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对媒体的“限制”条款是明智之举!
删除对媒体的“限制”条款是明智之举!
朱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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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度对有望在本月底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审议,本不是一件太惹眼的事儿,但因为该草案在一审时保留了某些“限制”新闻媒体相关活动的相关条款,引起了舆论的广泛不满,故而此次删除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以及“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后,又赢得了舆论的普遍赞誉。
该草案一审稿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客气地说,当初把这种不伦不类、不明不白的东西写进草案,就是要让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面前“规规矩矩”:要么集体失语,要么“异口同声”。现在,删除了就做对了,事实证明,中国突发事件的报道,离开新闻媒体的监督或介入还真的成问题。
2001年发生在广西南丹一座煤矿的“7.17特大透水事故”,死亡81人。按规定,特大安全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中央,而南丹矿难却被隐瞒了整整17天!官煤勾结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瞒,官黑联手对媒体进行赶尽追绝式地瞒!而且一度瞒得天衣无缝,终于导致我国重大安全事故上报记录史上从无先例的奇耻大辱。17天中,国务院得到的信息竟然一直是“无任何伤亡”。如果没有记者犯险深入,那场矿难几可成“谜”。8月2日,人民日报社将“前线”记者搏命获取的矿难真相以 “信息专报”的形式紧急呈送中央,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阅后当即严厉批示:如此重大事故必须查个水落石出!后来,朱镕基曾多次对《人民日报》记者冒险甚至冒死揭露矿难真相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没有记者来揭露这件事,就冤沉水底了。”
南丹矿难围绕“信息发布”所演绎的惊心动魄“传奇故事”,就构成了这样一个关于新闻监督必要性和重要性的极为经典的案例!而且不仅是南丹矿难,近年国内接二连三发生的大量突发事件中,屡屡上演地方政府妄图瞒天过海掩盖事件真相、粗暴阻止新闻媒体正常采访活动的丑剧。及至最近发生的“沱江桥难”中,又见地方官员野蛮殴打人民日报社等数家媒体记者的斑斑劣迹。因此,中国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新闻媒体不仅绝对不能缺席,而且一定要占据“首席”地位;不仅不能横加“限制”,而且应比以往更为宽松!
突发事件降临之际爆发的“信息战”,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攻防,而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信息较量。突发事件总难免牵扯人命,人命关天,中央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获知真相。而地方政府和突发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为了局部利益或不可告人的私利,常常会挖空心思地将真实信息淡化虚化,致使地方上的“灭顶之灾”,传到中央政府的案头后常常会变成“平安无事”。中央政府欲在这种反常的“央地博弈”“信息战”中争取主动,必须首先借助自己掌控的新闻媒体。故而,倘若全国人大不进行这次“删除”,在突发事件中首先陷入信息被动的不是新闻媒体,而是中央政府。
因此,必须赋予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中的法定采访发布权,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制订保护这种权利的条款。由于中国长期缺失《新闻法》,因此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受到“监视”乃至暴力“待遇”,已成见怪不怪的家常便饭,这就不能不遗憾地说是一种制度性“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仅仅删除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以及“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似仍嫌美中不足,应在该法允许的语境中,增加保护新闻采访“安全”的条款:主要指媒体获取信息渠道的“安全”和新闻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因为凡是突发事件现场,其自然环境和人际环境即信息采集环境往往非常复杂和凶险,新闻媒体有权获得这种“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事件之后,假新闻或不实之词可能会出来混淆视听,但那远不是中国主流媒体的常态。这不仅不必因此而“草木皆兵”,更不能成为打压和遏制正常新闻采访活动的口实。在互联网时代,新闻“封锁”不仅变得困难、变得不切实际,而且非常可笑。南丹矿难最早就是民间通过互联网曝光的,后来的一些重大或特大事件有不少就是网络充当了“发布”先锋。这个时代提醒,别把互联网不当媒体,别把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当“新闻”。对新闻媒体实行“围堵”是徒劳无益的,惟有“疏导”才是正途。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全国人大的“删除”不当条款之举,是在现代新闻管理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小步。(2007年8月2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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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pc.people.com.cn/GB/72242/6167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