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在玷污法律?
对于云南李昌奎杀人案,鄙人真不想说什么,因为哀莫大于心死。这样一个手段残忍、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即便千刀万剐,也难泄心头之愤。这样的社会渣滓不杀,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所谓法治社会的极大讽刺。
如果说李昌奎可恨,是因为他太过残忍,毫无人性,让这样的人渣继续活着,就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而云南高院田成有副院长的辩护言论,更使人倒吸一口凉气。所谓改判的理由,一是自首情节,二是该案属于情感纠葛,因此不该杀。按照此谬论,一个3岁的幼儿就应该成为大人们感情纠葛的牺牲品吗?更令人气愤的是,田成有副院长居然无视中国民意,公然将民意污蔑为公众狂欢,将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杀人犯李昌奎的行为污蔑为对法律的玷污。如此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表述,倒真是对法律的玷污和亵渎。这样的混蛋占据云南法院这个庄严神圣的地方,实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誉,此人不除,鲁难未已。
云南李昌奎杀人案的判决,又开了历史的先河。它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正如当年南京彭宇案的宣判导致社会扶弱济困无人敢为一样,这次宣判必将导致社会发生更多更残忍的凶杀案件。只要杀人者自首,只要涉及感情纠葛,有了这个先例,大开杀戒者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躲过偿命这一劫。开了这一先例,从此天下不再有太平日子可过了。云南高院将因此载入史册,成为千古罪人!
我这里只想弱弱地问一句:杀人者需要法律保护,两个无辜被杀的生命难道就这样烟消云散吗?法律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保护罪犯的吗?犯人的人权难道高于被杀者的生存权吗?如此荒谬的法理,是那些亵渎和玷污法律的洋奴们一贯的伎俩。假若有一天田成有副院长的晚辈女性被他人强奸并杀死,假若同时田成有副院长的晚辈男性幼儿被摔死,这将是上苍给他的报应,但愿这一报应早日来到,方能昭示“人作孽、不可活”的天理存在。写于2011年7月13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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