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美国联邦宪法是为了维护少数富人利益
制定美国联邦宪法是为了维护少数富人利益
编剧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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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博客中国”读到上海老乡王炼利女士的《“不让造反”的美国宪法引发我四点思考》(摘录附后),不大同意她的“思考”,但完全赞同她说的:尹宣先生将“联邦宪法之父”麦迪逊所作116天制宪会议记录翻译过来,实在让我们“大饱眼福”。美国开国元勋华盛顿和美国“联邦宪法之父”麦迪逊毫不隐瞒他们制定联邦宪法的目的,就是维护少数美国富翁的利益,极力限制“人民民主”,防范多数穷人“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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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200年的政治实践看,维护少数美国富翁利益、极力限制“人民民主”的联邦宪法,的确保持了美国的“长治久安”和逐渐强大。但其巨大的“人权代价”是:美国原住民印第安人的近乎种族灭绝,美国黑人及其他有色人种少数民族的人权长期不得伸张,以及前南斯拉夫、伊拉克、阿富汗等国平民遭受蛮横侵略的人道主义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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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08年,维护少数无良富翁即“金融垄断资本”邪恶利益的美国政治制度,终于引发了震撼全球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政府债台高筑,近乎破产。自诩为自由世界旗帜的美国政府的“道德信誉”也随之破产。为了防范美国大多数人“造反”,继续维护金融垄断资本的邪恶利益,美国政府势必要转嫁国内的金融危机。近年来,以压迫人民币大幅升值赖债的“金融软战争”等美国对华“软热战”不断升级,就是美国政府掠夺中国民众利益以弥补美国金融垄断资本金钱损失的“流氓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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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金融软战争”等美国对华“软热战”相当成功。但美国“金融垄断资本”是贪得无厌的。要是中国政府不再继续向美国政府所代表的金融垄断资本输送巨大利益,美国对华“软热战”终将升级为“硬热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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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中国民众就面临两个选择:要么容忍本国政府继续向美国政府所代表的金融垄断资本输送巨大利益,继续购买美国国债,继续忍受美国流氓政府的无耻掠夺;要么呼吁本国政府果断终止购买美国国债,并准备迎接美国对华“硬热战”,以“多数人造反”之举制止代表邪恶金融垄断资本利益的美国政府继续耍流氓。除此之外,中国的“大多数人”还有其他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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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宪法的宗旨是“不让造反”
王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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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之父”麦迪逊作了116天的制宪会议记录,他自己冠名“辩论”。尹宣先生将此记录翻译了过来,我们大饱眼福。再读《美利坚联邦宪法》,发现其宗旨就是四个字:不让造反——为了制宪者们自己的利益,不让别人造反。当然“不让造反”的“首次发现权”不在我,我没有“首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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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球通史》而享誉全球的美国加州大学历史系教授斯塔夫理阿诺斯这样评价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等召开制宪会议的真正动机 :“……保守的有产业者确信,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制止‘暴徒统治’。所有这些就是1787年5月25日在费城独立厅召开制宪会议的背景。”(《全球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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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麦迪逊连续记了四个月的制宪会议记录来看,制宪会议代表对当时局势的恐惧担心跃然纸上。6月16日弗吉尼亚州议员伦道夫说:“当务之急是形势紧迫,挽救共和国的命运,已经迫不及待”, “局势已经到了危急存亡之际”,“眼前就是这种危急存亡之际”,“必须制定条款,维护各邦之间的和谐,在贸易入籍等等问题上取得一致,不论哪里发生造反,即予镇压……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要设置各种权力,目前已是建立全国政府的最后时机。”6月18日汉密尔顿说:“局势既然已经到了危及存亡之际”,“不能再袖手旁观”,6月19日麦迪逊警告:“马萨诸塞的起义,提醒了所有的邦,各邦都要考虑本邦可能面临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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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汉密尔顿发表《关于各州不合所造成的危险》,有三处提及“马萨诸塞州”,提及那里发生的“真正的暴动和叛乱”,提及“谢司如果不是一个绝望的债务人,马萨诸塞州是否会进入一场内战,是大可怀疑的。”这些言论证实了斯塔夫里阿诺斯的论断:召开费城制宪会议是为了从根本上制止“暴徒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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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独立战争已经结束了四年,“危急存亡”的威胁肯定不是来自英国,“暴徒统治”更不可能指向英国,唯有来自各州的民众起义特别是马萨诸塞州的谢司起义,才使各邦的议员们忧心如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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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年到1783年期间发生的美国独立战争,是“新大陆”上持有财产最多一族为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而进行的战争。他们反对英国当局将殖民地当成纳税机器随意压榨。独立战争结束,这部分人捍卫财产权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但是,独立后的美利坚合众国(邦联)的大众财产却在受损。华盛顿统帅下真刀真枪与乔治三世职业军队打仗的,大多是普通农夫,他们是“新大陆”上最没有财产的人。当他们以献血生命的代价换来了北美的独立,他们需要回报——美利坚土地上本来就没有免费得到的东西,而农夫最需要回报的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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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土地虽然辽阔法律也允许购买,但必须一次性购买六百四十英亩,这让农民特别是退役士兵绝望——谢司就是退役士兵;为了给独立战争筹款,没有征税权的大陆国会只能发行信用券作为流通货币,这就是以后臭名昭著不值一文的“大陆券”,各邦不信任信用券,大陆会议特颁“决议”强制人们接受,凡拒绝使用信用券的被当作“国家敌人”,以后又将信用券升格为法定货币,称为“财政部钞票”,可惜“财政部钞票”也照样贬值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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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让贬值的货币影响到大陆国会利益,大陆国会要转嫁危机,它不顾自己在1777年曾表态“大陆货币将按照信用券分别标明的券面价值流通,它应当得到要求按照相同的价值将其兑现为硬币的各州人们的支持”, 于1979年10月作出决定,凡缴税只收黄金白银,不受信用券,而将信用券与西班牙金币的比值定为40:1——信用券(大陆币)贬值了60%, 1780年年底,这个比值变成为75:1,贬值了四分之三,到1781年年初百分之百贬值,大陆国会就这样为了自己能喘气,让所有的缴税者都透不过气——谢司就是缴税者之一;1781年初大陆国会授权成立国有北美银行,北美银行既发行硬币和又发行纸币,各邦也自行发放纸币,但马萨诸塞等邦规定,所有的税收和私人债务都不能用纸币支付,必须兑换成硬通货,以此保护本邦的利益和本邦债权人的利益。而用纸币借债却要还归硬通货的债务人,等于被扒了一层皮——谢司就是这样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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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新英格兰各邦有很多这样的债务人被法院判刑收监,民怨沸腾。1786年,新英格兰各州农民武装暴动,其中谢司起义的规模和声势最为浩大。他们要求减轻税负和取消债务;他们把法官赶出法庭,撕毁拍卖以土地还债的司法文书,打开监狱释放债务人;他们还要求重新制定土地法令,让普通农民也能得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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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部长诺克斯写信给已经退职还乡的华盛顿,说谢司等人在他眼里只不过付出点极少的赋税,却要求重新分配土地财产,这是在“与殷富相形之下,他们直接感受到自身的贫困和他们自身的力量,他们决定使用自身的力量借以挽救自身的贫困……这种人民可以组成一个一万二千至一万五千人的肆无忌惮的团体——他们都是社会上年轻活跃的分子……我们将不免要遭到一次反抗理性、反抗所有政治原则以及反抗自由名义的叛变……种种可怖的情况业已威胁到了新英格兰的每一个讲原则、有财产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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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万贯家财的华盛顿敏锐感觉到起义者对有产者财产权的威胁,老辣而富有经验的华盛顿提出“将政权的缰绳勒紧”,他写信给当时担任外交部长的詹姆斯·杰伊:“我认为,我们要想作为一个国家长期存在下去,就必须把权力交给某一个机构,让它雷厉风行地在整个邦联运用自己的权力,就像每个州的州政府可以在本州内雷厉风行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一样。”“虽然我已经退职还乡,但是我坦率地承认,我不能将自己置于漠不关心的旁观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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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为了保卫有产者的财产权利,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中央政府取代没有实权的邦联中央政府就成了迫在眉睫的大事,一些大邦议员希望成立联邦政府,这不仅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更是大邦议员自信会在联邦政府中占主导地位,以后照样可以在联邦政府中“雷厉风行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而小邦反对,他们担心会被大邦吃掉,“在本州雷厉风行地运用权力惯了”的既得利益就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以大邦议员为主要发起者召开的“制宪会议”只能借着“修改邦联宪法”的名头召开。会议第一天就将华盛顿奉为大会主席,这不排除以此举来减少些压力的动机——毕竟“制宪”是迫使各州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出来“交给某一个机构”,而没被授权就要重新制宪等于重新立国,这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如果没有一个能压得住阵脚的人,会议能否开得下去都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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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联邦宪法》是为了让“美利坚联邦”替代“美利坚邦联”而准备的。美利坚邦联是个松散共同体,原本各邦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权利宣言,俨然都是一个个“country”,但独立战争一试锋芒,这些邦其实没法“country”,于是就需要大陆会议,需要“邦联”,不过大陆会议和“邦联”也“country”不起来,对此华盛顿最有发言权——无论大陆会议还是邦联,都是既缺钱又缺权威的机构,既调动不了人又调动不了钱(既没有征税权,也无权管理商业),连军官的饷银都发不出,使得战机屡被延误,让独立战争十足打了六年之久。而此次面对谢斯起义,邦联政府照样是既软弱又缺乏权威,照样是既调动不了人又调动不了钱——是靠着有产者私人赞助的四万英镑才最终将谢司起义镇压下去。因此,联邦代替邦联是美利坚合众国存在下去的必需之举,制订《美利坚联邦宪法》是保证美利坚合众国存在下去的必需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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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个月激烈争吵辩论——请不要忘记,这是在一致公认的前提下的争吵,制止“暴徒统治”、捍卫财产权利是与会者一致公认的前提——《美利坚联邦宪法》终于制订了出来。这是一部怎样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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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塔夫理阿诺斯评价:联邦宪法“是为了抑制民众的民主政治而精心拟定的。” “因此,美国宪法同英国的解决办法一样,通过限制公民权、通过规定对议长和参议员的间接选举(1913年开始参议员才直接选举)和对不同时期的政府各部门的选举,仔细地保护有产阶级的利益。这些安排的目的是要使一个激进的民众运动在任何一个时候都无法取得对整个政府的控制、都不会引起危险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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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诺丁汉大学政治学高级讲师约翰·麦克里兰所著《西方政治思想史》这样说:“设计一套政治制度,以此制度来磨钝人民的意志,将人民的动乱列为非法。新宪就是这么做。”有了这套政治制度,“决无可能使国会出现主张重新分配财产的多数,何况最后还有总统的否决权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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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是听制宪会议主席华盛顿自己怎么说:“宪法中规定的防范实施暴政的钳制办法和制约办法比人类迄今所制订的任何体制都要多,而且按其性质来说也更难逾越。这至少是这部拟议中的宪法的一个重大优点。”(华盛顿1787年9月17日即制宪会议最后一天的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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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原来其“重大优点”是让合众国的大众再也“反”不起来!或者说,不能那么容易地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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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设立参众两院,主要是为了这个目的。本来议会两院制是英国传统,美国没有贵族,一院即可,但汉密尔顿等人强调“一切一院制而人数众多的议会,都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子所操纵,而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这也足以说明设置参议院的必要性。【注:《联邦党人文集》第62篇】。在制宪会议上,伦道夫(两年后任联邦首任司法部长)认为,设立参议院目的是“寻求一种制约手段”,制止“民主带来的狂暴和愚蠢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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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最后在联邦宪法上签字从而促成美国宪法增订人权条款的梅森(也是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起草人)明确提出:“设立参议院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产权。”而麦迪逊6月26日的长篇发言,使我们着实领略了“联邦宪法之父”为长远保护有产者利益的政治远见:“在设计一个我们希望长治久安的政府时,我们不能忽略时代将要带来的变化。人口的增加,势必会增加终身劳苦艰辛的人的比例,暗自叹息,希望社会福利的分配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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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定的时候,这种人的数量,或许会超过那些感觉在贫困之上的人数,根据选举权平等的法则,权力将会滑落到这些暗自叹息贫困者的手中……一种拉平精神的征兆,已经在某些地方有了足够的表现,引起人们对未来危险的关注……如何防止人们因利益不同而结成同盟,聚集起来,压迫应当予以保护的少数?……除了其他办法之外,在政府内设立一个机构,其成员因其智慧和道德受到足够的尊重,遇到这类紧急局面,能出来帮忙,发挥正义的优势,使天平保持平衡。这就是在政府里设立第二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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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了!多一个参议院的“制衡”作用主要是为了制衡“终身劳苦艰辛的人”、 制衡“希望社会福利的分配更为公平”的人,当出现这些人要将不平等状况“拉平”的紧急局面,参议院“能出来帮忙”有财产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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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总是奇怪,美国的选举制度怎么那么复杂?特别是总统选举制度,这是全世界最复杂的总统选举制度,他们怎么想得出来?这种复杂的选举是要达到什么目的?原来华盛顿早就坦率告诉我们,用复杂的选举制度和同样复杂的宪法修改制度构成一套钳制、制约办法,这是为了“防范实施暴政”——谢司的罪名是“阴谋推翻政府”。制宪会议的最主要推动者、对制宪立下了汗马功劳的汉密尔顿也坦言,这样做就是为了维护少数人的利益: “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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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之父”麦迪逊同样怕多数人的联合。他不能让多数人“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这个“阴谋”,他明确是指“对纸币、对取消债务、对平均分配财产、或者对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或邪恶的目的的渴望”——恰恰都是独立战争后农民起义者的要求——制宪行为的针对性是如此的明确和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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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个联邦宪法“不让造反”的例子。美国国会每两年选举一次,选举的是国会的参、众议员。宪法规定众议员任期两年,每逢国会选举436位众议员都要重新选过(可以连任);参议员每届100人(每州两个名额)任期六年,每两年选换三分之一的议员,这是为了什么?这一是为了保持参院的相对稳定(当时任参议员的财产资格要求不低,参议员保护财产的愿望普遍强烈,他们被视作国会中的精英和国家公职的后备队),二是不让在参众两院形成“多数集团”。本来,如果国会五、六年不换选,是足以在联邦内形成几个有大影响力的权势集团的,如今众院每两年全换班,参院每两年必须淘汰三分之一再掺三分之一的沙子;一届国会就两年的权限,即使产生了“集团”也难以根深蒂固;总统是四年选举一次,四年中两届国会一千人,会因为利益、立场、观点各异形成若干小团体,小团体越多,彼此间摩擦也多,多数人的大集团就无法形成,这样,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被“主张重新分配财产的多数”所操纵。加上国会中参众两院的互相牵制,州议会中参众两院的互相牵制、联邦议会与州议会的互相牵制……等等等等,这些因素都在破坏议员们特别是众议员们的“同心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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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处处强调“统一步骤统一行动”、处处限制民间组织出现的中国相反,美国非常欢迎利益纷呈的各种团体出现,只有这样,“具有同样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才“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才能“给不讲正义和图谋私利的多数人以更大的障碍”,从而“反对他们协调一致,完成其秘而不宣的愿望”!【注:引号中话见《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那些需经国会同意才能发布的命令、表决和决议也就不用担心会危害“少数人的权利”,因为宪法设计环环相扣,已经不可能让危害少数人权利的多数人集团在国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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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严防死守当然是基于制宪议员自身有着可观的经济利益在。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根据联邦档案资料发现:出席制宪会议的五十五名代表中,四十人拥有公债券(通过制订宪法第六条,公债券都以面值兑现,),十四人是土地投机商(可从宪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得益),二十四人是高利贷者,十五人是奴隶主(宪法第四条第二款可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十一人从事商业、制造业和航运业(从宪法第一条众多条款中得益),没有一个人代表小农和手艺人的利益。 “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人对他们在费城的努力结果有紧密的、直接的和个人的利害关系,而且由于宪法的通过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经济上的受益人。”【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美国经济史学家福克纳的代表作《美国经济史》也披露,联邦初期,政府30%的收入用于偿还公债——制宪会议中有70%的代表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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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宪法条文又是怎样对付谢司们呢?联邦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这一条款明确了联邦负有保护各州的责任,今后无论面临内乱外侵,联邦再不会象邦联对待谢司起义那样无能为力。“暴乱由最高当局加以镇压,要比让多数人用顽强的流血斗争来维持他们的事业好得多。”这是麦迪逊对为何制订此条款的解释(见《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必须是个“国家”,国家的第一责任是保障财产权利——这是洛克的理论。 “如果在一个州内发生民变,其他各州能够平息。如果弊病蔓延到某一部分,那些保持健全的部分就能把它铲除。”孟德斯鸠认为这是联邦共和国的重要优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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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先生曾对联邦宪法制订人怎么会漏掉制订“权利法案”感到不解,他猜想的原因是 “一部分人急于求成,而另一部分人又疲惫不堪,大家都想早点把事情做完,硬是忽略了这个至关重要的条款”( 易中天:《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这个原因我认为不成立。之所以联邦宪法原貌会“漏掉” 权利法案,其实是制宪人将成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以保护迫在眉睫的财产威胁和人身威胁当作了头等大事,其他就都可往后靠。再说,十三邦中哪个“邦宪”不含有权利法案内容?而如果生命没有了财产没有了,权利又有何用?无怪乎,当制宪会议就是否要起草权利法案进行表决时,表决结果是0邦赞成,10邦反对,1邦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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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制定者“私心重重”,这没有什么不可理解。对20世纪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曾一针见血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制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订就是应了制宪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实际动机需要,而制宪议会上激烈的争吵辩论则是瓜分利益的需要——《辩论》的翻译者尹宣认为:“整个制宪会议,就是一个划分权力的过程,重点是划分邦和联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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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里兰说:“时至今日,已经没有人认为开国诸贤是超越利害,一心只关心国家福祉的爱国人,不过他们视自身的利益为国家的利益,谁又能厚责他们?最纯粹的爱国情操与最纯粹的自我利益结合的例子,历史上不胜枚举。再说,他们建立的国家是美国,在美国,守财有何不符立国精神之处?”言下有着诸多无可奈何,但无论如何,美国制宪者提供给当今中国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我们还是该感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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