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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锋:感谢吴教授为我上了一堂经济课

火烧 2007-03-1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吴教授提出的拆迁补偿理论展开,分析政策投资对利润分配的影响,提出私有企业、合资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应按产权比例分配股权,强调国家政策投资占95%的股权,推动赎买政策实施。
 
感谢吴教授为我上了一堂经济课
 
——每家私营、合资和外方独资企业都有国家95%产权

刀锋
 
吴教授在两会期间的政协经济组的小组讨论上,提出了自己的提案:因规划建设产生的房屋拆迁不应给房主全额补偿。他说道:城市化过程并不是房主自己创造的价值,因此城市拆迁补偿不应按市场价进行。他解释说:一家居民住的地方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突然变得值钱了,官家商家看中这块地,要这家走人。但是,给补偿时,按这个地盘的市场价值给是不对的。因为这地方的价钱,是城市发展给抬起来的,不是这家居民之功。他们凭什么独占利润?

他是从房屋拆迁这个问题入手的,虽然他描述的是表面现象,并没有对他的这一说法进行理论上的阐述,但仍生动的诠释了一个完整的过程:老百姓用几十年上百年以居住形式进行的房屋投资,今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得自于“城市化建设的政策”,官家(政府)商家(开发商)的“看中和要这家走人”,和“不是这家居民之功”的“把价格抬起来”。这其中导致价格变化的原因主要有:“政策”、“看中”和“抬”三个方面,所以因房屋价格变化产生的利润不能全归房屋所有人。

利润的分配是依据各方产权拥有比例进行的,吴教授提出的观点“敏锐”的指出:“政策”(政府行为)、“看中”(第三方行为)和“抬”(市场行为)这三个行为都可以看做是参股投资的行为,所以可以“名正言顺”分取房屋所有人的股权,以此与所有人共同得到产生的利润。

在这里,我们需要用社会中的实践来检验吴教授的观点,下面就来看两个实际范例:

一、住宅类建筑项目“山水文园”地处北京东南三、四环之间,拆迁当地群众房屋时的补偿价格为3000元/建筑平米,目前销售价格为18000元/建筑平米,该项目为地上十二层小高层短板式楼房,在同一水平地面单位平米之上可立体重复销售十二次(每层)。这一类住宅项目的成本按照住宅最高投入标准计算不会超过1200元/建筑平米。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每一地面平米产生的实际利润:(18000-1200)X12层-3000=198600元。该住宅区占地总计30万平米,建筑面积为150万平米,可由此计算拆迁总支出:30万平米X3000元=9亿元,销售总收入为:150万平米X18000=270亿元。

二、商业类建筑项目“东方广场”地处黄金地带的王府井,拆迁当地群众时的补偿价格为6000元/建筑平米(等价移居回龙观经济住房小区),目前租赁价格(不销售)为160美元/月/平米(商场)和30美元/月/平米(写字楼),按照租赁投资标准年报8%比例计算可知如销售价格为:商场部分20万元/平米;写字楼部分40000元/平米。商业建筑成本可按照3000元/平米的最高标准核算,即使全部按照写字楼价格计算,每一地面平米产生的利润为:(40000-3000)X18层-6000=660000元。该项目占地10万平米,建筑面积为100万平米,由此得知拆迁支出为:10万平米X6000元=6亿元,(如果销售,按写字楼价格)总收益为:100万平米X40000=400亿元,(按商场价格)总收益为:100万平米X20万=2000亿元。

我所擅长的就是分析事物,寻找其共通性规律,查找其相关联系,总结形成系统性理论。我把吴教授的观点做更深研究,从理论上为吴教授作了总结:政府的政策行为和第三方的接受(投资、开发、购买等)行为是“物”的产权产生利润的重要支持,因此应获得产权所有人的大比例股权。而我同时经过市场实际研究得出的支持吴教授观点的是:政府和第三方(投资开发企业)取得的利润为绝大部分,“物”的所有人所得利润微不足道。

吴教授是研究经济学的,又是支持市场行为的,所以我也要按照吴教授的研究方向,通过实践去寻找、形成、总结、检验出理论,然后在依照理论的核心思想反方向去作用、指导、制定和影响实践。

所以,当我把目光向更加广泛的领域展开时,发现中国的私有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方独资企业,在其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是充分享受到了国家给予的众多扶持型政策的,譬如说:多年的免税政策、多年免费政策、多年的减免地租政策、多年的减少离退人员负担政策、多年的出口退税支持政策,等等、等等。

我认为,国家给予这些企业的种种扶持政策是在牺牲了国有企业作为代价的,当国有企业仍按常规缴纳各种政府支出时,这些企业是不必负担的。但是政府的政策扶持应该以怎样的形式获得体现呢?我因此得到一个结论:政府的扶持性政策是一种变相投资,正式的定论为——“政策投资”。

从我们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看到的“政策投资”等方面对利润产生和资产增值的比例看,“政策投资”等方面获得的利润大致占95%以上,“物”的实际所有人获得利润大致为5%,因此可推论:“政策投资”所占“物”的产权比例(股权)应占95%,“物”的实际所有人应占产权比例(股权)为5%。

然后我们再来看,私有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方独资企业是不是“物”,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规定,企业及其资料都属于“物”,是“物”的一种。尽管《物权法》草案还没有获得通过,但是这个观点据说已经获得法学专家的一致赞同,并且在相当长时期内已经在各相关领域内执行。

那么就是说,在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在“万事具备”的今天,我们只差一个“东风”——国家颁布正式文件施行赎买政策,以5%的市场价值回收全部的“私有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方独资企业”。毕竟国家以“政策投资”的形式占有这些企业95%的股权,是最大的股东,当然具备绝对的发言权,如果这些企业所有人(业主、实际使用者)胆敢违抗,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拆迁)么,法律也已经对这方面具体执行作了规定。

我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一点上我是十分支持吴教授的观点的,为了把我的支持落在实处还特意为他发展出理论思想。当然,我依然坚持我一贯的原则,那就是公正和平等,无论是在对待老百姓的房屋这件事情上,还是对待私有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方独资企业这些方面,都要执行绝对统一的制度,决不能朝三暮四,更不能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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