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侵犯“治安高危人员”的生存权
有消息说,近日,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
什么是“治安高危人员”?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解释说,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共七类,他们是: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作者注:深圳警方没有把多次参与上访的人员和有潜在上访倾向的人员列为“治安高危人员”,已经算是一种进步。)
消息说,截至4月10日,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但这还不是全部。接下来,深圳警方将继续对该群体进行严格监管。http://bbs.chnweb.us/cn/thread-49153-1-1.html
消息没有告诉我们这些“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之后将被送往何处。也没有告诉我们其中“受到震慑离开深圳”的人员自动走到何处容身。但这个问题不容回避,公众有权知道,上级政府直到中央政府有责任知道并进行监控。深圳市警方和深圳市政府应该向上级政府汇报并获得批准,必要时还应该向中央政府汇报并获得批准。否则,国家就乱套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既然不受逮捕,他们的居住地也应该不受限制和歧视。
做为普通百姓,我们关心这8万人员的去向,因为他们也同样是我们的骨肉同胞。其中对于“精神病人员”应该没有争议,他们最应该被送往精神病院,获得适当的治疗。但治疗费用应该有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其余的人员到哪里去呢?既不能将他们消灭也不能让他们自生自灭,应该有地方接纳他们才对。其他省市愿不愿意接纳他们?如果不愿意,深圳应该是没有权力强迫人家接纳的。除非上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出面,把接纳这些“治安高危人员”做为办好大运会的政治任务布置下去。可是接下来就会产生一些后续问题,比如,大运会结束了,这些人是否返回深圳?如果不返回深圳,临时接纳他们的省市如何解决这8万人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都是需要事先考虑好的。否则,将又会造成若干长期的上访上诉人员群体,对各地的社会治安带来麻烦。
我们就想,现在举办各种“会”的机会越来越多:近几年举办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深圳亚运会,现在又是深圳大运会。如果每举办一种“会”,就把“治安高危人员”从该城市“清出”成为常态,那就需要国家统筹安排,比照影视基地的办法,由中央政府出资建造“治安高危人员基地”或者“治安高危人员城”,以安置这些人员,让他们受到严格的管理,让他们既能自食其力,又不危害社会。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也是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提出的新的任务。
问题是:每遇“会”就把当地的“治安高危人员”从本城市遣送到某指定地点“统一管理”,符合法治精神吗?现行《宪法》允许吗?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真应该好好思量才对。毕竟,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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