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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对“改革”也应实行问责制——从厉以宁家族暴富案说起

火烧 2008-02-20 00:00:00 时代观察 1031
文章围绕厉以宁家族暴富案,探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责缺失问题,批评改革免责论,呼吁对改革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与问责。

对“改革”也应实行问责制——从厉以宁家族暴富案说起

水生

今天,云淡水暖网友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和新华网发展论坛发出《两会备忘:人大去年关于厉以宁家族圈钱的提案如何结果》一文,受到许多网友的赞成和附议。笔者对此抱有同感。

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从1999年末在刚诞生不久的强国论坛上披露至今已经超过八个年头了。尽管有人在网上公开宣布曾向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进行过举报,而且在网上公布的厉以宁家族暴富的资料也不可谓不够详实,国内也曾有几家媒体多次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相关报导,但却始终不能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更无法启动有关部门的调查程序。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以提案的方式要求调查厉以宁等人利用自已的公职和信息不对称为自已家族谋取私利,但至今未能听到有关部门的任何回应。回想去年此时,作为一个声名显赫的公职人物,厉以宁曾经公开声称,“有证据,你就去告!”其气势也不可谓不大。正因为如此,尽管现在国内所披露和流传的大案要案还有不少未能得到查处,但作为持续时间之久和公开规模之大都堪称第一的厉以宁家族暴富案,显然已成为我国改革三十年来的一个标志性案件,而此类厉以宁现象也已公然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一种奇特的权贵免责现象。按常理分析,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对事涉厉以宁此类人物的案件,有关部门总应该有所作为。要不就通过调查还厉以宁一个清白,同时追究诬陷者的责任;要不就应当对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奇怪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却对此就是保持沉默。据有的网友批露,有人就认为,“这类事不宜在媒体上公开”,否则就会“让人觉得是改革的方向出了问题”,甚至“会被坏人所利用”。然而,正是这种对在改革中已揭露出来的问题企图掩盖和回避的做法,既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有关部门和政府的威信,也极大地损害了改革开放的声誉,更损害了人们对执政党反腐败斗争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信心。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多年来在一些领导人中所形成的一种“改革免责论”造成的。

    所谓的“改革免责论”主要是出于邓小平的一句名言,那就是“允许改革犯错误,但不允许不改革”。此话如果放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冲破阻力和推进改革进程而说,也并无什么大错。但如果将其推而广之,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里,对那些只要以“改革”名义所进行的一切行为,或者是对曾参与“改革”的“改革者”所犯的一切错误,都是可以“允许”的,是可以“原谅”的,甚至是可以“免责”的,那就大错特错了。笔者以为,长期以来,邓小平有三句话是被一些主流精英们利用来为“改革免责论”服务的。一句是所谓的“摸着石头过河”,一句是“不争论”,还有一句就是“允许改革犯错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如果将这三句在不同时候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所说的话联系在一起,并将其上升到一种“方法论”的高度,这就势必影响到改革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就势必将执政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抛之脑后,也就势必会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腐败分子以上述三句话作为“护身符”而利用“改革”为自已谋取私利。

    笔者以为,一些主流精英以邓小平的三句话“拉大旗作虎皮”,以“摸着石头过河”为名,实际上推行的是一种不计后果的“盲动主义”改革路线;以“不争论”为名,实行的是一种违反民主程序的强迫命令式的“改革运动”;以“允许改革犯错误”为名,实质上是为权贵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找借口,为逃避法律追究寻求庇护,提倡的是一种包庇和纵容腐败的“改革免责论”。正因为如此,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才会出现如此之多的负面后果。尽管中国在经济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却“一俊”难掩“百丑”。三十年来,这种偏离了正确轨道的所谓“市场化改革”,让中国人民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国家背上了巨大的外债和内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社会诚信丧失,道德沉沦,治安混乱,坑蒙拐骗,随处可见;贪污腐败难以遏止,骄奢淫逸日益严重,劳动者权益屡受侵害,医改、教改和房改让许多普通百姓陷入困境,各类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从而使中国社会再次面临着重大的危机。

    所以,笔者认为,为建设和谐社会计,也为了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执政党中央开始就应当对那种“改革免责论”从思想和行动上立即加以纠正。改革是一件事关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如果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那么,对任何一件改革措施的推出就必须依法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要提倡公开争论,广纳众议。学者要对自已的言论和建议负责,决策者要对决策的后果负责。出现了负面后果,必须及时加以检讨和完善,错了的就要坚决加以纠正。凡是在社会上已经披露了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迅速和有效的作出回应。公职人员应当公开个人和直系亲属的财产,与个人有利益冲突的所有公职行为必须予以回避。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自觉接受人民和媒体的监督。对那些以“改革”名义谋取私利的,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开脱,必须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今年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日子,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取得全国解放也只不过进行了二十八年,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来说,我们都应该对此纪念一下。而在笔者看来,最好的纪念莫过于就是要认真总结一下改革开放三十年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这才是真正对国家和民族负责任的态度。而对“改革免责论”从思想理论上和实践后果上加以深刻检讨,就是其中很有必要的一件事。

                                         20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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