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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七次学术研讨会综述

火烧 2006-12-07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七次学术研讨会聚焦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经济基础,探讨四主型经济制度,强调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支持。

贯彻科学发展观 维护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七次学术研讨会综述

  何干强

  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于2006年11月11日在宁举行了该所成立以来的第七次学术研讨会。这次研讨把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作为研讨的主题。来自南京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科技大学、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省社科院、南京市社科院、江苏省总工会干校的专家学者和江苏开元国际集团、南京第二机床厂等国有企业的管理干部30余名参加了会议,并热烈发言。本次研讨会由著名经济学家、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小康与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本所所长李炳炎教授主持。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个议题值得重视

  本次研讨主题受到与会者的好评。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海派经济学论坛主席程恩富教授热情地支持这次研讨。当他听说本次研讨议题后,立即发来自己的近作《和谐社会需要“四主型经济制度”》,作为书面发言,参加会议交流。许多发言者认为,这个选题把学术研讨与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结合起来,重视回答现实经济生活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有助于发挥理论经济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功能。

  南京财经大学何干强教授介绍了会前关于本议题的建议和思考。他说,2003年10月,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讲话。此后,中央领导同志对于科学发展观做了多次重要阐释。现在,科学发展观已成为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指导方针。今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任务提出来。这就揭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一脉相承,体现时代精神,包括科学的改革观、科学的开放观,统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动力保证。这意味着,坚持科学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维护中华民族的经济利益、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而这又意味着必须坚决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有最基本、最坚实的制度保障。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个本质属性正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

  在议题的建议酝酿过程中,一些学者谈到,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鲜明的针对性。正是由于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诸如单纯追求国内生产总值、引进外资和地方政府税收数额增长等“泡沫性发展”,违反了人口、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规律,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才要强调科学发展观;正是一些地方推行私有化“改制”导致收入差距拉大,腐败屡禁不止,引发出种种社会矛盾,才要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与反科学,和谐与反和谐的矛盾在经济学界有明显的反映。有人照搬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公然主张私有化改革方向,把我国许多学者遵照科学发展观,对私有化“改制”的反思性批评,说成是“否定改革的第三次思潮”;有人把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教授为在经济学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发表的《谈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的一些问题》的重要谈话,说成是“自作主张放言,是严重违反党章党纪行为” ;有人宣扬“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不讲企业对社会公平的责任,把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完全推向政府,并在舆论上造成人民政府无权过问经济效率的氛围;有人把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说成是腐败和国有大型企业的行业垄断,把原因的追溯引向国有经济,却避而不谈腐败与私有制的必然联系,避而不谈私有化对收入差距拉大所起的主要扩张作用。上述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只会起瓦解性作用,值得高度警惕。

  作为经济理论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并对错误的思想观点进行理直气壮的批评。正是这些情况,促成了我们把“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作为本次研讨会的议题。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创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的根本前提

  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顾问、南京大学奚兆永教授认为,历史上早就有人主张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了。《礼记》的《礼运》篇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样的社会显然是一个和谐社会。千百年来,这段话脍炙人口,成为无数仁人志士的一个伟大理想,包括洪秀全、康有为、孙中山都曾为这一理想的实现而进行过奋斗。但是,这样的和谐社会,始终只是停留在文字上和口头上,一直没有能成为现实。何以如此?一言以蔽之,因为还没有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历史前提。

  真正的和谐社会是马克思所设想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这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的:一是物质前提,就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一是社会条件的前提,就是建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社会发展到今天,社会化大生产代替以个人占有为基础的小生产,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只有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即公有的基础上,才能消灭阶级和剥削,解决人的自由发展的问题,才能建设起一个和谐的社会。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用邓小平的话来说,还处于一个“不够格”的社会主义阶段,用上述两个前提来衡量,应该说,我们今天还不可能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和谐社会。不过,我们提出的是“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把“构建”看作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是一个长期奋斗的目标,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前几年有人对“两个决不会”做绝对化的理解,则是有背马克思的原意。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就就明确指出,“对于某一个国家内冲突的发生来说,完全没有必要等这种矛盾在这个国家本身中发展到极端的地步。由于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例如,英国工业的竞争使德国潜在的无产阶级显露出来了)。” 而在晚年,恩格斯还特别强调:“青年们有时过分着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对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但是,只要问题一关系到描述某个历史时期,即关系到实际的运用,那情况就不同了,这里就不容许有任何错误了。”

  片面地、机械地理解生产力是唯一决定的因素,实际上是一种“庸俗生产力论”的观点。用这种观点来看社会革命,哪个国家生产力最发达,哪个国家就最具备条件进行革命,否则,就不具备进行革命的条件。持这样的观点,既不能正确理解巴黎公社的起义,也不能正确理解俄国的十月革命,更不能正确理解我国的革命。本来,法国的生产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并不算高,但是当时所形成的特殊的历史条件却引发了巴黎公社的起义。马克思曾称赞巴黎公社的起义者,说他们“具有何等的灵活性” 。同样,俄国的生产力水平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比较落后的,但是,由于俄国是资本主义链条的一个薄弱环节,列宁领导的俄国共产党(布)又是最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因此他们成功地进行了俄国的十月革命。当第二国际的英雄们像念口头禅般地一遍遍地重复“俄国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实行社会主义的高度”来反对十月革命的时候,列宁在《论我国革命》中批判道:“他们都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却迂腐到无以复加的程度。马克思主义中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即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辩证法,他们一点也不理解。马克思说在革命时刻要有极大的灵活性,就连马克思的这个直接指示他们也完全不理解,……。”

  邓小平在1977年10月15日会见林达光教授时也说,“列宁在批判考茨基的庸俗生产力论时也说,落后的国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我们也反对庸俗生产力论,……中国有了先进的无产阶级,有了初步的资本主义经济,加上国际条件,所以在一个很不发达的中国能搞社会主义。” 如果用庸俗生产力观点来看巴黎公社、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它们都是“早产儿”,都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用真正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问题,这些革命的发生都是无可非议的。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邓小平的上述论述,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无疑是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

  构建和谐社会,要做的事很多,但是,最为根本的,还是要努力创造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力前提和生产关系的前提,既要把发展生产力提高到首要的地位,为将来实现消灭分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更要把公有制为主体当作一个根本原则来坚持。

  很难设想,在私有制经济占有很大比重、劳资关系还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关系的情况下,社会能够实现和谐。同时,还要看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重要作用,把政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意识形态工作做好。在这方面,南街村、华西村等既坚持公有制,又大力加强集体主义思想教育的典型,无疑具有巨大的示范作用。事实上,他们的做法在国内外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理应很好地总结和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抵制一切腐朽的落后的思想意识形态的侵袭,用先进的思想教育人武装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一步一步地走向而不是背离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三、构建“四主型经济制度”,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有坚实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当前,就是要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具体化。程恩富教授在提交给会议的论文中,对此做了深刻、系统地阐述。

  他指出,就奠定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来说,当前迫切需要构建社会主义的“四主型经济制度”:

  第一,公有主体型的多种类产权制度。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此前提下(包含资产在质上和量上的优势),发展中外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不能当成一句空话,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第二条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一些舆论在描绘“市场化改革”道路的时候,有意把这两条去掉。特别是最根本的涉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所有制的一条:“公有制为主体”,故意根本不提,倒是民营经济和民有经济(即私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或“主体”的字样,越来越充斥于某些媒体,某些会议。私营经济是要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与公有制共同发展的,但中央没有“民营为主体”一说。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一文更是明确强调:“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这一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所谓比重减少一些,也应该有个限度、有个前提,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中型企业,省区市也必须掌握一批。”根据最新统计资料,我国非公经济的比重已超过50%,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急剧减弱,有的省市已基本消灭了国有企业,并作为改制的样板加以肯定。

  国内外学界普遍认为,“公有主体型的多种类产权制度”应当表现在资本结构、就业结构、GDP结构、税收结构、外贸结构等多方面。我国应当在多种所有制共同的动态发展中保持这一“主体-辅体”的宏观所有制结构,而非简单地控制私有制的上升。但如果私有经济占的比例过高,必然引起就业等一连串经济事物和由此派生的社会不和谐。这就是为什么20世界90年代以来苏东是倒退的十年,拉美是失去的十年,日本是爬行的十年,美欧是缓升的十年,被联合国认定的49个最不发达的国家(亦称第四世界),也没有通过私有化等新自由主义途径富强起来,有的反而更加贫穷。斯蒂格利茨也认为,正是“私有产权神话”等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导致了苏东国家和拉美国家等的经济不和谐和各种危机。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经济,迫切需要在反思和超越新自由主义的保守经济理念中振兴或健康发展。批评新自由主义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改革的需要。

  第二,劳动主体型的多要素分配制度。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要素所有者可凭产权参与分配,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呈现交互同向和并重关系。

  市场经济虽然在资源配置上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竞争性的资源配置上,有很大的优越性,但市场经济在宏观经济综合平衡上,在竞争垄断的关系上,在资源和环境保护上,在社会分配公平上,以及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目前我国收入的基尼系数和五等份所表示的差距已经较大,甚至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要大,但更令人担忧的应是社会财产占有上的贫富分化。近年为何财富和收入的贫富差距在一片反对和控制中反而扩大了,那是因为不懂得包括许多公有资产采取廉价送卖等所有制措施必然决定分配走势。现在中央强调“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极有针对性的,应采取产权和分配上的双重措施,才能真正做到“提低、扩中、调高、打非”的分配和谐。

  第三,国家主导型的多结构市场制度。即多结构地发展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在廉洁、廉价、民主和高效的基础上,发挥国家调节的主导型作用。

  科学倡导“市场取向的改革”与随意滥用“市场化改革”是不同的。中国的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绝对不是简单的“市场化改革”。中央文件从未说过我国要实行“市场化改革”,相反,文件中讲到改革开放,总是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联系起来;在“市场经济”前面,总是加上“社会主义”的前置词;而且“社会主义”一词的内容,总是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有的论著有时讲“市场化改革”,那是简称而不是全意,否则会误导改革方向,给新自由主义者所利用。有人想把经济生活的一切交给市场去管,都“市场化”,把社会生活、文化生活、国家政治生活也都推向“市场化”,把计划排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排除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之外,把它视为禁区,加以摒弃,这是迷信市场的幼稚。总之,我们要尊重市场,但却不可迷信市场。我们也不要迷信计划,但也不能把计划这个同样是人类发明的调节手段弃而不用。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计划调节,主要不是指令性计划,而是指导性、战略性计划。十一五计划改叫规划,但规划也是计划,是指导性、战略性的计划。除了政策导向的规定外,还要有必要的指标、项目和必须完成的指令性任务,如中长期规划中的巨大工程的规划,尖端科技突破的规划,环境治理规划,等等,短期计划里的反周期的投资计划,熨平周期的各种调控措施(很多财政税收金融货币等政策措施属此类)都必须带有指令性或约束性。所以,指令性计划也不能完全排除。现在计划工作中有把计划规划写成一本政策汇编的苗头,很少规定必须完成的和可以严格检查问责的指标和任务,很多东西可以执行可以不执行。这样的计划工作,有改进的必要。

  现在中央讲究改革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就是既要用市场调节的优良功能去抑止“国家调节失灵”,又要用国家调节的优良功能来纠正“市场调节失灵”,实现一种“基础-主导”功能性双重调节机制,这样,容易达到社会经济和谐。为何上访、闹事、犯罪和社会失衡的现象较为普遍,就是因为国家调节存在不到位,或不得当的情况。只要看看在近年所谓管理层收购活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并引发各阶层公众的不满和不和谐,就可得知某些政府部门的调控有多滞后和不明智。没有人否定产权改革,但不可背离市场规律乱来。

  第四,自立主导型的多方位开放制度。即处理好引进国外技术和资本同自力更生的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效利用本国资本关系,实行内需为主并与外需相结合的国内外经济交往关系,促进追求引进数量的粗放型开放模式向追求引进效益的质量型开发模式转变。应在结合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控股、控技(尤其是核心技术)和控牌(尤其是名牌)的“三控型”民族企业集团和民族跨国公司,突出培育和发挥知识产权优势,早日真正打造出中国的世界工厂而非世界加工厂,从而尽快完成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和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型。那种只强调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不强调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言行;那种只强调民族企业应被外国跨国公司并购和整合,主要寄希望于依赖式不断引进外资、外技和外牌的战略与策略;那种看不到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正负双面效应而片面迎合强国推行“殖民地科技”的开放式爬行主义思维,都是不高明的科技发展“线路图”和开放理念,也不利于整个开放素质的提升和国内外经济的统筹与协调发展。 

  四、构建和谐社会是伟大的系统工程

  许多学者赞同,“社会”这个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地看,泛及经济、政治、文化的整个内涵;狭义地看,也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以外的所有领域。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伟大的系统工程,要从多方面努力。

  著名经济学家、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沈立人研究员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经济与社会的联系和互动中进行的,当前要重视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持续发展中重视公平分配。“发展是硬任务”,表明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永远不能动摇。社会进步,首先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这在发展中国家更加迫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集中精力搞发展,顺应客观规律和主观意图,取得了赫赫成果,为世界所瞩目。与之相应,经济学以发展为主题,顺理而成章。从宏观、中观到微观,都以谋划发展为己任,责无旁贷。

  进一步思考,又不是为发展而发展,把目标锁定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在终极目标上,应当以人为本,归根结蒂于不断满足最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必须讲究全体人民的共享发展成果。于是,分配问题浮出水面,日益显示其重要性,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衡量和谐社会的一块砝码。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即各尽所能、各取其值,不是平均,而是有所区别和差距,但要防止差距过大。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和有效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和保证整个经济的协调和永续发展。在此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这不是终结,那会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的归宿是共同富裕。这要有一个长过程,而举大旗则是共同富裕。停留或满足于贫富差距的越来越大,肯定是一种误识。《决定》提示社会公平,内涵丰富,有人认为,其核心在公平分配,是深获其旨的。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强调发展生产力的同时,须臾不忘生产关系。其实西方经济学也不讳言,是非都很明朗。因此,不能回避基本经济制度其根子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经陷于空想,认为单一的公有制甚至国有、国营制才是唯一选择。经过长期曲折,终于界定为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包括私有制共同发展,符合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原来的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强盛的动力。对照于旧格局,人称“国退民进”或“公退私进”,未始不可。在不同领域甚至不同地区,公私比重不一,有的相差悬殊,也是合理的。但是,在此进程中,有人强调民营化实际上是私有化,并把“化”铨释为“彻头彻尾”,而不仅是一种消长过程,并反映为“卖光”,却是值得质疑的。因为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格局。真的做到了私有化为主体,与资本主义有何区别?即使获得资本主义的某些长处,又必然难免有其短处,姑不问弊端、痼疾一类语汇,环顾世界,资本主义发达的毕竟有限,多数未能摆脱不发达境遇。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能够发展中国、振兴中国。这句至理明言告诉我们,还是应当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抹去“公有制为主体”。否则,说白了,正如几位革命老前辈的担忧,会导致亡国亡党,可不戒哉!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回顾20多年来的胜利,走的是改革之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支持这条胜利之路和成功之路。但是,怎样坚持改革,近年来有反思,有改革方向之争,有人歪曲为坚持和反对改革、肯定和否定改革,是毫无根据和造谣诬蔑的。如果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原来对市场经济也有不同取舍,关键在要不要保留社会主义的冠词。自命主流的经济学者或学派,也大声鼓吹市场化改革,强调坚持改革方向,但是悄悄地换了旗帜,在长篇累牍中不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来他们的所谓坚持改革方向,只是不要社会主义的市场化而已!

  我们在择定市场经济为改革目标时,不仅冠以社会主义,并且表述时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前提。坚持改革,就是这个方向,不仅促进经济发展,并且防止一串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四是在经济发展中关心社会进步。随着经济增长,进入人均GDP 1000-3000美元阶段,社会矛盾迅速表面化,社会冲突相继发生。本来如果及早警觉,依靠社会主义优越性,应有可能防患于未然;而今“亡羊补牢”也未为晚也。

  面对现实情势,在坚持经济建设是中心的基础上更加关心社会进步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换句话说,必须更加关心就业和社会保障,并对教育、卫生、文化和住房等事业适当倾斜,为社会构建防护网,逐步解除尚未致富群体的后顾之忧。构建和谐社会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是不失时机的一项当务之急。  

  近几年来,这方面有大进展,惠及多数人主要是弱势群体。但是又要承认,这些进展,滞后于城乡居民的需求。读书难,看病难,难在收费多、价格贵,与住房贵一起,成为新的“三座大山”,压在多数人的肩上。有人认为,在“未富先保”和“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基本解决这些困难尚待假以岁月。同时有人指出,这有赖于改革财税体制及其预算结构,真的转向公共财政,扩大公共服务是应当和能够实现的。数据有两:一是这些支出占预算的比重,我国还低于某些发展中国家;二是在整个支出预算中,我国的行政成本还在升高,比如公费吃喝、公费旅游和公车费用却达数千亿之巨,调度的余地很大。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大有可为。

  构建和谐社会是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经济、政治、文化是其组成支柱。反映在经济工作和经济体制,在不少方面有待改革和完善。群策群力,共襄斯举,走向和谐社会的步伐可望加快,惠及全民的期待可望如愿。

  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好和谐社会

  在研讨中,大家普遍认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市场经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应当在指导思想上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所谓经济和谐论划清界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讽刺过庸俗经济学家凯里、巴师夏等人肤浅、虚伪地把资本主义经济描绘成“固有的优美与和谐” ;并深刻地批判了萨伊把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假象,理论化为所谓“资本产生利润、土地产生地租、劳动产生工资”的三位一体教条。 我国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存在市场经济的一般流通关系,但是,我们坚持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对市场关系的规范与制约,这就有条件推进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张圣兵教授、经济学博士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该是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的有机统一体,必须借助 “和谐机制”,推动社会经济朝着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目标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体制,其实质可概括为,通过市场竞争的途径来提高效率,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来保障公平,以实现和谐发展和共同富裕。在这里,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是一个完整体制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充分激励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制约和引导保证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保障全体劳动人民合法权益。

  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一个基本手段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威力,其中最重要的力量来自竞争机制的作用。然而,如果只有自由竞争机制,而没有相应的机制约束,市场会在满足一部分人利益需求的同时却损坏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长远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发展数百年历史中出现的无数次危机也充分证明,自由的市场竞争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差距的悬殊以及其它诸多不和谐因素,乃至社会的动荡。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社会主义制度发挥相应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即通过社会主义和谐机制的建立,使全体劳动者在自主劳动和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下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

  要使我国社会经济走入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必须用引导和谐发展的“有形之手”引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把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从发展理念和政策操作层面引入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框架之中,构建一个完善的“和谐运行机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素,与“市场竞争机制”相互对应和制约,以维系和支撑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一系列以人为本的经济制度与政策法规完全可以制约自由市场经济的“盲动效应”,使市场经济沿着和谐的轨道和机制顺利运行。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其根本要义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这决定了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机制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就是以推翻人身依附关系和“以资本为本”的生产关系为前提的,它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必须以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这就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经济运行方式,它以人们间自主平等劳动为基础,使全体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并使劳动者的才干和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它使市场经济在保留竞争机制及其活力的同时被赋予更多和谐发展的因素,进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以人为本的和谐运行方式和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目标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适度性。要求克服“竞争过度”与“竞争失范”。在这里,竞争机制作用受到社会和谐机制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共同富裕与协调发展目标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是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各经济主体在和谐的环境中竞争,又在竞争中赢得和谐。这就为实现社会经济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和谐的微观基础。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朱必祥教授、经济学博士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微观经济基础,关键是要建立和谐企业制度。当前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消除不和谐的种种社会现象,要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和谐经济制度的根本是产权利益关系的和谐。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和谐经济关系是建立人力资本 与物质资本“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创造合作价值”的企业产权制度。

  企业产权是合约产权,不能还原归结为要素产权。个人的要素产权只是获得企业产权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影响企业产权结构选择的因素包括:生产技术工艺及水平;企业产权制度形式的成本大小;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合约建构中的力量对比。企业产权结构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权者相互博弈的结果。有效率的产权配置形式可以在总量上使企业市场交易成本和产权成本最小化,并将取得统治地位。

  随着人力资本作用地位的提高,物质资本独享企业产权制度已经不是最优选择。所谓人力资本是指,通过对人投资而形成的以人体为基本存在形式并能带来未来收益的以知识、技能及健康因素体现的价值。 人力资本在财富生产、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加大,使人力资本所有者(人)的经济价值提高。人的经济价值提高要求社会不断增加对人力因素有利的权利制度供给,要求人力因素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与物质资本分享利益,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企业产权制度,构建和谐企业制度。

  南京市社会科学院经济发展研究所唐启国研究员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包含的内容很多。建立平等的交换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

  马克思认为,政治经济学应当研究隐藏在社会经济运行之中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揭示人与人经济关系的本质,研究这种关系的运动规律。马克思十分重视交换关系的研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剖析,首先是从商品交换关系开始的,然后研究了资本家与劳动者的交换,资本之间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在交换中形成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在交换中实现利润、地租、利息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导致了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交换的不平等,从而形成了资本主义不可调和的矛盾,可见研究交换关系的重要。

  目前,我国社会尚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收入分配的不平衡,腐败现象滋生等。这些问题与交换的不平等密切相关。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使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公共资源不向农村流动,从而形成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在区域发展上的倾斜政策是形成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原材料、能源等资源价格偏低导致一些地区与资源禀赋较好地区交换的不平等,从而形成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而忽视社会发展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量劳动不能领取等量报酬(如农民工、临时工),垄断使不同部门、行业的同量劳动获取的报酬不同,同工不能同酬等,导致收入不平等;腐败现象的滋生更谈不上是平等交换关系。大量现象表明,目前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与不平等交换密切地相关。为了逐步消除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种因素,建立平等交换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要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其发展进程实现平等的交换关系,不允许垄断部门、行业凭借垄断地位实行不平等交换。

  二是在城乡发展进程中,要坚决扭转以往的城市倾斜战略,坚决贯彻城乡统筹发展的方针,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是在区域发展进程中,要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健全市场机制,促进产品和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

  四是在收入分配领域,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特别要坚持同工同酬原则,使等量劳动能获得等量报酬。

  五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解决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六、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利益关系的和谐

  科学发展观与要求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参加研讨的一些学者,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利益关系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李炳炎教授认为,建设和谐社会奋斗的目标是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应将利益分享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利益分享”承认社会各个主体的经济权利,承认它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

  利益分享和利益独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观。利益独占否认经济个体的差异性,否认经济个体的自主性和特殊经济利益要求,从而否认存在分享的必要性。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下,把公有制的大一统作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片面地强调整体利益的必要性,否定个体利益存在的必要性,因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组织方式和单向的个体服从整体的利益结构模式。这种传统的“否定个体,保证整体”的利益追求方式,由于抑制了经济个体的活力和利益冲动,窒息了经济个体的生机和活力,致使整个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是这种传统经济观的典型的表现形式。不仅如此,这种一元性的利益独占经济观还反映到经济领域以外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一言堂”是这种经济观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但是,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经济现象,导致社会不和谐。造成收入差距偏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受利益独享观念的影响,一种新的资本权威建立了起来,无视分享利益所应发挥的作用,实行的是古典的企业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分配方式。古典的产权制度是所有权至上的制度,其特点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其他所有的经济权利,即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唯一地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决策。这种产权制度下的决策机制单一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就表现为需求方尽其可能地压低工人的工资。同时,在我国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客观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均衡点就被限定在劳动力价值线上,这决定了劳动者的工资被压到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水平。此外,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的谈判力量严重不对称,一方面,不仅分散的劳动者个体处于弱势状态,而且劳动者整体也处于弱势地位;而另一方面,雇主则处于优势状态,具有垄断者的特点。这种劳动力市场谈判力量不对称的状况,致使工资率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

  在古典产权制度的决策机制下,当企业利润不断高速增长时,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却长期位于劳动力价值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收入差距偏大和并且不断扩大的奇特现象。同时,这些厂商提供的市场供给与由工资形成的市场需求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最终形成总消费需求不足,导致宏观经济失衡。 目前欧盟和美国屡屡针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就是因为我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低廉的产品。广大的劳动者既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还背负上了倾销的恶名。

  与利益独占的传统经济观相反,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主体和经济利益的多元性为其认识基础的。它强调经济个体的差异性,承认各经济个体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并进一步肯定它们追求这种特殊经济利益的权利。在企业中,利益分享制本质上应是一种产权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制度安排。产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权、责、利关系。其形式上是人对物的关系,本质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而言,产权权能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经营权、继承权等一系列权利产权权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产权制度应该是在这些权利之间建立起相互制衡的机制,共同为了实现社会价值而努力工作。

  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要求建立一种新的协调的利益分配机制。在这个新机制中,使经济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分配与每一单位新增利益之间建立起新的比例变动关系。然后,通过鼓励每一个经济个体去努力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不断增长。它以“鼓励个体,增强整体”的新的利益追求方式取代传统的“否定个体,保证整体”的利益追求方式。这种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由于充分尊重了经济个体的经济利益要求,肯定了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个体的最主要的经济动机,也就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各经济主体“各就各位,各得其所”的新的利益格局。它赋予全社会每一经济个体以必要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极大地激发了经济个体的活力,并使整个社会经济充满了蓬勃生机。这种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还有助于建立起一种新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各就各位,各得其所”是这个新体制的主要特征。在这样一个新体制中,每一经济个体都将找到适合于自己的位置,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纳入一种新的均衡与和谐之中。

  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不仅强调各经济个体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还致力于在在各个主体的经济利益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协调的利益分配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这样一种利益分享制度,使个体利益的实现与整体利益的实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消长而不是此消彼长的新关系。 

  这种利益分享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由各种经济主体按照一定的比率去分享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每一个体所获利益的绝对量将取决于成果总量的增长和分享比率这两个因素。在这个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任务是如何扩大总量,而政府的责任则是事先公平地确定这个分享的比率。由于这种分享不是对总量的一次性分享,而是对每一边际增量的逐次分享,它能够使经济个体在增量上看到自己的利益,从而极大地刺激其增产节约的积极性。这种分享也不只是在整体层次上的分享,它是多层次的。在社会经济活动的每一层次上,各利益主体均可实行利益分享。这种利益分享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使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能与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政府和代表局部利益的企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它使每一经济主体都有了自己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在追求利益的动力和回避风险的压力下,每个主体的活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利益分享机制通过肯定利益的多元性和对利益追求的协同,促进经济决策和经济生活的民主化,给社会主义经济和谐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要继续加快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分享制度,把利益分享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

  江苏省总干校徐东兴副教授认为,以人为本的真谛就是毛泽东同志早就倡导的作为党的宗旨的“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在世纪之交代表党中央提出“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久前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人为本的对立面就是官本位、行政权力本位。当前在企业劳动关系中影响和谐的因素主要是:

  ——相当数量劳动者处境边缘化。城乡中有一个日见增加的由下岗、失业、半失业、低收入缺保障的人群(农民工),处在生活困难化、待遇边缘化、意识非主流化的地位,是街面犯罪这一现象的最重要社会根源。

  ——企业中的非市场的权力因素肆无忌惮的干予分配使劳动者不满。一是资源垄断或半垄断行业将垄断效益作为了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二是同工不同酬现象在人为制造分配不公;三是“权力分配”极大侵害了效益优先和按劳分配原则。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价值观,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应该体现为以大多数劳动者为本,而不是以我们今天看到的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特权分配逻辑。为此,需要解决企业内部实质上的行政权力为本的问题。

  ——作为市场调节手段的集体协商受到某些企业的“软抵制”。市场调节劳动关系并非万能,而它又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不可或缺的手段。最主要的是在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签定集体合同来调整企业内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然而,这项工作却受到某些企业的“软抵制”。

  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而居于重要地位的国企劳动关系的和谐,又是其中的起示范作用的一环。当前,迫切需要而又有操作性的举措就是完善企业职工与经营者的平等对话机制,就是让企业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应当实现企业工会的公推直选,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建设。这是广大职工的共识,也是实践证明的真理。

  江苏小康与现代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东和教授认为,经济利益关系和谐的前提是财产关系的和谐,财产关系决定利益关系。因此,放任私人资本主宰劳动,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威胁。实际上,马克思已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途径,就是消灭私有制。

  现在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已经形成了一种私有制优越的发展经济的思路,搞私人资本崇拜、富人优先,有人竟然说什么“我的房子就是为富人盖的!” 有人把民营企业实质私营企业的企业主当成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如果照这样搞,我们共产党就要演变为“私产党”了,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荒谬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工人阶级利益的“命根字”,“保护神”,一定要维护好,才能真正建立和谐利益关系,构建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七、经济学要为维护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维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应当发挥积极促进作用。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应用唯物史观分析范式,科学地揭示和阐明经济规律,提出有利于科学改革、科学发展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对策;二是敢于批判那些误导改革、违反科学发展,损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庸俗经济学观点。

  何干强教授认为,当前有必要分清关于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十个理论是非问题:

  1.关于我国国有经济的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不能再发展国有经济,国有资本的比重应当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国有经济大体上相当,例如占20%,这实质上等于主张放弃公有制的地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国有经济是属于总资本家支配的经济,而我国的国有资本则是全体劳动人民支配的经济,性质上绝然不同。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数量比重的不同。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比重,视总资本家整体利益的要求而定;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则取决于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全体劳动人民财富的增进,它同集体经济之和至少应超过50%,如果把主体地位理解为要求处于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中的劳动者应占多数,那末,在国有经济有机构成较高的情况下,公有制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还将更高,才能占主体地位,而且还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管理能力的提升,逐步提高比重。

  2.关于公有制的科学含义。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许多生产企业“改制”为私营经济了,但是,只要学校、医院、会堂等都是国有的,国有资产就仍占优势,全民所有制就仍然占主体。这是用包罗万象的“产权”替代生产资料所有权,把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等同于生产资料了,这样来理解公有制,对大量出售国有企业也就不以为然。殊不知,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非生产的物资资料的产权关系,更不是生活资料的产权关系。现实的公有制不仅是全体或集体劳动者共同对生产资料的排他性占有,而且是他们凭借这种占有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和取得收入分配的方式。这个途径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的全过程;它实质上是广大劳动者凭借占有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生产社会财富,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生产劳动是起点,共享物质利益是归宿,同时又是再生产的起点。因此,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私有化,等于断绝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经济来源。

  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构成的体制。这样一来,就分不清同样具有国家调控市场这种管理体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把经济管理体制的具体形式(不同内容可以有相同的形式)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经济制度混淆起来,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本质规定。其实,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上的制度与经济管理体制含义上的制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它们的联系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本质规定需要在经济体制上表现出来。前者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涉及人与人之间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非占有的排他性所有权关系,它决定着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从而对生产成果的支配与非支配关系;而后者则是这种关系的实现形式或者表现形式。其区别是,前者是本质的,具有客观必然性,后者是人们依据对前者的认识制定的,有可能带有主观性,如果不符合客观要求,就需要改革。所以,撇开所有制性质谈“体制”是一种似是而非。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决不能丢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

  4.关于工业经济领域中的公有制的地位。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公有、工业私有,并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殊不知,国有工业经济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土地的公有制,需要工业经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支撑。工业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土地公有制两者不可割裂。工业经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经济基础,也是城乡和谐、工农和谐的经济基础,动摇不得。假定工业经济私有化,由于工业生产力高于农业生产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必定受到工业私有资本的侵蚀,或迟或早也会私有化。“工业私有,土地公有”这种说法,实质就是主张走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须知维护私有制的资产阶级为了制止大土地所有者同他们分割剩余价值,是不反对土地国有化的。在中国,这种说法一旦实现,后果还不是变为独立的资本主义,而是变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国,因为私有制经济面对国际垄断资本是软弱的,缺乏竞争力的。要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方向,就必须在工业经济领域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5.关于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又是似是而非的。必须强调,不能把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在生产领域的关系与他们在流通领域的等价交换关系混为一谈。前者涉及生产领域谁占主体、主导的问题,后者只涉及流通领域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私两种所有制经济之间,在生产领域的法律地位决不是平等的,全民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地位高于私有制,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决定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也就是明确规定了在全国生产资料总量中,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必须占有数量和质量相统一的绝对优势;这样国有经济才能确立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坚持在生产领域这种公、私经济之间的不平等,才能保证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广大劳动人民处于主人翁经济地位、实现人民内部的社会主义平等。当然,公、私两种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流通领域中都具有自主选择、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关系的平等权益,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这些合法权益对于保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把市场交换关系的平等权利歪曲为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平等权利,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相违背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关系的和谐,只能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上。

  6.关于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地方上几乎一刀切地实行公有制企业“民营化”实质私有化的“改制”之后,一些地区媒体上,开始把私营经济每年增长的百分比,作为政绩或者发展指标来宣传;但是,却不宣传或者很少宣传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增长;有关部门一般也不公布国有、集体资本变动的绝对和相对量的数据。这就造成轻视公有制经济的舆论氛围。问题在于,这种宣传把不同途径形成的私营经济混为一谈。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在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和引导靠民间自有资本创业起家的私营经济的发展,因为这能够壮大中国的民族经济。但是,对于公有制经济私有化,尤其对于靠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流失到私人手中的私营经济,决不应当采取支持的态度。

  7.关于公平的科学含义。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这种观点来自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效率平等替换理论对中国理论界影响颇大。他认为,追求市场机制的效率与追求个人收入均等化这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而牺牲某些效率换取平等的方法就是再分配,也就是运用税收政策、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与法制手段,增加就业,提高最低工资,保证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达到基本水准等,缓解收入社会矛盾等。就这些再分配的手段本身而言,它们是可以在实施再分配政策时借鉴的。但是,奥肯的效率平等替换理论,建立在承认私有制经济基础的前提之上,是一种缓和资本主义社会对抗性阶级矛盾的改良主义办法,并不是要从根本上消除财富和收入的两极分化。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用抽象的机会、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来解释公平,并没有讲清公平的科学含义。其实,公平究其最抽象的含义来说,就是指不同的人具有相同的权利,或者说,对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其权利。但是,一旦涉及人与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关系,由于衡量的尺度不同,公平的内涵也就不同。所以,现实的经济公平总是具体的,具有历史内容的,在不同经济层面的含义也是不同的。如果要从经济运行角度说起点的公平,那么,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那就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因此,社会主义的公平的实质就是消灭阶级,当然,实现这种公平有一个历史过程。如果撇开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如果撇开在实践上如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来解决收入不公,那就只能治标不治本。要高度警惕那种在推行私有化的“市场化”的同时,把解决公平的责任完全推向人民政府的观点。应当明白,私有化,必然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激化,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企业内部关系的和谐、公平,不提企业的社会责任,只要求政府管公平,这就把矛盾引向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因此,决不应当再宣传什么“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的观点。

  8.关于腐败的根源。有一种观点,强调现在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是腐败,是因为国有经济经济的垄断部门收入非常高。这种观点完全不提私有化“改制”与腐败的联系,完全不深究腐败的原因。腐败通过私人行为表现出来,根源是私有制,是私有观念的恶性膨胀导致了一些人利令智昏,视社会公德、国家法治而不顾,这种根本原因不容回避。正是私有制经济比重的急剧扩大,动摇了一些干部、党员的社会主义信念,才产生出“捞一把”的念头,这才是腐败的真正根源。至于垄断部门收入分配存在诸如把国家利润转化为管理者或职工过高收入、同工不同酬等分配关系失控等问题,这属于管理体制弊病这种性质的问题,理应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解决。但是,有人却借此模棱两可地提出,“要把社会资源的使用权从那些垄断部门解放出来”,蕴含着要求交出使用权的意思。众所周知,“垄断部门”在中国,实际上就是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部门,因此,把管理体制弊病转嫁到公有制本身上,主张国有经济放弃控制社会资源,也就等于要求取消有控制力的重要国有企业。

  9.关于改革的攻坚和到位。近些年来,“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改革还不到位”是媒体上常见的术语。但是从一些人的主张看,攻坚等同于设法改变公有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改革到为等同于私有化。我们理解的改革攻坚,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公有制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克服各种困难,使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转换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焕发活力。体制改革的到位,也就是在企业层面,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

  10.关于反对新自由主义。针对私有化“改制”,理论界站在社会主义立场上的许多学者,纷纷起而提出,应当本着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原则,“反思改革”,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批判和抵制新自由主义思潮。但是有一种观点却认为,这是所谓第三次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认为这种私有化“改制”是改革的成绩,不容否定。这就明显地暴露出,这些人心目中的“改制”,实质是私有化。他们也讲和谐社会,但是由于他们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讲私有化的市场化,不讲在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性,所以,他们讲的和谐社会,就很难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经济学家凯里、巴师夏等人相区别。

  总之,淡化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种种观点,都不利于维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要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维护作用,就必须对这些观点进行揭露、抵制和批判。

2006年12月3日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研究方向:《资本论》与当代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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