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對公民不準上訪和網民禁止訪問的社會維穩與效應
論對公民不準上訪和網民禁止訪問的社會維穩與效應
改革開放後,社會各階層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加上社會分配不公、社會保障不力等因素交相作用,特別在強勢羣體中產生的高收入、奇收入,這與弱勢羣體中出現的零收入、低收入對比,在人與人之間產生了心理上的嚴重失衡,甚至,出現黑社會性質團夥、官匪勾結、警匪勾結,嚴重的司法腐敗,由此而導致的各種社會問題也紛至沓來。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步加快,人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強化,於是人們當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或為了爭取更大的利益時,極端信賴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認定凡是升有五星紅旗和懸掛有國徽的地方都是自已的靠山,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依據現行法律向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并希望能合理合法地解決變革社會中的各種利益訴求。同時,還認為報刊、廣播電視媒體是一個主持公正和正義的地方。人們當訴求受壓時往往也會投書於報刊、廣播電視,想通過媒體介入來實現合理合法的各種利益訴求。然而,并非人們想象的凡是升有五星紅旗和懸掛有國微地方的國家機關公務員都一定是會主持公正和正義。當一個社會制度供給缺失,公民利益訴求表達和實現機制受阻的時候,人們往往會採用拋棄法律的手段,通過越級走訪或羣訪、非法游行、衝擊政府、堵塞交通、罷工靜坐等形式,進行所謂的施壓性“維權”,導致社會穩定形勢處於面臨緊急狀態。由此,一旦引發了羣體事件,政府就社會羣體事件中凸顯的公民各種權利訴求不充分地予以尊重和切實有效地予以保障其得以實現,而對事件一般均視為,首先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其次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再次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故意毀壞財物,然後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尋釁滋事,即刻動用警力進行彈壓,導致由警民之間的魚水關係,驟然變成了水火關係,致使警車被掀翻和損壞,甚至警民雙方衝突時有人員傷亡的發生。瞬間,警察立功成為了維穩英雄,事件參加者犯罪變成了負案罪人。造成了社會矛盾的積聚并升級,以至釀成重大的社會騷亂。
筆者於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暑實名根據中央和省裏《信訪條例》,採用書信形式通過郵局投遞信訪件,向國家信訪局等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了本縣的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并將前述“三農”問題投書於相關報刋、廣播電視媒體。信訪件主要詳細內容於後:
一、信訪
(一) 土紙稅費
1、解放後,從成立人民公社以來至八十年代初,土紙原料竹麻為課稅目徵稅,竹麻稅率比土紙稅率低50%,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中期土紙稅率為2%到5%,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土紙稅率為10%。生產大隊提取公積金、公益金40%,總計最高為50%,“兩金”放置生產隊財務,人民公社分給社員50%。
2、土紙附件<一>:
(1) 1964年1月10日 江西省財政廳稅務局小型所得稅完稅證 贛證壬字第3347822號;
(2) 1965年3月24日 江西省財政廳稅務局工農產品部分稅完稅證 贛證甲字第0475294號;
(3) 1973年8月27日 江西省財政局工商稅完稅證 贛證己字第0700481號;(稅票左上角印制有最高指示 千萬不要忘記階級斗爭。要抓革命促生產,…… );
(4) 1976年9月21日 江西省稅務局工商稅收專用交款書 贛四交(1976)字第0301070號;
(5) 1978年7月17日 江西省稅務局工商稅專用交款書 贛四交(1977)字第0355000號;
(6) 1981年1月21日 江西省稅務局通用完稅證 贛通(1978)字第1201251號;
(7) 1981年6月23日 XX公社XX大隊XX生產隊現金收入憑單 奉新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稅務代徵章第(20) 號。
3、實行分稅制後,從九十年代中期至二零零三年,土紙稅費率分別為:特產稅5.5%、國稅14%、地稅2.2%、增値稅6.3%、交易費1.5%、林業“兩金一費”25%、鄉提留4%,前述四稅二費一提留總計稅費率為58.5。就農民自產自己用紙也要徴收農林特產稅,該稅費率超出了解放後初期和“文革”時期及改革開放前期的48.5。 2003年5月8日 奉新縣農業稅徵收管理局 [2003]2號文件,轉發 2003年4月12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贛府發 [2003]5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其他林產品(奉新縣將土紙列為其他林產品)由生產者納稅,稅率為9.6%(含附加20%)。
以上是土紙自產自銷的情況,若是產地銷售其價款的分配比例為,農林特產稅9.6%,人民政府分給村民90.4%。
由於土紙流動環節稅費過重,導致土紙運輸成本髙,林農產地銷售價款和實得部分與政府稅費分配比例再高也沒有用。
4、土紙附件<二>:
(1) 1995年3月1日 江西省財政廳農林特產稅完稅證 (93)贛財特稅字NO 1131099、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 贛國字(1994)第0731216號、江西省奉新縣地方稅務局代扣(收)稅款憑證 (94)地稅字第NO 0001997號、奉新縣農民(個人)自產自銷木竹及成品半成品銷售發票 委托代徵稅款 奉林銷字NO 0005119、奉新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 NO 0142464、江西省林業廳(兩金一費)徵收憑證 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 NO 1301341、 1997年3月26日 江西奉新XX鄉森林管理站收款收據NO 0004670。
(2)2003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特產稅完稅證(2000)贛農稅字NO1119863。
(二)竹木稅費
1、改革開放前的竹材。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八零年,當年平均每支竹材產地銷售價款分配比例為林業站扣繳乙種育林基金每支竹材0.02元;扣繳農林所得稅5.25%;扣繳林業稅5%;上述二稅一費是按山價價款為計稅收入徴收,然後,人民公社按山價價款減去林業站扣繳的稅費即山價收入提取公社山價20%;生產大隊提取公積金、公益金40%;“兩金”放置生產隊財務,由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總計平均稅費率為45.88%,人民公社返還山價給生產隊80%參加年終分配,人民公社分給社員54.12%。
2、改革開放後的竹材。二零零三年,平均每支竹材產地銷售價款分配比例為林業站19.34%;村委會5.35%;鄉政府37.86%,平均總計稅費率為62.55%,人民政府分給村民37.45%。
3、改革開放前的木材。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八零年,當年平均每立方米木材產地銷售價款分配比例為林業站扣繳乙種育林基金2元;扣繳農林所得稅5.25%;林業稅5%;上述三稅一費是按山價價款為計稅收入徵收,然後,人民公社按山價價款減去林業站扣繳的稅費即山價收入提取公社山價20%;生產大隊提取公積金、公益金40%;“兩金“放置生產隊財務,由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總計平均稅費率為47.34%;人民公社反還山價給生產隊80%參加年終分配,人民公社分給社員52.66%。
4、改革開放後的木材。二零零三年,平均每立方木材產地銷售價款分配比例為林業站16.47%;鄉政府56.38%;平均總計稅費率為72.85%;人民政府分給村民27.15%。
5、竹木附件:
(1) 1965年2月27日 、 3月13日 兩張碼單,江西森林工業局奉新支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結付記帳入場單);
(2) 1966年1月8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六五年年終分配概算表,一九六六年元月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 公積金留6%、公益金留3%的審批意見;
(3) 1966年1月10日 、 4月15日 兩張碼單,江西森林工業局奉新支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結付記帳入場單);
(4) 1967年2月1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六六年年終分配概算表,XX生產大隊“文革”主任XXX、副主任XXX簽字:經大會審查按此方案進行分配。(公社大聯籌〈文革小組〉接管政權,批鬥資產階級當權派,抓革命,促生產,財經審批下放到生產大隊〈文革小組〉);
(5) 1967年4月23日 、 9月21日 兩張碼單,江西森林工業局奉新支局 採伐驗收結算單(代結付記帳入場単);
(6) 1967年12月31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六七年年終分配摡算表,一九六八年一月十二日江西省奉新縣無產階級革命大聯合籌備委員會紅區公社籌備委員會 公積金應留5%的審批意見(公社籌備委員會接管政權);
(7) 1968年3月29日 、 4月5日 兩張碼單,江西省農墾廳林業公司奉新支公司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結付記帳入場單);
(8) 1968年12月30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六八年年終分配摡算表,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奉新縣澡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抓革命促生產指揮組 同意按本方案分配到戶的審批意見。(一九六八年年底擴社并隊後的人民公社,公社革命委員會接管政權);
(9) 1969年4月8日 兩張碼單, 1970年9月1日 、 10月12日 兩張碼單,江西省農墾廳林業公司奉新支公司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結付記帳入場單)
(10) 1971年10月31日 、 11月8日 兩張碼單, 1972年1月12日 、17日兩張碼單; 1973年1月13日 、 4月13日 兩張碼單,奉新縣林業局上付林(場)站 採伐驗收結算單,(代結付記帳入場單);
(11) 1974年1月8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七三年收益分配方案,一九七四年一月十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同意本方案計算到戶的批復。(一九七二年年底拆社分隊後的人民公社);
(12) 1974年1月3日 、 2月16日 兩張碼單,奉新縣林業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結付記帳入場單);
(13) 1975年1月8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七四年收益分配方案,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本方案在12%的公共積累中公積金應調整為7%後計算到戶的審批意見;
(13) 1975年9月17日 、 12月20日 兩張碼単,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林(場)站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收購木竹獎售大米憑證);
(14) 1976年1月13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七五年收益分配方案,一九七六年一月四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同意本方案計算到戶的審批意見;
(15) 1976年1月12日 、 5月14日 兩張碼單,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收購木竹奬售大米憑證);
(16) 1977年1月25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七六年分配方案,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同意的批復;
(17) 1977年12月7日 、 1978年1月1日 兩張碼單,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收購木竹獎售大米憑證);
(18) 1978年1月8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七七年度分配方案,一九七八年一月八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同意的批復;
(19) 1978年9月23日 兩張碼單,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收購木竹奬售大米憑證);
(20) 1979年1月8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七八年收益分配方案,一九七九年一月九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經審查認為你隊增產増收公共積累應留10%比例比去年減了三點其餘按方案的審批意見;
(21) 1979年1月7日 、 4月21日 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收購木竹奨售大米憑證);
(22) 1979年12月31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七九年現金分配方案,一九八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本方案公共積累按8%提留後計算到戶的審批意見;
(23) 1980年1月14日 兩張碼單,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收購木竹奬售大米憑證);
(24) 1981年1月11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八零年現金收益分配摡算表,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八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經審查你隊純收入凈增3857.31元每人增長51.2元社員部分280元二共54元按公社決定人平純收增加12元以上的應保持去年積累比例因此決定你隊留10%比例計算。純凈3857.31元每人46.47加社員部分每人49.24的審批意見;
(25) 1981年1月15日 碼單,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收購木竹奨售大米憑證);
(26) 1982年1月7日 XX大隊XX生產隊一九八一年現金收益方案概算表,一九八二年一月九日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 同意大隊審批意見處理。(公社管理委員會接管政權);
(27)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奉新縣石溪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 文件《關於徵收山價及其山價分成的通知》( [73] 石革字第46號 )。
(28) 1982年10月18日 、 11月24日 兩張碼單,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憑單(代收購木竹獎售大米憑證),(一九八一年年底耕地和林地即土地承包到戶);
(29) 1983年1月9日 、 9月19日 兩張碼單,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單(代收購木竹奬售大米憑證);
(30) 1984年1月22日 碼單,奉新縣農林墾殖局 採伐驗收結算單,(代收購木竹獎售大米憑證)。(一九八四年奉新縣石溪鄉人民政府成立)
(三) 前後對比
1、根據解放後六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初期,上述林業部門採伐驗收結算憑單和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年終收益現金分配方案的原始記錄,林農生產的林產品價款實得現金部分為:
(1) 土紙 50%;
(2) 竹材54.12%;
(3) 木材52.66%。
上述土紙為副業收入,竹材、木材為林業收入均并入生產隊總收入內,按全年總收入減去稅金(農業稅即公糧)、公積金、公益金及當年開支,以年終現金收益分配方案為準,為確保社員實得部分不得低於60%,可減少公積金、公益金的調取比例,最高可以分到71.4%。
當年農民參加修建新余江口水電站、本縣“老三篇”水庫、“老愚公”水電站和本社(鄉)“五七”水庫,均為平調勞力無償勞動其工資由生產隊記工分支付,實質上是平調勞力的工資是由社員自己支付自已。
上述林農實得部分不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公積金、公益金除生產大隊調走一部分外,其餘公積金用於生產隊建生產隊辦公房屋倉庫、耕牛農具;農田建設、建橋修路;公益金用於合作醫療、社員大病、孤寡殘廢、觀看電影。
生產大隊調取生產隊的公積金,用於修建辦公房屋、水電站、碾米廠;購置桌椅板凳、倉庫櫥柜;支付大隊幹部工資、開支召開現場會議用膳(縣、人民公社、生產大隊下鄉遵點、檢查的領導幹部一律下到生產隊社員家中用歺,并須交付四兩糧票和壹角伍分錢);建造會議影院場所、修造學校辦公校舍;公益金,用於民辦教師工資、觀看電影。
2、筆者在2003年當訪問和咨詢林業站、企業廠家、財政稅務、政府、村委會、農民時,但企業和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對提供真實資料均有所顧慮,各村領導只知道村裏的提留和農民的實得部分,農民只知道所售林產品的自已實得部分,對林產品的全額銷售價款及其含稅費多少全不知。所以,筆者只能依據相關人員述說的林產品數據來作為林產品的市場價位。九十年代初期至二零零三年,林農生產的林產品價款實得現金部分為:
(1)土紙90.4%;
(2)竹材37.45%
(3)木材27.15%。
以上所寫,歷史證明了改革開放後,一是林農生產的土紙,盡管與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八一年實得部分分配比例高,由於在流動領域的稅費種類多和稅費率高,造成了土紙運輸成本高,所以,實得部分分配比例再高,也是沒有用的。二是林農生產的竹材,由於在多個稅費機關的徵收競爭中和趕超任務,原人民公社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八一年分給社員實得部分與現(2003年)人民政府分給村民實得部分分配比例對比,平均每支竹材林農實得部分減收16.67%。三是林農生產的木材,由於在眾多的稅費機關的徵收比賽中和搶先交帳,原人民公社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八一年分給社員實得部分與現(2003年)人民政府分給村民實得部分分配比例相比,平均每立方木材林農實得部分減收25.51%。
(四)農業稅費
1、解放後,六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期農業稅(計稅土地)穩定在4.99%左右。
2、二零零一年公糧、附加、統籌提留、水田承包共計稅費(計稅土地)12.66%。
3、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先後發出兩封《致全省農民朋友的公開信》、二零零二年三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出《關於促進糧食生產致全省農民朋友的公開信》,江西省實行計稅土地稅費改革,這使農民在中國的土地上重新看到了希望。如筆者承包的8.87畝耕地,二零零二年新的農業稅收任務落實到戶,負擔減輕28.8%。二零零二年計稅土地稅費改革後農業稅及附加8.55%,農業稅稅費改革後,農業稅稅率下降了四個百分點,這是稅費改革成果,但與上世紀七十年代對比還有四個百分點的差距,在非計稅土地上生產的、在生產環節計徵的稅費現(2004年)尙未進行改革。
3、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零零三年八月十日江西省奉新縣農業稅徵收管理局《農業稅納稅(核定)通知書》,兩年度的農業稅率均為7%,附加率為20%。
4、二零零四年七月十日奉新縣農業稅徵收管理局《農業稅納稅(核定)通知書》,本年度農業稅比上兩年度減輕了17.5%。
5二零零四年十月十日奉新縣中稻(一晚)良種補貼通知書,每畝良種補貼補15元;二零零四年四月十日奉新縣糧食補貼通知書,每畝糧食直補補貼11.80元。二零零四年三月中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溫家寶總理,承諾五年內取消農業稅。
6、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江西省長黃智權一聲宣佈:從今年起一律免徵農業稅。廢止了《江西省一九五四年農業稅徵收暫行辦法》;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7、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奉新縣發放中晚稻糧食直補和對種糧農民柴油化肥等增支補貼通知書,每畝補貼11.8元。
8、二零零七年八月四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致全省農民朋友的公開信》,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財政惠農補帖“一卡通”發放方式改革。
筆者認為,改革開放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發[83]179號文件《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二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贛府發[84]42號文件《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農林特產收入徴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從這個年頭起國家徵收的稅費與農民實得部分就開始拉開了距離。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1994) 143號)《關於對農業特產品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財農稅字[1994] 7號 《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贛府發[1994] 26號《江西省征收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奉新縣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做好農業特產稅征收工作的通知》;根據奉新縣的實際情況,為規範稅費徵收計稅基價。奉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奉府辦字[1996] 12號文件轉發了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林業局五家《關於林業徵收增值稅、農業特產稅、企業(個人)所得稅和收取各種規費的通知》,到了這個年間國家徵收的稅費與農民實得的部分進一步拉大了距離。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發[2003] 1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3] 13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增強農業基礎地位,促進農業生產結構戰略性調整, 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下發 贛府發[2003] 21號《關於將農業特產稅改徵農業稅的通知》,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奉新縣人民政府 奉府發[2003] 51號《關於做好農業特產稅改徵農業稅的通知》,前述文件規定在非計稅土地生產的、在生產環節繼續計徵農林特產稅,只是稅率一律在原8%的基礎上下調為6%,并繼續徵收20%的附加,稱取消農林特產稅後不徴與改徵不同。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農民在非計稅土地生產出來的農林產品,必須賣給經與政府簽訂了承包該農林產品經營合同的企業老闆(個人),政府官員夥同企業老闆(個人)壟斷經營,政府官員認為只有承包人才能提供稅源。二零零四年二月,一位鄉正科級幹部左右為難地對筆者說道:“我們也願意農民的實得部分多一點,有什麼法子呢?如果按毛澤東時代百分之六十分給農民,那麼我的幾百萬稅收怎麼辦?企業老闆願不願?經營承包人答應不答應?。
由於九十年代的分稅制稅賦改革,地方稅象一座大山沉重地直接壓在農民頭上,農民通過國家打票子,稅費種類增多,稅費率增加,逐年降低農民的實得部分分配比例,農民付出勞動生產出來的農林產品的收入跟不上上漲的物價和增加的稅費,農民問題其實質上是經濟與政治問題,農民進入小康社會將非常困難。
筆者就此不愿再看到國家徵收的稅費與農民勞動的實得部分距離拉得大遠和減收,為了消除農民怨氣,扭轉農民減收,財政增長,國庫落空,個人滿袋的局面,恢復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在人民羣眾中的形象和威望。在極端信賴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前提下,襟懷坦白,光明磊落,鬥膽進言,出言不遜地將前以述及的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以題為《關於懇求國家機關減調農林產品及原材料稅費種類和稅費率的申訴》、《關於提請廢除奉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奉府辦發[1996] 12號文件的建議》、《關於試論產權制度改革和反腐敗鬥爭》的等信訪件,依法署實名向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有關機關郵寄上述信訪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信訪局收信後,於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 在 信復字[2004] 439號 囬復道:“黃世良同志:你今年2月29日寫給我局領導同志的信,我們已轉請有關部門參閱。感謝你對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今後繼續來信反映你所關心的問題。此復” 。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對筆者的上述信訪活動,以上級領導很忙,擾亂了上級領導的工作秩序為由立案偵查。該局一位 027233警官無司法文書口頭宣佈了奉新縣公安局“你(筆者)從現在起只許在本地活動,如需要離開石溪外出,必須到桃源村委會和石溪派出所或石溪鄉政府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外出”“你再去上訪,就把你關起來” 的決定。至今尚未向筆者交付公安行政決定書,也沒有宣告被限期限的下限時間日期。
(五)林改稅費
1、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 贛發[2004] 19號《關於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此件發至縣委、縣政府)(以下簡稱省委省政府19號文件);林改的主要內容為明晰產權,減輕稅費,放活經營,規範流轉。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林業廳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贛發[2004] 19號)下發了 贛財綜[2004] 80號《關於取消涉林違規收費和調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省財政廳林業廳80號文件);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奉新縣林業局 《告示》印發張貼到村組(以下簡稱縣林業局告示),該告示稱: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贛發[2004] 19號)文件精神,保護林農利益,使林農負擔減輕落到實處,現將涉農的林業部門收費項目及標準公示於你們,請相互轉告。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共奉新縣委、奉新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奉新縣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奉發[2005] 14號)(以下簡稱縣委縣政府14號文件);林改的主要內容:明晰產權,規範流轉,減輕稅費,放活經營。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奉新縣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奉林組發[2005] 1號《關於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涉及的一些政策性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縣林改小組 1號文件)。林改的主要內容:明晰產權,調處糾紛。
2、縣林業局告示。
(1)告示是告訴的意思,告示不是告知性公文。在這里發佈的是周知性的重要事項,根據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發[2000] 23號《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的十三種公文種類中無告示這一公文種類,據此,不該用告示文體種類行文。
(2)省委省政府 19號文件是發至縣委、縣政府,只有縣委、縣政府有權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向全縣人民貫徹落實。據此,縣林業局告示不該援引該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標題。建議可用通告公文種類行文,序言自然段修改為: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財政廳林業廳 80號文件精神,……。
(3)根據省財政廳省林業廳 80號文件附件:經營木竹林業規費收費標準表,本標準自 2004年9月15日 起執行。一是縣林業局應當告訴所有竹木計費價格,不應添造竹材計費基價和遺落小竹材毛竹及工業原料林木材的計費價格。二是竹材計費基價和尚未告知的小竹材及工業原林木材的計費價格,必將對“統一全省”留下了潛在的、嚴重的問題。三是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印發的縣林業局告示,卻遲至本年次月十一日才張貼到村組,與省財政廳省林業廳 80號文件第五事項“除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調整自 2005年1月1日 起執行外,上述其他規定一律從 2004年9月15日 起執行” 的規定相悖,事實證明了縣林業局告示自身未能遵照省財政廳省林業廳 80文件所規定的具體執行日期,從前述文件規定的執行日期到該告示張貼之日民眾見面時止,共計遲延伍拾柒天整。縣林業局告示應該在省財政廳省林業廳 80號文件施行之前印發張貼,才符合自然規律,不該把成文具體執行日期隱藏於告示背後,這也是縣林業局告示的不足之處。
3、縣委縣政府印發文件。
(1)根據2002年增補版《現代漢語詞典》第1506頁 印發一詞解釋為 把這些材料印發給科室。意見,原屬黨(中國共產黨)務公文, 2000年8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將意見也定為行政公文,由此可見,意見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是有重要作用的。縣委縣政府 14號文件的意見為直接意見,是下行文,下級機關應遵照執行。
(2)省委省政府 19號文件是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下發的,縣委縣政府 14號文件,卻推遲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才發文,與省首腦機關的文件發文日期距離為貳百零捌天即半年之久。中共奉新縣委、奉新縣人民政府應該在收到省委省政府19號文件後,及時印發文件向全縣人民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19號文件精神,縣林業局告示不該比縣委縣政府14號文件的發文日期,搶先和提前146天即與其肆個月之前印發張貼。中共奉新縣委、奉新縣人民政府和奉新縣林業局在此次公文處理中的上述公務活動亦欠妥當。
(3)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筆者口頭向一位鄉正科級領導咨詢省委省政府19號文件時,這位鄉領導口頭囬答說:“縣里尚未傳達什麼省里的19號文件,這份文件我們不曉得,更沒有看見過文件文本,你怎麼會曉得省里有個19號文件呢?消息來源?” 。筆者說:“就在一個禮拜前,奉新縣林業局在石溪派出所的院子圍墻外則上張貼了一紙《告示》,有請勞駕您前往派出所去親眼過目觀看一下,便可見分曉” 。人們不禁要問省委省政府19號文件是二零零年八月二十七下發給中共奉新縣委、奉新縣人民政府的,時過93天即叁個月之久,別說全縣的老百姓對省委省政府19號文件一無所知,為何就這位鄉政府官員也不知道省委省政府的19號文件呢?
(4)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奉新縣XX辦事處XX村民委員會《關於召開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會議通知單》,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中共奉新縣委、奉新縣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林權制度改革致全縣農民朋友的公開信》,筆者在此次林改會上口頭向一位村幹部咨詢省委省政府19號文件、縣委縣政府14號文件、縣林改小組1號文件時,這位村幹部口頭囬答說:“我們村裏只有縣林改小組1號文件,上面沒有下發什麼省裏的19號文件,縣裏的14號文件我們也沒有看到過” 。
綜上,筆者對國家行政機關編制機構體制改革、行政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公安機關介入截訪維穩和農業稅徵收與減免的問題,以提綱格式:
〈一〉奉新縣繞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設立辦亊處管理委員會,作為一級完整的政權機關;
〈二〉奉新縣扣壓和封鎖中共江西省委 贛發[2004] 19號文件、拒不執行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林業廳 贛財綜[2004] 80號文件;
〈三〉我因向貴黨和人民政府反映了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現已遇到了當地公安機關的壓制和打擊,伏望總理閣下站在中立的立場上能給草民討個說法;
〈四〉建議政府對農業稅多少要徵收一點,其理由是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就此於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將上述提綱格式之內容,致信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溫家寶總理。
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 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一位 027217警官對筆者說:“你好大的膽啊!告我們公安局的狀,說縣公安局壓制和打擊了你,還告到了中央國務院去了。叫溫家寶總理還要收農業稅,你說農民的農業稅不能全免。你寫到溫家寶的信,現在轉到了我們縣公安局,信在縣公安局裏” 。
二零零五年下半年林改,二零零六年起林農生產的林產品林農實得部分開始得到了恢復性的增長,筆者當向政府、林業、稅務、企業咨詢林產品銷售價款全額,其中含多少稅費、林農實得部分多少,前述機關單位均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不敢和拒絕提供真實資料。
二、發帖
筆者於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中午 十二時十二分注冊了奉新網奉新論壇,在奉新論壇上暑實名發表了《誰來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把關?》、《警民暴力衝突事件誰之過?》等文章,在線時間為17小時,上次發表時間為 2011年6月9日 08時13分,最後活動時間為 2011年10月8日 20時41分,用戶組被該網站先是禁止發言,後為禁止訪問。
筆者在互聯網除在注冊騰訊網QQ空間上的個人資料未暑實名外,注冊在其他網站上的個人資料均為真名實姓,就是在郵寄給中央到地方有關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的信訪件,都是以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所寫的,并署實名和附上真实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公民身份號碼及通訊處、郵政編碼。
公民與互聯網網站雙方同意《互聯網協議》而一經注册成功,該公民便成為了已注册網站的網民,按照公平原則,網站和網民雙方都應當遵守《互聯網協議》。據此,奉新網奉新論壇在對網民發表的文章進行審核時,有下列行為的,應當予以作出相應的決定:
1、文章中有錯誤百出的,給予指教和幫助。
2、文章中存有敏感詞語、語言偏激、措辭失當的,對不當之處給予批評指正。文章經修改後再發表。
3、文章中存在違反《互聯網協議》、涉嫌違法犯罪的,禁止訪問并將原文移至司法機關。
網民在網上發表文章活動中有上列行為的,網站應當將文章審核結果情況,通過該網民注冊的常用電子郵箱及時通知文章作者。
綜上,筆者認為,一是奉新網對筆者發表在奉新論壇上的文章進行審核時,作出的用戶組禁止發言、禁止訪問的決定并立即執行,尚未通過已在其網站注冊時提供的電子信箱,向用戶組告知被禁止發言、禁止訪問的原因和理由,就對本網民在奉新網奉新論壇上實行禁止發言和禁止訪問,這是奉新網單方面撕毀協議,奉新網的上述單方面行為,本網民作為奉新人感到非常遺憾和震驚。二是如果本網民在奉新網奉新論壇上所發表的文章,在文章審核時發現該文章屬於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筆者負法律責任。
三、結論
弱勢羣體一旦被強勢羣體欺壓,弱勢羣體必走三條路,第一,認命,不作任何反抗;第二,動筆,認定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一定會主持公正和正義,依法採用書信、走訪等形式向上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惜時間地等待靜候佳音。第三,用武,拋棄法律,認為天下烏鴉一般黑,以血還血。
筆者認為在改革開放今天的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裏,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及其公務員都會依法辦事和為弱勢群體主持公平和正義,本著前述想法曾多次依法信訪和走訪過縣級以上的首腦機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咨詢政策和法律,在信訪和走訪過程中,有30%的公務員是好的,20%的公務員是壞的,50%的公務員是不好也不壞,上訪結果不平則鳴。
在上訪人羣體人流中,主要是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五十歲以上的中老年人羣又佔絕大部分,由於受年齡結構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及對政策法律知識了解不多,與接訪人員難以溝通。由於當今的信訪部門一無權,二無錢,造成了信訪機關部門的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信訪機關部門不能依法拍板的話事不靈、辦事不行,導致公信力直線下降,對於有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大部分信訪機關部門的公務人員未能按照和執行中央和省的信訪條例規定,拒不將信訪事項的受理、轉辦和辦理進展情況、辦理結果用書面答復當事人。因此,信訪人與接訪人員時有發生爭執,甚至,信訪人被迫尋求法外途徑救濟,釀成刑事案件的發生。其原因在於問題發生在下面,根子在上面。筆者也看到了有些上訪人員有纏訪鬧訪現象其上訪動機不純,成為老大難信訪案件。隨著手機、互聯網等新興傳媒的興起,一些人利用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公務人員存在的問題進行惡意炒作,信訪問題被無限放大。
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以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為根本出發點,撤銷維穩機構,將維穩機關人員充實到鄉鎮、社區基層調解中心,各級權力、行政機關應予為信訪部門鬆綁放權,調解人員要用毛澤東思想武裝頭腦,要有上對黨(中國共產黨)下對人民負責的政治思想,要有過硬的財會業務和精通政策法律知識,把問題依法合理地解決在基層,以期維護和確保社會安定團結、社會和諧,人民幸福。
作者:黃世良
地址:江西宜春奉新石溪桃源岸子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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