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国企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作者 朱翔
尽管在工人阶级政权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有制,尽管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存在着大量的国企,但是苏联还是将国有制贴上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这一观点曾经被广泛的接受,并且无可争议。但是随着国有制在实践中的推广,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观点,遭受到质疑和反对。但是这些质疑和反对并没有最终结出果实,这一观点依然在许多领域中被接受和应用。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一定的逻辑基础之上的。国有制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因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由于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制自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个证明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所有制形式,其中全民所有制是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介。因此在这里我们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全民所有制,再看一看国有制是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按照一些学者对全民所有制的解释和定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的所有成员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根据这一定义,在全民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全部所有权主体被规定为全体社会成员。既然在全民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归属于单一主体,而是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那么全民所有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便和股份公司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样都是份额所有权。份额所有权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不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不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股份公司,它们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关系都不应该是不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而只应该是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收入分配的依据,如果不明确地划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份额,那么收入的分配就无法确定。明确划分份额的份额所有权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描述:拥有所有权客体的是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分别拥有所有权客体的多少份额。在股份公司中,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份额所有权的两个方面的规定非常清楚:全体股东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每一个股东按照他们各自拥有的资本份额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上面的那个全民所有制的定义对作为份额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是不完备的,它只指出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是全体的社会成员,但是它没有指出每一个社会成员分别拥有多少份额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这里,我们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的生产资料份额是平等的。
在上面的对全民所有制的定义中,除了没有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生产资料的份额之外,还没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作出任何规定。在股份公司中,全体股东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每一个股东按照一定的份额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根据生产资料的归属,我们完全可以推导出股份公司的所有劳动力的归属:全体股东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份额也与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额完全相同。这是因为在股份公司中劳动力的归属必定与生产资料的归属相同,如果它们之间的归属不相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便就结合不起来。同股份公司一样,我们也能通过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归属推导出其劳动力的归属: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份额都是平等的。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既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又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股东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既然全体股东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那么不管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每一个股东则是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拥有股份公司的资本,这是因为处在资本运动的不同形态中的资本具有相同的归属。同股份公司一样,我们能够通过全民所有制中的生产条件的归属推导出全民所有制的资本的归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资本所有权,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应当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也就是说股东有权获取股份资本的信息。不论股东是否具有理解信息的能力,不管股东是否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信息,也不管每一个股东拥有多少份额的资本,股份公司的管理者和其它雇员都有义务向股东提供关于股份资本的信息。例如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需要向全体股东提供定期的财务报告,股份公司如果发生重要的事件,董事会也有义务及时报告给全体股东。在现有的制度下,股份公司中股东享有的信息权往往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大股东和小股东所拥有的信息权是不平等的。但是从所有权关系来看:每一个股东都应享有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这是因为不管股东拥有多少股份,股东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而作为资本所有者股东自然拥有获取自己的所有权客体即资本的信息的权力。
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管理者和其它雇员都有义务向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资本的信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取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信息至少包括这样的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定期的财务报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事务的信息。
在股份公司中,有两种行使支配权的方式:由股东即份额资本的所有权主体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支配权,由全体股东选举出来的共同代表即董事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来行使支配权。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也应采用这两种方式来行使支配权,由全体社会成员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行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支配权,由全体社会成员选举出来的共同代表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来行使支配权。同股份公司一样,全民所有制中的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支配权的方式是他们的共同代表行使支配权的基础,如果全体社会成员不能控制自己的共同代表,那么他们便不能保障代表利用他们授予代表的权力不侵犯资本所有权。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将所有的权力授予给自己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保留下来的权力至少能够使自己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他们的共同代表。
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因此当利润从资本的运动中产生出来时,全体社会成员便获得了利润所有权。利润产生出来便需要对它进行分配,除了其它的项目之外,利润应当被分配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利润应作为资本的积累转化为资本,一部分应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部分收入就是红利。全体社会成员在利润分配中应当享有这样的权力:1. 确定积累和分红的比例的权力,2.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将平等的分红当作自己的收入权力。在全民所有制中单纯的社会成员能够获得红利,因为他们是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主体。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不仅能够作为社会成员获得收入,而且作为劳动者他们也应该获得收入。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两种不同的主体获得不同的收入,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获得红利,作为劳动者获得工资,非劳动者仅仅作为社会成员获得红利。作为资本积累的利润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但是这种收入不是以个人收入的形式而存在,而是作为共同财产的形式而存在。
在弄清楚全民所有制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国有制是否是全民所有制。
在全民所有制中,由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每一个社会成员至少应当拥有获取定期财务报告、重大事项信息的权力。但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对国有资本的信息权: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获得国企的定期财务报告,并不能了解国企重要事项。在国有企业中,不用说普通的社会成员,连在国企中进行劳动的普通劳动者都不拥有国有资本的信息权。一般说来,只有国企的管理者和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才拥有及时获取国企重要信息的权力。
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也能获得一些国有资本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往往是不重要的,他们也可能获得一些重要的信息,但是这些重要的信息往往是已经过时的。在国有制中,之所以会出现普通劳动者和社会成员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得关于国有企业的信息,是因为在国企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国企的管理者如果不向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那么其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在国企中,管理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普通的职工提供信息,如果向普通职工提供信息有利于自己,其就会积极的提供,反之则不会提供。在国企中普通职工和社会成员只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能够按照自己的要求获取信息的主动获得者。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国企的信息权。
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不是单一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资本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单一的社会成员即单一的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并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在全民所有制中,即使得到30%和40%社会成员支持的特定意志也不一定能成为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因为这种特定意志依然存在着被其它社会成员否决的可能性。在全民所有制中,要想确定所有权主体用以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就应当像股份公司一样,让某一特定意志得到50%以上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的支持。在全民所有制中,不可能像股份公司一样,将一定数量的资本所有权主体召集在一起组织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来确定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因为没有任何一种会议能够将所有愿意参加的社会成员召集在一起,并在会议上确定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成员只有通过全民公决来行使支配权:只有全民公决才能让所有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都把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只有全民公决才能使得全体社会成员确定用以支配全民所有制资本的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
国有制被某些社会主义者贴上了全民所有制的标签,但是在支配权的行使方面,国有制却不具有全民所有制的特征。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能够直接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表达自己的支配资本的意志,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是根据这些意志产生出来的,而对资本的支配最终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的体现。在国有制中,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对资本的直接的支配权,这是因为在国有制中,根本不存在一种形成和确定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的机制:让所有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确定用以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只能通过全民公决来行使支配权。但是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进行任何全民公决。这就表明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行使支配权。因此,虽然社会成员是国有制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主体,但他们并不拥有直接行使支配权的权力。
在份额所有权关系中,全体份额所有权主体行使支配权的前
提是明确划分每一个份额所有权主体所拥有的客体份额。只有依据对所有权客体的份额的划分,全体份额所有权主体才能行使份额支配权,例如在股份公司就是如此,在股东大会上要想形成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则须确定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份额。在国有制中,虽然规定全体社会成员是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但是它并没有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资本份额。这就表明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份额支配权,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象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拥有召集权、提案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在工人阶级国家中,国有制之所以被称为全民所有制,是因为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正是由于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国家才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获得了国有资本的支配权。正是由于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即使在国企中没有直接的支配权似乎也是可以解释了,全体社会成员即使不直接行使支配权,国家也能通过行使支配权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国家拥有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支配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在国企关系上,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但是在国企关系上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吗?
就象商品交换一样,只有买者和卖者就商品交换形成了统一意志之后,商品交换才能成立。代表关系的形成和产生也需建立在两个方面主体的统一意志的基础之上,一方面作为代表的主体愿意充当被代表人的代表,另一方面,被代表人选择一定的主体充当自己的代表。但是在国企关系中,只有一方面的主体认可了代表关系,而另一方面的主体却没有认可这种关系。在国企关系中,只有国家认可了这种代表关系,因为国家及其代表接受了国企的管理权。但是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认可这种代表关系,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就在国企关系中谁来充当自己的共同代表作出决定。因此在国企关系中,国家并非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国家只是全体社会成员名义上的代表。在国企关系中,国家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和国家共同意志的结果,而是国家这一单方面的意志的结果。国家利用自己的权威取得了全体社会成员在国企关系上的代表身份,普通的社会成员根本没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他们完全地排斥在决定自己代表的过程之外,甚至普通的社会成员连就自己的代表的产生表达意见的机会也没有。
一般来说,在代表还没有形成之前,往往会存在多个候选代表,在被代表人确定了代表之后,只有那些被承认了的候选代表才能成为真正的代表,而那些没有被被代表人承认的候选代表则不能成为代表。因此在被代表人还没有在候选代表中作出选择之前,任何候选代表都有可能成为代表,也都有可能成不了代表。但是在国企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类似的情形。国家在还没有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候选代表之前,就已经是被代表人即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其它的主体即使想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其也不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候选代表。因此在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国企中,只有国家能够充当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而其它的主体则不能充当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的。因此在名义上是被代表人的全体社会成员,在国企中并不拥有选择自己代表的权力。
在股份公司中,作为被代表人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预期,其责任在于董事的能力不足,那么股东就可以撤掉作为代表的董事的权力,让其不再充当自己的代表,也就是说让其不再担任董事这一职务。在完成了对既有董事的职务撤销之后,作为被代表人的股东则会选择新的管理者担任董事职务,也就是说让新的董事充当自己的代表。在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制中,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永久的代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会丧失掉通过代表身份所获得的权力。即便是国企的业绩很差,作为名义上的被代表人即全体社会成员对此很不满意,普通社会成员也不能撤掉国家代表身份而让其它主体来充当代表。因此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不拥有撤换代表的权力。
在国企关系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他们既不能选择自己的代表,也不能撤换自己的代表。国家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选择的代表,也并非全体社会成员可以撤换的代表。因此在国企中国家只是全体社会成员名义上的代表,而不是真正的代表。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表机构,因此全体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行使支配权。全体股东通过董事会行使支配权的方式有两种:全体股东在确定了自己的有效意志之后,将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交给董事会执行。在全体股东没有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情况时,董事会根据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资本行使支配权。由于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真正的代表,由于全体股东拥有撤换董事的权力和调整董事工资的权力,因此董事会则会按照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支配权。如果董事会拒不执行股东的意志,那么股东则可以撤掉董事的职务,选择能够执行自己意志的主体担任董事。如果董事不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支配权,那么全体股东则可以撤掉这些不服从自己利益的董事,而选择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执行职能的主体担任自己的董事。因此全体股东能够相当程度上保证董事会是自己的真正代表,能够相当程度上保证董事会按照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去行使支配权。
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虽然在名义上是主人,但是全体社会成员并不能象股份公司中的股东那样,能够形成和确定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国有制中根本不会出现执行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的问题。即使全体社会成员确定了自己的意志,他们也没有权力让国家及其代表执行自己的意志。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是否能得到执行完全取决于国家及其代表,而不取决于普通的社会成员。国家拒不执行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那么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办法,他们不能象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撤掉董事一样撤掉国家在国企中的代表权,并将能够执行自己意志的主体置于自己的代表的位置之上,使之获得支配权。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通过代表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国企资本的权力,这一方面是因为国企中不存在形成和确定全体社会成员的集体意志的机制,另一方面是因为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控制他们名义上的代表国家及其代表的权力。在国有制中,如果国家及其代表不按照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来支配国企资本,那么普通的社会成员对国家及其代表则束手无策,因为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选择和撤换自己的代表即国家及其代表的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保障自己的代表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使对国企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力,这同样是因为普通社会成员并不能够控制自己名义上的代表国家及其代表。
在国企中国家及其代表是以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身份获得国企的支配权,但是由于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控制国家及其代表,因此国家及其代表所拥有的支配权并不属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通过国家及其代表行使支配权,也就是说国家及其代表所拥有的支配权并不能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国企资本的支配权,而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名义上的代表即国家及其代表却获得了不受普通社会成员约束的支配国企资本的权力。
在全民所有制中,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利润所有权。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拥有两个方面的权利:1.分配利润的权利即确定积累和分红在利润中的比例的权利。2.以平等份额拥有红利的权利。在国有制中,资本的积累在利润中的比例并非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决定的。在国有制中,红利并没有平等地提供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在资本受益权关系中,国有制并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要求。
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应当拥有资本信息权、支配权、受益权。但是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而且利润的分配并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要求。实际上全体社会成员并非是国企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因此国有制并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不过是贴在国有制身上的自欺欺人的标签。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只有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非劳动者则不拥有资本所有权。但是在全民所有制中,不管社会成员是否参加劳动,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资本所有权。全体社会成员肯定包括全体劳动者,但全体社会成员至少包括这样一些非劳动者:1. 未成年的社会成员;2. 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3. 丧失了职业的社会成员。在全民所有制中,这样一些社会成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他们却是非资本所有者,因为他们不是劳动者。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能允许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如果在一种所有制中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就不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在一种所有制中,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那么非劳动者就能凭借自己拥有的资本所有权获得收入,这种收入的分配显然是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包含着这一规定:只有劳动者能够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收入。因此允许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制必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不论是在资本的分配上,还是在收入的分配上,全民所有制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因此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们已经得出了两个结论:国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在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中还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国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由于资本所有权包括资本信息权、资本支配权和资本受益权,因此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这三项权利。这样一来,判断一种所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便有了一个标准:如果一种所有制形式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信息权、支配权和受益权,从而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则的话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所谓资本的信息权是指信息权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要求管理者按照自己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的权力。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虽然可以获得一些信息,但是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根本是不重要的。普通的劳动者即使获得了重要的信息,但获取的信息却不够及时。这是因为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获取什么样的信息并不取决他们的要求,而是取决于管理者。这点充分地表明普通的劳动者并没有使管理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提供信息的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并不拥有信息权,也就是说在信息权上国有制没有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多个劳动者,从而就存在着多个份额支配权主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单一的拥有份额支配权的劳动者的意志是无效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意志才能是有效意志,才是可以加以执行的意志。这就象股份公司一样,单一股东的意志往往是无效的,只有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才是有效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行使份额支配权的前提是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能够在自己的主导之下,形成和确定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如果全体劳动者没有将自己的集体意志确定下来,那么就根本不可能将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在国有制中,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根本没有机会形成和确定自己的集体意志,因此在对资本的支配中自然也就不能体现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即使全体劳动者形成和确定了自己的集体意志,全体劳动者也不能把自己的集体意志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因为普通的劳动者根本没有这个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根本没有直接支配国企资本的权力。
在国企关系中,就象国家并非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一样,国家也并非是全体劳动者的真正代表。这是因为在国企中,全体劳动者并不拥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国家不是他们选择的代表,也不是他们可以撤换的代表。由于全体劳动者不拥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因此他们也就丧失了确定自己的代表的代表即国家的代表的权力:全体劳动者没有选择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权力的管理者的权力,全体劳动者也没有撤换以国家代表名义行使权力的管理者的权力。由于全体劳动者并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及其代表,因此全体劳动者就不能通过国家及其代表间接地行使支配权:让国家及其代表按照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和利益行使支配权。
在国有制中,普通劳动者既不拥有国企资本的直接支配权,也不拥有国企资本的间接的支配权,也就是说通过代表(代理人)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因此在支配权上,国企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份额支配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不仅是雇佣劳动者,而且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劳动者不仅拥有工资,而且还拥有利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两个方面的个人收入,工资和红利,即利润的一部分了。在国有制中,劳动者不是绝对地不能获得红利,只是劳动者往往是通过高工资的方式来获得红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而不拥有红利。因此在受益权关系中,国有制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是资本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所有制中,应当拥有资本的信息权、支配权、和受益权。但是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基本不拥有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拥有资本的受益权,也就是不拥有国企的利润所有权。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并非资本所有权主体,国企并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在某些资产阶级国家中,不仅存在着私有制企业,而且还存在国有制企业。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把国有制看待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些国家看来,国有制企业的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解决私有制企业所不能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的国家,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国有制企业的建立被赋予了一项神圣的使命:在国有制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了使国有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管在国企关系中,国家是否能够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永久代表,国家被规定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由于这种代表关系的存在,国有制变成为全民所有制,又因为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国有制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和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之间的区别,并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在资本的支配权的分配上这两种国有制是相同的:国家及其代表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在受益权的分配上这两种国有制都是先将利润或利润的一部分交给国家,然后再由国家进行分配。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中,国家所掌握的利润的分配倾向于资产阶级,而在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中,利润的分配则倾向于工人阶级或完全提供给工人阶级。除此之外,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和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区别只是在于,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被贴上了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国有制被贴上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并没有实质意义:它们并不能把国有制转变成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
当社会主义者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希望寄托在国有制上时,其实他们已经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因为国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兼容的。国有制要求国家必须拥有资本的支配权,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却不能满足国有制的这一要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因此全体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拥有资本的支配权,如果全体劳动者不能直接行使支配权,他们也可以将支配权授予给其它的主体。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对支配权的授予应当是自由的:全体劳动者可以将支配权授予给任何主体,也可以随时将支配权收回。但是在国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无法将支配权从国家手中收回,全体劳动者不能将支配权授予其它主体,全体劳动者实际上便成为名义上的支配权主体,而国家则就获得了支配权。这样一来国有制便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在国有制中,全体劳动者并不拥有支配权,从而全体劳动者也就不是所有权主体了。
国有制是已经实现的所有制形式,但是如果国有制不是全民
所有制的话,那么全民所有制便不能通过国有制获得实现。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没有获得实现的所有制形式。
由于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全民所有制的
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非常分散。当资本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时,资本所有权则完全集中在单一主体手中。在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权则分散在全体股东手中。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则分散在全体社会成员手中,因此全民所有制是资本所有权最为分散的所有制。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的分散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每一个企业来看,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越多,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主体也就越多。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看,其拥有一个国家中所有全民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因此一个国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越多,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以份额方式拥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越多。
在股份公司中,虽然股东有自己的代表机构即董事会,虽然
股东将一定的信息权和支配权授予董事会并让董事会行使这些权力,但是股东不能将所有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交给董事会,这是因为董事会有可能侵犯股东的权利。因此在股份公司中,股东须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行使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对于全民所有制中的社会成员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全民所有制中,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全面地直接行使针对资本的所有的支配权,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选出自己的代表来为自己行使支配权。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为了有效地消除自己代表实施的侵权行为,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将所有的支配权都交给自己的代表去行使,他们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行使针对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
虽然在股份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中,并没有要求全体的资本所有权主体都充分地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但是必须让相当比例的资本所有权主体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全体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利益,才能有效地消除自己的代表可能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要想让全体股东中的相当比例的股东较为充分地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是比较容易的,这是因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往往只持有一家或几家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因此这些股东只须在一家或几家股份公司中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但是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则不是几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而是一个国家之内的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如果某一个国家存在着较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比如说一万家,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则是这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让每一个社会成员行使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定范围的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去阅读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此去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来说是一个不能完成的任务。对于处在全民所有制关系中社会成员来说,他们必须使这些权力才能保障全民所有制的管理者不会侵犯自己的权利:1. 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当了解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情况;2. 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代表,以便让这些代表根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管理;3. 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显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比如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每一个社会成员根本无法全面地行使这些权力,即使每一个成员将自己的劳动力全部投入到这些权力的行使上,他们也无法达到全面地行使这些权力的目的。由于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过于分散,从而使得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成员需要行使内容极为庞大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而要行使这些权力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承受的,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只在想象中存在的所有制,也就是说一种无法实现的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不仅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的劳动力所无法承担的所有制,而且其行使权力的费用也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接受的所有制。由于行使权力的主体众多,全民所有制行使权力的费用远远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例如一家净资产为1300亿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股东为全体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它有13亿股东,那么在这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便拥有100元净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一年内至多花费0.5元来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才是合理的。但是让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一家全民所有制的股东只花费0.5元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显然是不够的,比如全体社会成员就企业的重要事项进行一次全民公决所花费的费用就远远不只0.5元的花费,甚至只要全体社会成员多举行几次关于企业的事项的全民公决,其花费的费用就可以超过这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净资产。这显然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接受的结果。由于资本所有权的极度分散,导致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无法承担全体社会成员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不能实现的所有制。
四.国企是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所有制形式
在国有制中,国有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属于两种主体:1.国企的管理者;2. 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在工人阶级国家中,虽然国有制是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但是普通的社会成员却基本上不拥有国企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虽然国有制是名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在国企中的普通劳动者却基本上不拥有国企的信息权和支配权。
在国有制中,国企的管理者和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虽然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但是享有国企受益权的主体却不仅仅是他们。如果国企的普通劳动者所获得的个人收入只包括了工资即通过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那么显然国企中的普通劳动者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的普通劳动者相同,他们并不拥有资本的受益权。在国企中只有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包括工资即通过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而且包括利润的一部分即通过拥有资本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普通的劳动者才是资本的受益权主体。不可否认,在很多时候国企的普通劳动者所获得的个人收入仅仅只是工资,不包括任何利润。但是有些时候国企的普通劳动者也能获得一些红利,不过这种红利往往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的。因此在国企中普通劳动者只是可能的资本受益权主体。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也可以是非受益权主体,但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是国企的受益者,因为如果没有国企的存在,某些劳动者便可能成为失业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者即使没有获得利润,其也是国企的受益者。
除了国企的普通劳动者之外,其它他的社会成员也可能成为国企的受益权主体。国企在获得利润之后,往往需要将一部分利润作为红利上缴给国家,国家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其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而这些获得国企分红的社会成员实际上便成为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的受益权主体即利润的所有权主体是固定的,资本的受益权主体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如果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那么利润就完全归属于这一主体,如果资本是份额资本,那么利润则按照份额归属于份额资本所有权主体。但是在国企中,利润的分配是不固定的,利润既可能归属于普通的劳动者,也可能归属于社会成员,资本的受益权主体是谁取决于利润的具体分配。在国有制中,并不存在这样一种主体:其拥有利润所有权,而其它主体则不拥有,从这个角度来看,利润只可能由社会成员和劳动者拥有。
在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它们的受益权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个的,但是他们在信息权和支配权的分配却并不相同。在股份公司中,全体受益权主体即全体股东都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在国企中并非所有的受益权主体都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只有较少的受益权主体即国企的管理者和管理企业的国家官员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而绝大多数受益权主体即普通的国企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却基本上不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在股份公司中,全体股东拥有获取定期财务报告信息的权力。在国企中,作为受益权主体的普通的国企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却不拥有相应的信息权。与一般的社会成员相比,国企中的普通的劳动者往往获得更多的信息,但是一般来说普通的劳动者获得的信息是不重要的。在股份公司中,作为受益权主体的股东拥有对股份资本的份额支配权。股东的份额支配权通常在股东大会上行使,通过股东大会,股东的集体意志得以形成和确定,这种集体意志是有效的,它的有效性表现为董事会必须执行,通过董事会的执行,股东所拥有的份额支配权则得以实现:股东的集体意志在对资本的支配中体现出来。普通的社会成员作为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不象股份公司中的股东一样拥有资本的份额支配权。对支配权主体来说,只有形成了自己意志之后,其才能行使支配权,如果支配权主体对于应该如何支配客体的意志都没有确定,其自然便不能行使支配权。在非份额支配权关系中,支配权主体确定支配客体的意志是行使支配权的前提。在份额支配权关系中,份额支配权主体在自己的主导之下形成和确定达到一定要求的集体意志,是份额支配权主体是行使支配权的前提。在国企中,社会成员如果拥有对国企资本的支配权,那么社会成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形成和确定社会成员的集体意志,也就是说需要进行全民公决。由于在国企中根本没有就国企资本的支配进行全民公决,因此在国企中,社会成员不拥有象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的份额支配权。在国企中,国企的劳动者也是一类受益权主体,同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国企的劳动者需要形成和确定自己的集体意志才能行使支配权。在某些国企中,国企劳动者确实能够形成和确定自己的集体意志,例如:国企的劳动者能够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来形成劳动者的集体意志。但是在国企中,劳动者一方面不能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样主导集体意志的产生,在国企中劳动者形成和确定自己的集体意志往往受到国企管理者的制约。另一方面即使国企劳动者形成和确定了集体意志,这一集体意志也是无效的。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的决定是有效的,但是在国企中,劳动者形成的集体意志却有可能被国企管理者所否决,国企管理者可以不必执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决定。因此在信息权和支配权的分配上,股份公司和国企存在着区别:在股份公司中,全体的受益权主体即全体股东都拥有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在国企中,绝大多数受益权主体即普通劳动者和社会成员都不拥有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
在国企中,并非没有受益权主体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国企的管理者是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他们却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作为社会成员拥有国企资本的受益权,由于他们拥有支配国企管理者的权力,因此他们实际上间接地拥有对国企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国企的管理者和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拥有的受益权与他们信息权和支配权是不匹配的:他们拥有较小份额的受益权,却拥有“份额”较大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另一方面,普通劳动者与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受益权与信息权和支配权也是不匹配的,由于他们的人数较多,因此他们在一起拥有的受益权份额较大,但是他们却基本不拥有国企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从某种意义来说,国企的受益权与信息权和支配权处于分离状态,也就是说它们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所拥有。
在股份公司中,没有出现主体所拥有受益权与其所拥有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不匹配的现象: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受益权主体,任何一个股东拥有多少份额的受益权,其就拥有相等份额的支配权。除了股份公司之外,不论是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是合伙企业都不具有国企所具有的某种主体所拥有的受益权主体与其所拥有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不匹配的现象。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所有者是资本的完全受益权主体,同时他们也是资本的完全支配权主体和信息权主体。在合伙制企业中,受益权主体拥有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与股份公司相似:合伙人拥有多少份额受益权,其就拥有多少份额的支配权和信息权。因此受益权主体所拥有的支配权和信息权与其拥有的受益权不匹配的情况是国企所特有的现象。
在资本所有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侵权形式:1. 侵犯者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侵犯资本所有权;2. 侵犯者没有利用合法的权力侵犯资本所有权。第二种侵权行为实际上采取的形式往往是偷窃、抢劫、欺诈等。这些侵权行为往往容易被制止和处罚,也比较容易预防,所以这种侵权行为对资本所有权的危害往往不大。第一种侵权行为是由侵犯者通过合法的权力实现的,比较不易被发现从而难以及时制止,所以这种侵权行为对资本所有权的危害较大。第二种侵权行为与所有制关系不存在相关性,但是第一种侵权行为与所有制关系则存在着很大的相关性。在有些所有制中,利用合法的权力进行的侵权比较容易发生,而在另一些所有制中这种侵权则不容易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受益权、信息权、支配权的分配所决定的。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是不可能出现所有所有权主体侵权的,资本所有权主体不可能侵犯自己的权利。能够利用合法的条件侵犯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是雇佣劳动者。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由于不拥有资本,因此其侵犯资本所有权是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而只会损害资本家的权利。在股份公司中,由于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份额所有权主体,因此在这种所有制中,会出现一个或一些份额所有权主体侵犯其它份额所有权主体的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像是因为如果侵权者不受到处罚的话,那么侵权对侵犯者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在股份公司中,某一股东如果侵犯股份资本,那么一方面其必然会损害自己在股份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侵犯者也会从侵犯中获得利益。只要侵犯者获得的利益超过其遭受的损失,那么这种侵犯对于侵犯者来说则就是值得的。在股份公司中,除了股东对股东的侵权,还有两种主体可以利用合法条件实施对股东的侵权:1. 拥有代表权的董事和其他高管的侵权: 2. 普通劳动者的侵权。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扼制雇佣劳动者的侵权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雇佣劳动者的侵权损害的是资本家的利益,资本家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具有强烈的发现、制止、惩罚侵权行为的动机。如果资本所有者只有发现、制止、惩罚的动机,那么这种动机根本不会产生出扼制和消除侵权行为。只有资本所有者不仅产生了发现、制止惩罚的动机,而且拥有相应权力实现动机时,资本家才可以扼制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家正好拥有发现、制止雇佣劳动者侵权的权力。雇佣劳动者所侵犯的物品属于资本家,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属于资本家,资本家自然便拥有对被侵犯物品的信息权和劳动力如何发挥的信息权。在资本家怀疑雇佣劳动者在侵权时,其就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权对侵 权行为进行调查,当调查确定了侵权的雇佣劳动者之后,资本家便可以制止和惩罚雇佣劳动者。如果对于侵权的雇员来说,解雇不是一种惩罚的话,那么解雇至少可以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除了通过解雇来制止雇员的侵权之外,资本家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惩罚侵权的雇员。
在股份公司中,侵犯股东权利的主体不仅有雇员,而且还有股东,股东之间的侵权往往是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如果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那么中小股东便会产生调查、制止和惩罚大股东的动机。但和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的资本家解决雇员侵权不一样,中小股东很难将大股东的侵权问题调查清楚,并对大股东进行惩罚,这是因为中小股东中不拥有解决大股东侵权问题的权力。在股份公司中,小股东只拥有被动信息权,而不拥有主动信息权,一般来说,他们只能获取董事会提供给他们的信息,而不能使董事会按照他们的要求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侵权的大股东往往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不按照中小股东的要求提供信息。这样的信息权的分配中,中小股东则很难对大股东的侵权展开调查。即使中小股东弄清楚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中小股东也很难对大股东进行惩罚,除非大股东的侵权较为严重地侵犯了法律。对于雇员的侵权,受害的资本所有者可以解除雇佣关系,但是对于大股东的侵权,作为受害者的中小股东却不能解除大股东的身份。即便中小股东在弄清楚了大股东的侵权之后,有时也没有办法制止和惩罚大股东的侵权。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中小股东也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惩罚侵权的大股东。由于中小股东很难调查、制止、和惩罚侵权的大股东,因此在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很难保障自己的权利不被大股东所侵犯。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雇员的侵权行为,是因为资本家作为侵权的受害者拥有调查、制止雇员侵权行为的权力,是因为作为受害者的资本家拥有通过法律手段惩罚侵权的雇员的权力。相反,在股份公司,中小股东之所以很难避免大股东对自己的侵权,是因为作为受害者的中小股东没有调查和制止大股东侵权行为的权力,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惩罚在股东。因此要想扼制和消除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必须使侵权的受害者拥有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力。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者必定会产生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而其它的主体由于其利益没有遭受损失,因此不一定会产生出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单纯的动机是不会产生出打击侵权的行为,但是没有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决不会产生出相应的行为。侵权的受害者有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只要赋予其相应的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力,那么有效地打击侵权的行为就能产生出来。
在国企中,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既可以是国企的劳动者,也可以是社会成员,也可以同时是两者。为了简便起见这里假设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是国企的劳动者。即使国企的劳动者是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其也可能成为资本所有权的侵犯者,就象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也可能成为股份资本的侵犯者一样。这是因为作为侵犯者的国企劳动者和作为侵犯者的股东只是资本的份额受益权主体,而不是完全的受益权主体。国企中存在着两种劳动者利用合法的条件侵犯资本所有权的情况:1. 国企的普通劳动者侵犯资本所有权;2.拥有权力的管理者侵犯资本所有权。这两种对资本所有权的侵犯都是由国企的劳动者实施的,但是他们实施侵犯所依赖的条件却存在着差别,由于这种差别他们侵犯资本所有权的结果则也存在差别。
一般来说,普通劳动者对资本所有权的侵犯都可以为其带来利益,否则的话普通劳动者则不会实施侵权。普通劳动者侵犯资本所有权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是建立在损害其它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之上的。由于普通劳动者的侵权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利益,因此作为这种侵权受害者的其它劳动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就会产生出调查、制止、惩罚侵权行为的动机。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将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转化为实际行为。在普通的劳动者侵权的受害者中,存在着两种主体:普通的劳动者,国企的管理者。普通的劳动者即使有强烈的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但是他却缺乏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力,因此很难将这种动机加以实现。普通的劳动者没有资本的信息权,因而无法对侵权者进行调查,普通的劳动者没有资本的支配权,因而无权通过解雇来制止和处罚侵权者。普通的劳动者不能打击实施侵权的普通劳动者并不意味侵权者很少遭到打击,这是因为国企的管理者能够有效地打击普通劳动者对资本所有权的侵犯。国企的管理者是资本受益权主体,普通劳动者对资本所有权的侵犯也是对国企管理者的利益的侵犯。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国企的管理者会产生打击侵权的普通劳动者的动机。除此之外,国企的管理者还拥有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他们实际上便拥有了打击普通劳动者侵犯资本所有权的权力,因此国企的管理者能够实施对侵权的普通劳动者打击: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制止和惩罚。所以普通劳动者对资本所有权的侵犯难以发生和持续,对资本所有权的威胁相对来说不是很大。
如果对资本实施侵权的主体是国企的管理者,那么这种侵权往往是很容易实施的,因为国企的管理者可以利用其它的主体所不能掌握的对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实施侵权。国企的管理者作为资本的受益权主体之所以会侵犯资本所有权,就象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是因为他们只是资本的份额受益权主体,而不是完全受益权主体,国企的管理者可以通过损害其它的资本受益权主体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国企的劳动者是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当国企的管理者侵犯了资本所有权之后,没有参与侵权的普通劳动者便成为这种侵权的受害者。作为受害者的普通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便会产生出打击国企管理者侵权的动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国企的普通劳动者打击侵权的动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国企普通劳动者没有资本的信息权,因而不能对国企管理者进行调查,国企的劳动者没有资本的支配权,因而不能通过解职和解雇来制止和惩罚侵权的国企管理者。在国企关系中不是没有监督和制约管理者的权力主体,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就拥有这种权力的主体。但是在国企关系中,国家官员也很难将这种权力转化为现实的打击国企管理者侵权的行为。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基本上不是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即使国企资本遭到侵犯,这种侵犯也基本上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此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并不会产生出打击国企管理者的动机,只有这些官员从维护国企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出发,才会产生出打击侵权国企管理者的动机。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不会实施打击侵犯资本所有权的国企管理者的行为。除了没有打击这种侵权行为的动机之外,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还可能因为被国企的管理者收买而不打击这种侵权行为。在国企中,国企管理者即使侵犯资本所有权,往往难以引起强烈地打击,因此造成这种侵权行为难以有效的预防和制止。
在国企中国企的管理者容易侵犯国企的资本所有权,这一方面是因为国企的普通劳动者虽然有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但是他们却缺乏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因为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虽然有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力,却难以产生出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因此在国企中,两个方面的主体都难以实施打击国企管理者侵犯资本所有权的有效行为。在国企中,如果存在这样一种主体,其既有打击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拥有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力,那么这种主体便会采取有效的行为去打击国企管理者对资本所有权的侵犯。正是由于缺乏这种主体才导致难以对国企管理者侵犯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扼制和消除。
在包含了代表关系的非份额资本关系中,代表拥有别人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而这种关系就为代表(代理人)侵权提供了条件。在包含了代表关系中的份额资本关系中,比如股份公司中,不仅代表拥有别人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而且某些份额所有权主体也获得了别人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因此在这种关系中,权利的分配为两种人侵权提供了条件:1. 代表(代理人)侵权;2. 某些份额所有权主体侵犯其它份额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在国企中,国企的管理者作为国家的代表拥有国企资本即别人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这为国企管理者的侵权提供了条件。除此之外,国企的管理者还拥有比其它资本关系中的管理者更优越的条件。在其它的资本关系中,管理者要接受所有的资本受益权主体的制约,例如在股份公司中,全体股东作为资本的受益权主体拥有选择和撤换公司管理者的权力。但是在国企中,国企的绝大多数益权主体却不能制约国企的管理者。国企的受益权主体是国企的劳动者,但是作为国企资本受益权主体的普通劳动者却没有制约国企管理者的权力。虽然能够制约国企管理者的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也是国企资本的受益权主体,但是他们往往并不阻止国企管理者的侵权,因为他们所拥有的受益权份额太少,或根本没有从国企资本受益,从而使得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打击国企管理者侵权的动机。因此与其它资本关系中的管理者相比,国企管理者拥有更为优越的侵犯资本所有权的条件:拥有绝大多数受益权份额的主体即普通劳动者不能制约他们。在资本所有权遭到管理者的侵犯的情况下,资本受益权主体的收入则会因为管理者的侵权而受到损失。因此如果管理者侵犯资本所有权,那么这种侵权的直接受害者只能是资本受益权主体,而不是其它的主体。如果资本的受益权主体能够制约管理者,那么其就会调查、制止和处罚侵权的管理者。反之如果受益权主体不能制约管理者,那么即使资本受益权主体是侵权的受害者,其也不能打击管理者的侵权行为。在国有资本关系中,作为资本受益权主体的普通劳动者并不拥有制约和控制管理者的权力,因此造成一种特殊的现象:即使管理者侵犯资本所有权,作为受害者的资本受益权主体即普通劳动者,在很多情况下,只能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下。在国有制中,管理者侵犯资本所有权的受害者都不能打击侵权的管理者,那么管理者侵权的风险就会很低,而在国有制中,管理者的侵权就会相应地较为容易实施。
国企资本容易遭受管理者的侵犯是建立在国企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与国企受益权相互分离的基础之上的:国企的普通劳动者拥有很大份额的资本受益权,却基本不拥有国企资本信息权和支配权,国企的管理者以及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只拥有份额较小的受益权,却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和信息权。因此要想扼制和消灭国企中管理者容易侵权的情况,就应当彻底地改变资本的信息权、支配权和受益权的分配。在所有的权利分配中,有一种能够达到目的:让全体劳动者拥有能够使他们有效控制管理者的资本信息权和支配权。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