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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使按劳分配原则名存实亡

火烧 2009-05-16 00:00:00 网友杂谈 1042
文章指出当前工资差距悬殊,最高与最低达32倍,质疑按劳分配原则是否名存实亡。强调应多劳多得、同工同酬,防止形成特权阶层,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勿使按劳分配原则名存实亡  

——读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工资差异的说明有感  

今年5月初,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现行的不同群体间的工资差别很大,“分省看,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9个省(区,市),占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30.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22个省(区,市),占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70.0%。分行业看,平均工资最高的证券业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9倍,其他金融活动业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0倍,航空运输业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6倍。平均工资最低的木材加工及竹滕棕草制品业,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53.6%,纺织品业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55.5%,农副食品加工业,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60.1%。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11:1,最低的是集体单位,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62.7%”  

上述数据还不包括已占全国半壁江山的资本主义企业(美其名曰私人企业或民营企业)及个体户,也不包括进城务工的数千万农民工。国企高管年收入有的达3000多万,6000多万,按国资委规定国企高管年薪也有32万,而农民工年平均只有10000万多点,最高与最低之比达32:1。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从纵向看,应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工资差别应同劳动差别相适应,差别过小,实行平均主义会影响广大职工的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差别过大,过分悬殊,同样也会影响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从横向看,应同工同酬。不分性别,民族,行业,地区,只要付出同等劳动,就应该得同样报酬,不实行同工同酬,也是分配不公,也有歧视性质,同样会影响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综观,现在各个群体的工资差异,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差别达10倍,百倍,甚至千倍,这还有多少按劳分配的因素。凡事都有个度,量变会引起质变,当这种差别扩大到一定程度,按劳分配原则就会名存实亡,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所决定的,但他又会反作用于公有制,按劳分配原则名存实亡,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变为官僚资本主义所有制。  

按劳分配原则中通行的商品经济中所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即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在平等的背后存在着不平等,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对于资产阶级法权我们历来主张,既要充分利用他的积极作用,又要限制其消极作用,不允许某些人借口按劳分配,任意提高高管工资扩大工资差别,那样做必然会形成特权阶层与特殊利益集团,改变企业的性质,使管理层与广大职工处于尖锐的对立状态。  

有人说,高管高工资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为什么不使广大职工的工资也同国际接轨呢?  

苏联解体,东欧巨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里的一批走资本主义当权派,借口按劳分配任意扩大各个群体之间的收入差别,从而出现两级分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特殊阶层与特殊利益集团,断送了社会主义。前车之鉴,引以为鉴。  

我国现阶段各个群体之间的收入悬殊,两极分化已经相当严重,除了新的资本主义迅猛发展原因之外,公有制企业中的收入严重不公,过分悬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使公有制企业不变质,最好推行鞍钢宪法。鞍钢宪法既不同于前苏联的马钢宪法,更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办法,而是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办法。“鞍钢宪法”办法要求,两参一改三结合,其中工人参加管理是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工人的劳动权,休息权,按劳取酬权,受教育权,都没有保证。干部参加劳动也很重要,毛主席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讲:“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干部的老爷态度使工人不愿意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而且破坏劳动纪律的往往首先是那些老爷们。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用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毛主席的这番话很值得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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