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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老汉”为什么在新闻评论中不使用中性词?

火烧 2015-06-26 00:00:00 网友时评 1026
文章探讨为何新闻评论中不使用中性词,批评某些人对法律术语的误解,强调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的区别,指出新闻工作者应依法报道,不干预司法审判。

 “白老汉”为什么在新闻评论中不使用中性词?

——兼评某些法盲的狡辩

620日晚,央视《新闻周刊》发布消息称《新闻周刊》栏目取消播出,此前一天,也有消息表示619-626日《新闻1+1》节目将暂停播出。

事件发生以后,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跟其他网络公共事件一样,分为“挺白”和“批白”两派。

在“挺白”派中,有一种辩解很搞笑,也在某些人当中很有代表性。在某网站中,有俩哥们在别人的帖子后面跟帖说:

“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犯罪嫌疑人’的结论应该由政法部门经过调查来定,还是由新闻工作者第一时间来定?”

亏他们俩还敢提新闻工作者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一个人无知或者有知识盲点不要紧,学习、提高就是了,是没有人能够做到万事通的。最可怕是的某些人无知得理直气壮,振振有词,还自以为是。

新闻工作者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做到“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然而,白岩松做到了吗?

那些在这方面为白岩松狡辩的人几乎都犯了同样的错误,在没有上网弄清楚“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之间的区别之前就自以为是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在这一点上,除了那些希望浑水摸鱼的法律界公知以外,恐怕有点正义感的了解法律常识的人都会为他们感到羞愧。

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是否罪犯才由政法机关调查后确定,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最后不一定是罪犯,以审判结果为准,也许会无罪释放。但是无论那老头有什么理由,在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属于防卫过当,即使他有天大的冤屈,即使他精神病正好发作)的同时,他就已经属于犯罪嫌疑人了。

那些人明显把犯罪嫌疑人的概念与罪犯的概念混淆了。

因此,“犯罪嫌疑人”才是真正的中性词。

而白岩松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没有使用“犯罪嫌疑人”的中性词,却偏偏使用带有偏向性的“是什么原因让这个五十多岁的老汉端起了枪的说法,恰恰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原则。

他的这一带有倾向性的评论,起码会在客观上让人们产生如下的理解:

A、不提“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暗示他不一定有罪,即使有罪也可能是被迫的。

B、强调“五十多岁”,暗示这是一个不容易冲动的年龄,结果连他都冲动了,肯定事出有因。

C、“老汉”往往是一个形容比较淳朴的人的形容词,通常被拿来形容那些民风淳厚的地方的老年男人。这样表达,容易引起善良的人们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

D、当案情已经早已超过了“端起了枪”的阶段,已经进入了用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且已经造成警察和民众几死几伤的严重后果的阶段之后,白岩松在已经了解后果后,不起码用“杀人”的概念而是用“端起了枪”的概念,意图好像比较明显。

综合上面的分析,白或者是如同某位警察网友所说的,是一种宣传技巧,是心理暗示,是故意那么做的;或者是没有这种主观故意,但是在迎合或者取悦于某些公知的动机驱使下,说出了客观上产生消极后果的话。

以白岩松的水平,他是不会不知道“犯罪嫌疑人”与“罪犯”两个概念的区别的,也不会不知道“犯罪嫌疑人”与“50多岁的老汉”在定性和感情倾向性上的区别的。那么他为什么不使用“犯罪嫌疑人”的中性词而使用“50多岁的老汉”呢?恐怕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了。而“挺白派”纠缠于“牺牲”一词,是避重就轻;至于那些认为是否“犯罪嫌疑人”应该由政法部门经过调查来定,带有倾向性的“50多岁的老汉”才是中性词的那些人如果不是典型的法盲,贻笑大方,就是故意混淆概念,以忽悠民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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