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宪法其实不是什么大事
文章指出违宪并非大事,改革需先违宪再修宪,强调宪法与下位法衔接问题,主张彻底清除非市场经济残余,推动完全市场经济改革。
本网友指出《改革开放事业大于宪法》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需要先“违宪”然后再“修宪”》之后,引起了一些网友的不满,不能接受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推进必须依靠先“违宪”再“修宪”这个事实。
当然,这些网友思想僵化,墨守陈规,完全不能与时俱进,这是导致他们无法接受改开事业是依靠违宪行为来推动和发展这个事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们不能接受这个事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误以为:违反宪法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是应该受到严厉惩罚的行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反宪法听起来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人来说,违宪行为其实并不是什么大事,不会遭到什么重大损失。
为什么这么说呢?
违反宪法有两种:1)发表违宪言论;2)实施违宪行为。
如果仅仅是发表违宪言论,那是无法治罪的,否则就成了“因言获罪”,而“因言获罪”是不符合普世价值的。
那么,如果实施了违宪行为呢?但是,对于实施违反宪法行为的人,应该如何惩处呢?宪法的内容里并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某人实施了违反宪法的行为,但是如果这个人并没有违反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别的法律,那也是没有办法惩处的。
例如,某人实施了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违反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别的法律,那就无法对这个人依法进行惩处。
法官不能以这个人破坏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依据就判处这个人有期徒刑或别的刑罚,因为刑法里并没有这一条。
有的网友会说,如果这个人确实实施了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也一定会违反相关的刑法。
一般来说,确实是这样的。比如,某人实施了破坏选举的行为,而破坏选举是违宪的,那么这就是属于违宪行为了。
但是,这种行为同时也就肯定会违反了选举法的某些条款,于是可以依据选举法对这个人的行为进行惩处。
但是,有些违宪行为,就未必一定会违反刑法和其他法律。
例如,公有企业的一部分人通过决议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把公有企业变成私有企业,这应该算是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了。
但是,与企业相关的那些法律,也是允许公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变成私有企业的。
而根据宪法,集体经济组织改变所有制,也是不一定需要征得全体成员的意见的。
因此,这个改变所有制的过程本身是完全可以并不违反任何具体的法律,那么仅凭“把公有企业变成私有企业”这一条,是无法定罪和惩处的。
当然,有的网友会说:这是宪法这个“上位法”与其他“下位法”的衔接有问题。
但是,无论是宪法还是下位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并投票通过的,难道我们能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施了违宪行为么?
本网友倒是认为,更有可能是宪法长期脱离实际,仍然残留着大量的非市场经济残余成分有待彻底清除,而那些下位法恰恰更符合完全彻底的市场经济。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改开事业的发展,彻底实现完全市场经济,进一步修改宪法、彻底清除宪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残余,应该是势在必行的了。
当然,这些网友思想僵化,墨守陈规,完全不能与时俱进,这是导致他们无法接受改开事业是依靠违宪行为来推动和发展这个事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们不能接受这个事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误以为:违反宪法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是应该受到严厉惩罚的行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反宪法听起来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人来说,违宪行为其实并不是什么大事,不会遭到什么重大损失。
为什么这么说呢?
违反宪法有两种:1)发表违宪言论;2)实施违宪行为。
如果仅仅是发表违宪言论,那是无法治罪的,否则就成了“因言获罪”,而“因言获罪”是不符合普世价值的。
那么,如果实施了违宪行为呢?但是,对于实施违反宪法行为的人,应该如何惩处呢?宪法的内容里并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某人实施了违反宪法的行为,但是如果这个人并没有违反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别的法律,那也是没有办法惩处的。
例如,某人实施了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违反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别的法律,那就无法对这个人依法进行惩处。
法官不能以这个人破坏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依据就判处这个人有期徒刑或别的刑罚,因为刑法里并没有这一条。
有的网友会说,如果这个人确实实施了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也一定会违反相关的刑法。
一般来说,确实是这样的。比如,某人实施了破坏选举的行为,而破坏选举是违宪的,那么这就是属于违宪行为了。
但是,这种行为同时也就肯定会违反了选举法的某些条款,于是可以依据选举法对这个人的行为进行惩处。
但是,有些违宪行为,就未必一定会违反刑法和其他法律。
例如,公有企业的一部分人通过决议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把公有企业变成私有企业,这应该算是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了。
但是,与企业相关的那些法律,也是允许公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变成私有企业的。
而根据宪法,集体经济组织改变所有制,也是不一定需要征得全体成员的意见的。
因此,这个改变所有制的过程本身是完全可以并不违反任何具体的法律,那么仅凭“把公有企业变成私有企业”这一条,是无法定罪和惩处的。
当然,有的网友会说:这是宪法这个“上位法”与其他“下位法”的衔接有问题。
但是,无论是宪法还是下位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并投票通过的,难道我们能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施了违宪行为么?
本网友倒是认为,更有可能是宪法长期脱离实际,仍然残留着大量的非市场经济残余成分有待彻底清除,而那些下位法恰恰更符合完全彻底的市场经济。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改开事业的发展,彻底实现完全市场经济,进一步修改宪法、彻底清除宪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残余,应该是势在必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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