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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冤屈的不止赵作海本人

火烧 2010-05-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38
赵作海案揭示司法系统中冤案频发的深层原因,涉及检察官、法官在体制压力下的无奈与委屈,强调法律尊严与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已经服刑10年的“杀人犯”赵作海假如不是“被害人”的突然返乡,还将在监狱里继续“情绪稳定”下去。从事后媒体披露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惩处办案人员”的消息和此案的前因后果看,恐怕我们又不能不为担任公诉的检察官和参与审判的法官们鸣冤叫屈。因为在相关信息中我们清楚地看到
  ——检察院曾经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并且曾经第三次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就在被迫接受移送起诉的过程中,检察院还提出了所涉无名尸体提供DNA鉴定结果的关键要求,后来之所以未能继续坚持,原因也是众所周知的体制因素。
  ——法院的审判不过是政法委在公安主导下得出的会议结论的庭审过场,这也是典型的中国诉讼特色,相关的法官们不过是在忠实地实践“顾全大局”以及更为重要的其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检察官和法官在赵作海一案中的角色,只是整个案件大局中的一颗政治螺丝钉,而非具有独立意志的法律把关人。仿佛“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一样,他们的最高价值不是捍卫法律的尊严,而是贯彻在政法委中具有决定权力的机关及其首长的旨意,而在这些强势领导的绝对权力之下,检察官仿照法律精神所进行的努力显得是那样的弱小甚至悲壮。这就是赵作海式冤案层出不穷的最关键的缘由。假如我们不从这个最根本的环节上让法律特别是宪法获得它应有的尊严和体面,则哪怕是将某些个案的承办人员给以最严厉的惩处,赵作海式冤案依然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层出不穷。赵作海也正是在这样的经验觉悟之下,作出了放弃二审救济的理性选择,他的直觉和我们法律人的理性之所以吻合得如此一致,其原因,同样要在特色上去进行最简单直截的考量。
  据报道披露,原先公安机关的该案承办人已经被立案侦查了,但曾经在检察院三次拒绝之下也非要通过政法委将赵作海送上法庭送到监狱的决定者却没有什么动静。仔细思索起来,恐怕那些具体的承办人也并非没有委屈可以诉说……
  赵作海向老天爷鞠了一个躬,某冒号向赵作海认了一个错,可是那些因为顾全大局而未能坚持到底的检察官法官们呢?恐怕最好也该给他们一个申辩和反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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