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不容许搞变通
“醉驾入刑”不容许搞变通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而“酒驾”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触动和震慑驾驶员。中国青年报曾有调查显示,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醉驾入刑”以来,得到了民意的广泛支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是得到了最广泛民意的支持。一大型门户网站调查显示,"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 88.3%,反对仅占8.2%。网络问卷显示,醉驾入刑的支持率超过80%。二是得到了车主的支持。近日针对佛山部分车主的随机采访发现,除受访的个别公务员认为量刑过重和直接影响前程外,针对"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九成。
但是,与民意广泛支持的观点相异的是,近期出现了一些少数人为代表的不同意见,引起了民众的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此言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有不少媒体、机构或个人在微博就此事发起调查投票,结果显示,逾八成网友不认可“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其中,“平安中山”“广东电视台630新闻”“东方早报”和“环球网”四家机构的官方微博发起的投票进行了统计。计算后可以看到,参与投票的1994人对“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表示反对,约占84%;373人表示支持,8人认为无所谓。三是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醉驾入刑”一周数据显示,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五一”期间,全国道路交通情况平稳,未接到发生严重拥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从5月1号截止21号媒体报道的数据看,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8%。
面对这些事实,少数人却提出了对“醉驾入刑”需要视情可以搞变通的独特观点,实在是别具一格。其观点就是“醉驾”是否入刑,还要看肇事者的主观动机和危害程度。这究竟代表着怎样的法律思想?而法律思想的背后,究竟是在为谁的利益说话?需要具体分析。
笔者并非法律人士,但是却关心法律的公平正义,表达作为一个公民的看法。从表面看,以张军为代表的少数人的观点,强调了“醉驾”者的动机和效果统一,即“醉驾”是否“入刑,需要按照主观动机和危害程度不同对待。 这样的观点看似合理,其实背后隐藏着一些对实问题质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一是实际上为“醉驾”找借口,对其它正常驾驶的车主或行人是不公平。在这个事情上,要其它人来迁就“醉驾”在主观动机和危害程度的各种可能性,不就是让其他人自己生命受到死或者伤的可能性不负责任吗?作为弱势群体,法律不去最大限度的去保护他们,而是去考虑“醉驾”后果的严重程度和是否入刑,这公平吗?正义吗?不考虑“醉驾”本身就是对其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却考虑细枝末节的问题,混淆了最基本的性质。认为“醉驾”后可以有主观动机和危害程度的区别,不就是等于承认“醉驾”是一种有理智的行为吗?如果是这样,有理智的人也可以假装没有理智,不就是最好的逃避制裁的办法吗?这不就是等于鼓励杀人吗?难道主观动机想杀人,由于被制止没有杀成,就不能入刑了吗?难道主观东西不想杀人,但是误杀人了,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了吗?二是实际上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效果,加大了社会损失。“醉驾入刑”除了是对“醉驾”者进行刑法制裁,更加重要的是起到禁于未萌,止于未发的事先防范效果。当“醉驾”是否入刑还需要讨论的时候,那就会为驾驶者提供了侥幸心理,特别是为一些特权逃避司法创造机会。当我们的受害者痛不欲生,而一部分肇事者受到制裁追悔莫及,一部分肇事者免于刑事责任,造成的将是全输的局面,不仅个人损失,社会损失,也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所以“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完全是个伪命题。只要是“醉驾”,就必须被理解为一种主观恶意的动机,就应该受到刑法制裁。而作为执法者,不仅要看“醉驾”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制裁,更要把“醉驾”行为和“醉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才是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当“醉驾”行为消失,没有谁受害,没有谁入刑,没有社会损失,法律就达到了最理想的境界,我们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