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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邓玉娇是不是精神病,不如证明邓贵大是性无能!

火烧 2009-05-1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邓玉娇案中,鉴定其是否精神病不如证明邓贵大性无能。若邓贵大无性侵犯意图,则邓玉娇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文章强调正当防卫与性侵犯指控的关键区别。

  根据报道,在邓玉娇刺死政府官员邓贵大一案中,邓玉娇是不是患有抑郁症,似乎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事情,今天多家媒体探讨此事。很多人认为,如果邓玉娇患有精神病,这个事实将成为很重要的量刑依据,可以成为轻判理由。对邓玉娇有利。而警方称,虽然发现了邓玉娇随身携带的药物,以及其父亲的提供的情况,但需要鉴定。 

  其实这是圈套。这个逻辑的出发点是邓玉娇有罪,属于有罪推论,必须判刑,只是,如果有精神病可以获得轻判。  

  相信当地具体承办此案的公安人员,以及政府其他官员中的多数是持有罪推论态度的。不然,不会一发案就很公开地将这一情况公之于众。 

  试想,假如此案一发,邓玉娇遂被认定为“不畏强暴,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巾帼女杰”,那么,她是否患有抑郁病这一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情况会被公开报道吗? 

  但是,现在问题的焦点不是邓玉娇的“罪行”有多严重,而是邓玉娇究竟是不是犯了罪。有懂法的网友指出,如果邓贵大确系企图暴力强奸,那么,邓玉娇的任何防卫行为都是“合法”的。不仅杀死邓贵大属于正当防卫,甚至伤其同伙亦属正常 ——邓贵大的行为代表了他们这个团伙的目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当地有些人非要为邓贵大讨个“公道”,治一治这个“刁蛮的精神病”,就必须要证明邓贵大没有性侵犯企图。即使邓贵大索要特殊服务在先,尽管挥舞着钞票打过邓玉娇的头,纵然两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但那也仅仅属于“争执”范围,而邓贵大没有欲行不轨的恶意。这样,邓玉娇便难脱“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了。 

  只是,在那么多客观事实作为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要证明邓贵大没有暴力性侵犯企图,恐怕太难了,其难度不亚于让邓贵大活过来自我辩解一番。 

  但如果某些人认为必须严惩邓玉娇,也不是没有一点办法,那就是证明邓贵大虽然 “索要特殊服务了,用钞票打邓玉娇的头了,两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了”,但邓贵大没有实施犯罪的客观能力,缺少实施犯罪的基本要件。即,邓贵大没有犯罪工具,他没有小鸡鸡,或者有小鸡鸡却不中用。鉴于现在已经没有“去势”这一说了,那么就只有证明邓贵大“性无能”这唯一一个选择了。 

  相信如果控方满足了这个条件,那邓贵大同志就清白了,而邓玉娇则必须认罪伏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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