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对人贩子真的没用吗
死刑对人贩子真的没用吗
张志坤
几天来,有关对人贩子是否处以死刑的问题争论热烈,来自老百姓的强烈呼声是“贩卖儿童一律死刑”,背景是人贩子气焰日炽,行为猖獗,制造了无数和无尽的人间悲剧,所以老百姓的呼声其情也真,其感也迫。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谁没有稚子儿女呢?设想一下,如果哪个父母的孩子街头被人贩子拐走,从此在不见乖乖娇儿,那这对父母今后的日子还怎样过下去呀?天平年间、小康世界,居然有这等惨绝人寰的事情屡屡发生,让人情何以堪!难道我们的法律对此就束手无策,就不应该想点辙吗?
所以说,几天来微信朋友圈被“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完全是正义的呼声。在如今功利主义如此盛行的年代,还能有这样高昂正义的呼声,实在是可喜可贺的大好事。
但是,又有法律专家们纷纷出来说话了,当然说什么的都有,但主要的反应是对此反对和不认可的声。概而言之,这些专家的意见无非就是死刑不管用,有不能震慑说,有铤而走险说,总之,“一律死刑”万万是要不得的,不但“一律死刑”要不得,甚至连判处贩卖儿童的人贩子死刑都成了问题,照他们的说法,判处人贩子死刑并没有多少必要。类似说法屡屡见诸报端,连《环球时报》都参乎了进来,6月29日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的文章。
笔者对法律条文是一个门外汉。但即使这样,也完全能够明白,从逻辑上说,“一律死刑”的提法不符合法理,司法实践当然不可这般简单化。但是,有关“贩卖儿童一律死刑”争议背后存在一个导向问题,即要不要严刑峻法,要不要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和加重对人贩子的死刑力度。难道这样也不可以吗?
现在的情况是,对贩卖儿童的人贩子越来越少地使用死刑,这不是法律所应具有的意义,这是因为:
其一,这并不能令那些人贩子良心发现,他们也不可能因此而改恶从善;
其二,这也无法彰显法律的人道、良心与正义
其三,这更无助于社会的秩序与进步
相反,对一些贩卖儿童罪行严重的人执行死刑是有意义的,其意义在于:
第一,这是最大和最终极的惩罚;
第二,这将形成有效的震慑,不仅仅是震慑犯罪分子,更多是震慑那些潜在的有犯罪可能的人;
第三,消灭犯罪分子,使之再无作恶的之可能;
所以,笔者以为,从当前中国社会实际出发,加大和加重对人贩子的处死力度是完全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呼吁“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其积极意义是主要的,无非是矫枉过正而已,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可动用法律式的语言给其扣上吓人的大帽子,诸如“公共知识层面的谬误”,而且还“裹挟了舆论”之类。在此,不得不说的是,现在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很多人极力鼓吹在中国废除死刑,似乎只有这样才是进步,才是符合潮流一般(请参阅笔者文章《取消死刑,中国被杀死的人就会减少吗?》)。长期以来,这些人一直在奔走呼号,对人贩子执行死刑,他们肯定也会不予同意,那么,此次站出来对“贩卖儿童一律死刑”主张进行反击的专家同这些人是否也有关联呢?这就有点耐人寻味了。
附:“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吴丹红
这两天,微信朋友圈被“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了。这种情绪宣泄式的表述触动了不少人内心深处对人贩子的憎恨,引起了情感共鸣,但“一律死刑”的表述显然有悖法理。
有人误以为我国刑法对贩卖儿童罪量刑轻、没死刑,等于是在放纵罪犯。而实际上,中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任何犯罪行为都有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就像杀人并不是一律死刑,而要视情节量刑。拐卖儿童的起刑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稍微检索媒体即可知,这些年一些拐卖儿童的重大案件中,处死刑的并不在少数,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
但仅靠严刑峻法能解決贩卖儿童问题吗?且不说刑罚的威慑性本身就存在边际效益递减问题,即使“一律死刑”暂时震慑了单纯的拐卖,拐卖也可能会演化为更严重的拐卖加杀害。拐卖已是极刑,灭口带来的后果并未更严重,而因此脱罪的可能性更大。强奸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奸杀案概率大增,抢劫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劫杀案变多。不区分情节而一律极刑,贩卖一人是死,贩卖百人也是死,那罪犯更不会罢手——这或许是支持一律死刑者没有考虑到的。
根据最新报道,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是某婚恋网站策划的营销文案,很多人的好心就这样被利用了一把。这次“成功”的商业炒作弊端尽显:由于法律议题由非专业人士发起,它偏重于传播意义上语言的煽动性和吸引力,但会弱化严谨性和理性,其谬误会迅速误导普通受众。
既然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备受公众关注,那么我们就继续讨论一下如何解决。很多人忽视了贩卖儿童的前提是买方持续不断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而根据刑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严厉打击贩卖儿童的另一面,是对买儿童行为的纵容。加大对买方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吗?买儿童的很多都是农村里没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着“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他们加大打击力度不如进行更多教育,并从制度上把收养制度变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个便捷合法正式领养孩子的渠道,谁还会冒着判刑风险去高价买呢?这是关乎刑法、收养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统工程。
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微信朋友圈大讨论提醒我们:在信息开放时代,公共知识层面的谬误可能会裹挟舆论,以善意的出发点达到背道而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