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一:国有企业的基本性质及其社会责任
我国的经济改革和企业改革,将近30年来走了一条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市场化”道路。
从政府角度来讲,为了从形式上消除“计划”政府的形象,“需要企业决定的东西”政府就不再干预,转型的过程几乎成了“去公共责任”的过程;而从企业角度讲,市场化几乎成了一场“去国有化”的过程和企业“去社会责任”的过程。
但是,市场是否真的可以解决社会的所有问题?
在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这两个目标之间,剑桥大学嘉丁管理学院教授彼得·诺兰曾提出一种“半公司困境”的理论。一方面,这些垄断企业的母公司是国有垄断企业,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它又作为上市公司扮演着企业的角色,承担着为股东谋取利益最大化的责任。这种亦官亦商的身份决定了这些垄断企业既有政府的角色,也有企业的角色。在特定的外部条件下,这两种角色很可能会发生冲突甚至错位。比如有的企业为了获得国际投资者的青睐,维持股价,往往迫使政府保持甚至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以获取垄断利润,但这对国内的公众来说又是极其不公平的。而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
什么是政府及其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可以从国有企业的基本性质可以见到:
国有企业是“公共性”与“私人性”(或企业性)的结合。公共性表现在:(1)所有权的公共性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处分及收益权的公共性。(2)目的及用途的公共性:因为国有企业处在政府占有与监督之下,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着眼于国民经济福利的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公共设施的提供等。它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利润目标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舍弃利润目标。(3)决策的公共性:政府对其投资决策、利润分配、发展规划及人事任免、调动等安排都具有一定的控制权,使生产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企业性则表现在:(1)政府在追求社会政策目标之外,也必须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2)国有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也要具备经济实脑,要具有企业家的基本素质,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唐文琳、黄朴、边作新,1999)
与我国对国有企业大加针砭的改革趋势不同的是,2005年底2006年初OECD公布了一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不仅承认国有企业的合理存在、而且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比私有企业更高的社会责任目标和治理要求。
OECD认为:如果有足够的公司治理实践和合适的制度结构安排,私有化只是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尽管在20世纪80和90年代出现大量的私有化行为,但在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国家仍然是商业企业的大所有者。即使它们的重要性已经大大降低,但是在一些OECD国家里,这些国有企业仍占有20%的GDP,大约10%的就业机会以及40%左右的市场资本总额。国家所有权在一些部门里表现得很明显,它通常最普遍地存在于一些公共事业和基础行业中,比如能源、交通和电信等重要行业。一些非OECD国家也有大量的重要的国有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决定着经济的未来。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良好的效率不完全取决于所有制,更取决于足够的公司治理实践和合适的制度结构安排。而从历史上来看,实践证明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计划经济国家,国有企业都因为其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全民的”、“国家的”、“社会的”公共服务义务,从而与私有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更何况,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近年来“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西方有所谓“社会责任性投资”、也被称为“对社会负责的投资”,是存在已久的概念,受重视的程度一直不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现在却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它指的是将融资目的和社会、环境以及伦理和社会公正问题相统一的一种融资模式。它要求企业在对其盈利能力加以“合理”关注以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所有企业生存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保和社会公正。公司治理和责任性投资,同样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公司治理在此以前主要强调的是董事会的责任,而责任性投资则包含更广的范围,兼顾股东和环境的因素。所以,说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因为在这个概念中也包含了一个在中国大陆耳熟能详的提法:“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ility)。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上个世纪末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掀起了一股社会责任国际运动的热潮。西方企业管理也从工具人、经济人进化到了社会人、观念人的阶段。《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思想逐步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中扎下根来,资本主义早期的血腥管理逐步被人本管理取代,“血汗工资”、“血汗工厂”的做法逐步被摒弃,利润最大化不再是惟一的目标。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逐步成为企业从被迫到半自觉的选择,如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就会迫使其承担。
于是在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CI: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其宗旨是协助公司建立、维持和改善公司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务,从而实现社会责任和经济目标的统一。它不是公司质量认证标准,也不是一般的商业伦理标准,而是一项公司人权认证标准,其具体条款绝大部分源自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得到国际公认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宣言》(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Labour Rights)。
1998年,可持续性发展( Sustainability)研究的权威John Elkington出版了《拿叉子的野人:二十一世纪企业的三条底线》(Cannibals With Forks: The Triple Bottom Line of 21st Century Business)一书( ISBN -- 0865713928 , Publisher -- New Society Publishers , Publication Date -- 01 September, 1998 )。书中提出了“三条底线”( The Triple Bottom Line)观点,就是要让企业在其对盈利能力——财务结算底线——的合理关注之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公司生存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境质量和社会公正(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这样的要求不只是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变量去衡量和反映公司的业绩。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包括了一系列的价值观、问题和过程,企业必须分析所有这些方面的问题以尽可能减少其活动可能带来的害处,同时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这意味着公司必须要具备明确的目标,并考虑到股东、客户、雇员、商业合作伙伴、政府、当地社区以及公众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和责任承担者的需求。
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至少在OECD看来,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根本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要比私有企业要高得多;对国有企业来说,这几乎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论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哪怕是国有非控股企业都必须主动承担这样的责任;而私有企业则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战争、自然灾难等社会紧急状态下,被动地担当起类似的责任。
问题并不是要不要承担这样的责任,而是在市场化的条件下,承担这样责任的方式和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明确的定价和补偿政策、市场化的招投标方式……正如OECD所说: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这些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可能高于一般公认的标准,也就是说,高于一个一般私有企业通常被期望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OECD推荐“在公共服务义务和超越通常公认标准的特定责任要求方面,任何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的特定义务,应该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并向公众披露,同时要以透明的方式确定相关的成本。”“这种特殊的要求需要给与适当的补偿,可以通过以特别法律条款为基础的国家预算进行补偿,也可以通过合同机制进行,比如经营管理合同。如果所涉及的企业是在经济中的竞争性部门就更应如此。市场以及一般公众应该被明确告知这些义务的实质和内容。对相关成本的明确确认和披露也很重要。”
同时对于政府,OECD提出“改善国有企业治理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就象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改善国有企业效率一样。”
由此可见,政府与国有企业在公共性与企业性(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永远应该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其有别于私有部门和私有企业的最根本的特点,也是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全球公认的国际惯例。
当我们带着这些认识回到2005年和2006年中国的油价问题上来,就可以明显地发现中国的国有垄断石油企业和中国政府多多少少丢弃了肩上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公共责任。
国际油价上涨,作为政府和国有垄断企业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稳定本国油价,保护本国市场;而不是先国际期货油价而抬高本国现货油价;也不是国际油价上涨也急着上抬油价、国际油价下跌却不见政府干预高企的油价;更不是借口保证对国际股权投资者的利润回报而用高油价从本国消费者口袋里掏钱;而那种为本企业利润而置本国市场基本供应于不顾,反而将应该供应本国的原油和成品油倒卖到国际市场上赚取高额差价的做法,那简直就是对一个本土国家的犯罪。
所以可以这么说,在操纵和把持关系国民生计的油、水、电、气、教育、医疗等公共品价格而攫取垄断利润的过程中,取得的超额利润却属于本企业的员工和股东,这是一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和侵吞。垄断的国有企业这么做是企业无良、政府不干预是政府的失职。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府保证社会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公共服务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这些是不能在这转型过程中统统都被市场化的。
中国千百年来有一句老话:做生意要讲良心。这良心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实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国有企业应该履行特殊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同时在这良心中对政府来说就是不能回避公共利益的诉求,在公共政策领域不能以市场化的借口来脱卸政府的应尽的公共责任。
只不过在2005年和2006年,中国的老百姓却从中国的国有垄断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行为中得到了一句“市场化”的回应:良心?良心值多少钱一斤!
我想,该是我国的国有垄断企业和政府改弦更张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