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农联盟大探析
本文围绕中国工农联盟展开深入分析,从理论、概念及事实角度探讨其真实性,结合联盟定义与宪法内容,揭示其背后的含义与实际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农联盟这个东西被宣传了多少年,好像中国多少有些常识的都知道这个东西的存在。但是对于这么一个几乎人所共知的东西还有什么秘密可探析的那?下面我们就从理论、概念、事实等不同的角度来详细分析中国工农联盟的不实性。
一是:下面这些是我从百度搜索出来的一些关于“联盟”概念的一些相关解释,大家仔细品读一下:
(1)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国家或民族为了互相保卫通过正式协定(条约或合同)建立的集团,个人或多人与其他人或组织集合在一起的组织的统称。当作为动词时,意为结盟.
(2)联:连结,结合:联合。联结。联系。联络。联盟。联邦。联袂。联名。联想。联姻。联营。珠联璧合。 对偶的语句:对联。挽联。楹联。上联。下联。 古代户口编制的名称,十人为联。
(2)联:连结,结合:联合。联结。联系。联络。联盟。联邦。联袂。联名。联想。联姻。联营。珠联璧合。 对偶的语句:对联。挽联。楹联。上联。下联。 古代户口编制的名称,十人为联。
(3)盟:旧时指宣誓缔约,现指阶级的联合,国与国的联合:盟军。盟友。同盟国。产品品牌的推广:品牌联盟。盟约。山盟海誓。
(4)联盟(联盟)
(A)结为伙伴。 清 俞樾 《春在堂随笔》卷六:“却好五云最深处,闲鸥威凤共联盟。”
(B)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共同行动而订立盟约所结成的集团。亦指个人或集体、阶级的联合。《天地会诗歌选·三河合水歌》之二:“地本出在 三基河 ,结义联盟兄弟多。” 康有为 《大同书》乙部第二章:“同体、同力之联盟国既成,则亦有同州同教同种之联盟继之。” 周恩来 《论统一战线》:“在 武汉 谈判中,我们还是继续坚持各党派联盟的主张。” 浩然 《艳阳天》第八五章:“他们能够拉扯在一起,根本不是什么彼此尊敬的结果,而是因为歪心邪气相投,是互相利用的联盟。”
(B)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共同行动而订立盟约所结成的集团。亦指个人或集体、阶级的联合。《天地会诗歌选·三河合水歌》之二:“地本出在 三基河 ,结义联盟兄弟多。” 康有为 《大同书》乙部第二章:“同体、同力之联盟国既成,则亦有同州同教同种之联盟继之。” 周恩来 《论统一战线》:“在 武汉 谈判中,我们还是继续坚持各党派联盟的主张。” 浩然 《艳阳天》第八五章:“他们能够拉扯在一起,根本不是什么彼此尊敬的结果,而是因为歪心邪气相投,是互相利用的联盟。”
(5)同盟
联盟的又一种形式,大多为为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势力。
联盟的又一种形式,大多为为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势力。
①为共同利益而缔结盟约:攻守同盟|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
②缔结盟约的人:诸侯五月,同盟至。
②缔结盟约的人:诸侯五月,同盟至。
总结:从上面关于一些关于联盟的这个概念的解读中,大家可以总结出:(A)联盟的前提条件是相互具有独立性。(B)联盟的基础是具有某种共同目的、共同利益。(C)联盟具有互利性互惠性。(D)没有总结出来的大家补上。。。。
二是:马列毛理论对工人、农民的阶级的相关概述及中国实际现状:
(1)按照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情况、剥削资本的所有的情况,工人与农民都是被压迫阶级、被剥削阶级,都是无产阶级群体。
(2)按照生产条件、社会分工、政治权利等条件划分,工人与农民是不同的两个阶级、两个群体。(A)农民是从事农牧副林渔等方面生产的阶级群体,他们是农业户口,政治权利等是非城镇户口人员的四分之一。目前农业人口数量8亿左右,农民工2.5亿左右。(B)工人是主要从事机器工业生产的阶级群体,他们都是城镇户口,政治权利是充分的。目前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口数量是6亿左右,其中1.5亿左右的不是工人身份,工人身份的数量4.5亿左右。央企的永久性工人与其它私企外企等的雇佣工人数量基本一样都是2亿多人。
总结:工农阶级群体是兄弟式的关系、结盟式的关系、我友的关系、非敌我关系。他们共同的敌人在解放前或社会主义改造前是反动派、资本家、地主、反动官僚等。 在解放后或社会主义改造后共同敌人转变为国家敌对势力、走资派势力、官僚主义势力等。
三是:我们根据上述关于“联盟”这个概念的总结,以及马列毛理论关于中国工农阶级的性质划分等。我们可以进一步总结出中国当前(指社会主义改造后、不是指解放前)工农联盟应该具备的一些原则性的基本特点。
(1)在工农联盟中,因为工人与农民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阶级、他们具有各自不同的阶级利益,所以具有相互“独立性”。
(2)因为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是平等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相互的剥削,所以应该具有经济权利的“平等性”。
(3)工农联盟既然具有相互独立性、是个不同阶级利益要求的联盟,那么他们就应该具有各自不同的“组织结构”,并且具有代表各自不同阶级利益的“代言人”。
(4)工农联盟既然是联盟,那么他们就应该具有“互利互惠性”,也就是“互帮互助性”。
(5)既然工农是联盟的关系,他们之间应该有个书面或口头及心照不宣等形式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规定等,并且应该具有实现上述内容的“自主性”。
四是:下面我们就结合工农联盟应该具备的上述几个原则性的特点,来一一揭露现实中的工农联盟的不实性。
(1)工农联盟中的相互独立性方面。一个阶级的独立性表现在:(A)它有自己独立的阶级组织系统。(B)有权利提出并决定自己阶级的特殊利益要求。(C)对影响自己阶级利益的政策法规等具有特殊决定权,并可以对伤害自己阶级利益的事情说“不”。
在这三方面只有工人阶级具备某些条件,而农民阶级都不具备。工人有自己的工会,而农民却没有自己的农会。工人阶级可以提出自己的阶级利益要求,并偶尔可以通过立法得到满足,而农民阶级即使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来、但是很少得到满足的。工人阶级有时候可以决定自己工业产品的价格,而农民阶级却不可以自己决定农副产品的价格。粮油棉菜等农副产品涨价会破坏稳定,但是皮靴、化肥、拖拉机、汽车等工业产品涨价就不会破坏稳定?
(2)从建国开始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就远远多于农民阶级(一个工人享有四个农民的政治权利,4:1),这主要是因为工人阶级群体的“思想意识觉悟”相对先进于农民的意识思想觉悟,并非是因为工人的单位时间所创造的社会价值远远高于农民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所以政治权利并不能直接等价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性并不能直接等价于经济权利的不平等性。所以在这个联盟中即使工农享有不平等的政治权利,但是他们却应该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
马克思的《资本论》里面关于劳动产品的价值的定义是:凝结在产品里面“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这里的无差别劳动就是指可以是脑力劳动、也可以是智力劳动。衡量一个人在一个劳动产品中付出多少劳动的标准不是他所直接生产的这个产品的价值、价格,而是他所凝结在这个产品里面“无差别的劳动”。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产品都是“社会产品”,也就是说不是单纯的一个人、一个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的,是通过一系列的“不同分工”的生产过程而生产出来的。在这一系列的生产过程中,每个人、每个环节只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他们之间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
现在一些人讲的“循环经济”,也就是强调农民提供原料、而后工人加工后把产品再返还给农民、农民利用工人的工业产品后再提供给工人更多的原料。。。等等,周而复始,如此循环不断。他们认为在这个经济循环圈里面工人获得一些利益是应该的,是无过错的。我这里不是强调工人是否应该获得自己的利益,而是强调工人应该获得多少利益、即利益分配的“比例”。我们就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一下这个问题。假如一棵桃树需要三个人来劳动,一人挖坑、一人种树浇水、一人摘桃子。其中前两个是农民、后一个是工人。这是最简单的一个经济循环模式。没有前两人提供原料、后一人就没有地方去摘桃子。这个摘桃子的工人固然也应该分得一部分桃子,但是不能说这个桃子最终是你工人摘下来的、就应该独享。也许摘这个桃子是需要运用大型机器设备才能够摘得,即使如此这个工人的无差别的劳动也并不比其他人多付出更多。在这里劳动效率的提高是机器的功劳,不是开机器工人的功劳,机器付出的劳动不是这个工人付出的劳动。这个机器本身就归三个人所有的,这个机器创造的财富自然还是应由三人来分,而不是由开机器的人独享!一切社会的机器设备等都是“全人类”劳动手段的延伸,而不是开机器本人劳动手段的延伸。
也许有人认为是“生产技术”的提高造成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工人就是掌握这个生产技术的人,所以工人是生产效率提高的决定者、功劳应该归工人本人所有。这个观点与逻辑也是错误的。生产技术与机器设备一样都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整体发展进步的结果。任何人不能因为他掌握了先进技术,就把这种先进技术视为独有、视为独家私有产品。试问这些先进的技术是你们从娘胎里带来的吗?如果是你们从娘胎里带来的,那么可以暂定为是你们独有的东西。牛顿说过,他的伟大无非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结果。牛顿所说的巨人就是指那些为牛顿发现三大定律而做了许多科学探索与总结的科学家以及人民大众。如果没有那些科学家做出巨大的理论铺垫与探索,牛顿是不可能发现三大定律的。所以说生产技术的先进是“人类集体”的结晶不是个人的专利。另外,如果谁仍然认为自己所掌握的先进技术应该个人独享,那么我们按照这个荒谬的逻辑同样可以认为那些官僚掌握的权利也应该归个人所有、权就应该权为己所谋。假如技术剥削无罪,那么权利剥削就合理!所以如何分配这个桃子就根据其本人在这个桃子里面付出“无差别劳动”多少而定,而不能根据桃子大小而定,也不能根据谁是最后一个摘桃人而定、更不能根据摘桃人的一些非个人因素的特殊性而定。
当前工农差别、城乡差距急剧加大,难道那些在城市工厂做工的工人阶级所付出的“无差别劳动”就一定是比那些天天在田间辛苦劳动的农民阶级所付出的“无差别劳动”多吗?难道今天在田间劳动的农民,明天进入工厂变为农民工后创造力就不一样了吗?今天农民收入是最低的,其次是农民工,再次是工人。但是农民在田间劳动一般而言是最辛苦的,风吹日晒、风雨无阻。如果那个工人羡慕农民的劳动条件与待遇,那么你们完全可以去下乡种地。现在广大农村基本是3861部队,欢迎广大工人阶级的朋友们再次上山下乡!
也许有人认为,工人的劳动是“智力劳动、技术劳动、是含金量高”的劳动。如果按照这个荒谬的逻辑分析,首先,它就违背来马克思的“无差别劳动”的定义。无差别劳动是没有先进落后之分、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别的,只有分工的不同。智力劳动与体力劳动都是劳动,其劳动回报取决于凝结于产品里面的无差别劳动。其次,继续按照这个荒谬逻辑分析,那么那些资本家、官僚、买办、知识精英等,他们为了升官发财,可以说是革命的小酒天天醉、喝伤了肝、喝伤了胃、最后喝出胃下垂,他们天天都是机关算尽、头脑用尽、卑躬屈膝、提心吊胆的担心他们的财产与权力。难道他们就不应该升官发财?凭什么说人家剥削、说人家压迫、说人家“不劳而获”?难道算尽机关不是脑力劳动?难道陪领导上级吃喝玩乐不是体力劳动?所以说那些不把农民作为一个平等的社会主体,不用马克思的“无差别劳动”来分配社会财产的观点与那些贪官污吏、国贼民盗是一路的货色。这就叫做“五十步笑百步”,老鸹落在猪身上、只知道猪黑不知道自己黑!
也许有人认为“后中国时期”的工农之间的社会财富分配、工农产品的定价等是完全按照“世界标准”制定的,是公平合理的。在这里我们就要反问一句,这里所说的“世界标准”是哪个世界的标准?是资本主义世界的标准、还是社会主义世界的标准?前苏联的列宁时代、“前中国时期”的毛主席时代基本都是社会主义世界,在那个时代的工农产品的定价基本体现了马克思的“无差别劳动”的原则、基本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现在人类居住的地球上除中国少数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外,大多是以美国为主导的资本主义国家。现行的一系列所谓的世界贸易规则、定价原则、汇率制度等都是由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来控制。而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畜牲法则、人吃人的法则。与这些所谓的世界标准接轨就是等同于把自己变为畜牲,用畜牲法则作为公平合理的标准来衡量是非,就是把人间变为“动物世界”,把社会主义世界等同于资本主义世界。如果谁继续认为当今西方世界主导的“世界标准”就是公平合理的,那么今天中国的官僚、资本家、精英等与外国的接轨也一样是正确合理的,他们的高薪等就不应该被指责、他们特权就不应该被抨击!
(3)工农既然是不同的阶级,那么他们就应该具有各自不同组织机构、并且具有不同的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工人阶级的组织机构有“工会”,当然其代言人更多是GC党。GC党的党章写的很明白:GC党“首先”是代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里说的是多么的明白,GC党首先是代表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自建国以来的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尤其是毛主席离开我们以后的一系列的法律政策等,其中有多少是首先代表农民利益的?大家自己可以去总结一下,我这里就不多言了。毛主席是真心希望工农团结一体的,所以毛主席在的时候工农差别、城乡差距等虽然有,但是毛主席一直努力去缩小它、并且发动上山下乡运动。今天农民阶级不但没有首先代表自己阶级利益的政党,就连一般的组织机构“农会”也没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的工农联盟就不能是一个健康、平等的联盟。也就是说工农两个相互独立平等的阶级组成的联盟有“首先”代表某一方阶级利益的政党来领导、来决定联盟的一切事务,这对农民阶级是不公平的。在这联盟里面无法防止不坑害农民阶级利益的事件。所以,这样“一边倒”的联盟对于农民阶级来说就是不平等的。
也许有人说GC党或工人阶级是农民阶级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利益是通过工人或GC党来实现的,GC党或工人也是代表农民阶级群体的。上述这句话的根本意思就是:农民自己太落后、无法代表自己的阶级利益,农民阶级必须通过其它阶级来“被代表”来才可以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如果我们按照这个看似正确、实则荒谬的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前的工人与农民都应该通过GC党来“被代表”,任何阶级都不能自己代表自己的阶级利益。虽然农民不如工人先进、但是工人也不如官僚先进!那么今天的工农阶级一起被官僚代表就是正确的。也许有人认为GC党也是工农阶级中的一部分,但是今天那些作为代表的党员中有几个是真正的工人?有几个是真正的农民?要用事实说话,事实胜于雄辩!所以荒谬的逻辑只要推敲到底,它的荒谬性就暴露无遗了。
中国宪法写的很清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这里的人民主要指工人与农民。既然都是人民、都是主人,那么工人有什么资格做农民的主?既然是人民当家做主,那么官僚又有什么资格做工人的主?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就是自己当自己的家、自己做自己的主,严禁“被当家”、严谨“被做主”、严谨“被代表”、严谨“被。。。”!自己做别人的主就是一种“变相的强奸”。毛主席讲过一个故事:一个男人想与一个女人发生关系,这个女人不同意,而那个男人却很同意。那个女人控告男人强奸、而男人却说他是“代表”女人表示同意的。这个事件是否是强奸行为,关键是取决于女人、而不是男人。如果人世间女人的事都是由男人来做主,那么男人就可以天天随意强奸女人了,天下也就不存强奸这个概念了。所以说一个代表是否代表了被代表人的意志,关键取决于被代表的人是否接受或认可被代表,如果被代表的人不认可,那么这就是强奸!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群众经常呐喊自己的民意被强奸的原因。
中国宪法写的是: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这里写的很清楚:工人阶级只是一个“领导”的角色,并不是“代表”的角色,也不是国家“唯一主人”的角色,更不是可以“决定一切”的角色。如果工人阶级的领导角色就是直接代表的角色,那么今天的一些官僚完全就是“充分代表”人民意愿的,也就不存在“被代表”的问题。如果领导角色就表示是国家的唯一主人,那么农民就不是国家的主人,这样就与人民当家做主相互矛盾。如果领导角色就应该可以决定一切,那么今天的官僚完全就可以代表工农决定一切!另外,所谓的领导角色打个比喻就是一个火车头的作用,难道火车头比那些火车车厢就应该更高贵一些、待遇更好一些、权利更多一些吗?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这就是“阶级歧视”,是典型的弱肉强食逻辑的变相翻版。所以工农就应该一视同仁,尤其是经济利润分配领域。
(4)作为兄弟联盟应该互帮互助、互利互惠的。但是自从建立新中国以来,那些工人阶级的盟友做过多少利于农民阶级的事情?当那些农民阶级的盟友无法享受与工人阶级一样平等的福利待遇时,那些作为盟友的工人阶级为什么不主动让出一部分给自己的盟友、或是为农民呐喊。也许这样的分配结果是一些官僚的主意、不是工人阶级的意思,但是不要忘记工人阶级毕竟参与了利益分配;并且社会的总财富是有限的,工人阶级多得到一些、相对应的农民阶级就要少得到一些。退一步讲,即使工人阶级所得到的只是自己所付出的无差别劳动的、除此之外并没有“超额”的获得,那么工人阶级也应该为作为盟友的农民阶级进行一些呼吁。如果没有呼吁、没有呐喊、没有抗争,那么从“道义”上讲就是对工农联盟的背叛。但是中国的实际却并非如上所述,看看城市里面那些工人的福利待遇,再对比一下在乡下辛苦劳动的农民阶级的遭遇吧,大家就自然明白了。工人阶级不仅仅在道义上没有为农民阶级的利益而呼吁、而抗争,而且在实际的社会财富的分配中一样大有收获、这个收获远远多于他们自己本身所付出的无差别劳动、他们也是“超额利润”的得益者。所以工农联盟的结果是工人阶级独自享福、农民阶级仍然受罪的联盟,这样的联盟难道不是对农民阶级的愚弄吗?
(5)工农阶级作为联盟关系,应该具有自主性,相互之间也应该有些相互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我们纵观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具有联盟关系的组织机构,例如东盟、欧盟、北约(盟)、欧派克(盟)等。在这些联盟里面德各个参与单位或组织机构都具有各自的“自主性”,他们相互之间都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我们再看那些多党制国家的一些政党之间的联盟,例如日本、俄罗斯、德国等。在这些国家经常发生一个政党与其它政党结盟、而后再联合执政或组阁的情况。他们的联盟虽然都是私下进行的,但他们之间也都是有相互权利与义务规定的,如果哪一方违背了最初的结盟协议,那么这个联盟就会解散,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日本政府的组阁那么频繁。
但是中国的工农联盟有这些自主性吗?他们相互之间有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吗?现在工人自己的工会都基本是个摆设,自己都主不了自己的事情,怎么可能去管农民的事情。农民更是连自己的基本组织机构农会都没有,更是无法管工人的事情。在工农都无法自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肯定不会形成任何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规定。如果他们能够具备联盟的条件,并具有自主性及相互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那么农民遭受坑害时就可以要求工人来支援、而工人被下岗时一样要求农民来帮助斗争。而上述这些现象在中国都不曾发生过,也就是这个联盟就从来不曾存在过。假若在毛主席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农民需要工人的支援,那么毛主席就会向工人发出号召,而那些工人莫有不从者;同时如果工人需要农民的支援,那么毛主席一样会向农民打个招呼,而农民也会莫有不动者。所以毛主席时候的工农联盟的自主性完全取决于毛主席一人的主观判断,而不是工农阶级出自联盟需要的反应、也不是自发自觉的表现。
(6)毛主席在的时候是一心希望加强工农团结的。那个时候虽然农民没有自己的农会、农党等,虽然工人的工会也没有起多大作用,虽然农民与工人的各自阶级利益、相互权利与义务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类似法律条文式的规定,虽然工农差距、城乡差距也有比较大的差别等等,但是毛主席召开的人代会、政协会等基本是“工农兵”大会,而且各个阶级的代表人数都是有严格比例规定的,各个阶级的代表确实是出自他们各自阶级中间,基本是代表他们不同阶级利益要求的。所以农民阶级的“陈永贵”一样可以做总理,并且他的农民身份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他的户口、人事关系、工分标准等一切当时仍然保留原地不动。虽然在这里不好肯定陈永贵对农民作出多少贡献,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他确实是一心一意为农民阶级利益着想的,并且对于农民阶级还是做出一些积极的贡献的。但是在今天的官僚集团里面还有第二个陈永贵吗?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里面还有第二个陈永贵吗?毛主席就是出自农民之家、16岁之前天天种地、他从来没有进过工厂做过工人、只是做过一段时间的学校教员而已,毛主席一样可以做伟大的主席!所以“农民不可以做国家领导人”这个结论就是对农民最大的歧视!
毛主席时候的工农联盟虽然事实上也是不真实存在的,但是那个时候的工农阶级却都是紧紧围绕在毛主席周围的,他们因为毛主席的存在而团结在一起。毛主席在的时候所实现工农联盟确切的讲应该是“工农阶级的大团结”或“工农阶级大联合”、甚至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大联合。毛主席实现这些大联合大团结的方法就是尽量缩小工农差别、缩小城乡差别、多次搞工农互助运动等,其中“上山下乡”就是最好的回答。那些工农阶级以及全国各族人民之所以积极去响应党的号召,并非是他们各个阶级之间有什么特殊约定或特殊联盟关系,而是完全出于对于毛主席的信任。在他们眼里,毛主席的话就是:句句是真言、字字是真理。跟着毛主席走永远没有错。所以当时的工农团结完全是依靠毛主席一人的个人威望在维持。在毛主席的眼里工人是手心、农民就是手背,手心手背都是肉,任何一个都不能忘记、都不能亏待、都不能歧视。没有手心也就没有手背,没有手背也就没有手心。手心手背都连心。只要有毛主席的存在,这个工农联盟可以说是不需要上述任何条件的。
但是毛主席一走,工农联盟的“不实性”就原形毕露了。首先,工人阶级“追随”官僚阶级继续加大工农差别、继续扩大城乡差别,而那些工人阶级对此是“乐此不彼”,认为是官僚对工人的优待、是对工人贵族身份的认可,尤其那些下乡的知青更是认为回城是对他们的解放。在一些知青眼里下乡就是毛主席对他们的折磨、对他们虐待,农村是“下贱人”待的地方、不是“高贵”的工人与知识分子等去的地方,号召知青回城的人才是他们真正的大救星!许多知青回城参加高考或是进城学习等是被地方的农民推荐上去,但是这些所谓的农民的亲密阶级盟友,基本都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大家有条件的就去调查一下80、90年代的工农收入差距。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劝告那些反驳我言论的要有事实依据,严谨扯淡!
再次,当那个主张知青回城享受贵族待遇的小个子感觉城市工人太多而养不起的时候、想出卖一部分工人的时候,他就开始搞下岗、买断、变卖企业之类的制度。这个时候一些工人开始流泪了、甚至流血了,但是农民阶级对此却是“漠然处之”。也许有人指责农民太不够义气了、太不够盟友之情了,但是那些农民实在想不出工人下岗与他们农民有何利益关系。因为工人在没有下岗之前也没有为农民做什么贡献、也没有为农民争取任何利益,他们农民没有理由帮助工人。做事都要讲个公平道理。人家有难时你不去帮,反过来,你有难了、别人凭什么来帮你!平白无故的帮助别人、牺牲自己是一种白痴行为。雷锋为人民服务,不是为无故的人服务、不是为自私自利的人服务。雷锋是人民解放出来的,他与人民的利益是“休戚相关”。假若雷锋在山西黑煤窑里面被虐待的时候,人民大众对此是“见而不救”。其结果是雷锋自己想办法在山西黑煤窑里面逃出来的,而不是人民解救出来的,那么雷锋还有可能坚持为人民服务吗?上述工人与农民的利益的休戚相关性在那里?即使工农利益时休戚相关的,但是当那些知青在回城的时候,那些工人在“追随”官僚扩大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时候怎么不休戚相关?
综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来,天天宣扬的工农联盟从来就没有真实的存在过、更是的一个忽悠农民、忽悠工人的一个烟雾弹、一个幌子。中国宪法应该改为“以工农群体为基础的国家”比较准确。这个改变基本也是废话,纵观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以工农群体为基础的国家、从来就不存在以官僚群体为基础的国家。所以天天宣扬所谓工农联盟的工人与农民同志们,你们也该清醒清醒了,不要跟着瞎忽悠了。你们跟着忽悠的结果就是自欺欺人、自我欺骗、自我愚弄、自我出卖!如果工农联盟确实存在过,那么今天的工人就下不了岗。况且工人阶级本身内部现在也分为穷富明显的两个群体,工人自己都实现不了内部统一、实现不了内部联盟,他们怎么可能与外部的农民形成所谓的工农联盟?
这篇文章关键不是指责工人阶级,也不是挑拨工农矛盾,更不是号召群众互斗。《矛盾论》里面写的很清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工农阶级既然是不同的阶级,我们不管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内部的我友矛盾、还是外部的敌我矛盾,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之间的矛盾存在是必然的,不是任何人可以制造、可以挑拨出来的。我这里只是尽可能的把工农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能更进一步的揭露出来供大家探讨,使大家对这个所谓的工农联盟有个更清晰的认识。我们只有发现问题的存在、才有可能真正的解决问题。虽然今天的工人阶级有一部分人下岗来,但是不要忘记还有一部分人没有下岗、还有一部分已经实现先富的国企工人。中国下岗工人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是单纯的下岗工人代表不了整个工人阶级。我这篇文章是从整个工人阶级的角度写的,不是单纯的从下岗工人的角度写的。关于中国工人阶级整体的情况分析,大家可以参看《富哥哥、穷弟弟---当前工人阶级状况分析》。
工农联盟既是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之基”、又是工农之间相互联合共同斗争的“力量之源”。没有一个科学健康合理的工农联盟,则国家的和谐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工农与敌对势力的斗争就会失去威力、甚至造成自相残杀、造成亲者痛仇者快的结局。所以当前的工人与农民的任务是首先实现各自内部的统一、建立内部自己的联盟,也就是建立各自的工会、农会或具有政党性质的工党、农党等。其次,在尊重各自不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谈判等手段、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等,建立真正工农合作的工农联盟。这样的联盟才是真正意义的联盟、才是具有活力、具有战斗力的联盟,否则就是扯淡式的联盟、是忽悠人的联盟、是自我毁灭的联盟、是自欺欺人的联盟。亲兄弟也需要算明帐。账目不清、利益分配不明,这个家是没有办法共建的、也是建不好的。我希望大家、尤其是那些工人阶级的人们更应该看到问题的严重性、严肃性,否则等待大家只有“共同死亡”。
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党中央也是一直在努力采取措施、加强理论创新与实际探索工作,力求建立具有生命活力的工农联盟。例如山东好汉王竹森在1992年就主张建立“中国农会”、建立中国农民法、建立中国农民节等。他的这些提议获得首届中国改革大奖赛铜牌奖,并被国家体改委收入《中国改革精粹》一书。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颁奖,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各大新闻媒体相继报道。第一届“农民节”于2008年12月29日成功举办,这是全国一个为农民自己举办的节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是第一次为农民自己立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是为实现基层城镇居民自治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这是为工人阶级自己立的法。中国工农一直要求当家做主的根本出发点无非就是“要权利”、要求“归权于民”。现在党中央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形式把一些权利都还给工农大众了,这完全是按照毛主席的“群众路线”走的。现在工农群众要实现真正的联盟,不仅仅要争取更多的合理权利、更是应该把手里“已经拥有”的权利用好。首先要学会走,才可以学跑,才可能跑的更快。如果现在连已经拥有的最基本权利都用不好、都掌握不了,就没有资格争取更多的权利。在运用不好已经掌握的权利的情况下,即使给工农大众更多权利也是浪费、也是乱用。“乱权误国、乱权殃民”。所以那些希望国家繁荣富强、工农联盟坚强不催的工农大众们,首先就是脚踏实地搞好自己身边的工作、搞好最基层的工作、提高自己掌握权力的能力、运用好已经掌握的权利,否则就是“空中楼阁”,一切都是扯淡。
真正的社会主义是广大普通的人民大众团结一致一步步脚踏实地“走”出来的,不是依靠某些人“超人”连蹦带跳、翻着筋斗云“变”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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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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