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使权大于法?
面对外交的呻吟和内政的强暴,原本不想再说什么。
看着国家民族外困内焦,人民前路茫茫,河山残破。一点未灭的良知催迫着,无良的现实刺痛逐渐麻木的身心。我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因为有痛,忍不住就得发出呻吟。
大概是前天吧,看到国务院发文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权大于法的消息不免一种莫名的感触,不知道应该为之庆幸呢还是为之悲哀呢?庆幸是了高层认识到了法律被权势践踏了。但是为什么权势敢于能够践踏法律,且是几十年如一日的践踏这共和国的法律至今才有人说出来,至今才有人叫停这种行为呢?更加使人悲哀的是叫停这种行为的仅仅是国务院的一纸文件。这一纸文件的实质也就是中国的最高行政权力的文字表述,由此不免使人觉得行政权力的力量依然可以压过法律的约束,甚至更加表明了行政权力大于法律效力的强势地位不可动摇。
换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是否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此前的地方行政权力,地方行政机构的权利的不受法律约束是因为最高行政机构默认了的?
法律失去了严肃性和强制性,法律还可以称之为法律吗?国家行政权力超越了法律的约束甚至行政权力漠视法律效力,那么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此前,我在一段文字中提出过明细条文的法律其实就是制造法律的滞后现象,与国际接轨的律师制度的实质也是提供对犯罪行为的无罪辩护,就如网上的一副对联所说:毛时代无法有法;特色期有法无法。在毛泽东时期的三部法时代的法律是把犯罪行为归类在法律的大框架之下,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在三部法当中找到惩治的法律依据。进入特色时期,对于法律的明细条文的要求使得法律的制定进入了依据犯罪制定法律条文的时代,不免使得犯罪行为有了绝大的法律真空可藏,因此造成了行政权力无限的可操作性。特色时代的明细法不知几多,但是特色时代的法律面对犯罪行为的花样百出却显得捉襟见肘。现行的法律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却无能为力,因为在法律体系里找不到针对那些犯罪的明细条文。
信访制度原本是规避社会不平,权力滥用,法律不公的,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受到不公平待遇时最后的申诉渠道,是行政力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的最后保障制度。在现实中信访制度却成了上下勾结,官官相护的权利交易场。把信访人精神病,信访人被有罪等等不一而足。
纪律检查条例是中共党内惩腐肃贪的法外条文,是制约权力的党内制度。恰恰是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举报必须实名,这一条规定就基本杜绝了知情人的举报冲动,因为被举报人都是炙手可热的权力掌握人。被举报者都拥有绝大的社会资源,他们一旦知道举报人的详情就完全可以动用权力启动社会资源打击报复举报人,甚至可以灭了举报人。这样的实名举报制度可想而知。中国第一举报人王福荣的遭遇就可见一斑,东北那个女税官的遭遇就更可悲了。这种现象足以表明纪律检查条例根本就是一部不需要执行的法条,制定这个法条的人就根本是反对举报制度的。
扯了这么远,我也糊涂了,就连自己都不知道要说明什么,就如那些制定规则的人一样的糊涂了,那些人不知道他们为什么制定规则,制定的规则要做什么用,我也一样的不知道自己做什么说这些。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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