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违法《纪要》剥夺我在机关退休权利
洛阳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
一纸违法《纪要》剥夺我在机关退休权利
今天是“八一”建军节,前天就从省电视上看到河南省委,省政府给在河南省驻军及复员退伍军人的慰问信;又想到最近一段时间掀起学习老退伍军人李文祥活动,我就问心有愧。因为我也是1964年从部队复员到洛阳市房管局的,1969年修完焦技铁路洛阳段又被安排到市发改委的(过去称计划委员会),由一名小兵被党组织培养成副县级科长了。但在1990年前后遇到有些人想借着改革砸掉我的饭碗时,我就很反感,就开始上访,因我也是一名党员干部了,也学习过马列主义的基本知识,人是第一因素和共产党最讲实事求是的。李文祥事迹如果没有被卢展工书记发现,能搬到舆论界号召人民向他学习吗。疑惑的是卢展工未发现李文祥之前,李文祥同志全依靠土地资源养活自己,才做了很多好事的,如果没有土地了咋办呢?还遗憾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都干啥了?难道不应该自责吗?所以我认为,我经过十五年上访虽然有饭吃了,我仍要上访,不仅仅是我个人利益问题,而是要披露有些地方有些党政领导人当了官自以为是,不实事求是的反应下边情况,致使党和群众愈走愈远,这是非常引人深思的问题,更不符合胡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
一、洛阳市政府及人事局严重失职,渎职,使市发改委十年五次请示石沉大海。
1989年计划会议期间,根据上级计划会议精神,要推行计划体制改革,委主任谭宝泰和主管计委的常务副市长白光第曾多次找我谈话,动员我去筹建洛阳市农业投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省、中央农业投资公司报项目要钱,和对外筹集农业投资。我当时很犹豫,因年纪大了,没上过学,又是个试点单位,不太想去可又说不出口,因自己是党员干部,组织上这样安排,怎么能不去呢。会议快结束时,谭宝泰又对我说:“你有啥想法写出来,我们好研究”我就以便信的方式给谭宝泰,常务副市长白光苐写了封信,提了四个问题,如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开办费、人员来源、办公用房。在人员来源中明确提出,计委支持四个人,工资关系保留在计委,其余人员由公司借调,当天就交给谭宝泰,谭看后,就签字“同意”,并说:“请白市长、谢市长再看看。”于元月24号谭交给我原件,我看到白光苐、谢应权(管财政的副市长)都划圈签字了,我怕有变立即复印了一份,做为存根才把原件交给谭,没过几天,市政府正式下文筹建《洛阳市农业投资公司》
我拿着市政府下的文件,找到市招标办主任吴良贵借了几万元,就开始筹建了,并打着市政府和市计委的旗号到省计委农业处和省农行筹集资金,在省计委农业处的协调下,用省农业银行的支农外汇进口200吨鱼粉,入进洛阳后就给了洛阳市机械化养鸡场,一下子就收入120多万元,既解决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还了借用的开办费,还租了部队的一栋房子,作为办公场地和备齐了办公用具和三部汽车。白、谢两位副市长批的40万元注册资本和开办费一分钱没要就办好了注册;在省计委农业处的协调下,经省建行介绍又到山西晋城市建行,为洛阳拆借5000万元低息贷款。但在1990年下半年分配拆借资金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计委认为公司有钱了,采取欺上瞒下的办法把我的工资关系于10月30日转到公司,我去计委领十一月份工资才发现,当时我和谭宝泰吵了起来,在副主任张祖训的劝说下,并答复很快转回才解围;二是市政府研究分配5000万拆借资金时,市建行坚决不同意,因拆借资金是以农业投资公司名义存在市建行的,市建行认为农业投资公司虽然注册了,但没有资金经营许可权,需到人民银行办好批件才能动用。公司到人民银行办经营许可证时,人民银行回答的很干脆:现在不让办了,专业性投资公司不让搞了,我立即和省、中央公司联系确有此事。市农业投资公司也属解散范围。绝不像《纪要》上所说的,公司倒闭了。1991年春节过后,我以文字形式向市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在晋城建行拆借的5000万元退回;二是公司向何去处?其中又提出把我工资关系转回市计委。不巧的是我于4月14号,突发脑出血,并送到二医院抢救,住院8个月,出院后已是1992年元月,而且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医疗费用是公司卖了办公用具和汽车和医院结账的。在公司解散时又结算到我的工资上,一直推算到1995年。参加工作几十年的我,从那以后我既没单位,也没领过工资,全靠借贷维持生活和看病。我老伴每天除护理我外就去上访,到1996年7月原市计委才以(1996)50号文件向市人事局写了第一份请示:《关于把左敬刚同志工资转回计委的请示》1996——2006年十年中原计委向市人事局、市政府先后写过五次报告,每次报告都是实事求是的,如:请示为我提前办退休,一是病重还有两位老人,生活负担重。二是国务院1978年下文《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规定年满五十岁,工作年满10年,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我已工作30多年,已53岁;还有去筹建公司,领导有承诺工资关系保留在计委,而这些请示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更没做任何解释,不是失职、渎职是什么呢?难到不应该问责吗!
二、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纪要,是违规违法的。
2004年6月底,我脑血管出血病又复发,全家人出动从银行到亲友四处筹款,才把我送到市中心医院抢救。在医院的帮助下,请天津医学院专家来洛阳,给我做了脑血管切除手术,住院二十多天,因经济困难就出院了,经一年多休养,出现了奇迹能行动了,我就又开始上访,并把我的情况反映到《东方今报》上,该报非常负责,不愧为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的喉舌,特派记者来洛阳采访三天,并以《一个科长十五年的凄凉生活》发表在2006年6月24号的《法制早报》上。还上了《新浪网》,才这引起时任市长连维良的关注,签发到市发改委,人事局,要这两个单位做调查,市发改委写了调查报告称“媒体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要求市政府把我的工资关系转回发改委”而人事局又不了了之放哪了。市政府也没人追查问责,过了一年多,到2007年8月不知怎么又转到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上,在召开这个会议之前,市信访局,人事局没有任何人找过我调查,一直到《纪要》出台,发改委于2008年找我签字,要把我推到社会上办退休我才知道,我立即找到常务副市长吴中阳,他动员我先签字,先解决吃饭问题,有什么问题再反映,再研究。我一边办,一边又把情况反映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我认为:洛阳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纪要是违法的。同时,教训告诉我,有些领导说话是不算数的。如《纪要》首先违背《合同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书面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989年元月组织上动员我去筹建洛阳市农业投资公司,我要求保留我在市发改委的工资关系,委主任,主管市长都签字“同意”的就已形成合同;二是违背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我的上访问题出现后,市发改委向市政府及人事局写过五次报告,市政府、人事局就是不办理,把政府的失职、渎职让我埋单,这合法吗;三是市人事局在信访联席会议上说:按公务员条例规定左敬刚不应该再回发改委。人事局做为政府主管人事的职能部门做出这样的解释也是违法的。因“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我的事发生在1989年到1990年,公务员条例是1993年才公布的。这样的解释既不懂法,还很无知。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没有任何人出来提出疑问。
三、市信访局、人事局违规行政,还拉大旗作虎皮吓唬上访人。
我于2008年到2009年曾两次给全国人大发过上访诉求,而且都有回复,回复上明确指出“请转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而市信访局接到这个回复后没有转到有权处理的人事局,而转到没权处理的发改委。市发改委给市信访局的回函称:“我委既没有解释权,又没有办理权,请转到有权处理的单位。”我持着这个回函找到市信访局转信科科长张某,他见了大发脾气说:“你们发改委有什么权力提这个建议”我和他大吵了一架。不几天我又找到当时的信访局局长王玉峰,并带上吴中阳副市长在我们的建议书的批示:(建议召开听证会解决我们的上访问题)王见了后说:“我和你是不对称的,到信访局了得听我的,听证会我参加的多了,各说各的理统一不了。”听证会没指望了,我又找到市人事局副局长李树理,还没等我们说完,另一个也姓李的副局长说:“我们人事局听市委的还是听你们的”(当时有三个上访人再埸)言外之意,市委信访联系会议已定了,你们敢反市委。我当时就反驳:“应听法律的,市政府、市委也有违法的”我这一反驳,这个副局长起来走了,把我们放那了。
四、最后要求市委、市政府按周永康同志七月二十一日召开的全国信访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要求:“各级干部要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加大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要深刻吸取有的地方因违反政策,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引发群体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纠正工作中,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妥善处理重复信访事项,精心细致做好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河南省委副书记叶冬松于七月二十三日贯彻中央信访工作会上强调:谁违法造成的信访问题,就有谁去解决,来回推逶要问责的。我的信访问题开始是原计委造成的,但发改委知错就改,多次给市政府市人事局写报告,但没人管,还以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纪要的名义,转移违法行政,实际上是错上加错。我认为市委、市政府应给我一个说法,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原市发改委一名科长:左敬刚
2011年8月1日
联系电话:63180181 手机:1323391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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