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如何认识当今的农民、农民合作与农民组织
一、“组织农民合作”还是“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需要合作,农民合作需要组织,这是一个基本共识。但是,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是起点、机制和后果都有很大差别的一对范畴。
近百年来,每当中国农村发生重大变革之际,都会提出农民组织问题,而且会对农民的生存、生活和命运产生重大影响。
近两年,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目标后,农民组织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并出现两种绝然不同的思路。一是组织农民合作,二是农民合作组织。前者认为,单个分散的农民自己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也缺乏合作能力,只有通过外部性力量将农民组织起来。由此提出许多激动人心的口号,如“组织农民建新城”、“组织农民建新村”、“组织农民盖新房”等。后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提出了合作的要求,并形成自己的组织,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和规范。
从历史上看,我国在组织农民方面有很强的冲动,并形成强大的历史习惯性。20世纪二、三十年代,动员和组织农民成为革命政党的重要战略和政策,由此造成历史从未有过的农民运动和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主革命。20世纪50年代,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执政党的基本方针,由此形成延续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公社体制废除前的组织农民,有其共同特点,就是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目标,依靠的是一种外部性力量对农民进行政治动员和行政渗透。如20世纪上半世纪的组织农民是为了动员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去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20世纪50年代的组织农民是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总体目标。公社体制是最便于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的组织体制。因此,公社体制废除前的组织农民尽管有农民内在需要的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但总的来说,组织农民是为了服从国家目标,是一种外部性力量对农村社会的整合。这种外部性整合有以下特点:一是依靠强大的政治动员,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二是运用政权的力量(在取得政权以后),具有外部强制性。这种整合很容易产出以下后果:一是缺乏内在力量的支撑,持续性不强;二是强迫命令和“一刀切”;三是组织成本高,效率递减;四是在组织农民的过程中造成农民主体性的失落。这正是人民公社体制不得不废除的重要原因。
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农民成为利益主体。随着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发展,农民需要合作,需要建立合作组织来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性问题,由此产生农民合作组织。与组织农民合作不同,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这种整合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农民自愿合作,并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二是自主,它没有外部性的强制性力量,完全依靠愿意合作和参加组织的农民自己形成的共同规则来维持合作及组织的延续和存在。农民可以参加合作组织,也可以不参加;可以参加这一组织,也可以参加另一组织,有自动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这种合作和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没有农民的主体性,也就没有农民合作组织。
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大背景下展开的。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为谁而建,由谁来建”?答案是为农民而建,由农民来建。农民是主体。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更需要的是能够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民合作组织,而不是简单化的组织农民合作。
二、“原子化小农”还是“社会化小农”?
之所以出现“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之间的分歧,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现阶段农民特性的评估。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分户经营,相对于过去的“大集体”而言,农民已经“原子化”了。因此,必须通过外部性强力将农民粘连在一起,提高其集体行动能力。我以为,这一评估是不切实际的一种主观臆断。
首先,“原子化”的农民能否生存。“原子”本是一个物理术语,是一种非常细小的物质。在社会哲学领域,人们经常以“原子化”来比附互不联系、高度分散化的社会。然而,“原子化”只是一种假设。在真实的世界里,根本不存在互不联系的人群。马克思早就认为,与世隔绝的“鲁滨逊”是不可能存在的,人的最高本质就在于其社会性。相对于“大集体”性而言,当今的农民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但并没有,也不可能离开社会组织而生存。如在当下的民族-国家体系下,无论是何人,都处于行政组织体系内,拥有其国民身份。
其次,分户经营的农民就没有合作吗?由于合作化的历史记忆,人们往往只将公社组织作为合作的唯一载体。“原子化的农民”带来的只是利益的冲突,而不是合作。事实上,合作与冲突是人类两种基本的互动方式。合作更是常态,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农村改革以来,尽管实行分户经营,但农民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无论是生产过程中的邻里相助,还是生活领域的患难相恤,社会交往中信息沟通,到处都可以看到合作的行为。一个十分简单的事实:中国现有上亿农民在外打工,他们大多结伴而行,处处可见合作的影子。只是这种合作是非组织化和非制度性的,主要依靠行动者之间利益默契和长期形成的乡情信赖而产生。这种合作是一种低成本的,是基于其合作收益而作的理性选择。
再次,当下的农民已进入或被卷入社会化过程之中,正在成为“社会化的小农”。传统农民有三个基本特点:分散、孤立与封闭。从经营主体看,当下的农民经营规模小,且分散经营,属于分散的小农。但他们正处于社会化的变动之中,分散却不孤立,联系而不封闭。无论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是交往方式,农民的行为都已不同程度的“社会化”了。种子、化肥、农药、衣物、通讯、用电、道路、教育、医疗等无不依靠社会所提供,产品和劳务不仅是供自己消费,更主要的是与社会交换。他们附着于土地的自然属性愈来愈低,与村庄外联系的社会属性日益突出。货币而不是实物成为他们行为的选择标准。正因为如此,他们挣脱了土地的束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与此同时,“社会化”又将他们卷入到一个陌生、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社会里。在实物经济时代,他们有一份耕耘就有一份收获,而在货币经济时代,他们有一份耕耘并不一定有一份收获(如假种子、假肥料等)。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分散的农民犹如大海中一叶孤舟,既不能扬帆远航,也难以规避风险,由此需要更广泛、更紧密、更具有持续性的合作。农民合作组织因此提上议事日程。当下中国已有数百万个农民合作组织,且发展迅速,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
三、“农民善分不善合”还是“农民善分也善合”?
之所以强调组织农民而不是农民组织,还有一个似是而非,且广为流传的判断,这就是中国的农民“善分不善合”。根据这一判断,所以需要有一个外在于农民之外或之上的力量来组织农民合作。如果农民不合作,就要将其边缘化,甚至“革出村门”。
这种看起来是为了农民着想的观点,实则是对农民的不敬重。难道中国农民天生就只喜欢“分”而不喜欢“合”。在“分”与“合”的背后,难道不是利益在驱动吗?宜分则分,宜合便合。自古以来,中国农民家庭里子女大了就要分家,这是因为家大口阔,容易造成“三个和尚没水吃”、“儿多不养母”。只有那些所谓的“大户人家”才可能维持“三世同堂”和“四世同堂”。而其维持成本往往相当高昂,最终会迅速衰败,如《红楼梦》中所描述的。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总是处于“分分合合”之中,其背后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农民的“饥饿逻辑”和“过好日子的逻辑”。正是在摆脱饥饿,过好日子的冲动下,他们要求互助合作。但过快过急过猛的合作,并没有让他们摆脱饥饿,过好日子,反而面临的是“冲动的惩罚”,于是他们又不得不选择分户经营。 曹锦清先生根据河南农村调查,发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感慨,但我们稍微将视野往前推若干年,不正是黄河边的农民在中国最早兴起人民公社组织这一“大集体”的吗?可见,农民善分不善合本不是“天注定”,一切归结于分合能否带给农民以“好处”。当今,农民要求合作,要求建立合作组织,是因为只有合作,只有合作组织,才能维护和扩展其权益,才能过更好的日子。中国农民并不是天生的“善分不善合”,一切取决于时间、地点和条件构成的农民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民既善分也善合。我们不必低估农民的合作意愿,也不可低估农民的合作能力。低估农民的合作意愿和能力,很容易产生“合作狂热”,以外部力量推动或强制农民合作。这种外部性的整合的结果是农民一切听命于上,大大弱化农民之间的有机联系和自我整合能力。对于农民的合作,只能是“水到渠成”,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恩格斯百多年前的教诲理应常记心头。
四、封闭的“集体合作”还是开放的“专业合作”?
中国农民的合作经验历史不长,有限的历史记忆就是“村集体”,似乎建立村集体组织就是合作,否则就是分散。
事实上,村集体只是一种低级形态的合作,是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过渡时期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对于农民而言,在传统封闭社会里,村庄就是世界;而在现代开放社会,世界就是村庄(信息、交通的发达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因此将世界称之为“地球村”)。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之中,由于得不到外部性支持,农村只有通过集体合作才能共渡难关。一般而言,愈是外部压力愈大,内部的集体合作性愈强。这正是部落社会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农民的个体力量弱小,希望寻求集体力量的支持。这种初级群体的集体合作建立在平均享有财富的基础之上。这正是新中国建立后,集体主义往往与平均主义混淆在一起的重要原因。这种封闭的“集体合作”是一种同质性合作,即合作者无差别的从事同一活动,合作过程中并不生长和发育新的要素,因此只能达到低水平的均等社会。这也是千百年来尽管有村社合作而无生产力提升的重要原因。在当下,中国的农村已不再是孤立封闭的社会。农民的眼光和利益诉求早已超出村庄范围。利益行走那里,合作就延伸到那里。封闭的村集体合作已远远无法满足其利益要求。如大量流动的农民工缺乏相应的合作组织维护他们的权益,直至国务院总理帮助他们“讨工资”。特别是村集体合作很容易造成集体对个体的侵犯和压制,以抽象的集体取代真实的个体。因为农民缺乏更多的自由选择,他们的土地和住房难以迁移,很难“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抵御抽象集体的侵害。
所以,当下的农民合作更需要的是超出地域、行政限制的专业性合作。这种专业性合作不仅不排斥分工分业分化,反而建立在分工分业和分化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合作达到多方共赢,实现“和而不同”。更重要是“专业合作”是非同质化的合作,合作过程中将会生产和再生产出新的生产要素和社会关系,从而提升生产力水平。如专业合作中的“资本”进入,导致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和均衡,从而形成新的社会化生产方式,由此超越传统的“劳劳合作”的低水平社区合作。这也是开放社会里农民合作能够持续不断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