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滥用,于法不容
云南镇雄县警方执行领导命令非法拘押村民,涉嫌侵犯人身自由权,引发广泛关注。事件反映公权滥用违法问题,村民依法维权,呼吁依法行政与法律赔偿。
“我们是执行领导的命令”。这是云南省镇雄县警察抓捕该县芒部镇沙坝河社社长颜声学,村民金元富,卢贤玉,邓小惠(女)时的表明。这个下命令的领导是书记、县长、还是公安局长不清楚?无论是哪位领导下的命令,其实质是要看命令正不正确?合不合法?是不是依法行政?然而镇雄警察恰恰执行了错误的,违法的命令,其责任不在执行者。
云南省镇雄县芒部镇沙坝河农业社的集体林地被政府侵占,迟迟未得解决。颜声学等5人前去昆明,北京上访,根据上级指示,他们准备向昭通市政府申请复议。于2011年11月17日回到镇雄, 当天5人中4人被抓。直到发稿时,这4人仍被拘押在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违法人员法制学校)。电悉,这里在押的几乎是偷,抢等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4人拘押于此,除与外界通讯未中断,在高墙内可以走动放风外,其余权利均被限制。
镇雄领导的命令实行后,已在全县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沙坝河村民及镇雄的知情群众纷纷来电,请求法律援助,伸张正义。一位老人电话诉说,镇雄有的官太黑,这样欺压百姓,在旧社会都不多见。刚刚接到电话,沙坝河村民金元友和年已60的周光风(女)己踏上去昭通市之路,我真为2位村民的安全而担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根本大法之规定,任何人无论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必须遵守,不能将其置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镇雄县自持有权下命令的领导,8月19日在县政府门前下命令暴打烈日下的沙坝河农民;11月17日又下命令抓沙坝河社长颜声学等4人,看似权力之大之威风,实质上是官逼民反。其命令不仅与法治社会、民生导向,以人为本背道而驰,而且严重的违犯了国法。其—,严重的侵犯了颜声学等4人的人身自由权;其二,明显的对沙坝河农民实行压制和打击;其三,颜声学等被非法拘押的人,无论在精神上,经济上巳受到损失,他们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一简单的法律常识,凡是懂点法的都清楚。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的国家。高度的人民民主权利,是毛泽东,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天下,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来之不易,沙坝河的人民为之拥护。正因如此,当他们有了难处,求当地政府遭暴打而害怕时,仍然相信党和上级政府,排除万难去找党和政府。据了解,沙坝河5村民在上访昆明,北京的过程中均无任何违法行为。更值同情的是,其路费全是由沙坝河的村民卖土豆凑的。镇雄县有权下命令的领导,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凭什么在光天化日之下下命令抓人?如此视民为敌,胆大枉为,公权滥用的恶行,不仅于法不容,而且不能代表当地的党和政府,其责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公权滥用之事在全国并非个例,笔者诚望全国法律界的专家,教授,名人,以云南省镇雄县公权滥用事件为例,从法律的角度施展其才,伸出援助之手,以“法”之剑,援救沙坝河被拘押的农民,同时也以“法”之尊严,各抒已见,警醒那些仍在为官的法盲,切勿无法无天,胡作非违;也诚望新闻界的朋友们,同仁们,以正义之笔评击类似的不法行为,以还社会公平正义。
代言人:前锋010
201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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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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