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股权制的设想--兼论陈志武教授的“全民所有”方案
岗位股权制的设想
-兼论陈志武教授的“全民所有”方案
朱翔
(转载自财经网)
内容提要
陈志武教授提出了一个“全民所有”的方案,并且指出这一方案可以提高中国经济的内需水平,但是这一方案实际上只能在短期内提高最终需求水平,陈志武教授所提出的企业在经历一段股权结构的变动之后,会使最终需求水平下滑。在这里笔者提出一种企业制度——岗位股权制。它设定了一种特殊的股权:股权不是分配给特定的主体,而是分配给处在特定岗位上的劳动者,这种企业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最终需求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使一定份额的股权始终能够发挥激励劳动者的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 最终需求 岗位股权 激励 岗位股权激励
第一章 扩大最终需求与“全民所有”
在美国发生经济危机而且其波及中国的情况下,陈志武教授发表了《该将国有资产股份分给公民、实现“全民所有”了》[①]一文,陈志武教授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一个国企改革的方案。这一国企改革的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将国有资产平等地分给全体公民,使得每一个公民都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在这种分配中,每一个公民都获得了股权这种收入,虽然这种收入是一次性收入。如果公民持有股权,那么他们还可以获得利润这种持续性收入。这一方案至少有这样的好处:公民收入的提高可以刺激消费,使中国经济摆脱对出口的依赖,从而使中国经济在出口市场萎缩的情况下依然保持较高的增长。[②]
如果将国有资产的股权分配给全体公民,并作出这样两个方面的规定:股权不能用于转让,任一主体成为公民便自动地获得股权,公民去世之后它的股权被收回,并重新分配给其他公民,那么这种国有资产的股权分配实际上是实现了全民所有制。在全民所有制中,企业的红利则分配给全体公民,不管每一个公民的收入的多少,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公民的红利都是平等的。虽然每一个公民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获得的红利是平等的,但是他们对红利的分配则是不同的:收入较多的公民获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分红的较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投资,较小的部分或没有任何部分用于消费。收入较少的公民所获得的全民所有制的分红,只有较少部分或没有任何部分转化为投资,较大部分或全部收入都转化为消费。如果全体公民中,收入偏低的公民占有很大的份额,换句话说,全体公民中,收入偏高的公民所占有的份额较少,那么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分红,则有很大一部分被分配给了收入较少的公民,这就意味着这些红利的较大部分转化为消费,而不是转化为投资。在国企中,企业的分红由国家所掌握,它们的分配由国家来决定。如果在国有制中,企业红利的大部分在国家的支配下转化为消费,那么国有制企业的全部收入能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保持较高的消费率。如果在国有制中,企业红利的大部分在国家的支配下转化为投资,那么与国有制相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收入具有较高的消费率,因而在全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够使最终需求达到比国有制企业高的水平。
陈志武教授所提出的国企的改革方案在表面上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对国有资产的拥有,但是这一方案实际上是一个私有化的改革方案,这是因为在他的方案中,每一个公民在获得了股权 之后,都能转让股权。[③]陈志武教授的方案并非没有实现全民所有制,只是全民所有制只在国有资产的股权分配到公民手中的时候存在,一旦全体公民行使了对股权的权力,全民所有制便不再存在了。允许转让股权的全民所有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转变为非全民所有制。 当全体公民中的一些公民将自己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公民,这时这些公民便不再拥有方案中企业的股权,因而这个方案中的企业便不是全民所有制了。 在将股权分给了全体公民之后,必然会出现新出生的公民,由于他们没有赶上对国有资产股权的分配,因此他们不可能通过这种分配获得股权,这时方案中的企业就变成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陈志武教授所提出的企业形式是一种只在初始点上实现全民所有,而不能维持全民所有的企业形式。
陈志武教授所提出的国企改革方案确实能够发挥扩大最终需求的作用,这是因为它提高了收入较少的公民的收入。但是这一方案只能在短期内提高最终需求的水平,它并不能使最终需求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整个社会的最终需求由于方案中企业的股权结构的变化,而下滑到一个较低水平之上。在由陈志武所设想的企业中,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股权,如果这种股权结构维持下去,每一个公民就能持续地获得从股权拥有中产生的红利。但是在陈志武所设想的企业形式中,红利不可能持续地进行这种分配。通过转让和其它方式,这种企业的股权结构必然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大多数公民丧失这些企业的股权或者只拥有较少的股权,少数公民则拥有大部分股权。俄罗斯所进行的企业改革则证明了这种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最终的结果。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化,红利的分配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大多数不再拥有股权的公民失去了红利这种收入,而拥有股权的少数人则获得较多的红利。一方面,大多数不拥有股权的公民虽然存在着消费需求,但是由于他们不拥有红利,因此他们的很多消费需求不会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拥有股权的少数人虽然拥有红利这种收入,但是他们的红利较大部分转化为投资,而不是转化为消费,这是因为他们所获得的收入较高。所以随着方案中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企业红利的较大部分转化为投资,而不是转化为消费。这时陈教授所提出的企业就不能将最终需求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了。
在真正的全民所有制中,由于企业的全部股权始终平等地归属于全体公民,因此红利始终平等地由全体公民拥有,从而企业红利的较大部分会转化为消费,而不会转化为投资。在真正的全民所有制中,由于股权结构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因此企业红利转化为消费的部分不会产生下滑,也就是说,它能使最终需求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国有制虽然被贴上了全民所有制的标签,但它其实并非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与股份公司非常相似。全民所有制这种“股份公司”具备这样的股权结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企业的股权,而且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份额也是平等的。除此之外,真正的全民所有制还具有这样的特征:随着时间的延续,它的这种股权结构不会产生变化。为了维持这种股权结构,则须对企业进行这样的规定:它的股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当某一特定主体成为公民,其便成为拥有平等股权的股东,当某一特定主体不再是公民或死亡,其便丧失股权。
资本所有权主体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行使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简单地说,资本所有权主体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是这样的一个过程:资本所有权主体获取资本及其相关因素的信息,并根据自己所获得的信息确定支配资本的意志,最后资本所有权主体实现被确定的意志。在所有权主体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情况下,这些权力的行使需要消耗多种费用[④],在这里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只研究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力消耗的劳动力。在资本所有权主体只有一个主体的情况下,行使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所消耗的劳动力相对来说是较少的,在这种情况中,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为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行使消耗了劳动力。在股份公司中,所有的股东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而所有权主体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不是一个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力,而是多个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力。因此在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主体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消耗了多个所有权主体的劳动力。如果股份公司的股东越多,那么所有权主体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所消费的所有权主体的劳动力也就越多。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公民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单从所有权主体所消耗的劳动力来看,资本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力的成本是极为高昂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愿意行使权力的公民都为此消耗劳动力。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规模较小,全体公民的人数较多的时候,例如在中国任何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主体的人数为13亿,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净资产仅为1亿元人民币时,全体公民行使一次支配权所消耗的劳动力就可能消耗掉这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在一个国家只有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时,任何一个公民都是这家企业的股东,在一个国家有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时,任何一个公民都是这一万家企业的股东。如果让公民行使他们作为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东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任何公民的劳动力所不能承受的。由于在全民所有制中,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力的成本过于高昂,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所有制。苏联给国有制贴上了全民所有制的标签,但是国有制并不会因此成为全民所有制。国有制之所以不是全民所有制,是因为全体公民虽然名义上是所有权主体,但是他们却不拥有所有权主体的权力,即他们不拥有国有资产的信息权和支配权。由于全民所有制中,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力的成本过于高昂,因此将全体公民的代表确定为基金——正如陈志武教授所设想的那样也是无法实现全民所有制的。
第二章 岗位股权制的两方面作用
在这里笔者提出一套国企改革的方案。这种方案的实施既可以提高消费水平从而扩大最终需求,另一方面这种方案又可以激励劳动者,使得他们主动地推动资本的增殖。同陈志武教授提出的方案一样,在这里提出的方案也是将国有资产的股权分配到具体的个人。但是这种方案并不是将国有资产的股权无偿地分配给公民,而是将国有资产无偿地分配给本企业的劳动者。同一般的股权分配不一样的是,这种股权的分配不是将股权分配给特定的主体,而是将股权分配给处于特定岗位上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处在这些特定的岗位上其便拥有股权,一旦特定的主体离开了特定的岗位,其便会丧失股权。这种方案包括这些内容:
1 为一家企业的全部岗位或部分岗位预先确定股权份额。这些岗位股权的份额既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如果分配给不同岗位的股权是不平等的,那么需要这样分配岗位股权,较为重要的岗位分配份额较多的股权,较不重要的岗位分配份额较少的股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既可以将全部股权分配给岗位,也可以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岗位。
2 当某一个特定的主体进入企业的特定岗位,其便自动地无偿获得这一岗位提供的股权。这种股权劳动者不能转让,但每一个拥有岗位股权的劳动者作为股东,一方面拥有分红权,确定红利在利润中比例的权力,获得红利的权力,另一方面拥有企业的管理权。劳动者作为股东拥有的管理权至少应包含这样一些内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董事的选举权,决定特定劳动者的岗位的权力,解雇劳动者的权力。如果劳动者所获得的股权份额越多,他们作为股东所拥有的权力也就越多。在企业的股权全部是岗位股权时,企业的劳动者便拥有完全的管理权,而其他的主体则不拥有管理权。
3 当某个劳动者离开企业中的一个岗位,来到另一个岗位时,那么他便失去原来岗位的股权,而获得新的岗位股权。如果劳动者离开了这家企业,那么他就会丧失掉这家企业的岗位股权,而他所留下来的岗位股权则可以无偿地分配给其他的劳动者。
4 当由国企改造成的岗位股权制企业破产和清算时,这些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即净资产由国家控制和分配。
5 岗位股权可以采取两个不同的方法来分配:为一个特定的岗位设定一个固定的股权份额,例如可以将总经理的岗位股权设定为0.5%的股权,不论是谁来当总经理,其便相应地获得0.5%的股权。为一些特定的岗位设立固定的岗位股权:例如,规定一个部门的全部岗位股权为10%,每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拥有的股权都是平等的,当这个部门的劳动者为100人时,每个劳动者拥有0.1%的股权,当这个部门的劳动者为200人时,每个劳动者拥有0.05%的股权。前一种岗位股权可以称为静态岗位股权,后一种岗位股权可以称为动态岗位股权。
在国有制中,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不能获得利润。因此国有制企业的全部收入的消费率一方面取决于工资在全部收入所占的比例,另一方面取决于红利在全部收入所占的比例和国家对红利的分配。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具有较高的消费率。在国有制中,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全部收入的消费率就越高。国企红利的消费率具有较大的弹性 ,它既可以全部用于消费,也可以全部用于投资。在国家的支配下,红利用于消费的部分越大,全部收入的消费率也就越大。从总体上来说,国有制企业的全部收入的消费率取决于国家和国企经营者的意志,如果工资在全部收入中的比例越大,红利转化为消费的比例越大,那么全部收入的消费率也就越大,反之,全部收入的消费率也就越小。如果将国有资产的较大份额的股权转换成岗位股权并分配给本企业的数量众多收入较少的劳动者,那么这种岗位股权制便能使企业全部收入的消费率达到较高的水平。在岗位股权制中,全部或部分劳动者既能获得工资,又能获得红利。当本企业的数量众多收入较少的劳动者拥有较大份额的岗位股权时,这种岗位股权制的全部收入的消费率就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对自己收入的分配。由于收入较低的劳动者数量较多,劳动者的收入即工资加上分配给他们的红利就会有较多的部分转化为消费。因此将较多岗位股权分配给本企业的数量众多收入较少的劳动者的岗位股权制的全部收入具有较高的消费率,从而它也能使最终需求达到较高的水平。
陈志武教授的国有资产的分配方案,在提高了企业全部收入的消费率之后,又会使消费率下滑。这是因为陈志武教授所设想的企业必然会导致红利向少数人集中的结果。将国有资产的股权转换成由数量众多收入较少的劳动者拥有的岗位股权,在提高消费率之后,则不会使消费率下滑。这是因为这种岗位股权制企业的红利不会向少数人集中。并非所有的岗位股权制企业都能使全部收入的消费率达到较高的水平,但那种将较多岗位股权分配给数量众多收入较少的劳动者的岗位股权制可以使企业的全部收入具有较高的消费率。
将国有资产的股权分配给本企业的处在岗位上的劳动者,可以使股权发挥激励劳动者推动资本增殖的作用。相反陈志武教授所提出来的国有资产股权的分配方案,则不会产生这种效果,或者这种效果是微不足道的。不论哪个主体拥有股权,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会期望自己的股份资本获得尽可能多的增殖,股份资本增殖越多,股东所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多。如果某些主体虽然拥有股权,却在股份资本增殖的过程中不发挥作用,那么这些主体对资本增殖的期望则毫无用处。相反如果某些主体拥有企业的股权,又在企业的资本增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那么这些主体对资本增殖的期望则不会不发挥作用,这种对资本增殖的期望则会转化为主动推动资本增殖的劳动。在陈志武教授的国有资产的分配方案中,企业绝大多数股权都被分配给不参与企业资本增殖过程中的公民手中,只有极小份额的股权分配给本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在陈志武教授的国有资产分配方案中,绝大多数股权没有发挥激励劳动者主动推动资本增殖的作用,只有非常少的股权发挥了这种作用,由于发挥这种作用的股权太少,我们完全可以对这种作用忽略不计。如果将国有资产的股份分配给本企业一半的劳动者,那么这家企业的一半劳动者则会受到激励,如果将股权分配给全体劳动者,那么这家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则会受到激励。如果将一半的股权拿出来分配给劳动者,那么这家企业的股权就有一半发挥了激励劳动者的作用,如果将全部股权分配给劳动者,那么全部的股权都发挥了激励劳动者的作用。劳动者所获得的岗位股权越多,其可能获得的红利也就越多,岗位股权激励劳动者的效果也就越明显。
某一特定主体想要获得普通的股权,这一主体必须用自己拥有的财产购买股权。拥有股权的特定主体失去股权一般出于两种情况:股权被转让, 股权被继承。由于股东的生命是有期限的,因而特定主体拥有的股权都是有期限的,除去继承和赠予这两种因素,一般来说,特定主体拥有的股权期限以购买股权为起始点,以出售股权为终点。股东作为股份资本的所有权主体便获得其在拥有股权的期限内的红利。这种利润的获取关系可以表述为“谁投资,谁受益”。 这里所提出的国企改革方案,就是将国有资产的股权改造成岗位股权这种特殊的股权。某一特定主体想要获得岗位股权,其不能通过投资来获得。特定的主体只有通过在特定岗位进行劳动,才能获得岗位股权,如果劳动者离开特定的岗位其便自然丧失这一特定岗位的股权。因此劳动者拥有岗位股权的起点为在特定岗位上劳动,终点为放弃了在特定岗位的劳动。在劳动者拥有岗位股权的期限内,劳动者能够作为股东获得分红。这种利润的获取方式可以称之为:“谁劳动,谁受益”。普通股权和岗位股权在利润分配上的差别是由股权分配上的差别所决定的。在普通股权关系中,特定主体是通过投资获得股权的,在岗位股权关系中,特定主体则通过劳动获得股权。
其实不仅在国企改革中可以设定岗位股权,在私有制企业中也可以设定岗位股权。在国企中,设定岗位股权的条件是国家将一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无偿分配给处在特定岗位上的劳动者。在私有制企业中,设定岗位股权的条件是大股东或全体股东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股权。在中国的历史上,山西票号就曾无偿地向自己的劳动者提供过股权,他们将这种可以通过劳动获得的股权称为“身股”。这种身股与财股相对应,财股与普通股权相同,是通过投资获得的股权。在山西票号中,股东向劳动者提供的股权份额也比较大,通常身股和财股的份额相当。①[⑤]岗位股权是向处在特定岗位上的劳动者无偿提供的股权,我们将采用岗位股权的企业制度称之为岗位股权制,将没有采用岗位股权的企业制度称之为非岗位股权制。由于普通股权有时能够发挥激励劳动者的作用,有时不能发挥这种作用,所以股份制并不一定意味着股权激励。岗位股权能始终发挥激励劳动者作用,岗位股权制也可以称之为岗位股权激励。
岗位股权激励同现有的绝大多数股权激励存在着差别。它们的差别存在这几个方面。在这里我们将不属于岗位激励的股权激励称为非岗位股权激励。
1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股权授予的对象是特定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向特定的主体授予股权时,特定的主体是劳动者。但是在特定的主体获得股权或股权收购权之后,不管特定的主体是否在原来的岗位上进行劳动,也不管特定的主体是否还是劳动者,只要特定的主体愿意保留自己拥有的股权或股权收购权,其依然能够得到这些权利。在岗位股权激励中,股权授予的对象是处在特定岗位上的劳动者。当某一特定主体在某一岗位上劳动的时候,其便自动地获得相应的岗位股权,当他离开这一岗位后,其便自然丧失这一岗位的股权,而新的在这一岗位上劳动的特定主体便获得相应的岗位股权。
2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某一特定的主体想要获得股权需要两个条件:特定主体是其获得的股权所在的股份制企业的劳动者,特定的主体必须是花费一定的财产购买股权,也就是说,特定主体必须经过投资才能获得股权。在岗位股权激励中,特定主体只需要达到一个条件就能获得股权: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岗位上进行劳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劳动者并不是按照股权的市场价格去收购股权,而是以比市场价格低廉的价格收购股权。在岗位股权激励中,劳动者是无偿地获得股权的。
3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获取股权的特定主体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获取股权的出售权,或者获得股权收购权。在岗位股权激励中,不论某一特定的主体持有的股权的期限有多长,其都不能出售股权。
4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一旦特定主体获得股权的出售权,股权是否被持有完全由股权持有人所决定。因此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特定的主体已经是非劳动者,也就是说,特定的主体已经不再是股权激励的对象了,但其依然拥有股权。在岗位股权激励中,如果特定的劳动者不在特定的岗位上劳动,那么其便不能持有股权。
第三章 岗位股权激励对其他股权激励的优势
在股份公司中,不拥有股权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地去推动资本的增殖。不拥有股权的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而不能获得利润,因此股份资本增殖的增加和减少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会影响这种劳动者的收入。如果这种劳动者在股份公司中劳动的目的只在于获得工资,那么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便不会去理会资本增殖即利润的增加和减少。虽然在股份公司中不拥有股权的劳动者不会主动地推动资本的增殖,但是这种劳动者在股东所施加的压力下会推动资本的增殖。即使劳动者不拥有股权,也就是说,即使利润并非劳动者的收入,股东也能通过雇佣关系使劳动者具备推动资本增殖的动力。在劳动者的收入不包括利润的情况下,劳动者推动资本增殖的动力具有两种特点:劳动者推动资本增殖的动力没有股东的动力强烈,劳动者在脱离股东的推动的情况下,其推动资本增殖的动力则受到很大程度的削弱,甚至完全消失。为了使劳动者具备推动资本增殖的动力,股东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对劳动过程进行监视和督促。进行监视和督促活动是需要费用的,这种费用对股东来说是获得利润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劳动者没有主动推动资本增殖的动力往往导致这样的结果:劳动者不会充分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不会以节约的方式使用劳动条件,甚至损害劳动条件。劳动者不会充分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和不会以节约的方式使用劳动条件,是因为他们这样做往往增加的是利润,而不是工资。由于利润是别人的收入而不是劳动者的收入,因此劳动者没有必要为增加别人的收入即利润充分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并以节约的方式使用劳动条件,只要这些行动不会影响自己的岗位和工资。
当劳动者拥有了股权之后,劳动者的收入结构便发生了改变:劳动者的收入就不再仅仅包含工资,而是同时包含利润。劳动者成为股东之后,也就是劳动者拥有一定份额股权之后,他们往往会主动地推动资本增殖,这是因为推动利润的增加不仅增加了别人的收入,同时也增加了自己的收
入。在劳动者拥有股权的份额较少从而他们获得的利润也较少的情况下, 由劳动者拥有的股权根本不会起到激励劳动者的作用,在劳动者拥有的股权达到一定的份额之后,这种股权就会使得劳动者主动地推动资本增殖。拥有股权的劳动者主动推动资本增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较为充分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和注重劳动条件的节约。拥有股权的劳动者为了自己的收入会主动推动资本增殖,这样一来为实现使劳动者以推动资本增殖的为目的进行劳动,而对劳动者进行监督的费用就会大幅度的减少。因此股权激励的作用,在于让一定份额的利润成为劳动者的收入,使劳动者主动地推动资本增殖.[⑥]①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为了让劳动者拥有股权,一般需要让劳动者收购股权。因此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劳动者要获得股权,一般需要准备一笔购买股权的财产。同其它的股权收购不同的是:在股权激励中,股权的收购方不是以市场价格来收购股权的,他们实际上是以比市场价格低廉的价格收购股权的。如果在股权激励中,劳动者是以市场价格收购股权的,那么股权激励计划就没有必要推行了。因为即使没有股权激励计划,劳动者也能以市场价格收购股权。对于股权激励的推动者来说,他们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从股权的出售中获得收入,而是在于使得劳动者持有股权。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全体股东和大股东便会以低廉的价格向劳动者出售股权,有时全体股东和大股东甚至会向劳动者赠送股权。因此在股权激励中,劳动者对股权的收购不是等价交换。在这种收购中,劳动者得到了优惠,全体股东或大股东则由于这种收购而蒙受了损失。全体股东和大股东之所以愿意在股权的收购中蒙受损失,是因为让劳动者持有股权可以增加利润,也就是能够增加股东的收入。这些收入不仅可以弥补这种损失,而且还可能为股东带来额外的收入。
劳动者对于股权的收购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对股权的持有,如果劳动者在收购了股权之后,马上就出售自己拥有的股权,那么虽然劳动者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拥有股权,但是在他们出售之后,便不持有股权。在劳动者出售了股权之后,他们便不再拥有由股权所产生的利润。股权激励之所以可以产生增加利润的作用,是因为劳动者拥有由股权产生的一部分利润。如果劳动者不再拥有由股权所产生的利润,那么劳动者便会丧失主动推动资本增殖的动力。因此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都存在这样的规定:在获得股权或股票期权后,劳动者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才能出售股权。这种规定的作用在于确保股权或股票期权在一定期限内对劳动者发挥激励作用。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劳动者需要付出一定的财产才能获得股权。在岗位股权激励中,特定岗位的劳动者无须拿出自己的财产就能获得股权。因此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对特定劳动者的股权激励受到劳动者所拥有的财产的限制。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某些特定的劳动者会因为自己拥有的财产的有限,因而不能足额地认购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权。为了让没有足够财产的股权激励对象获得股权,可以采取逐步积累和贷款的方式来使他们获得股权。但是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使股权激励对象获得股权,被激励对象必须通过收购才能获得股权,这就是对特定劳动者进行股权激励的限制。这正是岗位股权激励比非岗位股权激励优越的地方,在岗位股权激励中,对特定岗位上的劳动者的股权激励没有劳动者拥有财产的限制,不论特定的劳动者是否拥有一定的财产,劳动者都会获得一定份额的股权,从而劳动者作为股份资本的所有权主体便会被股权所激励。在岗位股权激励中,劳动者是无偿获得股权的。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分配给劳动者的股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能长期地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的。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股权在两种情况下会丧失激励劳动者的作用: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特定劳动者在获得股权后,不能马上出售股权,只有在一定期限之后才能出售股权。当特定的劳动者在禁止出售的期限达到之后,将所拥有的股权出售,如果购买股权的主体不是本企业的劳动者,那么用于激励劳动者的股权便丧失了激励劳动者的作用。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方案中,可以规定股权禁止出售的期限,但是它不可能作出禁止特定劳动者辞去雇佣劳动关系。当特定的劳动者辞去了雇佣劳动关系之后,这一特定的主体依然可能拥有股权,但这种股权就不由劳动者拥有了,它也就不能发挥激励的作用。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出现了这两种劳动者与股权的分离的情况之后,原先用于激励劳动者的股权便不能激励劳动者了。
在岗位股权激励中,则不会出现股权与劳动者的分离。在岗位股权激励中,股权激励对象不能通过出售股权实现股权与劳动者的分离,因为无论是哪一位劳动者拥有股权,其都没有权力将股权出售。在岗位股权激励中,劳动者转变非劳动者也不能使股权与劳动者分离。这是因为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时,原先的劳动者便失去股权,而他所留下的股权由在其原先岗位上劳动的劳动者拥有。因此在岗位股权激励中,股权不能与劳动者分离,从而股权能够始终发挥激励劳动者的作用。
在非岗位股权激励中,全体股东或大股东在蒙受了一定损失的情况下,将股权分配给劳动者,是为了让股权激励劳动者。但股权只在一定期限内才会对劳动者发挥激励作用,在一定期限之后,股权则会失去激励劳动者效力。当股权失去激励效力之后,全体股东便面临这样的问题:需不需要重新拿出部分财产实施新的股权激励。如果全体股东或大股东不进行新的股权激励,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没有受到股权激励的劳动者。如果全体股东或大股东决定重建股权激励,那么他们就必须为股权激励的重建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全体股东或大股东想要使某个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始终能够受到股权激励,那么他们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花费一定的代价重建股权激励。如果股权激励需要不断地重建,那么每一次分配给劳动者的股权份额就不能太大。因为如果分配给劳动者的股权的份额太大,那么在后面的股权激励重建过程,分配给劳动者的股权份额就会较小。在岗位股权激励中,由于用于激励劳动者的股权不会失去激励劳动者的效力,因此在岗位股权激励中,不存在重建股权激励的问题。在岗位股权激励中,无须不断地对股权激励进行重建,因此可以向处在岗位的劳动者分配较大份额的股权,从而可以产生更大的股权激励的效果。
如果将较大份额的动态岗位股权分配给全体劳动者,那么其所在的岗位股权制企业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接受过剩的劳动者。在这种岗位股权制企业中,劳动者的人数越多,每一个劳动者所获得的资本份额就越少,每一个劳动者拥有的资本越少,每一个劳动者所获得的红利就越少。为了保障自己获得更多的红利,大多数劳动者便希望解除对于全体劳动者贡献较少的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只要全体劳动者拥有足够的股权,他们就能够实现这种意向,因为归属于全体劳动者的足够股权就意味着他们拥有解雇任何劳动者的权力。如果这种意向得以实现,那么在这种对全体劳动者贡献较小的劳动者则会不断地被解雇。最后产生的结果是:在这种股份公司中,不会存在对全体劳动者没有贡献和贡献较小的劳动者,留在这种股份公司中的劳动者都是对全体劳动者来说贡献较大的劳动者。
由于岗位股权激励能够不受劳动者财产限制,对劳动者进行股权激励,由于岗位股权激励能够使股权和劳动者始终结合在一起。因此,岗位股权激励是一种比非岗位股权激励更为优越的股权激励方式。
作者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①]陈志武 《该将国有资产股份分给公民、实现“全民所有”了》《经济观察报》2009.2.14.
[②] “以前中国造的东西卖给别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但现在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出口减少,内需不足问题尤为突出。而且即便没有全球金融危机,也由于世界多数人已经用上了中国商品,以后要大幅扩大出口也很难。所以,中国经济从外向型向内需型转变已经迫在眉睫,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就必须改变目前的所有制结构,把国有产权中属于每个人的那部分产权分给个人,让老百姓分享资产升值的财富效应、增加国内的民间消费需求。”陈志武 《该将国有资产股份分给公民、实现“全民所有”了》《经济观察报》2009.2.14.
[③] “要搞民有化,中国人比当初的俄罗斯人、东欧人有经验得多,至少不会出现拿民有化基金股份换酒喝的情况。”陈志武 《该将国有资产股份分给公民、实现“全民所有”了》《经济观察报》2009.2.14.
[④] 在这里行使权力的费用是指所有权主体形成有效意志的费用。
[⑤] [⑤]①郭福金《股权激励机制研究》P18淅江大学出版社2004
[⑥]①郭福金《股权激励机制研究》P17淅江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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