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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同“修脚女刺死官员”这一说法

火烧 2009-05-1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反驳‘修脚女刺死官员’说法,指出邓贵大并非官员,邓玉娇行为属正当防卫。强调官员犯罪同样需担责,反对民官对立,呼吁媒体客观报道。

邓贵大是不是官员?一个镇政府下面的招商办主任究竟有多大的官?我看连九品芝麻官都不如,算作公务员可能还比较合适。官者管也,归你管的时候你是官,不归你管的地方,其实和普通老百姓无异,就像前期某个时间报道的,市长开车撞死了学生,市长照样要负法律责任;即使你贵为部长,如果进商场购物,也得遵守商场的规章制度。娱乐城是不是归招商办管?我不知道,但应该不是的。所以,邓贵大进了娱乐城,就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公务员本来是不该进娱乐城那种地方的,既然进了也就罢了,但去了那种地方还要摆出官员的臭架子,实在是太可笑了。依我看,即使邓贵大已死,也应该将其开除出官员的队伍,这种人实在是广大官员的耻辱,是混进官员队伍中败坏共产党声誉的毒瘤。

   

邓贵大之所以被刺死,是因为对邓玉娇提出了非分的要求,并要强行付诸实践。在这个时候,邓贵大更不是官员,而是强奸犯。按照我国的法律,女性面临强奸危险时有无限防卫的权利,邓玉娇不是因为邓贵大是官员而刺死了他,而是因为此时的邓贵大是罪犯,是暴徒。邓玉娇与邓贵大之间的矛盾不是民与官的矛盾,而是正义的公民与犯罪分子之间的斗争。邓玉娇勇于与歹徒斗争的行为,是为民除害,是值得表彰和学习的。邓贵大是不是官员,与本案毫无瓜葛。谁说官员就不能是罪犯?犯法的官员多得很,官员犯了法,照样要负法律责任。

   

“修脚女刺死官员”这一说法,渲染的是民与官之间的对立,是不负责任人的,有可能产生严重的负面效果。我们的官员应该是人民的公仆,是服务人民的,所谓“修脚女刺死官员”,实质上是将官员摆在了人民的对立面,是极不妥当的。媒体在以后措词中应该多加注意,处理此案的相关人员,这个时候更不能站错了队,如果出于“官官相护”的思想,将邓贵大之流划入自己的同类,那是极不合算的,将来必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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