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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安机关在搞“就地正法”吗?

火烧 2011-08-0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新疆喀什暴力恐怖案中两名在逃人员被公安机关就地正法引发的争议展开,探讨‘就地正法’的法律含义及执法程序是否合规,质疑媒体报道与法律程序之间的矛盾。

       

手机报 8月2日 新闻早报报道:据人民网消息:1日下午,制造新疆喀什暴力恐怖案的两名在逃人员在喀什市郊,被我公安机关在实施抓捕中,就地正法。  

读了这条新闻后,对“就地正法”这个过去耳熟能详、但现在很少见到的词组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个词组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手头没有词典,只有“百度”一下啦。  

“百度”的解释是:在犯罪的当地执行死刑。并援引了清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十五回中“因为案情重大,并且是积案累累的,就办了个就地正法”。同时还举了清代刘坤一《禀张中丞》中的一段话做为示例:“且地方绅民,因受该逆之害。伏辕固请将该逆就地正法,以快人心。”  

由此看来,这个词组特指将罪犯在犯罪的当地执行死刑是确定无疑了。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审判之前,连“罪犯”的帽子都不能戴,更不用说“就地正法”了。  

从报道中看不出喀什的公安人员究竟是在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与两名在逃人员枪战或肢体接触时将他们打死;还是在抓住他们之后就地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如果是前者,就不存在“就地正法”的前提;如果是后者,就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了。  

所以,我希望“就地正法”这个帽子是“二把刀”的媒体记者或编辑硬扣在公安机关的头上的,否则这两名死者的亲属与公安机关是大有官司可打的。  

 20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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