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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的又一“伟大胜利”:谈陈同海案

火烧 2009-07-16 00:00:00 时代观察 1037
陈同海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凸显法治反腐成果。案件涉及受贿、外逃及情妇李薇,揭示其贪腐行为及对经济的影响。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想谈一谈我对陈同海案的看法,谨供参考。

一、陈同海其人其事  

陈同海生于山东惠民。1987年1月,陈同海被任命为宁波市副市长。次年在市人代会过后,出任宁波市常务副市长。陈同海在副市长任内不过两年,1989年6月,陈同海旋即调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任内又不过两年,43岁的陈同海被点将接替耿典华出任宁波市代市长,官至正厅级。时任宁波市委书记项秉炎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人事说明时强调:陈政治坚定,思想开放,年轻较轻,有丰富的经济管理和政府工作经验,是宁波市代市长的合适人选。1992年初,宁波市政府发生一系列重要人事变动。王永明则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去了杭州当市长。陈同海正式当选宁波市市长,章猛进当选宁波市副市长。  

陈同海就任宁波市长不久,即提出了宁波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以“以港兴市,以市促港”为中心,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争取通过90年代和更长时间的努力,把宁波港建设成为全国国际深水中转枢纽港之一;把宁波市建设成为华东地区重要工业城市、对外贸易口岸和浙江的经济中心,再通过下世纪若干个十年努力,实现把宁波港建设成为东方大港。宁波市长任内又是两年,1994年1月,就在宁波升级副省级城市前夕,陈同海接到调令,离开浙江,出任国家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迈入了中央经济决策圈。并升任副部级干部。接替陈同海出任宁波市长的正是日后臭名昭著的许运鸿。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陈同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有评论认为,陈同海近几年在中国石化建树颇多,最大的功绩是推动了中国石化的市场化,建立了较为健康的市场化形象,包括建立更加合理的薪金制度(即对管理层实行高薪)、加强海外战略的执行和大刀阔斧地进行资产重组等。  

 2007年6月22日 陈同海被双规,辞职。随着陈同海案的真相大白,一个能耐颇大的神秘女人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这就是陈同海的情妇李薇。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就是这位深得陈同海宠幸的情妇李微,却被他“大方”地送给了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李微在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的同时,也同杜世成建立了亲密关系,并由此渗入青岛地产界。无论是大炼油项目生活基地还是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李薇均有染指。据报道,陈同海为人霸道,是中石化公司内部人见人怕的“霸王”。 他曾说:“有人问我:如果成品油定价放开,由市场决定,会由谁决定?我回答说:由我来定!” 陈同海每月公款花天酒地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监察部、国办曾找他谈话,要他注意影响,不能挥霍。陈同海竟然回应说:“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2007年6月中旬,中纪委副书记何勇找陈同海谈话,对他提出四点“规劝”,要求他边工作边从经济、金融方面进一步交待。可天性狡诈、顽固到底的陈同海却把中纪委治疗他不治之症的“良方”置之度处,边交待边转移财产,积极准备外逃。5月中旬到6月20日,陈同海在京、津、深的12个账户,有51次大额款项被提取或转移到其他账户及套购外币,总额达1.73亿元。最终,因6月22日陈同海被双规,外逃未能成功。

可以看出,陈同海是资改派的又一典型人物。一方面为中国的私有化、市场化立下了“丰功伟绩”,另一方面打着“改革”的旗号,把人民的财富化为己有。陈同海式的“改革先锋”本质上正是腐败精英。  

二、陈同海案的诸多疑点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显然,本案疑点重重,所谓“陈同海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法院只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可是陈同海是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才得以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众所周知,商人无利不起早,行贿陈同海2亿,自己获得的好处就是20亿、200亿,至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更是一个天文数字,难道这部分罪行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其次,陈同海是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的。“其他违纪问题”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想必这部分罪行不会比受贿2亿轻太多,否则,陈同海也不会做贼心虚,吓得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即使陈同海每月公款花天酒地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这些“小问题”(从陈同海“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的名言中,可以看出这些“小问题”陈同海根本没当回事,“其他违纪问题”显然比每天挥霍4万元大得多),也够触目惊心的了。“其他违纪问题”难道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再次,陈同海是因为“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请注意,陈同海的受贿事实是办案机关未掌握而他本人主动交代的。也就是说,陈同海说自己受贿2亿,并退缴了2亿,办案机关就认定他的受贿金额只有2亿并从宽处罚。除了陈同海主动交代的2亿赃款,还有没有其他赃款,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如果陈同海多年辛辛苦苦努力受贿了2亿,而一分钱不花,也不给亲朋好友,就是为了事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争取从宽处罚,那陈同海实在太有才了!

此外,前文已经说过,陈同海案发后边交待边转移财产,积极准备外逃。2007年5月中旬到6月20日,陈同海在京、津、深的12个账户,有51次大额款项被提取或转移到其他账户及套购外币,总额达1.73亿元。最终,因6月22日陈同海被双规,外逃才未能成功。难道这也算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联想到前几天政法大学弑师案,那位同学作案后马上主动报警却不算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令人不胜唏嘘!  

最后,即使陈同海真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那也要看其罪行轻重。有人说“同样两个受贿官员被查,一个死硬到底,拒不交待,一个坦白自首,认罪退脏,两人的犯罪事实一经查明,其处理结果是不是应该不同呢?”可是,陈同海的受贿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死刑的量刑标准。如果一个下岗工人或失地农民因为生活所迫偷了骗了200万,被判死刑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甚至偷了骗了20万,也很可能被判死刑。如果把受贿100万定为死罪,那么陈同海应该被判200次死刑,又有多少“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能抵得了如此大的罪?  

不过,陈同海案的确比石雪案进步多了。近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主犯石雪被判处死缓。石雪贪污公款2.6亿;挪用公款1.19亿余元,尚有6300万余元未退还;作为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私分国有资产264万余元。并且,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今天,陈同海案找了一堆“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来忽悠老百姓,尽管破绽百出,也可以看出老百姓越来越不好糊弄了。

三、陈同海案是法治反腐的必然结果  

陈同海案宣判以后,网上立刻出现了《陈同海案件让我们相信法律的力量》、《从陈同海案看法律的正义与公平》等文章,为判决叫好,宣称陈同海案是法治反腐的又一伟大胜利。我看,之所以出现陈同海案这种怪胎,的确和法治反腐分不开。

《陈同海案件让我们相信法律的力量》等文中公然宣称:“要相信法律的力量和价值追求,即使它产生的结果与多数人所期望的并不完全一样”。这实际上承认了法律并不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不过是强迫多数人服从的工具。众所周知,“法治”与“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一样,都不是超阶级的,都有具体的阶级内容。建立在否定禁止群众运动基础上的“法治”是代表谁的利益;腐败分子和人民群众谁在这种“法治”的立法、执法中作用更大;这种“法治”究竟是真的在惩治腐败,还是在怂恿、纵容腐败,是很清楚的。今天,如果一个下岗工人或失地农民因为生活所迫偷了骗了20万,很可能被判死刑。如果官员贪污或不法商人盗取国有资产了2亿,往往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会被判死刑。甚至可能像热比娅非法聚敛数亿财产兼叛国才判处8年徒刑,很快再来个“保外就医”出去继续犯罪。这“法治”的阶级性还不明显吗?

资改派顶礼膜拜的法治反腐的典范欧美国家,腐败呈制度化、合法化的特征,堪称无孔不入。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通过政治捐款表达个人的政治意愿。由此也催生了美国的一个特殊行业,即“专业说客”。白宫北边毗邻的街道,是著名的K街。里面高档写字楼和豪华餐厅林立,整条街被称为是游说公司的“权力走廊”。说客们专门给企业家和政界人士牵线搭桥,企业家为政客捐款以便在其当选后谋得一官半职,而政客选举必须要金钱支撑,否则绝无胜算。成功说客很多)都是从政界退出的前议员、前州长、前办公厅主任等等。游说在美国已经发展成专门的学问,大学还开设了这个专业。美国实行的是“政治分赃制”,总统可任命2500名官员,州长也可任命数以百计的官员。这些官员往往是给了“政治献金”等变相的贿款的人,卖官是美国的常态。除了布拉戈耶维奇这种个别的倒霉鬼,绝大部分腐败不会受惩罚。即使是布拉戈耶维奇这种个别的倒霉鬼,多半也在经过冗长的司法程序后不了了之。  

《陈同海案件让我们相信法律的力量》等文中宣称:“审判机关如果完全抛开其自首、立功情节判决死刑,则会让仍在‘潜伏’的‘陈同海’们形成思维定势——坦白罪行只是死路一条,揭露同伙就是‘不仁不义’。这种侥幸和绝望心理,必然会增加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侦查、追赃成本,从而导致窝案、串案的突破难以及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我倒想问一句:为什么今天侦查、追赃这么难?毛主席时代的反腐败主要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发动和领导的群众运动,靠群众检举揭发来惩治腐败行为。群众运动内涵的法理原则,是一种“被告举证”,这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了致命的作用。群众运动在揭发坏人坏事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表明自己清白,那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今天法治反腐强调原告举证,而群众和贪官奸商地位差别很大,很难掌握确凿的证据。当你怀疑或举报官员在贪污,或不法商人在诈骗、偷税漏税、盗取国有资产、股市上搞黑幕交易……,好!那请你举证,你拿不出证据,那你就是在诬陷!最后,有罪的不是别人,而是举报人你自己!侍候你的将是祸从天降,从给你穿小鞋、找你麻烦,到失业、被追杀……,直至家破人亡。不正是陈同海式的“改革先锋”废除了群众运动才使今天侦查、追赃这么难的吗?

顺便说一句,有人强调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是陈同海犯罪的根子,不能完全怪陈同海个人,必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腐败。我倒想问一句: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是怎么来的?在毛主席时代,毛主席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一套以“鞍钢宪法”,“大庆经验”,“大寨经验”为中心的完善社会主义的改革。通过这些“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的改革,落实了工农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发挥了工农群众的积极性,也加强了对“一把手”的监督。1978年以来,正是陈同海式的“改革先锋”大搞“厂长负责制”,提高少数“精英”的地位,才导致了厂长的腐败。如果不依靠工农群众,希望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提高少数“精英”的地位的私有化、市场化的“改革”来反腐败,只能越反越腐败。

最后想说一句,陈同海父亲陈伟达1978年10月至1984年10月任中共天津市委第一书记,是天津改革开放事业的奠基人。据传,李瑞环同志任天津市长期间,知识分子出身的陈伟达常说工农干部素质差,干部应该知识化。但是中央1984年10月派出全国总工会主席,工人出身的倪志福兼任天津市委书记。1984年10月至1988年5月陈伟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是法治反腐的积极推动者。如今,素质高的知识化干部陈同海对法治反腐之精髓理解如此之透彻,陈老地下有知,当可含笑九泉也。

四、是不是应该为刘青山、张子善平反  

毛主席发动一次次的群众运动,保障了革命队伍的纯洁性,防止了权力失察的腐败现象。据统计,在“三反”运动期间,全国共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错误的人120多万,其中105916名为贪污1000元以上者。60年代,在参加“四清”运动的41万人中,清查出15100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人,占3.9%。事实证明,资产阶级、犯罪分子或潜在的罪犯,最害怕群众运动。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罪恶行为都可能逃脱司法机关的视线,却逃不过群众的眼睛。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说:“单就反腐败的效果而言,群众运动是非常有效的,对于腐败分子有很大的威慑力。

近年来用“法治反腐”的名义,否定毛主席反腐的经验,否定禁止群众运动的现象愈演愈烈。如今,在“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运动中揭发出的腐败分子,几乎全部被平了反。对“三反”、 “五反”等运动揭发出的腐败分子,也宣称运动“扩大化”了,为绝大多数平了反,主要没有平反的只剩下了毛主席时代最大的腐败分子刘青山、张子善。为刘青山、张子善平反的呼声这几年也越来越高,大骂毛主席“试图用残酷刑罚制止贪污”,“没有从加强民主法制等办法着手,自己当起了法官”,“如果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的悲剧在今天重新上演,中国的前途才真正是岌岌可危了呢”。

应该不应该为刘青山、张子善平反呢?如果按今天“法治反腐”的标准看,完全应该!刘青山、张子善这两个毛主席时代最大的腐败分子,贪污、挥霍、送礼等共3.78万元(旧币3.78亿元),其中刘青山1.83万元,张子善1.94万元。请注意这3.78万元既包括贪污受贿等全部不法所得,也包括挥霍浪费的全部公共财产,还包括送礼行贿等不法支出,其实是按照“一罪一罚”的原则计算了好几次。事实上刘青山、张子善平均每人的不法所得应该不会超过1万元。如果按照官方公报物价不过上涨了9倍,折合今天的金额也不过几万元。较之陈同海每月公款花天酒地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而根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仅仅因受贿2亿判了一个死缓的量刑标准,不仅不应该判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甚至不应该追究刘青山、张子善的刑事责任。如果联想到今天不少干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每次收受礼物都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更多,平均每人的不法所得不会超过1万元的刘青山、张子善恐怕可以评一个“廉政模范”。

我倒是希望资改派为刘青山、张子善平反的努力能够成功,最好再追赠刘青山、张子善一个“廉政模范”。让广大人民群众好好看看资改派的“改革”是代表谁的利益,他们的“普世价值”、“法治反腐”是些什么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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