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州市金水区姚丽法官原告变被告《对被告答辩的答辩》
江武兴因破产改制未获补偿,起诉工信委被驳回,现以姚丽法官为被告进行答辩,主张工信委应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劳动仲裁与破产程序违法问题。
原告:江武兴 男 汉族 1949年2月12日出生,居住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76号院4号楼3单元11号。
被告: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3
号市委北院3号 主任:苗晋琦
诉讼请求:补偿因破产程序违法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认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适格被告。
实事与理由:
原告江武兴1964年1月参加工作一直在服装行业,1979年郑州市服装鞋帽公司筹备成立。原告是五名发起人之一,全民制。在我国进入经济体制改革中原告1987年被迫停薪留职。2005年10月25日原告在查询社会统筹时发现劳动合同在2000年12月份被终止。勤勤恳恳工作了42年的江武兴发现终身依靠的全民企业竟没有给自己留下养家糊口的养命钱,为此,他要为自己找个说法。2005年12月26日,原告依法向郑州市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2006年依法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1998年郑州市服装研究所破产。破产企业的董事、监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摇身成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秦自成、刘菊梅、彭荣新为自己办理了退休,而后2001年6月15日,经郑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郑州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了进行产权制度改变成立了丹妮服饰有限公司。办理了退休的秦自成、刘菊梅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但不对破产承担法律责任,继而又担任了郑州市丹妮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和法人。郑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郑州市纺织行业办公室对服装行业双重管理,后郑州市纺织行业办公室被撤销,服装行业统一归郑州市经济委员会管理。原告江武兴一夜之间变成了乞丐,破产企业700多万用于安置职工的安置费,原告一分都没有得到,还倒交了停薪留职费。法院在(2008)管民初字第1022号、(2008)管民初字第1021号、(2010)郑民二终字第673号、(2010)郑民二终字674号法律裁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的上诉中均认为:该案涉及企业破产改制、群体性职工下岗引起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务纠纷争议,应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相应规定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统筹协调解决……。从此,原告走上了上访之路,因此与郑州市经济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结下了不解之缘。2010年10月在郑州市联席会议纪要的责令下,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原告办理了〈法院在(2008)管民初字第1022号、(2010)郑民二终字674号裁定中起诉事项中的部分请求〉的退休,但因违法破产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补偿,依照劳部发【199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精神:破产企业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诉人。和比照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例《范士明与新泰交通运输局(2015)新民初字第424号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确认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郑州市丹妮服饰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法定责任,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武兴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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