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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李昌奎案标杆作用初现成效

火烧 2011-07-29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云南李昌奎案对四川会理李文清杀人案产生影响,案件进展缓慢,家属质疑公检机关包庇,呼吁法律公正,家属上访维权,寻求真相。

云南李昌奎案标杆作用初现成效  

   至今仍被主流媒体置之不理的四川会理1月21日  36刀李文清抢劫杀害摩的师傅罗建林案,进入公诉阶段两个月后,仍没有提起公诉,一审开庭遥遥无期。时间已经过了半年。  

被害人的妹子寻找会理公安机关,有人答复说,云南李昌奎案,强奸杀死一个,用手摔死一个,死了两个人都没有判死刑,李文清杀死一个人,怎么会判死刑!  

为此这个一心要为惨死的哥哥讨回公道的,不得不自学法律,到处上访,看来这个川妹子也要加入上访的队伍了。为了哥哥他学会上网,自建博客。天下不公,老百姓又能奈何,天下已黑,老百姓只有提着灯笼,自找光明,上访就是一支寻找光明的队伍,不上访不知道社会有多黑。如果天下不出太阳,就我金牌民工一百个去维权也无济于事。  

  

附罗建群的博客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65a6e080100ssll.html  

四川省会理县公检机关违法办案  

     

                隐瞒死者家属事实真相,包庇罪犯有猫腻          

在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不管是罪犯还是普遍老百姓。而作为震惊会理县的1.21抢劫杀人案被害人的家属,我们为会理县公检机关违反法律程序办案、包庇、窝藏包庇毁灭伪造证据罪犯而感到难过,我们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写下这段话,希望能够引起各级部门的重视,给我们被害家属一个合符人情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交待。  

2011年1月21日抢劫杀人凶手李文清窜至会理县将被害人罗建林骗至会理县会太路25公里处,在公路上从罗建林身后施行持刀抢劫,多处杀伤罗建林背部后,罗建林从摩托车上挣脱弃车逃命,李文清紧追其后边追边杀,直至杀死为止,随后将摩托车抢走,罗建林的脖颈被李文清从身后两刀杀穿,背部、肩部、腰部、手部、脸部全是刀口,惨不忍睹!李文清作案后,逃至他姐姐李文蓉,姐夫卢兴银家中躲藏,在躲藏过程中李文清向李文蓉、卢兴银如实讲述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卢兴银、李文蓉不但没叫其弟投案自首,反而将李文清在施行抢劫杀人过程中所穿粘满被害人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烧毁,为了帮助李文清逃避法律的追究,还资助李文清400元人民币帮助其逃跑。  

李文蓉、卢兴银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窝藏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卢兴银、李文蓉在窝藏包庇罪犯过程中将抢劫杀人凶手李文清所穿的粘满有被害人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烧毁,导致公安机关不能提取该物证,更不能对该物证进行鉴定,而且还资助抢劫杀人罪犯400元钱帮助其逃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管手段还是“主观恶性”都是特别特别的恶劣,影响特别特别的严重,因此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应对卢兴银、李文蓉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应对他们数罪并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拘留条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刑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卢兴银、李文蓉为了帮助抢劫杀人罪犯李文清逃避法律的追究就将罪犯李文清在抢劫杀人过程中所穿粘满有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烧毁,有毁灭证据的事实,并且还资助400元钱叫罪犯逃跑,由此可见,我们受害家属不排除他们夫妇在外面再做一些帮助罪犯逃避或减轻法律惩罚的串供,违法活动等其他违背法律的事再来伤害我们受害家属,他们夫妇对我们受害家属和社会都有危害性,根据刑法和刑拘条件规定,卢兴银、李文蓉都已达到拘留逮捕条件,但是包庇窝藏毁灭伪造证据罪犯李文蓉、卢兴银逍遥法外,公检机关居然不起诉、逮捕,国家法律规定了犯罪情节严重的罪犯不能取保候审,卢兴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李文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三百零七条检察院不起诉她,于法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信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审查起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但是公检机关只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族的意见,从没通知我们被害家属问及意见,而且隐瞒我们被害家属事实真相,私下不起诉包庇窝藏毁灭伪造证据罪犯李文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法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然而公检机关不但没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给我被害家属,反而对我被害家属隐瞒卢兴银、李文蓉包庇窝藏毁灭伪造证据的事实真相及不起诉罪犯的事实,执法人员对我被害家属的冷漠及对犯罪嫌疑人的热心,关助,不起诉逮捕包庇窝藏毁灭伪造证据罪犯卢兴银、李文蓉其中有猫腻。  

会理县公检机关和凉山州检察院对我被害家属隐瞒事实真相,不依法办案,违反了国家法律《刑事诉讼法》[审查程序]之规定,侵犯了我被害家属的合法权力,请求各级部门及各界人士共同督促凉山州和会理县公检机关依法办案,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被害人家属:罗建群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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