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安定
(给政府的提案)
自从前任总理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以后,“弱势群体”逐渐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什么是弱势群体?其实每个人见仁见智,并没有形成一个明晰的共识。弱势和强势本来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健全人,残疾人处于弱势;相对于中青年,老人儿童处于弱势;相对于富有者,贫穷者处于弱势。等等。这样的理解当然也有其意义。但在没有固定标准的情况下谈论弱势群体问题,很难形成共识。因此,我想首先明确一下弱势群体的概念。
根据社会成员的生存状况及其在生存资源分配格局中的地位,整个社会可以分为三大群体:强势群体、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就是在社会中处于弱者地位、在生存状况和生存资源分配方面处于劣势的人群。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生理性弱势群体在任何社会都是一个难以消除的存在。社会制度和政策只能尽可能改善其生存状况。更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是由于生存资源分配严重失衡造成的,与社会制度、体制、政策密切相关。这种弱势群体往往是弱势群体的主体部分。因此,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大小以及他们生存状态的恶化程度就成了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合理、体制是否健全、政策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平心而论,任何社会都无法绝对消灭社会性弱势群体。但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比例不应超过一定限度,否则就会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导致社会动乱。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有这样几点需要注意:(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等使得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分配差距拉大,导致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逐步沦落为弱势群体;(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为改革开放做出牺牲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这部分人群由于从原来的主人翁老大哥地位沦落为弱势群体,势必容易对现实产生怀疑和不平感。无论从公平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安定方面考虑,对这部分弱势群体必须优先予以保障;(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被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生存资源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生存状态恶化,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被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弱势群体有规模扩大的趋势。全球化、城市化以及世界性金融危机会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城市化则造成大量失地农民,他们中间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弱势群体的后备军。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不但会导致既有弱势群体生存状况进一步恶化,而且会导致部分中间群体沦落为弱势群体。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长期以来,虽然执政党和政府一直关注并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但是,由于财力有限、弱势群体庞大等原因,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并未得到很大改善。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又会导致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因此,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会更为艰巨。
我认为,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另一方面要改善既有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而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这个任务比加强对既有弱势群体的保障更艰巨、更重要。
弱势、强势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特别是在强势和弱势群体之间还存在着一个更为庞大的中间过渡群体。这部分人是社会发展和安定的主体力量。中间群体、特别是靠近弱势群体的部分,由于伤病、自然灾害和社会因素变化,很容易沦落为弱势群体,从而扩大弱势群体规模,削弱社会安定的基础,加大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力量。一旦弱势群体规模大到一定程度,政府和社会就无力进行支持救助。因此,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是更为重要和艰巨的任务。目前,国家和社会对于既有弱势群体的支持救助很关注,也做了很多工作,但对弱势群体规模扩大的问题似乎重视不够。希望这种状况能得到改变。
如何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我认为主要应当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反思并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注重效益,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把效益置于公平之上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然而,这种分配原则有其固有的缺陷,长期实行必然会造成缺陷积累,造成社会财富分配差距过大而带来的两极分化。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和生存状况的恶化正是这个分配原则长期实行的副产品。如果这个原则不加改变,对既有弱势群体的保障就是治标不治本,而且弱势群体规模会不断扩大,使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对目前狂热无度的发展思路和做法加以反思和改变。发展经济是必要的,而且许多问题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解决。然而,必须看到,盲目无度的发展所带来的害处远远会超过好处。比如,大肆砍伐森林、破坏环境会一时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但要恢复森林和环境所需要的成本也许会超过破坏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千万倍!因此,一味追求发展,眼睛只盯着GDP而不顾其他的发展思路和做法必须改变。任何东西都不是万能的。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但滥用就会导致恶果。曾经热门过的教育产业化就是如此。对于狂热盲目的发展,我这里不想多说。我只想说说其中一个与弱势群体密切关联的问题,那就是失地农民的问题。
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断有大量农村变为城镇,大量农田被占用,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失地农民。高校圈地建设新校区,也占用了大量农田,造成了不少半失地农民。我们且不说耕地急剧减少对我国粮食战略安全带来的影响,我现在只指出这样一种可能:这些失地农民和半失地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将会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后备军。城市化决不是简单的把农村户口改为城镇户口,他需要农民能完成融入城市。这包括思想意识、习惯、知识技能能多个方面的适应,也需要社会和政府做好接纳他们的全面准备。否则,一旦靠土地补偿款被耗尽,其中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就会成为弱势群体,从而造成弱势群体规模的急剧扩大。我们现在谈弱势群体的时候,一般都限于城市居民,并不包括农民。因为弱势群体一般都与就业有关。尽管大量的弱势群体其实就在农民中间,但由于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靠,可以赖以维持其基本生存,可以不考虑失业就业问题,所以,我们可以不用过多考虑他们的保障问题。如果我们自己由于热衷城市化而把他们变成失地农民,那么,我们现在沾沾自喜于城市化以及城市化带来的短暂成就,以后就可能被失地农民加入后的弱势群体问题弄得焦头烂额。
虽然城市化进程无法停顿,然而,政府完全可以对城市化的规模和速度加以适度控制,做到有节奏进行。减少失地农民队伍的增长速度,就是降低弱势群体的增长速度,这是解决弱势群体保障的根本性措施。
三是注意提高和加强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度和话语权。弱势群体由于生活艰难,没有条件和欲望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他们的困难、需求、意见、主张也缺乏渠道传达。对于影响他们命运的政策、决策,他们无处发表意见,更无法参与。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可否考虑吸纳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人员,至少应当考虑增加中间群体代表和委员的名额。因为中间群体,特别是靠近弱势群体的中间群体,他们时刻面临着下滑为弱势群体的危险,容易了解并理解弱势群体的困难、要求和主张,从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弱势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忽视他们的要求和主张是不应该的,也是危险的。现在,来自强势群体和靠近强势群体的中间群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比例很高,这是不利于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希望这种情况能得到改变。
四是切实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机制,想方设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渠道,有效降低中间群体沦落为弱势群体的速度。在这一方面,涉及面很广,难度很大,政府也很重视,也做了大量努力,所以我只想谈两点:
一是加强他们的劳动技能培训。目前,各级政府对失业的弱势群体的劳动技能培训也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而言,成效不很明显。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而健全的培训制度。是否可以考虑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一个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体系。对有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人群以及靠近弱势群体边缘的人员进行免费或低费的劳动技能培训。
二是重视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任何人来说,一旦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他们都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法律援助。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和残疾人,在遇到诉讼一类的法律事务时,需要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却又无力聘请律师,其合法权利益可能会遭受损害。所以说,法律援助是加强弱势群体保障的措施之一。然而,法律援助经费的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个责任之一就是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即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为此,建议政府能够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入法律援助资金一项。
最后,我想谈一个与弱势群体保障有关的问题——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问题。无论是就业、发放救济金、还是养老保险,这些都基本属于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的范畴,也是社会到政府都很关注和正在力图解决的问题。但是,弱势群体的精神世界的生活——他们的精神需求、文化生活似乎被忽略了。尽管现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似乎很丰富,但考虑到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他们的生存状况,他们对精神生活有特殊的需求,这是社会提供的一般文化产品所无法满足的。解放以后,大力批判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精神领域的主导,而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大量涌入中国人的生活,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被逐渐淡化,造成了中国人的精神空虚、信仰迷茫和缺失。中国人精神领域的这种状态,给迷信、宗教、邪教的传播准备了良好的土壤。弱势群体处于社会边缘,生存状况差,容易产生灰色迷茫意识,滋生对社会对现实的不满情绪。因此,他们最容易受到某些含有非安定因素、甚至反社会因素的精神产品的吸引,被非法传播的宗教甚至是邪教所俘获,从而给社会安定带来严重隐患。这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和警惕。
在中国大陆,目前合法的宗教包括佛教(含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含天主教)等。其中,佛教和道教为出世型宗教,且呈现萎缩趋势,对社会影响有限。从历史上来看,佛、道二教也对社会正常秩序不会造成重大破坏性影响;伊斯兰教虽然有政教合一的强烈趋势,但在中国的伊斯兰教具有较大封闭性,一般仅对回族等部分少数民族传教。由于历史原因,即便在农村,伊斯兰教也有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组织,严谨的传教方式,也不易对社会安定造成普遍而巨大的影响。最值得注意的是基督教。基督教为入世型宗教,具有强烈干预世俗生活的传统。在历史上,基督教和天主教就是西方列强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弱国效果进行侵略的急先锋。中国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就是西方对中国侵略的遗存物。虽然这两种宗教在解放以后切断了跟西方梵蒂冈的依附联系,绝大多数信教组织能遵守国家有关宗教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绝大多数教徒也是爱国的。但是,这种宗教具有极大的传播欲望和能力。由于历史原因,这种宗教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没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这样就使得某些不法信徒(甚至不排除来自港澳台乃至国外宗教组织派遣、收买的人员)无视国家国家宗教管理方面的规定,秘密地、地下地进行传教活动。然后由农村新发展的信徒采用类似传销的方式传教。这种情况如果不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加以制止,势必会导致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庞大的基督教或天主教的灰色信徒群体,从而为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改革改放以后,基督教和天主教在农村的非法传教活动不断蔓延,这是十分值得警惕的。如果其中某些历史上的会道门和邪教披着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外衣进行传播,则后果更为可怕。
我并无意否定天主教、基督教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然而,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失控的宗教势力的膨胀绝非社会之福。建议政府严重注意宗教的非法传播动向,采取有效措施,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其对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极影响,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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