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某红名誉侵权的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
关于孙某红涉嫌名誉侵权的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
6月9日早上,自称作家的微博账号@孙某红发布微博,编造“M主席和王震对话”,称“M主席批准把八大胡同和上海夜总会改造的妓女分给各区团长以上的干部当老婆”,并进一步恶毒地谩骂几代兵团人:“过去的人不懂基因决定因素,二代三代特征非常明显”。
全文如下:“王:主席,现在垦荒队伍里几乎全是男兵,团长以上干部还打着光棍,工作安不下心呀。主席回电:王将军,给团以上干部开个会,马上给他们每人发一个老婆。王将军狐疑:哪儿来这么多女人?主席:八大胡同和上海夜总会改造的妓女分发到各区。过去的人不懂基因决定素质,二代三代特征非常明显。”
此微博一发便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怒,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公安局官方微博@阿勒泰公安在线与孙某红发生言语交锋,@阿勒泰公安在线先是声明“尊重孙某红在内的女性和母亲”,后指责孙“用卑劣的造谣抹黑新疆建设兵团,抹黑为边疆的稳定与发展做出历史性功绩的几代兵团人”,最后还正告孙“作为称之为作家的网络名人,这个玩笑你开大了!你要为你的言论负责!”并向@新疆网警巡查执法举报此条微博,此条微博现在已不在孙某红的微博中显示,具体原因不明。
而孙某红坚称自己只是叙述历史,在微博中发网站的截图并回应:“来!@阿勒泰公安在线,看看这是不是正规网站历史频道历史资料?下次挟私报复先查资料。各位愤怒的革命二代三代看过来!解释。”之后孙某红又给出了天山网的简介和网址,更在另一条相关微博中指出“其实这段子最后两句是:官二代官三代都是婊子养的。不知怎么踩痛这些傻X尾巴了。”前前后后孙某红共发布相关微博12条,其中不乏“五毛毛粪”“傻×”等侮辱字样。目前,孙某红的全部微博信息都已无法显示。
那么这段历史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
一九五一年,建国已两周年,国内形势趋向于稳定,当时新疆背靠社会主义苏联,因而被称之为大后方。疆内土改趋向于尾声,大批野战部队(即第一野战军第二军、第五军和第六军)开始改编,少数改编为国防军,大部改编为生产部队。由于部队主体大多为青壮年男性,为稳定军心,王震将军旨在解决广大驻疆官兵的婚姻家庭问题,建立一支屯垦戍边保家卫国的工作队、生产队、战斗队,由新疆军区向西北局、中央军委上报申请报告,请求集体招募女兵和女工进疆。
报告被中央批准后,王震将军首先到自己的故乡湖南开展工作,于一九五一年下半年开始到一九五二年下半年,先后招募了八千余名湘籍女兵进疆,史称“八千湘女上天山”。
此后,一九五二年下半年,新疆军区又从山东的胶东地区等地招录了近四千名女兵进疆,史称“四千鲁嫚走西域”。
一九五四年十月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成立,同年底又从山东的胶东地区、鲁中地区招录了四千余名女工进疆。
此外,军人零星将妻子和孩子接到新疆以及自行回原籍找爱人,大约有一两千人。
事件重点:一九五五年秋,从上海了招录了九百二十余名女工(改造后的妓女)进疆。
由此算来,从一九五一年到一九五五年的五年间,兵团一共从内地招募女兵、女工以及零星自行进疆人口达约两万人,而上海女工不到5%。
对于网友的质疑和批评,孙某红于12日发表了一篇题为《历史不忍细看,不忍看也得看》的长文。文中孙某红贴出了关于“妓女援疆”论的依据,她的依据是一篇在网上的题目为《55年上海妓女改造之后:到新疆当兵团战士媳妇》的文章。
而孙贴出的一文中提到的920名改造后的妓女恰恰属于上面提到的人员来源之中,并且占比例不到5%。
上述事实说明,孙某红的言行已经涉嫌违法,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孙某红在微博上发布消息,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并且恶意泄露一部分人的隐私。已经涉嫌名誉侵权,建议受到侵害的人们起诉她。
《民法通则》第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从网络上提供的情况看,孙某红的确已经涉嫌名誉侵权:
首先,她在微博上发布信息,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称“过去的人不懂基因决定因素,二代三代特征非常明显”。并且辱骂“官二代官三代都是婊子养的”。属于侮辱成千上万兵团人及其后人的人格的违法行为。
其次,她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编造M和王震的对话,并且无视历史事实,以偏概全,用占援疆妇女比例不到5%的920名改造好的妓女来代表所有援疆妇女,是对其他19000多援疆妇女及其家人的诽谤。
再其次,即使是对于那占援疆妇女比例不到5%的920名改造好的妓女及其家人,这一段历史涉及人员的经历应该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发表《55年上海妓女改造之后:到新疆当兵团战士媳妇》一文的作者已经首先涉嫌侵犯那些人的隐私权,而孙君红起码涉嫌共同违法。同时,那名改造好的九百二十余名妓女已经属于通过正规手续从上海招录的女工,已经属于自食其力的劳动妇女,孙某红用“婊子”这个歧视性称呼来表述她们并且侮辱她们的后人,也属于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
孙某红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她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
孙某红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从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孙具有实际恶意。
从这整个事件的全过程看,孙君红的不当言行的确已经让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而且受害者众多;而孙的言论涉嫌违反了《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的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规定;她的违法行为发生并且受到批评之后还不思悔改还进一步侵害,使相关人员的名誉受到实际上的侵害;她出于她的政治倾向性,侮辱受害者群体的动机比较明显和强烈。
曾经有人拿她的行为与老毕视频事件以及洪振快状告梅新育、郭松民的案子作对比,
老毕视频事件虽然影响极坏,但是老毕没有散布或者扩大这种影响的主观故意,所以老毕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孙某红有主观故意;洪振快状告梅新育、郭松民是因为梅新育在微博上骂《炎黄××》的编辑和作者“属狗娘养的”,请注意,这是一句骂人的话,的确不妥,但是并没有针对洪振快本人,而洪振快又声称他不是代表《炎黄××》起诉,是以个人身份起诉,同时,作为《炎黄××》受到梅新育在微博上骂的起因是该杂志发表不少歪曲历史的宣扬历史虚无主义文章,并且多次受到主管部门的限令整改,这也是尽人皆知的事实。而孙不但故意散布没有根据的消息,而且在完全可以上网搜索弄清楚事情全貌的情况下以偏概全发布信息,并且已经造成对很多人的实际上的伤害。孙的行为与梅新育在微博上骂《炎黄××》相比严重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起诉孙某红,由法院责令侵权人孙某红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而孙某红的微博从6月9日6点到下午15点54分被网友摘录点评为止,她所编造的毛和王震的对话已经有233人转发,有关部门应该调取原始帖子,看看是否已经超过500次,并且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上面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类似行为的处罚规定。
即使是在某些人无比推崇的美国宪法中,也早已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权的最终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清晰解释了“民众没有造谣生非的自由、没有辱骂他人而招惹冲突的自由、诽谤性言论不受美国法律保护”等内容。
根据昨天网友林治波发的腾讯微博:
【观察与思考】长期在网络攻击网友、编造中国历史、辱骂开国领袖与革命英烈、诋毁新中国的山东青岛媒体人@孙某红 终于被销号,@作家孙某红 被屏蔽,小号@孙某红- 也被销号。我总算看到了网警的力量!对于这种屡教不改的网络暴徒,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那样,网络不再是法外之地或可成为现实!
对于孙某红的涉嫌违法的言行,只能并且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在起诉之前,孙某红所在的青岛市以及孙供职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就此給广大网友一个说法。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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