对当今的贫富分化现象和法律实践,他说:“穷人是用不起法律这个奢侈品的。当穷人用不起法律的时候,法律就是富人或有权人用来欺负穷人的工具了。”(李昌平《从贫困的原因看中国未来政治的方向》)  

请看看云南高院为了解释而引用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跟此案有些相似的一个案例吧:  

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此案彭某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摘自云南网曹红蕾《云南高院回应“赛家鑫”案:判决未徇私舞弊》)  

从中,我们看到了什么呢?不就是金钱那巨大的影响力吗?可是从前的法律灌输给我们深深的印象却是:一些民间本已私了的案件仍然难逃法律的追究,公诉书往往称“罪恶绝不能因为金钱或者私情而逃避法律公正的制裁。”而现在,云南高院一面说什么“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一面却强调自身的独立权而反感于社会的公众舆论。  

最后我想申明的是,我仍然赞同依法治国的主张,只是在实施的过程中,首先必须重视走什么道路的问题,其次便是用什么人的问题,再就是人民群众的监督问题。因为历史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不管是政党还是政府、法院,就连崇尚精神信仰的宗教组织,一旦形成了不受监督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社会的公众舆论是永远都不可缺少的。  

腾讯网曾刊发过一组《山乡法官老赵》的照片,看到照片中老赵背着国徽坐滑轮过铁索、在村民屋前的长凳上摆设简易法庭的那些场景,我的眼睛湿润了。所以,我的这篇文章绝不是针对我国如老赵一样千千万万的基层司法人员的,并且我还要对他们致以崇高的敬礼。  

   

无相  

                 2011年7月11日于家乡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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