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就是主权镇压人权!
美国民主就是主权镇压人权!
美国民主不仅有装饰门面的羞答答的一面,而且也有不加掩饰、赤裸裸的一面,这就是,不论是谁一旦威胁到资产阶级统治,触犯了资产阶级利益,美国政府就会在保卫民主的旗号下坚决加以镇压。
美国民主的真相,不仅要如实揭露其装饰门面的一面,而且也要揭露其赤裸裸的一面,并说明这两面都是为少数富人、大财团的利益服务的。总之,以少数人的民主冒充全民民主,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以羞答答的一面掩盖赤裸裸的一面,这就是美国民主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所必然具有的虚伪性。
法国报刊曾予美国推销民主以讽刺性的评述:
“当人们看到手捧美国宪法的 鼓动者在世界各地游说,推销美国式民主的时候,人们就要开始 为那个被推销的国家担心了,担心它还能不能自由地选择有利于 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治制度。”
的确,对于美国式的民主所包含的使你丧失自由选择的霸权主义陷阱,人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天真,都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美国建国以来典型的主权镇压人权事件:
(1)1873年尤利塞斯·格兰特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新奥尔良动乱”;
(2)1876年格兰特总统出动联邦军队对付“南卡罗来纳暴乱”;
(3)1877年拉瑟福德·海斯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西弗吉尼亚、马里兰、宾夕法尼亚、伊利诺等州的“铁路罢工暴乱”;
(4)(5)(6)本杰明·哈里森总统、格罗弗·克利夫兰总统、威廉·麦金莱总统先后出动联邦军队镇压从1892年开始、历时7年的爱达荷矿工罢工斗争;
(7)1894年,克利夫兰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考克西失业请愿军”;
(8)1907年,西奥·罗斯福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内华达矿工暴乱”;
(9)1914年,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科罗拉多“煤矿工人暴乱”;
(10)(11)(12)1919年,威尔逊总统一年之内三次出动联邦军队,分别镇压钢铁工人大罢工、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种族暴乱”和内布拉斯加的“种族暴乱”;
(13)1921年,沃伦·哈定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西弗吉尼亚煤矿工人罢工斗争;
(14)1932年,赫伯·胡佛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从全国各地集中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失业退伍军人;
(15)194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汽车城底特律的“种族暴乱”;
(16)1967年,林登·约翰逊总统出动联邦军队,再次镇压底特律的“种族暴乱”。
(17)1992年4月,就发生了乔治·布什总统出动联邦军队旗压洛杉矶“种族暴乱”的事件。
现在对这个清单补充说明以下几点:
1、上列清单是美国军方公布的,很不完全,有多次总统用兵镇压国内人民群众的事件没有包括在内。其中至少有:1894年克利夫兰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芝加哥铁路工人斗争,1896年克利夫兰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科罗拉多矿工斗争,1899年麦金莱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犹他州矿工斗争,1918年成尔逊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世界产业工人工会的斗争,1920年成尔逊总统出动联邦军队实行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帕尔默大搜捕”,1941年罗斯福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加利福尼亚航空工人的斗争。此外,还有1971年尼克松总统从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马里兰等州境内的联邦军事基地分别调集大批空降兵、海军陆战队和陆军到首都华盛顿,镇压以青年学生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反对侵越战争的抗议示威的事件。然而即使把这些事件包括在内,这个统计仍然是不完全的。
即使依据上述不完全统计,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以后的l 9世纪70年代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这120余年间,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人民群众斗争,共达23次,平均每5.2年就发生1次。在此期间,从尤利塞斯·格兰特总统起,到乔治·布什总统止,美国多届总统,包括高举“新自由”旗帜的民主党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和大刀阔斧实行“新政”的民主党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内,对美国人民群众的这些正义斗争一律出动联邦军队,用飞机、大炮、机枪、刺刀,实行了血腥镇压。
2、上述美国总统历次出动联邦军队镇压的对象,除已说明是从事斗争中的钢铁工人、煤矿和金属矿工人、铁路工人以外,其余的所谓“种族暴乱”,大多数都是起来反抗的黑人无产者或联合起来反抗的黑、白无产者。包括那次“考克西失业请愿军”在内的所有这些斗争,绝大多数都是无产者群众的斗争。他们之所以起来斗争,无非是被资产者逼得走投无路,迫不得已,起而反抗,争取自己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美国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说所载明了的。
3、在这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这些美国总统出动联邦正规军队镇压美国无产者和其他人民群众的斗争时,大都举的是反对共产主义的旗帜。
在这一系列军事镇压中,究竟有多少美国无产者群众(包括女工群众和儿童)被杀身亡,无法统计!
美国国家政权镇压人民群众的第二个层次,是全国各州的三权分立的政权,即州政府的立法部门——州议会,以州长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以州长为统帅的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和州政府管辖之下的监狱),以及州法院系统。
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也具有双重职能。平时,他们除从事救灾等活动外,主要是奉州长之命对本州人民斗争实行征讨。当美国从事大规模对外征战时,联邦总统也有权征召各州国民警卫队对外作战。
再说说美国政府的国内职能。
各州国民警卫队是镇压美国无产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正义斗争的主力军。凡是各州国民警卫队有能力对付、无须请求联邦总统出兵镇压的人民斗争,一律由各州州长下令本州国民警卫队出动,实行镇压。因此,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州州长出动国民警卫队镇压人民斗争的次数,成百倍、上千倍于联邦总统的国内用兵。
根据现有资料,美国各州州长出动国民警卫队镇压人民斗争,从19世纪70年代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100余年问,至少出现过四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初期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这个期间,各州国民警卫队镇压的主要对象是从事斗争的无产者群众,其中对大批女工、特别是纺织女工斗争的镇压特别残酷。第二次高潮,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下半期到50年代上半期。这个期间,各州国民警卫队镇压的主要对象仍然斗争中的无产者群众。第三次高潮,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下半期到60年代下半期。这个期间,各州国民警卫队镇压的主要对象是从事斗争的黑人群众,包括大批黑人妇女。第四次高潮,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初期。这个期间,各州国民警卫队镇压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反对侵越战争的青年学生,包括大批高等学府的女学生。
在这历时一个多世纪的期间内,各州州长下令出动国民警卫队镇压人民斗争时,也大都举的是反对共产主义的旗帜。
国民警卫队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内征讨的次数,没有完整的统计,也无法做出比较准确的统计。
他们屠刀之下的牺牲者,这些征讨的受害者究竟有多少?除少数情况(例如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初期对反战青年学生的屠杀)外,无法统计。
美国国家政权镇压人民群众的第三个层次,是全国各市、县政府及其所辖的大批警察部队,包括骑警部队。各市、县政权有能力对付、无须请求本州州长出动国民警卫队镇压的人民斗争,一律由各市、县警察局长或市、县长下令警察部队出动镇压。这些警察部队,是美国无产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斗争面对的最经常、最直接的压迫者。他们出动镇压人民斗争的次数,又成百倍、上千倍于国民警卫队,几乎每日每时都在发生,不可胜数。至于一个多世纪以来在这些警察部队的枪弹下、皮鞭下究竟有多少牺牲者、受害者,则更是无法统计。
第115章 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第2381条 叛国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其敌国,并向后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应判处死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及1万美元以上罚款,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2条 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获悉某一叛国行为而加以隐瞒、不及时揭发及向总统、联邦法官、或某州州长、法官或保安官报告者:被视为犯有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7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3条 叛乱或造反
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凡曾从事造反或叛乱的任何官员或担任选民之选举人者,其撤职或职务的恢复参见《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役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役金)第3505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对美国实行造反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鼓吹造反的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参见本篇第1717条。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一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关于外国人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驱逐出境问题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251条。
阴谋犯罪或欺诈美国、妨碍美国官员行动或加以伤害者,其处理见本篇第371和37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役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役金)第3505条。
凡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其处理参见本篇1717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因企图以武力推翻或携带武器反对美国而丧失美国国籍问题,参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481至1489条。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2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1962年6月19日法案,载《公法》第87—486页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6卷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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