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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杨明仑先生对物权法的新解

火烧 2007-06-09 00:00:00 思潮碰撞 1027
文章评析杨明仑对物权法的新解,指出其在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与民法关系、国有资产保护及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存在争议,认为物权法立法存在矛盾,引发社会关注。

 
评杨明仑先生对物权法的新解

  2007年6月8日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先生作客央视《新闻会客厅》,对物权法作新解。

  主持人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是不太好懂的一部法。杨先生回答说:通俗了,便不严谨;律师应该明白。

  我看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先生首先没有明白:中国的法是要在13亿中国人中实行,让人人都明白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自觉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纠纷,不能只是为律师们给人打官司用。事实上,对于物权法,法律界至今也未统一认识,不少问题立法者也没有弄清楚,谈何都明白。立法者一定要明白为什么立法这个根本问题:立法是为了实现民主,不是治民用的。

  主持人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法的关系,杨先生说,物权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搞民法的人不会想到是不是违宪这个问题。

  我很难想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先生会不明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决定其他法律的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更难以想到现在他还说搞民法的人不会想到是不是违宪这个问题!可以看到,在法学界缺乏统一的法制观念,还存在无政府状态。

  主持人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是怎么样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不让国有资产流失,杨先生首先强调平等保护原则,他说各种所有制关系的主体在国民经济当中的地位是不是一致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关系当中的地位是不是平等的问题,这是两个关系,被人混在一起了。

  我认为杨先生至今也没有把事情弄明白,是谁把这两个关系混在一起了。搞物权法的应该知道,物有流通物即商品和非流通物,这两种物的物权和物权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而物权法的起草者正是把二者混为一谈,现在的《物权法》里的物包含着流通物和非流通物,因而物权法以平等保护作为立法原则,就把这两个关系混在一起了,从而造成物权法自身的一些矛盾。

  且看主持人提出的第四个问题——征地拆迁补偿,杨先生认为这不是民法范畴。但是,这是物权法最受人们关注的地方,是立法者着力宣传的物权法内容,正是在这个立法者宣传的着力点和人们最关注的地方,就否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由于立法者不加分析地绝对地把平等保护作为物权法的两大立法原则,所以,它就在重庆折迁钉子户上碰了个大钉子,在民众中有失威信。

  再看主持人提出的第五个问题——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杨先生肯定有强调“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这个“加强”二字不就包含着不平等?但是,实际上物权法削弱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表现在实际上剥夺了所有者的所有权和善意取得原则。

  主持人提出的第五个问题是强调绝不保护非法财产,杨先生回避了,转而谈善意取得原则。我认为,善意取得原则的要害,在于通过非法途径或手段取得国有财产后,只能追究国有财产管理者的责任,而不能向取得者追讨回国有财产。

  特别是对于主持人提出的第六个问题——谁来保护物的真正所有者?杨先生的回答很令人吃惊:“你说我一定要保护原所有权人,你保护了原所有权人,买受人怎么办?善意取得人怎么办?社会秩序怎么办?有时候不可能你的利益和他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护,像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就有一个限制,如果是你借给人家,给人家保管或者是租赁给别人,你就要小心了,你要找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去做这个事情,这就是你的商业风险。”

  我无须多说,只问:为什么不让“善意取得人”也承担风险?为什么不也限制“善意取得人”的取得权?为什么“善意取得人”不要“小心”,现在信息如此发达,不难清楚物的来源,大额交易的合法从来是交易双方必须首先要清楚的事情。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先生已经把事情讲的很清楚了:物权法不保护物的真正所有者;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平等保护”。

  《物权法》已经通过了,就让它在实践中去经受检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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