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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按警方的通告,给邓玉娇定下的罪名也是错误的

火烧 2009-05-2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邓玉娇案引发广泛讨论,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文章分析警方定性问题,指出其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强调法律应基于证据而非舆论。

  邓玉娇事件发生至今已有十多天了,一件并不十分复杂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为了一件轰动全国的大案,每天新闻不断,相关评论更是铺天盖地。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了一个目前社会中常见而敏感的问题:当弱势群体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法侵犯时,应不应该自我保护?应该如何自我保护?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看法是很不一样的。邓玉娇选择了拼死反抗,在网友看来是正义的和值得鼓励的,当局却不见得会这么认为,最起码会觉得邓玉娇以暴制暴的行为一旦为其他人效仿,必然影响社会“和谐”,此风不可长。
  巴东警方急于给邓玉娇立案,这种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一般认为,当今社会上涉黄涉黑的不法组织的存在,与当地警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使本案并不牵涉巴东警方自己的切身利益,至少,他们所受的压力也是很大的,既包括民意的压力,也包括上级的压力。但是给邓玉娇扣上一条“故意杀人”的罪名,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的。
  当地警方说邓玉娇从来没有说过自己被强奸,我们没有听到过邓玉娇报案的电话录音,也没有看到过野三关派出所接案后对相关人员讯问的原始记录,自然不敢妄下结论。年轻的未婚女子对“强奸”两字可能羞于启齿,所以就强奸报案不一定非得说出“强奸”两字,如果邓玉娇说了“他们想逼我干那事,我不肯,就把他杀了”之类的话,其实就等于已经就邓贵大等涉嫌强奸报案了。如果邓女已经就被强奸报案,由于面对强奸犯罪时妇女拥有无限防卫的权利,那么警方就必须先把邓女有没有被强奸搞清楚了,就得主动搜集相关的证据,而不是急急忙忙考虑如何给邓玉娇定罪。象现在一样搞得很多直接的证据都没有了,给定案造成了困难,这是警方的失职。同样,给邓玉娇做律师的,一定要去了解相关记录,不能只是在网络上煽情,也不能急着教她如何应答警方的问话。断案是重证据的,如果试图以网络民意干涉法律进程,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其实,即使按照警方的通告,邓玉娇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无非是过当不过当的问题。巴东公安可能忘了,男性针对女性的犯罪,除了强奸罪外,还有一条侮辱妇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本案来看,即使如巴东警方通告中所说,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强迫邓女为他们进行的仅仅是“洗浴”服务而不是性交易,算不算侮辱妇女?我看还是要算的,一方面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另一方面采取了强制的手段。问问赵立勇局长,假如说有人逼迫你的妻子或者女儿给一个大男人洗澡,你有什么看法?是不是也觉得受了奇耻大辱?何况在这里,“暴力、胁迫”(从门口拉回,按住或者推坐在沙发上)、“聚众”(三人)、“公共场合”(休息室)、“当众”(现场还包括梦幻城的两个员工)这几项,邓贵大等人全犯了。既然巴东警方在通告中完全采纳了黄德智等人的供词,而黄德智对强制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已经供认不讳,邓玉娇的反抗行为已被证明是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合理的,即使杀了人,无非是防卫过当,而不是局长口中的所谓“假想防卫”。这个“假想防卫”非常的扯淡,既然各方面的证据都已经证明邓女受到过不法侵害,警方也已经认可,各方争论的无非是受侵害的程度,这个时候哪里还有什么“假想防卫”!  
  邓玉娇案发展到这一步,已经成为了影响全国的大事件,其实对于网民来说,事情闹得越大,最后揭露出来的黑幕越多越彻底,玩起来会越过瘾,有些人可能还巴不得事情闹得更大点,但是这样的话也有可能对邓女造成更大的伤害,实在于心不忍。在此也奉劝巴东警方几句,千万要审时度势,能把自己撇清了最好,这个案子是一块又臭又硬的石头,不要拼命的往自己身上揽,弄得不好,真的会砸得自己头破血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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