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队伍亟待提纯
致周永康同志:法官队伍亟待提纯
黑龙江省依兰县和哈尔滨市两级法院黑心法官的“杰作”
——把6.25万元的债务纠纷案竟然逐步办成88.93万多的偿还额;
——欠债人的债务已经抵押偿还4年,债主竟然又向法院申请执行原欠债人与本案无关的过千平米的商用楼;
——价值500多万元的过千平米的商用楼不经评估,竟然以93万元拍卖;
——所谓“拍卖”却不公开竞拍,而是直接卖给主办执行法官的好友和弟弟;
——一例极其简单的民事债务案件竟然拖了15年,明知错误就是不予纠正,置上级法院的批示和相关领导的建议于不顾,顽固地不作为。
——上下合作打造成个自焚者。
新华社西安4月22日电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22日在陕西延安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出重要批示。
周永康在批示中指出,去年各级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的期待,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进步,今年全国两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这次会议很重要,在延安召开更具有特殊意义。望全体同志正确把握当前形势,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和各类案件持续增多的巨大压力,勇于克服困难,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力推动法院队伍建设,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作为我们普通百姓收看到这个消息,觉得有希望了!中央领导对人民负责,咱们也应该对中央领导负责。出于这样的想法,我把意外了解到的严重情况报告给周永康同志:
从6.2万元债务案被办成一层楼的强制执行看法官的黑心
孙朝廷,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生,今年66岁,是原安徽省利辛县政协常委、县农民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阜阳地区双文明标兵。1992年,他从安徽带领一支施工队到黑龙江省依兰县承包工程,任达连河镇一民营建筑工程队经理。
1994年年末,孙朝廷带领施工队建百货大楼时,因甲方依兰县商业局欠他工程款不给,而民工又急于回家,无奈他只好向崔国荣借款。崔国荣19 6 5年6月25日生,是依兰县达连河镇无业居民。由于其妻子在农业银行的工作便利,能贷出款来,孙朝廷向他多次借款,其中都按时偿还了。最后一次借了6.2 万元,至 95年1月1日 ,他给崔国荣打个总欠据人民币9万元。在这份借款合同中,借款时间是从 95年1月1日 起至 5月1日 止。约定按5分利计息,并以他所拥有的百货大楼二层一单元(价值人民币4万元)和固定资产(二个龙门架,价值8万元)做抵押。至9 5年4月19日晚,为表示信用他又给崔国荣出了一份证据,还款时间是 95年5月10日 ,并以所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如果在当年5月10日前还不上款,抵押物可以由崔国荣变卖。在抵押给崔国荣的所有固定资产中,不包括他在 94年12月8日 抵押给殷庆发的部分物资。也就说他抵押给殷庆发的物资是在抵押给崔国荣合同之前。他虽然给崔国荣写了所有固定资产做抵押,是因为他抵押给崔国荣的6 8㎡大楼单元和龙门架、合子板就价值人民币1 2万多元,足够还他的欠款了。
95年4月2 4日,崔国荣把孙朝廷弄到到他家非法拘禁;第二天就向依兰县法院达连河镇法庭起诉了孙朝廷。这天( 4月25日 )上午法庭就立案并开庭,由崔国荣等人把孙朝廷押到法庭,理由是怕孙朝廷赖账逃跑。
崔国荣和孙朝廷约定的借款时间是9 5年5月1日止,而还款最后时间是95年5月10日。崔国荣在未到最后限期的情况下,提前起诉孙朝廷,这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但达连河镇法庭的法官韩昌、吴玉国、高长林、李玉才等人,竟然违法受理了此案。崔国荣当天起诉的诉状是由法庭书记员吴玉国代写,法庭当天立案,当天就开庭审理,当庭就决定查封、扣押孙朝廷价值3 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为什么能这样速成?就因为庭长韩昌是崔国荣的表叔。
开庭后,崔国荣说孙朝廷转移财产,把东西给了殷庆发一部分。孙朝廷说:“我抵押给你的东西丝毫没动,足够还你的欠款。”可法庭根本就不听孙朝廷的解释,也不采信他提供的证据,就认定他转移财产。在9 5年4月2 4日,也就是崔国荣在起诉孙朝廷的前一天,就强行拉走孙朝廷仓库中的2.5吨10mm厚的钢板,价值人民币1.2万元。
在9 5年4月2 5目法庭开庭时,孙朝廷向法庭提出崔国荣已拉走他价值1.2万元的钢板,应从本金中扣出。当时有证人在场做证,但达连河镇法庭根本不听他的,不仅没有扣除,还是强行认定他欠崔国荣人民币88,932元。他当庭向法庭提出5分利是高利贷,法庭不应保护。
这份违法的判决于9 5年6月1 5日下达后,崔国荣就已经取得了孙朝廷所有的3 0余万元固定资产的处置权。9 5年8月11日崔国荣申请执行,并交纳执行费3,8 1 0元。9 5年1 2月7日,崔国荣和达连河镇法庭在79号判决生效,扣押、查封物品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又强迫孙朝廷写和解笔录,签定和解协议。崔国荣又逼孙朝廷收回被法院查封、扣押的物品。和解笔录中,要他在9 6年3月末一次性还清1 0 3,2 7 9.5 0元欠款。此和解协议签完以后,在履行此协议时,孙朝廷只收到了价值1.2万元左右的物品,而其它1 8万多元的物品不知道去向。
孙朝廷价值3 0余万元的物品,有入库清单,有证人证言,法庭工作人员高长林(此法官还是比较公正的)也证实他仓库的物品很多。法庭和解时他只收回1.2万多元的东西,那1 8万多元的物品没有了,这些东西是法庭扣押、查封、执行的,要么已经执行给了崔国荣,如果执行完了,那就是崔国荣多侵占了孙朝廷近18万元的物资。如果没有执行,那就是法庭在查封、扣押孙朝廷3 0余万元物品期间,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法庭应偿还他1 8万多元的物品。
依兰县人民法院达连河镇法庭在扣押、查封、执行孙朝廷3 0余万元物品期间,还违法违纪,由庭长韩昌批准,高长林经手,将扣押的价值16,580元的物资借给初洪友,他用完后交还给了崔国荣。这也说明当时法庭已经扣押、执行完毕了孙朝廷的财产。
9 5年7月1 2日1 6时,法庭宣读7 9号判决,孙朝廷决定上诉,主要是认为判5分利息过高。申诉后,哈市中级法院以(2 005)哈民一监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本案指令依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孙朝廷向依兰县人民法院审监庭递交了答辩状,明确提出了五项请求:
1、原告开庭前一天强行拉走的1.2万元钢板应从本金中扣出。
2、经法庭借出的1 6,5 8 0元的物品,应折价从欠款中扣除。
3、法院查封后,原告执行完后丢失的物品应归还。
4、原告承担诉讼费。
5、自法院违法查封那天起,不再计息。
孙朝廷向审监庭递交了入库清单和清点物资明细表。时间是 2005年2月18日 ,并附有证人史亚山等人的证言,证明崔国荣曾在庭审前一天拉走了1.2万元的钢板。并附有钱殿英、张志权、更夫史亚山等人的证言,证明当时法庭扣押、及归还物资时没有如数归还的情况。在再审庭审笔录中,明确记录了孙朝廷的委托人提出的关于崔国荣拉走孙朝廷2.5吨钢板去卖废品的事实,并且向法庭明确讲明了孙朝廷在一审时也向达连镇法庭要求将1.2万元从本金中扣除。同时要求再审法庭对法院丢失的1 8万的物品进行调查。但依兰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和达连河镇法庭对孙朝廷提出的,涉及达连河镇法庭的违法问题一概回避;而且还故意歪曲事实,说孙朝廷在一审时未提出钢板一事,并说这和再审是不同种诉讼,不予认定。
2005年2月28日 ,依兰县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有记录),形成决议,认定此案的利息计算应按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2倍执行。但到下判决时,却又按5分利计息。就连达连河镇法庭的法官高长林也说:“判5分利计息,这在依兰法院审判史上是没有过的。”
从1 9 9 5年1 2月7目签定和解协议后,一直到1 9 9 9年,崔国荣没有提出再对孙朝廷的财产进行执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崔国荣在法庭扣押、查封、执行孙朝廷3 0余万元财产时,他已经把孙朝廷的资产变卖后抵偿他的欠款了。因此崔国荣一直未再向法庭申请执行。可是后来崔国荣为何又在1 9 9 9年5月又向达连河镇法庭提出申请执行孙国荣的财产了呢?
就是因为孙朝廷把甲方欠他的工程款用楼作价,要回了有一千多平方米的百货大楼(二层)。崔国荣一见孙朝廷要回了这么多的财产,就又起了贪心,利用达连河镇法庭庭长韩昌等人,于7 9号判决已执行完毕四年后,又下达执行裁定书,扣押孙朝廷的百货大楼二层一千多平方米。
根据《民诉法》129条规定:自然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明明孙朝廷的案子是一错再错,而且过了四年后又开始执行,也是违法的。
崔国荣勾结依兰县法官又非法强行扣押孙朝廷一千多平方米的百货大楼后,孙朝廷不服,向哈尔滨市中院申诉,也找过依兰法院的领导,他们也都感到此案处理的有些不妥,因此在2 003年1 2月23日和2004年6月3日两次裁定对孙朝廷申诉的案子进行再审。但不知什么原因,他们却没有再审,之后又下了两个裁定,又撤销了自己决定再审的裁定。
2 0 0 5年1月2 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给依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院审判程序违法,你院做出的(1995)依达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院又于2 0 0 3年1 2月2 3目,2 0 04年6月3目两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又两次裁定撤销了本院决定再审的裁定,无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故我院对你院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予以纠正。
二、原判决未明确指出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在再审中明确。
三、我院对该案重新听证复查时,孙朝廷称原判计息过高,崔国荣拉走其钢板1.2万元。应从本金中扣出,应再审查,依法处理。
但是依兰县法院对下属法庭的执法犯法行为,却遮丑护短,不但不予以查处纠正,而且对上级法院要求查明的案件事实也采取隐瞒、欺骗的办法,恶意侵犯孙朝廷的合法杈益,不是知错就改,而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使孙朝廷从此以后被拖入了重复诉讼、申诉的深渊;使这个不到10万元的案子,本息合计滚到8 0多万元。
在2005年1月21日,市中院发函的同时也下达了(2005)哈民一监字第3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依兰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于是依兰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又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时,孙朝廷充分地阐述了各项主张,但依兰县法院根本不把他的合理要求当回事,而是又下达了换汤不换药的(2005)依民再字第15号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仍然对达连河镇法庭违法立案、查封、扣押、执行、判决的严重问题只字不提,也不予以纠正和解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 9 9 5)依达民初字第7 9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
二、维持其它判项。时间是2 0 0 5年3月2日。
因崔国荣又上诉,中院又维持了9 5年的7 9号错误判决,还免了崔国荣的上诉费。
这是哈尔滨市中院院长王克伦签字指令再审,依兰县法院仍然没有当回事,也没有认真纠正。孙朝廷又不服这份将错就错的判决,继续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哈尔滨市中院提出申诉,要求市中院再审此案,纠正依兰县人法法院违法审判问题。可市中院对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不是认真审查、调查,而是坐堂办案,将错就错,继续对依兰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维持,下达了(2005)哈民一监字第3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继续维持了依兰县法院的错误判决。孙朝廷不服此裁定又向省高院申诉,省高法院下文要求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因此市中院又被迫下达了(2 00 5)哈民一终字第6 6 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依兰县法院(2005)依民再字第1 5号号的错误判决。孙朝廷仍然不服,向最高法及省高法上访、申诉,省高院下达了(2005)黑高立民监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本案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因此市中院又下达了(2006)哈民一再终字第1 7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了(2005)哈民一终字第6 6 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依兰县人民法院(2 0 0 5)依民再字第1 5号民事判决。
三、判后3 0日内,孙朝庭给付崔国荣借款本金8 8,9 3 2.5 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自9 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的期限届时满之日为止。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此以后,孙朝廷的冤案又开始恶梦般地走上了执行程序。
孙朝廷原以为市中院的法官会依法办案,认真纠正依兰县法院再审判决中的诸多违法违纪的恶行,到头来最后的结果却是官官相护,互相包庇,遮丑护短,将错就错,一错再错,一错到底,使孙朝廷对中国的现行法律彻底失望了。
孙朝廷的百货大搂共有1143㎡,地处在达连河镇的中心,是最繁华的商业中心,最保守的市场价格也应卖到500万元。可依兰县法院从1 9 9 9年开始非法扣押、查封他百货大楼后,一直就没有停止过扣押。就是在县、市两级法院裁定再审期间,已经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扣押他的百货大楼,不让他用来抵押向银行贷款偿还债务,也不让他对外出租。如果允许他出租的话,他一个10㎡的柜台年租金就达上万元,仅租金每年就可收入50万元左右,也早就把欠款还清了。
后来,市中院把此案交给方正县法院执行。执行期间,崔国荣不同意要孙朝廷的大楼,因此最后没有执行了。之后又交到了香坊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孙朝廷又向该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他们也根本不听孙朝廷的辩解,就拘留他15天。其间又让他制定还款计划,并还了人民币一万元的欠款。可崔国荣又拒收,因此执行又被迫中止。
之后又转回了依兰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依兰县法院又开始非法对孙朝廷的百货大楼进行拍卖、评估、做价。做出价后,崔国荣又嫌价格做得高,不干。之后,崔国荣又亲自找评估所做价,做出价来后,他又嫌自己找的评估所做的价高,又不干了。就这样反复折腾了几年,贴了五次拍卖公告,也没拍卖成。反正崔国荣就认定了一点,此案结案的时间越长越好,时间拖得越长,孙朝廷的损失就越大。
因为法院根本就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明明是各级法院久审不决,违法审判造成的后果,却全加在孙朝廷个人身上。10年来此案下了20多个判决和裁定,也没彻底纠正错误。且不说应不应该扣押孙朝廷一千多平方米的百货大楼了,就关于利息和滞纳金一项,10年多来孙朝廷就得拿出70多万元!
这是70多万元啊!这比杀人抢钱还来得容易啊!这若不是有法官撑腰,为崔国荣保驾护航,崔国荣能狠毒起来吗?十几年来由于依兰县法院下属的达连河镇法庭当初违法受理、违法立案、违法开庭审判、违法执行、违法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而且大部分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扣押执行的生产设备),崔国荣能得逞吗?
由于办案人违法审判,使孙朝廷没有机会再去搞工程做生意,仅此一项就给他个人和家庭造成几百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他的妻子因为长久诉讼的精神压力,多次寻死被救下来。他全家人的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就是这样,依兰县法院执行局于20 0 6年8月2 4日又纠集了几十人,强行闯入他家,开始非法执行他价值5 0 0余万元的百货大楼。依兰县法院执行局卢涛等人暗箱操作,仅给他做价9 3.2万元。拍卖公告的面积是1085.26㎡,其中不包括他一楼的5 8㎡。拍卖后,依兰法院又下达了裁定书,把这58㎡也硬包括去了,裁定给了买主张雪峰。孙朝廷妻子史丽华不服,被卢涛等人以抗拒执行为名,戴上手铐,从二楼水泥地上一直拖到一楼,把后背都拖伤了,又强行塞进车内非法拘留1 5天。孙朝廷不服,要求行政复议,依兰法院根本不理他,他那5 8㎡的一楼,市场价是5—6000元/平方米,仅此就价值30万元左右,卢涛等人只给我按1110元/㎡做价。
依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06年最后一次执行孙朝廷的百货大楼时,对孙朝廷重新对百货大楼进行评估的合理合法要求不批准。在拍卖期间应该先下裁定,后贴拍卖公告;但依兰县法院执行局根本就不下裁定书就开始贴公告拍卖,是严重违法行为。而且拍卖做价极其不公平,这个大楼价值5 0 0万元左右,只做价9 3.2万元。老百姓说:“法官若是不依法办事,比强盗都厉害百倍啊!”因为强盗还有官府管,可执法犯法的法官却是一手遮天,谁也不管或管不了!
孙朝廷的案子充其量才不到1 0万元,审了十几年,也没审明白,反而害得孙朝廷倾家荡产,生不如死!
现在依兰法院上赶着给崔国荣6 0万元,他还不满足。孙朝廷从来没有不认账的时候,就是各级法院违法审判的时候,他也想尽快了结此案,心想钱财是身外之物,面对司法腐败的现实,多亏点就认了吧。因此一直积极配合各级法院执行。可崔国荣贪心不足,给他房产和现金他不要,有什么办法?孙朝廷认可还债从没赖帐,为什么竟判他几十万元的滞纳金?而且在判决、裁定中止执行期间还继续加息。明明应该由法院承担久审不决,错误审判的责任,却强行加在孙朝廷的头上。
因此孙朝廷死也不服,他要求省高院派专人调查他的案子,纠正县、市两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他要求省人大对此案进行监督,他要求省检察院对此案提请抗诉。他向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市中院、依兰县法院、达连河镇法庭赔偿他十几年来的经济损失,赔偿当初非法查封、扣押、执行丢失的18万多元的物品。
法律是维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的徽章是天平。人们在失去人权、公平的时候都要把希望寄托给法律。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百姓还是相信法律的。可是,有的法官根本不按法律办事,他们执法违法,就可以与原告勾结,给孙朝廷造成这样的后果。现在中央正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中央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被告孙朝廷只要求能做到公平、正义就行了。然而,作为人民法官连这个都做不到,让老百姓怎么办才好呢?
2007年4月16日 10时左右,万念俱灰的孙朝廷对各级法院彻底失望,将一桶汽油浇遍全身,在哈尔滨市中院立案大厅自焚,被保安和民众扑倒救下。各级领导都认为他有理,包括现任的依兰法院一位领导也十分同情他的遭遇,一再给他申诉的时间。但是,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就像绞索一样勒在他脖子上,一天不废除,他就没有生存下去的希望。于是在好心人的提示下,他依法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此案再审。2007年8月省高院对他的案件立案了,但不知什么原因,到了2008年开完听证会后,一直没有结果。后来,依兰法院相关领导找到孙朝廷,要执行他的大楼,给了他3个月的申诉期。他又到北京上访,全国人大代表把他的材料签了字,转到国家信访局,毛局长亲自批示给了最高法院,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消息。为此,他向省高院要求:
1,撤销哈尔滨市中法(2006)哈民一再字第17号判决。
2,尽快对我已经立案的案子进行审理。
3,将当初崔国荣拉走我的1,2万元钢板从本金中扣除。
4,将崔国荣和达连河镇法庭欠我的18万余元物品归还或作价赔偿。
5,立即停止非法执行我的1085平方米楼房。
其实依兰县检察院早已做过调查,初查发现的问题:
1、依兰县人民法院;达连河镇法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天查封、扣押被告人孙朝廷的68㎡楼房及建筑生产设备。在查封、扣押、保全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手续。
2、县市二级人民法院对本应同案一并审理的孙朝廷提出的:被原告崔国荣主卖的2.5吨价值l万多元的钢板,审理中不予认定,并让孙朝廷另案诉讼。
3、县、市、二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孙朝廷提出的达连河镇法庭工作人员将已查封扣押的孙朝廷仓库中的物品借出(价值1 6,5 00元,有借据),且去向不明,审判时既没有从欠崔国荣的帐上扣出,也没有返还孙朝廷,没有查处、纠正这一违法行为。
4、依兰县达连河镇法庭在扣押、查封、执行孙朝廷3个仓库物品时,没有依法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也没有登记建帐。孙朝廷说:在1 9 9 5年1 2月7日 和解时,还回他的物品仅剩1 2万余元。并让孙朝廷写的收条,其余物品已被法院执行给原告崔国荣了,并且超过了孙欠崔的欠款额度。孙朝廷提出从9 5年至99年长达4年的时间里崔国荣没有提出执行申请的原因,也是他认为吃大亏了,不断向县、市、省三级法院申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这一问题需找当时的主审法官高长林等人,初查期间规定,不应接触主审法官,故依兰县检察院未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但这一问题却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依兰县检察院认为,如果说孙朝廷讲的不是事实,怎么核实;如果当时确定已执行完毕,那随后的判决和执行全都错了。如果没执行完毕,那孙朝廷被查封扣押的3 0余万元物品返回时却只剩1 2万元了,其它物品哪去了?责任应由谁承担?
5、依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久拖不决,下达的判决和裁定互相矛盾,互相否定,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问题不予认真查处;而是久拖不决,给原告崔国荣和被告孙朝廷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双方均声称损失几十万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断越级、进京上访,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6、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依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存在部门保护,把关不严、执行不严、审判不公的问题。对孙朝廷举报涉及的问题没有认真核实处理,致使孙朝廷不断申诉、控告,而且本息合计越来越大,目前达80余万元,超过本金近l 0倍,使孙朝廷无力支付。崔国荣也认为市中法违法审判。
7、依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方正县法院执行庭、香坊区法院执行庭、市中院均存在超标的额执行的问题。孙朝廷欠崔国荣的欠款本息合计十几万元,应扣押、查封、拍卖孙朝廷百货大楼二层的一部分房间,而不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1 5 0余万至2 00万左右的近l 2 00 ㎡大楼的全部。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许孙朝廷出租处在繁华地段的百货大楼,给孙朝廷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8、县、市法院的判决给付利息标准过高。
经查,在县、市二级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利息问题态度不明确,对二级法院因久审不决造成的利息、本金不断上涨问题,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在审理过程中,判决孙朝廷承担违约的双倍利息,而且本息合计一直也未拿出让双方认可的准确欠款数字。在执行中出现了多次处理同一案件,结果和方式却截然不同的情况。在案件中止执行期间,评估拍卖期间,指定交叉管辖期间是否应继续计息有待商榷。判决中的利息(从起诉到判决生效这段时间)诉讼费等费用是否同时产生迟延履行金,并加倍计息,有待商榷。
9、依兰县法院存在违法执行问题。
(2004)依民监字l号民事裁定决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此案,但裁定下达后却没有再审。在裁定再审期间,已经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拍卖执行应停止,但依兰县法院执行局违法继续拍卖。
2004年7月5日 依兰县人民法院以(2004)依民监字第l 9号民事裁定,内容同(2004)依民监字l号内容完全一致的裁定,决定再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在决定下达后,依兰县法院执行局仍然违法拍卖执行孙朝廷的百货大楼。
10、此案经过依兰县人民法院2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判决,依兰具人民法院4次裁定,市中法又下达3次裁定,省高法下达1次裁定,使简单的民事纠纷审判长达11年,市、县二级法院对省院的指示和孙朝廷提出的问题没有认真解决处理,审了一圈又维持了原审判决,令人费解。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06年6月30日
尽管孙朝廷仍在不屈不挠地努力,可是案件仍毫无希望。人家崔国荣不知道施用了什么魔法,法官就是为他鞠躬尽瘁,要在本月25日强制执行。孙朝廷将被赶出自己的大楼成为一无所有的没有立锥之地的穷光蛋。于是,他还认为自焚是唯一的解脱。他想到最大的广场解决自己。他哪里知道,那也是比登天还难的奢望!
今年我不止一次地看到(从网上)自焚者的报道。我不知道他们是怎样“造就”出来的。看到孙朝廷的案例我终于明白了,在咱们太平盛世的今天,就有那么一些人,在用人民给他们的权力打造这些自焚者!我不知道,本来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使命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尤其是法官队伍中,竟然是“不稳定因素”的策源地!在我们的国家机器中是不允许不谐调声音存在的。如果出现了,哪怕是微小的,对整个机器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我不仅仅是对孙朝廷的命运,而是对我们国家的命运,要大声疾呼了:反腐败从反司法腐败开始,严查并清除司法队伍里的腐败分子,像重庆对待文强那样不留情不手软,抓一个带出一批,摘除国家政权机构里的“肿瘤”,挽救我们的法律,挽救我们的国家机器,挽救我们的政权,挽救我们的国家!我认为只有这样才顺应民心。民间的冤屈没了,自然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也就逐渐少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我对本案的看法和揣摩
孙朝廷的债务纠纷案本来很简单,就是花高利抬钱怕债主信不过答应用财产做抵押。如果孙朝廷到期不还或还不上,把抵押财产变卖了也就完事了。倘若孙朝廷不认可,才有必要通过法律裁决。而孙朝廷跟债主的关系还没到这样的程度。何况,还未到还款的限期债主就跟法官合谋违法立案、开庭、判决。这里面肯定有利益关系。庭长韩昌已经被开除,当然不见得是因为这个案子,就说明他们已经干惯了。达连河镇法庭只有高长林态度还可以。
债主崔国荣把抵押物质弄到手就已经满足了,但是看到孙朝廷从甲方要回一层楼后又要求执行所谓的“所有财产”,他狮子大张口不可能是他1个人的欲望。再说,执行期限已过,法庭乃至县法院怎么就能在4年后再度执行?这里面肯定是一种利益的“合作”,否则,法官们是不会这么裁定的。据说,崔国荣用贷款放高利贷早有先例,而且跟法院执行廷建立了“合作”关系,他这样干是轻车熟路了。他妻子从银行擅自贷款受了处分,后来通过关系又找回去了。我怀疑在依兰县有黑社会的因素。
原告崔国荣是不曾想到甲方县商业局能用一层楼来给付孙朝廷工程款的。也就是说,当初孙朝廷所说的“全部财产”是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这千余米楼层的。崔国荣已经占有的抵押物质已经超过了欠款额,那怎么还要“执行”啊?当时价值500多万的一层楼要执行给崔国荣,他自己敢要吗?没办法就得通过法律程序拍卖。他们没能执行就发拍卖广告作价93万。这样的便宜能公开兢标吗?不能,就有他们指定个买家。据说这个买家是执行局副局长卢涛的朋友,叫张雪峰,他得意地说:“我卖上300万或400万我就留100万,其余的都打点法官。”开始买家还有执行局局长的弟弟,后来看孙朝廷控告了,这位局长就把弟弟撤出了。
在执行中,依兰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卢涛还向孙朝廷索要5000元,可是孙朝廷已经空无分文,拿不出啊。于是卢涛也在其中充分显示了贪心和黑心。当孙朝廷向上级法院控告他时,他跑了两次就“摆平”了,他是怎么摆平的?尽管不得而知,但却是可以想到的。
于是,我就要问了,哈尔滨市中院做了再审和中止执行的裁定,依兰县法院不照办,是不是不作为?哈尔滨市中院监审庭做出了裁定,后来中院又否定了,继续维持原判,是不是不作为?
省高院也有了类似的裁定,而哈尔滨市中院压下不办,是不是不作为?
全国人大相关部门也有了类似的批复,至今没有声息,而依兰县法院还坚持在今年4月25日执行,那么不作为的层次都有那些单位?
孙朝廷所得的一层楼的潜在诱惑;孙朝廷廷承包的达连河镇百货大楼是依兰县商业局的,原定建五层,可是建到二层就没钱停建了。孙朝廷得到了这里二层楼的产权不仅可以做商用,而且还可以续建成三层。这样就不是1个千余米,而是4个千余米了。所以,这是个很大一块肥肉,对于那些贪婪的法官们怎么能不垂涎三尺啊?
周永康同志,我与孙朝廷本不相识,非亲非故。我的一位多年失去联系的朋友突然间跟我联系,说有事相求。我问什么事就说见面谈。那天是24日我正好在家,我不能不热情接待。孙朝廷见我家摆的(老伴儿请的)观世音像跪下就拜,嚎啕大哭。我心里正在考虑怎么样解劝时,他磨身就给我磕头。我哪承受得起呀,赶忙制止。一个比我晚生两年的也奔70岁的人了,在刚认识的老兄家就能这样,是失态吗?面对此情此人,我能无动于衷吗?可是,我是个啥?我也是草民之流。幸好从新闻联播上看到了关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报道,听见了周永康同志的批示,我便想起做这样的报告。请中央领导谅解吧,我没有别的途径可上传啊!好在,这个内容并不涉及国家机密,司法腐败现象虽然还是“个别的”,但多少带有普遍性了,这是尽人皆知的。我们不该讳疾忌医的!因为周永康同志的地位决定,是接触不到这类现实的,作为一个老年党员,我跟中央领导说说这件奇事反映一下真实情况,如果言辞不妥,权当我多管闲事,或老年痴呆了。反正我认为法律是神圣的,法官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可是现在的法官队伍被污染了,亟待整顿和提纯。我希望中央领导要下狠心来个大动作,淘汰不合格的法官,清除贪心、黑心的败类,以维护共和国法律的尊严,更好地惩治犯罪,打击邪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此致
尊敬的周永康同志 陶 冶
2010年4月26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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